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及学校关于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政策摘录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一、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在五年内获得过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其设站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或建有国家重点科研平台的非设站学科,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称“全国博管办”)备案后,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园区类工作站设立、注销分站,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核准,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流动站、工作站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丧失设站条件的,可由相应博士后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全国博管办注销。
二、严格博士后人员招收管理明确博士后人员定位,进一步加强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管理。
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比例。
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规范博士后人员挂职锻炼,博士后人员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减少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挂职锻炼数量。
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
《博士后证书》一般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设站单位印发。
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的《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
规范博士后人员退站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实施办法和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实施办法和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博管办[1994]11号 1995年2月20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缓解博士后日常经费紧张的状况,经人事部和财政部批准,将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从每年15000元提高到20000元。
根据《关于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人专发[1994]7号文),现将提高日常费标准的实施办法和经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鉴于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3月31日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均已拨付各设站单位,因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的主管部门将根据新的标准向其补发差额部分;但对应于1994年3月31日前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补发。
二、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后,由于国家追加拨款不能立即到位,为使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请各设站单位在未收到日常经费及应补发的经费之前,积极想办法暂予垫支。
三、过去,我们曾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用于补助研究工作的经费不得低于75%。
由于目前各地区、部门、单位用于博士后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生活方面的正常开支差别较大,因此,对日常经费使用比例暂不做统一规定。
但各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生活福利待遇方面的开支,凡有正常开支渠道的,不要在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以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有更多的经费用于研究工作。
四、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和科技工作的国家专项拨款,由各设站单位统一掌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各设站单位主管博士后工作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可提取不超过3%的经费,用于单位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和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其他任何部门包括财务部门不得再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更不能以任何名义截留此项经费。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XX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观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分级管理运行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合理安排博士后专项资金预算,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省博管办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博新人才”)选拔、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基层等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多方投入,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具体工作。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696656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ce.png)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院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的博士后工作,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管理,现将《中国科宇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对于我院加速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鼓励人才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略)三、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略)四、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报批表(略)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做好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对于造就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忧秀青年在国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申请设站的条件第一条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博士生导师和相应的学术梯队;2.建有国家或中国科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有稳定的研究领域,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科研工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科研项目;3.有良好的科研设备条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4.具有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并能妥善解决博士后配偶的工作;5.单位领导对博士后工作高度重视并有专人负责。
博士后工作服务政策介绍

博士后工作服务政策介绍
博士后工作服务政策是为了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为了给博士后提供更好的科研和实践平台,政策鼓励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博士后经费资助:政策为博士后提供了多种经费资助,包括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省级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支持博士后在科研领域进行探索和创新。
博士后住房和子女入学:为了解决博士后的住房和子女入学问题,政策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如提供博士后公寓、优先购买商品房、子女优先入学等。
博士后职称评定:政策明确规定了博士后的职称评定标准和程序,为博士后在职业发展方面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博士后奖励和荣誉:为了激励博士后在科研和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政策设立了博士后科研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优秀的博士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总之,博士后工作服务政策旨在为博士后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博士后在科研、学术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就。
这些政策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文件名称:《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二、核心内容: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
统筹教育、科技、人才、就业创业、创新等方面资金,加大对博士后人才培养、创新项目、交流培养、设站(基地)单位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省财政对省属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照每人每年8万元,每站不超过5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启动创新项目后,省财政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补贴。
各市、有关部门(单位)和设站(基地)单位应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基地)予以相应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
设站(基地)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于延期出站(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日常经费由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协商解决。
三、享受人群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基地)条件。
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
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
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
四、申办程序和所需材料建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省科学院、省医学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山东大学等有关博士后设站单位组成的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全省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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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及学校关于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政策摘录
一、国家政策
国家博管办针对博士后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资助规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等,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相关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面上资助一年评审两次,分别在每年二月和八月份申报,资助等级分为两个等级,一等每项资助8万元,二等每项资助5万元(自然科学类面上资助标准为一等12万元、二等8万元);特别资助分为为站前、站中两种类型,特别资助(站前)旨在吸引新近毕业的国内外优秀博士进站,在前沿领域从事创新研究实施的资助,一年评审一次,每年的四月份申报,资助标准为18万元,特别资助(站中)一年评审一次,每年四月份申报,每项资助15万元(自然科学类标准为18万元)。
博士后国际交流等具体项目的申报可关注学校每年的网站通知。
二、山东省政策
山东省博管办针对博士后工作出台了《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等政策。
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七月份左右申报,资助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项资助10万元,二等每项资助5万元,三等每项资助3万元。
三、青岛市政策
博士后资助(补贴)工作是青岛市实施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的具体举措。
青岛市委市政府为推动人才强市战略,出台了《关于实施“青
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等文件,针对青岛市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博士后流动站均给予了一定的经费支持。
1.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开展相应工作后给予50万元的建站资助。
2.对已设站并招收博士后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经审核,每年给予每个博士后流动站5万元的科研资助。
3.对新进站的博士后承担的应用研究项目,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的,在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4.为在站博士后(不含在职人员)发放每人每年6万元的生活及住房补贴,发放时间以实际在站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5.对于出站后6个月内在青岛办理就业手续且落户在青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25万元的安家补贴。
四、学校政策
学校针对博士后工作出台了《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
1.博士后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执行国家、省市和中国海洋大学的有关规定。
2.可以租住学校的博士后公寓;未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的,享受每月700元的房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