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危害及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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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危害及防治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本文探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危害及防治的具体对策,目的在于遏制家庭暴力,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危害防治对策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笔者现从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防治措施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原因,还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20 世纪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

1.暴力循环周期因素。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2.社会经济地位因素。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3.社会压力因素。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4.社会交往障碍因素。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二)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习惯、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

1.封建残余影响是其思想根源。儒家礼教“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落后地区尤为严重。

2.经济收入差异是其经济原因。经济是基础,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一些男性“财大气粗”,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大打出手。女职工下岗增多,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弱势妻子只好依赖强势丈夫,从而助长家庭暴力。

3.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内在原因。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纵容。

4.立法不完善是其法律原因。尽管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据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调查显示有86%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可见家庭暴力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家庭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会逐步升级,演变为恶性事件,从而给社

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危害:

(一)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

(二)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导致青少年犯罪增多。婚姻家庭暴力容易导致青少年人格扭曲,出现孤僻,抑郁等性格特征,变得懦弱或残暴,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

(四)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

三、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对策

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为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发布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并于1999年11月5日通过决议,确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近年来,不少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本国的防止家庭暴力法案。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防止家庭暴力法案,法律、法规也未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一)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基础上,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要投入相当的时间、人力、财力,在全社会进行一场持久地,以倡导男女平等,废除封建夫权、封建家长制,建立文明、健康的新型家庭关系为内容的“家庭工程”教育活动,营造一种新型的家庭氛围和社会氛围。二是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从当前的基础教育着手,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特别是对当前家庭暴力突出的区域、阶层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二)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国已有关于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之中均有此类规定,在民法上,从侵权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等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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