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全国设立14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
天津人才引进:博士后相关规定

天津⼈才引进:博⼠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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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负责博⼠后的管理与服务⼯作
答:天津市⼈⼒社保局是天津博⼠后⼯作综合管理部门,下设博⼠后⼯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博⼠后⼯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在职⼈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博⼠后研究⼯作
答:根据原⼈事部、全国博⼠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后管理⼯作规定的通知(国⼈部发〔2006〕149号),在职⼈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后研究⼯作。
博⼠后研究⼈员的⼦⼥在⼊学⽅⾯有什么政策
答:根据原⼈事部、全国博⼠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后管理⼯作规定的通知(国⼈部发〔2006〕149号),博⼠后⼈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社保部博⼠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治区、直辖市⼈⼒社保部门的介绍信,在其⼦⼥暂住户⼝所在地办理⼊幼⼉园、上⼩学和初中,报考(转⼊)⾼中以及报考⾼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居民的同等待遇。
怎样建博⼠后科研⼯作站和博⼠后科研流动站
答:根据⼈社部当年设⽴博⼠后科研⼯作站或博⼠后科研流动站的⽂件执⾏。
怎样办理博⼠后进出站⼿续
答:根据中国博⼠后科学基⾦会关于在⽹上办理博⼠后进出站⼿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博基字〔2006〕16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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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大先研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20160519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引进与培养适应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研院”)发展方向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先研院先进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和人才集聚能力,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先研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领导和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先研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由站长负责工作站工作的全面开展,下设博士后管理小组,作为工作站的办事机构。
同时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工作站的学术评议机构。
第四条先研院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五条先研院所属创新单元可通过先研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与培养博士后。
先研院根据创新单元性质不同实施分类管理。
A类:院自主建设平台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先研院设立的应用技术部;B类:联合研发单元;C类:创新企业(与先研院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
第六条博士后的进站、出站及退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流动站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须遵守流动站、先研院及创新单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博士后的薪资福利根据创新单元类别,按以下方式执行:A类:由所在单元承担,并按先研院相关规定于博士后进站前按年度划转至先研院指定账户进行冻结,先研院按照5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资助;B类及C类:由所在创新单元承担,并按先研院相关规定于博士后进站前按年度划转至先研院指定账户进行冻结。
第九条先研院按照《中国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房屋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进站博士后配租住房一套。
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经费、科研助手、办公设备、户口、子女就学及配偶就业等事宜由所在创新单元安排解决。
第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成果按照如下方式执行:A类:科研成果归先研院所有;B类及C类:科研成果归先研院及创新单元共有。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3943429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2a.png)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两年多来,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已取得很大进展。
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有关制度规定、办法基本配套并不断完善;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正在逐渐增多,截止到一九八七年底,全国已有154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他们已成为我国科技战线上一支年轻而有生气的重要力量,绝大多数人的研究工作进展顺利,有些已取得可喜的成绩;一些部门地区和单位对博士后工作的认识逐步深化,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发展趋势是正常的,这项新开创的工作已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信息,预计从一九八八起,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第六次会议研究确定,今后博士后工作必须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精神,适当扩大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规模,对原有规定、办法中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部分进行修改。
现将管委会讨论决定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改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条件问题国家科委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85)国科发干字1187号文件曾规定:凡未被批准建站的单位,如果有两名以上在国外留学获得博士学位者愿到该单位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随时按申请办法向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申请建站。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要求有两名同专业的留学博士几乎同时获得学位和回国,并同时向同一个单位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有困难。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事部)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12•【文号】人专发[1990]5号•【施行日期】1990.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1990年9月12日人专发(1990)5号)一九八五年七月国务院批准在我国试办博士后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以来,在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博士后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先后在全国93个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共设了161个博士后流动站。
迄今为止,有近800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其中相当数量是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博士后流动站为优秀青年博士提供了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学术思想活跃、富有竞争性的环境,促进了优秀人才的迅速成长,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学术交流,有利于争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为培养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当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水平人才,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目前,许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纷纷要求设立新的博士后流动站。
根据当前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和博士后工作的进展情况,经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研究确定,要在巩固已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基础上和保证新设站质量的前提下,有控制地适当发展,并拟于今年第四季度集中进行一次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现将申报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次可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领域,主要是理、工、农、医四个门类。
按一级学科申请设站,按该学科内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专业(即二级学科)进行评审。
对社会科学各专业领域,此次不普遍进行设站申报和评审,可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国家教委择优选定个别研究条件较好又非常热心博士后工作的单位进行试点。
有关试点工作另行研究。
二、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贯彻“自愿、择优”的原则。
申请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申请设站的学科领域内,必须包含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和高水平的博士生导师;(二)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科研工作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承担多项国家重点攻关项目和国家高技术研究项目;(三)有国内一流水平的实验设备,科研后勤条件良好;(四)除国家拨给博士后日常经费外,能够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能保证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一套单元房)并能妥善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借调期间的工作;(五)单位领导对设立博士后流动站高度重视和认真负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关于开展第八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关于开展第八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公布日期】2011.11.28•【文号】人社部函[2011]332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关于开展第八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更多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博士后人才,根据《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科、专业调整情况,决定开展第八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审批工作,新设、增设一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专业范围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专业范围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13个学科门类的110个一级学科,二、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条件申请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于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在设站评审中将优先考虑。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南中医大研字(2010)25号(精)

南中医大研字(2010)25号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博士后流动站、各有关部门、各学院、各附属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实施办法南京中医药大学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提升我校科研教学队伍的活力,吸引、培养和使用更多的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江苏省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其管理体制第一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以下简称“流动站”)。
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涵盖的学科领域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我校设有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三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具有博士学位,主动申请进站,经考核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根据博士后人员培养经费的来源,分为:(一)国家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二)江苏省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三)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四)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五)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博士后人员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但属国家批准的流动编制内的正式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体制及管理职责(一)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我校对博士后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二)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委员,由主管科研、教学、后勤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院、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计财处、后勤处、国际处及设站学科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管理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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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全国设立149个博士后
科研流动站的通知
【法规类别】博士后管理
【发文字号】人发[2001]28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3.26
【实施日期】2001.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关于在全国设立14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通知
(人发〔20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科技和教育发展需要,加快人才结构调整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速技术创新,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和国防建设,支持西部大开发,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评审,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研究决定,新设北京师范大学理论经济学等14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设站单位接此通知后,即可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2
001年度国家资助招收博士后计划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另行发文通知,各设站单位可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各设站单位要加强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博士后工作管理细则。
三、各设站单位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要经过多人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以确保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质量。
希望各设站单位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作用,积极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为推动我国博士后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新设14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名单(一级学科)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