浅淡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研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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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探究

合同法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探究

合同法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探究合同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工具,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法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究合同法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并分析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一、合同中的错误类型在合同中,常见的错误类型有三种,即基本要素的错误、目的的错误和陈述的错误。

基本要素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出现对合同条款的认识误差,例如描述财产性质错误或对义务内容的误解。

目的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对合同目标的期望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购买商品时,商品的品质与实际相差巨大。

陈述的错误是指在交流过程中,当事人故意或者无意地提供了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使对方误解合同内容。

二、基本要素错误的影响基本要素错误是合同中最常见的错误类型之一。

当事人对合同中重要条款的错误理解会导致其义务和权利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房产交易,但由于对房屋位置和面积的误解,导致房屋交易后发现与实际不符,引起纠纷。

此时,基于基本要素错误,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无效性,要求返还交付的财物或者获得赔偿。

三、目的错误的补救措施目的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目标的期望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目的错误下,当事人可能会发现所购买的产品不符合预期,无法满足其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提供了一些补救措施。

例如,当事人可以要求修复、替换或者退货。

如果卖方无法或者拒绝履行这些义务,买方可以要求返还购买款项或者获得赔偿。

四、陈述错误的法律效力陈述错误是指在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达成合同而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

陈述错误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无效。

例如,甲方在销售合同中声称被购买产品具有特定的功能,但实际上并不具备。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无效,并要求赔偿因陈述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五、加强合同约束力的建议为了减少合同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合同约束力。

合同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合同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合同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引言合同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要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这些问题需要认真解决,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合同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问题一:合同是否需要形式要素?合同法规定了形式要素,即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然而,有人认为形式要素过于繁琐,限制了合同的自由和灵活性。

对此,我认为合同的形式要素是必要的,它能够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并加强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对于一些特殊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合作协议等,形式要素更为重要,因为它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问题二: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格式条款是事先由起草方事先制定好的、针对一类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重复情况而设定的条款。

然而,有人质疑格式条款的有效性,认为它丧失了对个体需求的独立考量。

对此,我认为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它能够提高合同的效率和可预测性。

当然,格式条款也应该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不能对受益方产生不合理的损害。

此外,受益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有权对格式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和协商。

问题三: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如何适用?合同法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进行合同签订和履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一方可能会隐瞒信息以获取更有利的条件。

对此,可以通过加强对合同事实的调查和严格的违约责任来防止这种情况。

而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权衡,不能一概而论。

问题四: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如何处理?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存在争议。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存在解除合同的动机,但对于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是否满足合同法的要求存在疑问。

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的界定和计算存在分歧。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参考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具体的实际情况,以公平和合理为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效力认定若干争议问题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效力认定若干争议问题

合同效力认定若干争议问题(一)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153-1)1.强制性规定的范围(1)排除物权变动条件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项、第39条第2项(房屋建设用地投资不足25%)。

《八民纪要》第13条认为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6条为典型的私法权限规范。

强制性规范从属于民法典第143条第3项。

私法权限规范则从属于行为能力、代理权、代表权等规范。

(2)排除私法权限规范2.典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九民纪要》30)(1)行为禁止杀人、贩毒、赌博、洗钱;器官、毒品、枪支买卖等。

违反《土地管理法》之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让渡农地从事非农建设。

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职业放贷(九民53)(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违反《证券法》第142条场外配资(九民86)(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外,不得为用资人配资)。

(2)资格管制公共安全:违反《建筑法》,无施工资质承揽工程(建工合同解释一1-1-1、4);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无危化证经营。

违法移转特许资质:出借建筑资质(建工合同解释一1-1-2);出租危化证。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3条(建工合同解释一1-1-3)。

(3)缔约方式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3)3.典型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九民30)(1)违反《教育法》第44条第2项“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参加社会活动。

北京高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2)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第23条“储蓄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存款利率”办理存款。

合同效力研究

合同效力研究

合同效力研究
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其效力取决于合同的成立、
内容和执行情况。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围绕合同效力展开研究,以确保客户的合同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我会深入研究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的确定、合同内容的明确等方面。

通过对成立要件的分析,我将为客户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范本,避免因成立要件不足而
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其次,我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
法性和合理性。

在合同范本的起草过程中,我将根据客户的具体需
求和交易情况,精心设计合同条款,避免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风险。

最后,我将关注合同的执行情况,包括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
方面。

通过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研究,我将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建议和
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合同关系,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在合同效力研究中,我将充分发挥我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客
户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帮助他们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合同目标的顺利达成。

浅谈合同的效力[5篇材料]

浅谈合同的效力[5篇材料]

浅谈合同的效力[5篇材料]第一篇:浅谈合同的效力浅谈合同的效力10级法学20109328015钱佳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一)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

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不为之的强制状态这种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认识。

来源于法律的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的强制力。

(二)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

(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信实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

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这是指狭义的合同效力这种效力非指一般的法律约束力,而是特指合同约定的权力义务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并具有一般约束力的同时,其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就发生了。

但有的情况下,这种狭义的效力并不同时发生,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以及需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即为如此。

合同从成立时起,即具有一般法律的约束力。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无论民事权力还是民事义务,都是法律强制力保护之下人们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必然性。

因而,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当然应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否则合同就成了儿戏。

所谓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约定一定的条件或期限,合同虽已签订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而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在此合同的效力显然已不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此前已在合同成立时发生。

06070214006浅谈合同的效力汇编

06070214006浅谈合同的效力汇编

浅析合同效力摘要在当今社会契约的频率和需求越来越高,合同效力的理解和认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合同效力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合理运用合同的有效性,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对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效力的确立和生效的效力以及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

本合同及一般内容、特殊元素,以及合同的特殊条件和期限的内容。

而由此产生的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条件,来说明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无效或撤销的。

关键词: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目录引言 (1)一、合同的效力概述 (1)(一)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 (1)(二)合同的效力一般表现 (1)二、合同效力的分类 (2)(一)有效合同 (2)(二)无效合同 (3)(三)可撤销合同 (4)(四)效力待定合同 (4)三、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5)四、结论 (5)注释 (5)参考文献 (6)引言合同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合同订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

合同法的订立和合同订立时生效的统一规定。

同时,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对合同生效的特殊条件,仅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合同中规定的条件有效力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要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合同条款的规定。

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本文对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效力的确立和生效的效力以及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

并阐述了合同的一般要求和合同的有效要件,以及合同中附加的条件和合同的特殊内容。

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条件,以及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①。

一、合同的效力概述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

在我国,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它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浅淡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研究初稿1汇总

浅淡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研究初稿1汇总

浅淡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研究提纲:一、合同的效力的概念及类型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不同三、合同效力范围研究四、合同效力的表现特点与生效要件五、合同的效力未定六、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正文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

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

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

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

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一、合同的效力的概念及类型(一)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

所谓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完成一定的行为。

关于《合同法》总则适用若干问题的探讨完整篇.doc

关于《合同法》总则适用若干问题的探讨完整篇.doc

关于《合同法》总则适用若干问题的探讨-编者按:本文系王利明教授于1999年11月9日应邀到汕头中级人民法院讲学的录音整理稿而成。

该稿对当时颁布的《法》的总则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被汕头中院等单位印发学习。

2006年,应读者要求,王利明教授重新审定并修改了该讲稿,现发布于中国民商法律网,以飨广大网友。

; 各位法官,大家早上好!今天我想新颁布的合同法总则中的若干问题和大家交换一些看法,我主要想谈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合同无效和合同的不成立的关系问题讨论这个问题,必须要从成立和生效这两个概念开始谈。

我们讲合同的成立就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所以判断合同成立有两个重要的条件必须要满足。

一个条件就是订约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它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所要求的必须具备的条款。

过去,我们对这个主要条款的理解也有差异,比如经济合同法就规定,合同应该具备一些条款,许多人认为,《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应该具备的那些条款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实际上不是的,因为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条款也就不同。

例如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要求的条款就不一样,价金在买卖合同中是一个主要条款,但在赠与合同中却不是一个主要条款。

所以我们所讲的主要条款是依据合同性质所必需具备的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的条款。

当事人一旦对这些条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合同就成立了。

比如说,如果我问你,我要把这块表送给你,你要不要。

如果你点头同意,那就是对赠与的主要条款形成了合意。

如果我要问你,我要把这块表卖给你,即使你点头同意,也还不能说已经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因为我们还没有就价金的条款达成合意,也可以认为合同还没有成立,因为如果说没有价金的话,我们不知道究竟这块表是送给你还是卖给你。

这个问题不清楚,不能确定合同已经成立。

其次,就是必须要完成要约承诺过程。

例如,一个厂家向另一个厂家发电报询问或者打电话询问,有没有什么型号的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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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研究提纲:一、合同的效力的概念及类型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不同三、合同效力范围研究四、合同效力的表现特点与生效要件五、合同的效力未定六、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正文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 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

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

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 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

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

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一、合同的效力的概念及类型(一)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

所谓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完成一定的行为。

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 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

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

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二)合同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合同的效力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根据效力的范围可以把合同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前者是指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后者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二)根据合同效力是由合同直接产生还是间接产生,可以分为合同本身的效力与合同的附随效力。

前者由合同直接约定,后者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由合同附带产生的效力,表现为由法律直接规定。

附随效力包括先合同效力、后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效力;(三)根据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可以分为依法成立合同的效力与非依法成立合同的效力。

前者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是按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所生的效力; 后者主要是指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效力,往往不能与当事人的效果意思相一致。

(四)根据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意志的关系,可以分为意定的效力和因事实上契约关系所生的效力。

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般而言,合同的效力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

但是,也有例外。

“事实上契约关系理论的提出,对传统民法法律行为之价值体系,带来了重大的冲击。

其企图以‘客观的一定事实过程',取代主观的‘法律效果意思’,而创设新的契约观念的构想……”(注: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第169 页。

)使得合同效力可以再被分出一个类别,即仅仅依一定的事实过程就可以产生合同的效力。

一些当事人不是受其内在的主观意愿约束,而是受其所做的事情的外在事实约束。

例如,乘客是因为其乘坐汽车这个事实而付车费的。

(注:参见〈英〉P.S.Atiyah ,Essays OnContract ,Clarendon Press Oxford,P22.)(五)根据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可以分为有偿合同的效力和无偿合同的效力。

有偿合同的效力强,无偿合同的效力弱。

(注:参见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二)第5〜8页。

)在以上分类中,合同附随效力、非依法成立合同的效力是广义上合同的效力,严格而言并非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内涵及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是指因合同而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合同的效力必须是因合同而生的,或者直接产生、或者间接产生,而不是与合同无关、完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作为合同效力产生根据的合同一般应是“依法成立的合同”。

合同效力的内涵包括信守合同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

信守合同,是指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也可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合同,是指不违约的约束力,也可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

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

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

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

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

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

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

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此可见,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生效制度设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

广义上讲,合同生效应包括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

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

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说的合同生效,显然应解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

由此可见,合同成立生效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 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

4. 合同必须依法成立。

前面三者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而最后一条是合同是否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不同(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合同法第25 条规定,承诺生产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第26条、第32 条、第33 条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我们认为合同成立要件有二:一是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在实践性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尚不能成立合同,还须有物的交付。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为实践合同的只有保管合同。

因此,应当说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保管合同成立所要求的保管物的交付是整个合同法的例外。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并生产预期的法律后果。

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思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包括适用于一般合同生效的普通和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

精通要件有:(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业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

依此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然、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都无效。

特别要件除具备普通要件的内容外,还须有:1、附生效得不偿失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

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已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

因此,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借款担保实践中,保证合同订立于借款合同之前的情形下,保证合同是典型的符生效条件合同。

因借款事实未发生,生效条件未成就,保证合同不生效。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反映的内容不同。

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

合同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是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

而合同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合同是滞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而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是对合同的法律价值判断。

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成立强调当事人合意,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具备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生效强调立法者对合同关系的评价,体现国家对合同的干预,不仅要求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自主性。

要件的构成不同。

解决的适用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用合同的解释方法使之成立,鼓励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减少交易成本。

而对合同的效力而言,则不存在适用合同解释方法使无效合同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

时间上有差异,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生效的问题。

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须考察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进一步的判断。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过人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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