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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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中的“黑白合同”指的是什么

建筑行业中的“黑白合同”指的是什么

建筑⾏业中的“⿊⽩合同”指的是什么⿊⽩合同是对⼀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其实质是⼀种交易⾏为。

建设⼯程与房地产、家事纠纷、知识产权在建设⼯程领域,“⿊⽩合同”是⼀种常见的现象。

那么建筑⾏业中的“⿊⽩合同”指的是什么?⿊⽩合同的效⼒认定是什么?如果您想了解以上内容可以认真阅读以下店铺⼩编悉⼼为您准备的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业中的“⿊⽩合同”指的是什么在建设⼯程领域中,“⿊⽩合同”⼜称“阴阳合同”,是指当事⼈就同⼀标的⼯程签订⼆份或⼆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合同”是指发包⽅与承包⽅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件签订的在建设⼯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程施⼯合同。

“⿊合同”则是指承包⽅与发包⽅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未履⾏规定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程⾏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变更登记。

⿊⽩合同的效⼒认定是什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合同⽆效。

不过鉴于双⽅签订合同的本意并⾮在于损害国家利益⽽是房屋交易,因此只能认定阳合同中关于价款的部分⽆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阴合同通常仍被认为是双⽅之间的真实意思表⽰从⽽被认定为有效,⼀⽅要求继续履⾏,对⽅应当履⾏。

这样,买⽅很难以合同⽆效为理由,解除合同。

⼀般来说,订⽴⿊⽩合同的⽬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

但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效。

该⽆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当事⼈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效的,不予⽀持。

在⼆⼿房屋买卖关系中,尽管⽩合同符合合同成⽴的形式要件,但是像这样以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政主管部门,从⽽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权利义务关系的效⼒。

相反,⿊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当事人就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实际履行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黑白合同现象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造价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危害及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黑白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监管作用;黑合同则是指在白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与白合同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方面不一致的合同,往往具有隐蔽性、私密度和违法性。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利润。

(2)监管不力:招投标过程中,监管部门对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审查不严,导致不合格的企业中标。

(3)招投标制度不完善:招投标制度存在漏洞,如围标、串标、陪标等行为,使得中标结果失去公正性。

(4)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黑白合同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难以有效遏制。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1.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黑白合同导致国家建设项目资金流失,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破坏市场秩序:黑白合同使得市场竞争不公平,优秀企业难以中标,劣质企业充斥市场,影响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3. 增加工程风险:黑白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如降低中标价、缩短工期等,导致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不采取不正当手段,从而增加工程风险。

4. 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黑白合同中往往存在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要求,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5. 损害施工企业信誉:施工企业参与黑白合同,导致其信誉受损,影响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白在建筑行业中,黑白合同,又称为阴阳合同,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对国家的税收、法律的尊严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那么,什么是黑白合同?为什么它会存在?又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黑白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同一建设项目签订的两份合同。

一份是双方真正执行的合同,即白合同,又称为阳合同;另一份则是双方另行签订的实质性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合同,通常用于逃避税收等目的,即黑合同,又称为阴合同。

黑白合同的存在,主要是因为一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如逃避税收、压低工程款等。

他们利用黑白合同,将真实的合同内容隐藏起来,以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使得建筑市场的竞争环境变得更加恶劣。

对于黑白合同的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治。

例如,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加大对逃避税收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求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有违法行为等。

然而,由于黑白合同的隐蔽性较强,加上一些单位为了利益,仍然在偷偷进行这种行为,因此,这一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要解决黑白合同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也需要提高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黑白合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其次,需要完善建筑市场的竞争环境。

通过建立健全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提高行业门槛,鼓励诚信经营,打击恶性竞争,从而减少黑白合同的存在空间。

最后,还需要加大对逃避税收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涉及黑白合同的单位,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不仅要对单位进行处罚,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以起到震慑作用。

总之,黑白合同问题是建筑行业的一个毒瘤,必须坚决予以清除。

这需要政府、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黑白合同问题,还建筑市场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为了某种利益考虑,就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实际履行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这种现象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以及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一、黑白合同的现象及原因1. 现象表现(1)价款存在明显差额:当事人为了规避税收、规费等政策,往往会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实际价款,用于对外展示和备案,称为“白合同”;另一份合同约定的价款高于实际价款,用于实际履行,称为“黑合同”。

(2)履行方式存在差异:当事人可能会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为正常履约,另一份合同则约定特殊的履行方式,如质量标准、工程进度等方面的特殊约定。

(3)虚假招投标:有些建设单位为了确保特定施工单位中标,会采取邀请招投标的方式,事先与投标单位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单位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

2. 原因分析(1)利益驱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如规避税收、规费等,往往会采取签订黑白合同的方式。

(2)监管不力:我国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黑白合同现象得以滋生。

(3)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黑白合同的界定和处罚措施不够明确。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1. 工程质量隐患:由于黑白合同的存在,施工单位可能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按照“黑合同”的约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从而导致工程质量隐患。

2. 工程安全问题:黑白合同可能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追求利润,忽视工程安全措施,进而引发安全事故。

3. 破坏市场秩序:黑白合同现象严重扰乱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

浅析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问题

浅析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问题

合 同标 的物 签 订 的 .价 款 存在 明显
差额 或 者 履行 方式 存在 差异 的 两份 合
同。其 中一份作 了登记 、备 案 等公 示 ,
而 另一 份 仅 由 双方 当事人 持 有 :其 中
登记 备 案的合 同.称为 “ 白合 同 ” ,仅
的 效 力 . 理 论 界 和 司 法 实 务 界 认 识 不
容 及 格 式 并 不 真 正 的 适 合 工 程 的 具 体
“ 白合 同”签订 时 间点 通常 有两 黑 种情况:

情 况 ,很 多合 同 双 方 想 表 达 的 意 思 , 无 法通 过 示 范文 本表 达 出来 .此 时双
方 只 能 被 迫 另 行 签 订 一 份 实 际 执 行 的 合 同了
签 订 的 先 后 时 间 未 作 限 定 .对 黑 合 同 的 效 力 也 未 加 以 评 判
当具 体 问题具 体分析
( ) 签 订 时 间 不 同 的 黑 白 合 同 的 一
效 力 问题
分 之 一 点 五 计 算 。两 者 差 距 达 十 倍 。 也 有 可 能是 由于备 案 的 示 范 文本 的 内
1 4
经 济 纵 横
害 国 家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利 益 的
目的 。
势地 位 强迫 施 工 单位 接 受 一 些不 平 等
的 条 款 比 如 笔 者 曾 处 理 过 一 起 黑 白 合 同 的 案 件 . 按 照 中 标 的 备 案 合 同 约 定 施 工 单 位 的 工 期 的 违 约 金 按 日万 分
以 对 于 黑 白 合 同 的 具 体 效 力 问 题 也 应
之二 计 算 .而双 方 实 际执 行 的 黑 合 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PPT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PPT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PPT一、封面标题: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解析副标题:了解阴阳合同,避免风险制作人:XXX二、目录1. 黑白合同概述2. 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3. 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4. 黑白合同的风险与防范5. 结论与建议三、黑白合同概述1. 定义-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就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 通常,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实际履行的与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2. 特征- 价款存在明显差额- 履行方式存在差异- 一份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另一份未进行登记、备案等公示- 往往伴有虚假招投标行为四、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1. 规避政府监管和少缴相关规费- 当事人通过签订白合同,应付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少缴相关规费。

2. 套取银行贷款- 当事人通过抬高白合同价款,套取银行贷款。

3. 少缴税款- 当事人通过压低白合同价款,少缴税款。

4. 赶工期- 发包人为赶工期,主动找承包人压价先签合同,甚至让承包人先进场施工。

5. 政府资金不足- 少数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先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走招投标程序。

五、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1. 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 如果黑合同先于白合同签订,黑合同和白合同均无效。

- 如果黑合同后于白合同签订,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

2. 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可能承担民法上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当事人可能承担追缴财产、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罚款等行政责任。

六、黑白合同的风险与防范1. 风险- 合同无效法律风险-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政府监管部门处罚风险2. 防范措施- 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

- 避免签订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确保合同的一致性。

- 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程序。

- 增强法律意识,防范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中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为了某种利益考虑,就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一份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另一份实际履行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这种现象在现代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工程监管等方面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危害及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如前所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就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一份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另一份实际履行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当事人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采取签订黑白合同的方式,一方面可以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和少缴相关规费,另一方面可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

(2)监管不力: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过程不规范,为黑白合同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3)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处罚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当事人有机可乘。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1.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黑白合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频发,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破坏市场秩序:黑白合同使得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竞争不公平,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3. 增加合同风险:黑白合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增加了合同风险。

4. 影响工程质量:黑白合同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5. 加重当事人负担:黑白合同使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更多不确定因素,加重了其负担。

谈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问题

关键词:黑白合同;建设工程;招投标一、黑白合同的概念及其认定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标投标备案后的合同,黑合同则是实际履行的合同。

[1]黑白合同的标准的确定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一)认定黑白合同的前提是具有符合要求的招标形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招标方式的规定,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向不特定对象发出招标公告,择优率更高。

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向特定对象发出,在专业性较强等特殊项目上能发挥独特优势。

由此可见,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符合形式要求的招标形式。

只要建设工程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招标形式要求,就不能适用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那么也就无法认定为黑白合同。

(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是认定黑白合同的关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对黑白合同的认定做出了规定,即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认定为黑合同。

招标投标法释义中对实质性内容不同的黑白合同的危害进行了阐述,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黑白合同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的初衷,整个招投标活动的意义不复存在。

所以,认定黑白合同,重要的是如何界定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涉及以下几方面:项目性质、工程价款、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同时应考虑到该变化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力以及以是否超过备案合同的1/5为依据。

[2]二、黑白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黑白合同出现的原因概述如下:(一)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不正当利益的追求为了逃避税费等费用的缴纳,一些建设单位在签订实际履行的“黑合同”时,要求承包人以低于“黑合同”的价格再签订一份“白合同”进行备案,以减少应缴纳的税费等费用。

《建筑法》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对建筑工程的承包以及承包单位的资质等做出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违法将建筑工程肢解分包。

违法肢解分包会造成整个工程建设难以统筹协调,损害工程质量,无法及时确定责任人;第二十六条规定,只有持有合法的资质证书,并且业务范围符合资质等级许可的承包单位才可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一、概念及背景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是指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相同的施工范围所签订的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通常将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称为白合同,将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所签订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这一现象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其产生的背景源于我国的招投标制度。

二、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1. 白合同的效力认定白合同,即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所签订的中标合同,其效力认定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必须经过招标程序的项目中,若白合同不存在《建工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即认定为有效合同。

反之,则无效。

2. 黑合同的效力认定黑合同,即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其效力认定也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必须招标却未招标的情况下,无论何时签订,均无效。

在非必须招标的情况下,则分情况而定,但一般黑合同并不当然受白合同效力的影响。

3. 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认定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认定,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等四个方面是判断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关键要素。

若合同内容在这些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则可认定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4. 黑白合同的适用规则(1)中标有效的情况下,根据中标合同内容来确定权利义务,即白合同优先适用规则,尤其涉及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等四个方面。

(2)中标无效的情况下,黑白合同一般都认定无效。

此时,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的,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可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予以折价补偿,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3)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一般原则受黑白合同规则的约束。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建筑市场日趋繁荣。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建筑项目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施工合同可分为黑白合同两种,本文将对这两种合同进行详细解析。

一、黑白合同的含义1. 黑白合同的定义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主要条款,分别采用明确、书面的形式(即“白合同”)和口头、非书面的形式(即“黑合同”)进行约定的合同。

2. 白合同白合同是指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白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白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 黑合同黑合同是指在白合同之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口头、非书面的约定。

黑合同的内容可能包括:工程额外费用、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

黑合同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二、黑白合同的利弊1. 黑白合同的优点(1)明确双方权益。

白合同作为书面合同,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工程管理。

白合同中明确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条款,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3)便于追究责任。

白合同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分清责任,便于追究法律责任。

2. 黑白合同的缺点(1)增加合同风险。

黑合同的存在可能导致合同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增加合同风险。

(2)影响合同效力。

黑合同如果与白合同内容冲突,可能会影响白合同的效力。

(3)容易引发纠纷。

黑合同的隐蔽性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

三、黑白合同的防范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避免出现黑白合同。

2. 完善合同条款。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完善合同条款,特别是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重要内容,以减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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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常见的现象,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极易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的隐患,损害各参与主体的利益,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

在这种情形下,招投标活动通常采用的是邀请招投标模式,参与投标的单位虽然都是由招标单位邀请的,但这些被邀请的投标单位都是相互串通并与招标单位串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某个施工单位中标,而不是竞争工程承包权。

二是,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由施工单位串通一些关系单位与招标单位配合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并签订双方明确不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者干脆连招投标形式都不要而直接编造招投标文件和与招投标文件相吻合的合同用以备案登记而不实际履行。

在外观上,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总是体现为一个是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个是未经备案登记的合同。

二、“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三、“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四、法定必须招标的工程经过招投标的情况下“黑白合同”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对一般情形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除此以外,需要考虑到两种特殊的情形。

首先,备案的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

根据本文我们对“备案的中标合同”如何理解
的解读,符合这个概念的合同,也即我们所说的“白合同”,其实质性内容必须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一般认为,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中标为承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且不能违背其实质性内容。

换言之,招投标文件之内容即是“白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标准。

如果备案的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笔者认为该备案的合同实则属于“黑合同”的范畴,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中记载的实质性内容为准。

其次,中标合同未备案,而后又另行签订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协议。

笔者认为,备案的要求只是一种管理性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在此种情形下,中标合同仍然属于“白合同”的范畴,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当以其为依据。

五、法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情况下“黑白合同”的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这里就涉及到“白合同”无效情形的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的一点是,无效的合同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合同无效缘何还可以作为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结算工程款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是合同法乃至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体现。

即使在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处理中,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价款的约定最能真实的反映当事人对工程实际价值所达成的合意,因此,参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折价无疑最能体现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如在洛阳向阳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当事人双方先后签订《6.21合同》和《6.25合同》,后者进行了备案登记,但两份合同均因未经过招投标而无效,同时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哪一份合同,而后因工程验收合格,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和第二十一条的精神,判决在工程结算时以《6.25合同》为依据。

反观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双方当事人在项目招标前签订了《2.15协议》。

中建公司中标后,双方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与《2.15协议》一致。

后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与《2.15协议》内容一致的《4.17协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4.17协议》取代《2.15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判决依据了《4.17协议》进行了工程款的结算。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合乎公平正义,但对其论证依据保留意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基于无效中标而签订的施工合同,笔者认为该合同无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工程结算时,参照《4.17协议》。

如果此时存在一份或者多份实质性内同不一致的合同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精神,在结算或者折价时,应当探寻双方当事人的真意,以最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作为依据,通常情况下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再参见洛阳向阳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哪份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以备案的合同为准,援引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背后的精神。

因此,具体的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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