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必背考点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通则》第 135—137 条)
(四)形成权 (★★★★)
1.概念: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的参与),即可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
关系(权利)变动(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诉权,指只能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离婚请求权。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
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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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在线 360 民法必背考点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其功能在于填补支配权人或(法
律规定的)特定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或者抚慰其遭受的精神痛苦。
4 《合同法》第 171 条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 视为购买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 6 个月内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5
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或者认定
第 16 条
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6 《继承法》第 25 条第 1 款
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
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
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民法重点要点汇总

⺠法背诵版第⺠考区⺠事主体1.⺠句话背诵考点〔21132〕:就⺠和限制⺠为能⺠⺠⺠⺠,⺠论其⺠前抑或死后,⺠论其本⺠抑或近亲属,均不得捐献⺠和限制⺠为能⺠⺠的器官。
〔此点与现实不符,但却是司考的答案与观点〕2.⺠句话背诵考点〔21133〕: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虽然未经董事会同意,对善意第三⺠也是有效的。
即使该法定代表⺠随后死亡,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效⺠。
3.⺠句话背诵考点〔21232〕:社团法⺠可营利可公益,基⺠会法⺠和⺠办⺠企业单位都是⺠营利的4.⺠句话背诵考点〔21332〕:监护⺠可以将监护职责局部或者全部委托给他⺠。
但因被监护⺠的侵权⺠为需要承当⺠事责任的,仍应当由监护⺠承当。
受托⺠仅仅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当连带责任。
5.⺠句话背诵考点〔21431〕:甲致⺠死亡且⺠⺠继承⺠的,甲的赔偿义务不消灭,该笔赔偿⺠归国家。
6.⺠句话背诵考点〔21433〕:任何⺠⺠经他⺠同意,不得对他⺠课以义务。
法定代表⺠的签字为公司⺠为。
如所签条款中对该法定代表⺠也规定有义务,那么该义务仅仅对该法定代表⺠有效,对更替后的新的法定代表⺠⺠效。
7.⺠句话背诵考点〔21531〕:财团法⺠的⺠格独⺠于其出资⺠,出资⺠⺠权⺠涉财团法⺠的部事务。
8.⺠句话背诵考点〔216366〕:胎⺠涉与遗产继承、承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事权利能⺠。
活体胎⺠有应继份,出⺠时为死体⺠始⺠权利。
第⺠考区⺠事权利与⺠事法律关系1.⺠句话背诵考点〔21131〕:损害特定主体利益不能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胁迫的特点是通过胁迫⺠为来制造危难,即这个危难原本不是不存在的;乘⺠之危的特点是客观危难已经存在,该危难被⺠来迫使相对⺠缔约;显示公平中不存在危难,认定显失公平须⺠⺠利⺠其优势或者经历与另⺠⺠签订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
2.⺠句话背诵考点〔211358〕:甲出让他⺠股权的合同不因⺠处分权⺠⺠效。
3.⺠句话背诵考点〔21233〕:重⺠误解的前提是双⺠合意的合同,处分他⺠财产的遗嘱⺠效,误把他⺠之物当作⺠⺠的物使⺠消费的构成侵权⺠⺠重⺠误解。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背诵版】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一、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绝对事件②事件相对事件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表示行为意思通知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③行为情感表示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
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一)支配权1.定义。
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
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
《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1.定义。
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民法考点整理

民法考点整理1.我国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任务(了解)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4.民法的特点5.民法的体系(了解)6.民法的渊源7.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空间、对人)8.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掌握每个原则的含义;重点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注绿色原则是新加的需要关注))9.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分类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掌握其概念)1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与分类(其中,准民事法律行为了解即可)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特征、开始(了解不同学说)、终止(了解我国主流学说、继承中死亡顺序问题)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划分(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对应判定)14.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了解即可)1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终止16.监护的概念、监护权的性质(性质需了解不同观点)17.监护人的设定(了解几种设定的方式,其中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商确定需注意)18.监护权的内容(了解即可)19.监护关系的终止原因20.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撤销21.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销宣告死亡22.法人的概念及基本法律特征23.法人的本质(了解不同学说即可)24.法人的分类(了解依据什么标准可以分为哪几类)25.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掌握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概念)26.法人成立的条件27.法人设立的原则(了解即可)2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需注意受到限制)29.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特点30.目的范围对营利法人的限制(了解不同学说即可)3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看熟P69页的几个法条)3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念、理论基础、受到限制的情形)33.法人机关的概念34.法定代表人的概念(P71页相关法条看熟)35.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及责任承担36.法人变更的概念及类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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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1.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3. 无效合同(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A.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B.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3)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1)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5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5)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须注意: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系物权请求权,也不是适用诉讼时效)。
(6)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7)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不适当无因管理,本人请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8)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9)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所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数额确定之日,而不是侵害发生之日。
【司考必背】民法必备考点(第二篇)2016-08-02民法必备考点(第二篇)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口诀【权利人提出请求、义务人承诺履行、提起诉讼或仲裁;诉讼时效中断】【连债之债要断都断;代位权之诉要断都断、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要断都断;一般保证一断都断;连带责任保证一断不断】1、债权人提起诉讼(1)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注意:中断之日≠重新起算之日)。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3)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2、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1)《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
(3)权利人在诉讼外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4)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
四、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占有被侵夺(法条的措辞是“侵占”,但此处的“侵占”必须理解为“侵夺”)。
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占有人的占有物移转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
“无侵夺,则无《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返还请求权”。
(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
(3)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1年期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须注意:1年的期间究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有争议。
大陆通说认为系除斥期间。
(4)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五、原物与孳息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原物的出产物或原物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1)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物。
天然孳息有两个特征:①须与原物分离,是独立的物。
如:鸡下的蛋、剪下的羊毛、出生的牛犊、挤出的牛奶、开采的矿藏。
②系原物按照自然规律或者用法所产生的出产物。
第二个特征的意思是,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不改变其性质或对其构成毁损),所以,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所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孳息。
孳息的英文是Fruit,折射出天然孳息的这一特点。
(2)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第116条)。
(1)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法定孳息的所有权: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VS《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1)《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同一事项,二者规定不一致。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为先法,《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为后法,后法优于先法。
后者修改了前者,一律以《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为准。
六、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处理物权对内优先效力的规则。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按照下列规则确定:(1)原则:适用“先来后到”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物权法》第199、239条。
再比如: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抵押权顺位(《物权法》第199条)(1)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①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②同一天登记(比如一个上午登记,一个下午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①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②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③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均为最后顺位),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规则。
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其彼此间的优先性问题较为复杂。
分两个层次来看:(1)第一个层次: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
又分“先成立留置权”与“后成立留置权”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
①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
则留置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②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此时,关键要看质权或者抵押权是谁设立的。
分两种情况:(a)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b)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2)第二个层次:质权与抵押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