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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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范文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范文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范文劳动纪律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员工应遵守和执行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和员工良好工作状态的重要保障。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是企业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章制度,旨在管理员工的言行举止,规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下面是一份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以及合同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发扬团队精神,共同为企业的发展和利益而努力。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劳动纪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本制度,解释和审查相关问题。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考勤第五条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包括午休时间。

上班时间为早上9点,下班时间为下午6点。

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为放假日。

第六条员工应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考勤。

考勤包括刷卡、签到等方式,迟到、早退和旷工的情况将会记录在档案中。

第七条员工如有因事请假的情况,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八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和私自行动。

第九条员工应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活动,提高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员工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或其他企业。

第十一条员工应保护公司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做到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减少损失和浪费。

第十二条员工应保持工作地的整洁和卫生,不得乱扔垃圾或占用公共区域。

第四章工作态度第十三条员工应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员工应尊重领导和同事,保持团队合作精神,不得互相诋毁或耗费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员工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相关要求,不得拖延、冷淡或不履行工作职责。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范文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范文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劳动效率和工作质量,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

第三条劳动纪律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劳动纪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程序。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劳动纪律,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一)工作时间的规定:员工应当按时上班,不早退、不推迟,严禁迟到早退。

(二)工作秩序的管理:员工应当安静、有序地进行工作,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

(三)安全生产的要求: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做好个人和他人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保密工作的要求:员工应当严守保密规定,确保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五)工作纪律的要求:员工应当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懈怠、脱岗、旷工。

(六)工作待遇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和福利。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员工对劳动纪律处罚有权提出申诉,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员工积极遵守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表彰和奖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

第二章纪律要求第十条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懈怠、怠工或者脱岗。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禁私自离岗,擅离职守,严禁脱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关心单位和他人的安全,积极参与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或单位。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安静、有序地进行工作,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福利制度,按照规定参加各类培训和活动。

企业机关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企业机关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文件秦港股份运政字〔2014〕19号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服务效率,特制定印发《机关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望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 机关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管理办法2.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处罚细则3.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单4. 机关劳动纪律检查情况登记表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2014年3月27日附件1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服务效率,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集团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作息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其中11:45以后可以到机关食堂就餐);下午为14:00至17:00。

上下班时间以机关广播为准。

第八条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后到岗为迟到;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为早退;应到岗而不到岗工作为旷工。

第九条一次迟到或早退超过3小时视为一次旷工,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每累计超过3小时也视为一次旷工,并按迟到或早退的时间计算旷工天数。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执行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制度。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工伤假、年休假、探亲假、产假、护理假、节育假、丧假等待遇。

第十一条经批准,从事外出学习、培训、开会、文体活动等非生产活动,为公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到岗工作为病假;因私事未到岗工作为事假。

第十二条一次请病(事)假超过3小时按半天计;一天内累计请病(事)假超过6小时按1天计;一般连续请病(事)第十五条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请(休)假1到3天(含3天)的,需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4到7天(含7天)的,需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需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单位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单位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的劳动行为。

第三条员工应当遵守本规章的规定,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基本权利。

第五条单位对违反本规章的员工,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六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第七条上班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下午5:00,中午休息1个小时。

员工应当按时到岗,不得提前离岗。

第八条员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本单位请假,经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九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上班,员工应当提前告知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迟到早退的员工,单位将会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迟到超过3次将被扣除工资。

第三章工作任务第十一条员工应当按照单位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配,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

第十二条员工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不得偷懒、拖延,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标准要求完成。

第十三条员工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寻求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员工如需加班,应当经单位批准后方可加班,不得私自加班。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保证员工的工作负荷适宜。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六条员工应当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私事活动。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十八条员工应当尊重领导和同事,不得对领导和同事进行侮辱和攻击。

第十九条员工应当遵守单位的安全规定,不得随意改动设备和工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纪律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员工,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处分等。

第二十二条严重违反本规章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

员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要求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确保执行到位。

第三条企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将依据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职、解雇等。

第四条员工应当服从上级管理,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持工作纪律,勤奋工作,增强团队合作意识。

第五条员工应当保守企业机密,不得泄露任何公司机密信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传播。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六条员工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中午休息一个小时。

第七条员工需要加班的情况下,必须经过部门主管的批准,且不得超过每天两个小时,必须是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员工需要请假时,须提前向部门主管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勤,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也需事后向上级主管说明理由。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九条员工不得擅离岗位,如果有事需离岗,必须向部门主管请假,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喧哗、打闹、吸烟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十一条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私人活动,不得打游戏、看电影、聊天等影响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员工不得在工作中发表危害公司形象的言论,不得传播不健康信息,不得进行恶意攻击同事。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三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时刻注意安全,遵守企业安全制度,严禁乱拿乱扔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员工在操作设备时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如安全带、安全帽、手套等。

第十五条员工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不能私自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员工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不得因忽视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职、解雇等。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条例通用(通用7篇)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条例通用(通用7篇)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条例通用(通用7篇)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全体员工务必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不无故缺席相关会议活动。

行政后勤人员上下班时间:夏时制:早上8:00—11:30下午2:30—6:00冬时制:早上8:00—11:30;下午2:00—5:30其它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由本部门根据实际状况作出具体安排并报办公室备查。

二、考勤管理(一)考勤要求1、所有人员考勤采用签到制度,迟到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早退)视为旷工,确因事需要晚到或早走的,须征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临时外出办理业务,务必先到单位办理签到手续,向分管领导说明状况后方能外出。

确有特殊状况不能到单位的,需透过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批准。

3、因公出差者需跟考勤人员说明状况,以便考勤登记。

4、行政后勤人员由综合办专人负责考勤统计,仓储、分拣、送货及安保人员上下班考勤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

出勤记录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涂改。

次月1日,各部门将考勤、请销假材料等汇总后交综合办(休息日延后),月终汇总后张榜公布并扣减应减的工资。

(二)迟到及早退1、迟到或早退一次,正式职工罚款50元,聘用员工罚款20元;每月累计超过10次的,正式职工取消当月绩效工资,聘用人员扣出当月完成任务奖励。

2、因接送车造成迟到的,本车人员所有罚款由司机一人承担;确因特殊状况时除外。

3、天气或路况不好,接送车司机与乘车人员提前做好安排,保证按时到岗。

4、车辆接送时间由管理部门根据上班时间具体安排,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按时到岗。

5、因特殊原因未安排上班车的,车辆管理部门做好通知工作,员工自行安排交通工具及时到岗。

(三)旷工1、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旷工。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日程及岗位的,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员工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制定本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二、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安排(1)公司设定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6:00。

(2)员工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获得批准。

2. 加班管理(1)公司鼓励员工在必要时加班,但需事先报备,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加班费按公司规定发放,不得私自加班。

三、工作纪律1. 服装仪表(1)员工上班时应穿着整洁、得体的工作服装,不得穿着过于暴露或不得体的服饰。

(2)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变更服装,做出与工作场合不相符的行为。

2. 语言行为(1)员工在工作场所应注意言行举止,不得使用粗俗语言或含有歧视、侮辱他人的言论。

(2)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3. 私人事务(1)不得在办公时间处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在工作场所谈论个人隐私事务。

(2)严禁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个人交际或网络游戏等娱乐活动。

四、奖惩措施1. 奖励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出色表现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表扬信、奖金、晋升等。

2. 处罚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公司将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五、附则本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公司保留对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以上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如有变动,以公司正式公告为准。

本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执行,并接受广大员工监督和检查。

化工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化工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销售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制度,自觉维护公司形象,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劳动纪律第四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因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有序,不得随意堆放物品,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条员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在工作时间打瞌睡、聊天、玩手机等。

第八条员工应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岗位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工艺参数。

第九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不得损坏、浪费公司物品。

第十条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技术、经营等秘密。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实行考勤制度,员工需按时打卡,不得代打卡、虚打卡。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三条员工请假超过规定期限,需按公司规定缴纳相应的请假费用。

第十四条员工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员工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拖延。

第十八条员工应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摘下。

第十九条员工应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熟悉消防通道。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二十条公司对遵守劳动纪律、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违反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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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辖属各单位(含合资控股公司)机关业务员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当月工资收入(技术津贴、工龄工资除外)与劳动纪律绩效考核挂钩。

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实行20分制,按当月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得分的百分比计发工资,即每扣减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分1分就扣减工资收入的5%。

第四条考核程序。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按月对本单位、本部门进行劳动纪律绩效考核打分,劳动纪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评,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审批,于次月8日前统一交由公司劳动人事处执行。

第五条出勤考核规定
(一)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上下班必须打卡考勤(按指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在30分钟以内的按迟到、早退考勤,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考勤。

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减1分;超过4次(含4次)的,每4次按旷工1天处理,每旷工1天扣减4分。

(二)出差或外出办事或下基层单位检查工作不能按时打卡的,必须填写出差或外出办事或下基层单位检查工作审批单,报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由分管公司领导或董事长审批,并于当天或回到单位次日上午将审批单送劳人处或劳资科备案。

外出办事或检查工作必须有所到单位的签字(盖章),出现弄虚作假的,每发现1次扣减审批人员2分。

工作期间应打卡而未打卡并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每少打卡1次扣减1分;超过4次(含4次)不打卡的,每4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全月累计扣减达到12分,按百色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全月工资。

(四)每天安排1名中层级以上领导负责值班考勤。

第六条请销假考核规定
(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个人因事请假,事前要填写请假审批单,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呈单位、部门领导、分管公司领导或董事长审批。

个人因疾病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呈送请假单审批的,可由同事或亲属代替。

请假审批单要求三日内送到所在单位劳人处或劳资科备案,否则按未请假处理。

未办请假手续或无请假审批单或假期届满未续假或请霸王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请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婚假、年休假等假期,请假期间依照矿务局有关规定计发工资,不进行劳动纪律绩效考核。

(三)当月因病或因事假等,有效出勤天数不达到15天的,不进行劳动纪律绩效考核,按公司相关规定计发工资。

(四)下井天数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会议、集体活动考核规定
(一)通知参加的的各种会议、集会(包括调度会、行政审批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内的按迟到考勤,每迟到1次扣减1分,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1天处理;无故缺席按旷工1天处理。

由会议、集会主办部门负责统计考勤,主办部门不明确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计考勤。

(二)通知参加的集体活动(包括庆典、迎宾、义务劳动、文艺演出等),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内的,按迟到处理,每迟到1次扣减1分,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1天处理,无故缺席按旷工1天处理。

由活动主办部门负责统计考勤,主办部门不明确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计考勤。

(三)会议期间精神不集中,打瞌睡或开小会或闭目养神达到5分钟的,每发现一次扣减2 分。

(四)单位、部门或领导安排外出参加的各种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无故缺席1次扣减4分,由本部门负责考勤。

第八条其他考核规定。

(一)上班时间外出买菜、吃早餐的,每发现1次扣减2分。

(二)上班时间上网QQ私聊、听音乐、看影视、浏览低俗网页,或者炒股、淘宝、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每发现1次扣减2分。

(三)工作休息休假期间,必须将联系方式上报主管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详知,联系不上或手机故意关机,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1次扣减2分。

(四)拒不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着装及仪表行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工作用餐规定》等规章制度,每发现违规1次
扣减2分。

(五)在机关办公楼院内、办公室、会议室抽烟的,发现一次扣减2分;外来访或办事者在办公室抽烟,工作人员不加以制止或制止无效的,同一办公室内所有工作人员每人每1次扣减2分。

(六)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工作安排的,每发生1次扣减4分。

(七)对直属班组管理不到位或不敢管理,导致直属班级工作懈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职工反映强烈的,部门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每人每1次扣减4分。

(八)涉及打架、斗殴、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未被司法机关处理的,同时也未被矿务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每发生1次扣减4分。

(九)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公私财物被盗或被
损坏的,每发生1次扣减8分。

(十)办事推委拖拉,有吃、拿、卡、要现象,服务态度差、故意刁难职工群众的,每发生1次扣减8分。

(十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当月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或不称职票占总票数30%以上(含30%)的,当月不进行劳动纪律绩效考核,按百色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全月工资。

第九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考核规定
(一)对于发生过错或者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责任人,或因涉及打架、斗殴、盗窃、赌博、嫖娼和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由于情节较轻,未被司法机关处理,但被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下列情形相应给予扣减当月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分:
1、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每1次扣减6分。

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每1次扣减8分。

3、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每1次扣减10分。

4、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及其以上处分的,当月不进行劳动纪律绩效考核,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全月工资。

(二)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较高的1种处分执行,不重复扣分。

(三)因“三违”行为被处罚或安全责任事故被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因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给予罚款、拘留等治安行政处罚的,当月不进行劳动纪律绩效考核,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全月工资。

第十一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一律中止劳动合同,当月不进行劳动纪律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加分,同时可以发给一
次性奖金
(一)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每1次加4分。

(二) 同坏人坏事、不良行为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每1次加4分。

(三)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每1次加4分。

(四) 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每1次加4分。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第三次解除劳动关系
(一)工作不思进取,工作无动力或无成效者。

(二)工作时间从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者。

(三)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为其他单位服务者。

(四)玩忽职守,造成公私财物被盗或被损坏的直接责任者。

(五)盗窃公私财物(非监守自盗),未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者。

(六)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或不称职票占总票数30%以上者。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解除劳动关系
(一)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分配、调动、管理者。

(三)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闹事,给企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造成人员伤亡或特大设备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五)监守自盗者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者。

(六)擅离职守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七)泄露企业商业机密,情节严重者。

(八)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单位各项费用者。

(九)连续三年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或不称职票占总票数30%以上者。

(十)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第十五条公司机关、各单位直属班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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