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供材税收筹划技巧
甲供材下承包方纳税筹划的方法选择研究

甲供材下承包方纳税筹划的方法选择研究摘要:甲供材下承包方纳税筹划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传统的纳税筹划方法之外,针对甲供材下承包方的特殊情况,本文探讨了一些新的纳税筹划方法的选择。
通过对不同纳税筹划方案的比较和分析,以期为甲供材下承包方提供更为有效的纳税筹划建议。
关键词:甲供材;承包方;纳税筹划;方法选择一、引言甲供材下承包合同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等行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此类合同中,甲方通常提供建筑材料或者设备,乙方作为承包方负责施工工作。
面对各种税收政策和税法规定,甲供材下承包方需要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传统的纳税筹划方法在很大程度上适用于一般企业,但对于甲供材下承包方来说,由于其特殊性,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更为有效的筹划方法。
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探讨甲供材下承包方在纳税筹划时的方法选择,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更为有效的筹划建议。
二、甲供材下承包方的特殊纳税情况1. 材料成本占比较大:在甲供材下承包合同中,甲方提供的建材或设备成本通常占据了很大比重,而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成本相对较低。
2. 利润率相对较低:由于甲供材的成本相对较高,承包方的利润空间相对较小。
3. 复杂的税收政策:由于涉及到甲供材的特殊情况,承包方在纳税时需要面临更加复杂的税收政策。
综合上述特殊情况,甲供材下承包方需要对纳税筹划方法进行更为仔细的选择和分析,以期实现最大程度的税负降低。
基于传统的纳税筹划方法,针对甲供材下承包方的特殊情况,可以探讨以下几种方法:1. 调整利润计算方法:基于甲供材下承包合同中材料成本较高和利润率较低的特点,承包方可以考虑通过调整利润计算方法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一种可能的方法是将利润计算基准由传统的营业收入进行调整,转而采用纳税前利润率作为利润计算的标准。
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轻税负。
2. 合理的成本分摊:在甲供材下承包合同中,承包方可以通过合理的成本分摊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甲供材料”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安徽建工关于甲供材料的税务筹划

安徽建工关于甲供材料的税务筹划
对甲供材料的筹划:
甲供材料是指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直接购买材料、动力等,并将相应的购买价款抵扣建筑工程款。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如果由建设单位甲供材料,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而且在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是全额抵扣。
但施工企业购买材料时一定会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
对分包工程的筹划:
施工企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故此,施工企业在作为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时,尽量用双包合同,也就是包工包料,这样,总承包人承担的增值税就减少。
“甲供材料”税收与会计技巧

甲供材料的税收筹划与技巧一、“甲供材料” 普遍性的原因及现状分析据调研:建筑施工单位与基本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一般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尤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厂房建设过程中,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仅投入人工及部分材料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厂房建设业主补税,甚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包工包料全额开具发票给甲方入账,也有存在建筑施工单位仅按照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
实践中还有很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企业问,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其营业税由企业负担,该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如此种种,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源于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模糊所致。
本文对甲供材料有关的税收和会计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供基层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参考把脉。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材料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材料发票取得基本上以白条入账,在财务处理存在多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空间,减少所得税等税收,一般甲供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业主厂房建设中亦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原因是,这类企业厂房建设也从材料质量和成本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从材料上偷工减料,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业主想少负担建筑材料的营业税及附加,尽量缩小厂房成本,少缴一些每年的房产税,达到缓解资金压力和少缴有关税费的目的。
作为建筑施工单位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和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亦乐于接受,往往在缴税或开要时不愿提供真实情况,不把甲供材料全部并入计税总额缴纳营业税费。
税务机关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虽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堵塞甲供材料税收方面的漏洞,但苦于真实信息的难于取得和监控手段的落后,致使相关各方的税源流失。
建筑企“甲供税务筹划

甲供材的税务筹划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中“甲供材”的业务模式,在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收管理发生了巨大变化。
营改增后要按照增值税的链条规则进行纳税处理,如果建筑工程采甲供材模式,建筑公司就无法取得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前期采购,施工环节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发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将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为了减轻企业税负,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其取得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与B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土建材料类),工程总造价20000万元,其中钢筋8000万元,商品混凝土(以水泥为原材料生产的混凝土)4000万元,沙土石料2000万元。
暂时约定由房地产公司负责供应。
A房地产开发公司和B建筑工程公司协商聘请税务筹划咨询机构,设计税务筹划方案,方案内容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征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商品混凝土(以水泥为原材料生产的混凝土)征收税率为3%。
【筹划前】A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采购钢筋、商品混凝土、沙土石料。
A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合计:8000/(1+17%)*17%+(4000+2000)/(1+3%)*3%=1337.15万元【筹划方案一】双方协商,A房地产公司只采购钢筋。
商品混凝土、沙土石料由B建筑公司采购。
筹划后:A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8000/(1+17%)*17%+ (4000+2000)/(1+11%)*11%=1756.99万元筹划效果:A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多抵扣进项税额为419.84万元。
筹划后:B建筑公司采购混凝土、沙土石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4000+2000)/(1+3%)*3%=174.76万元B建筑公司混凝土、沙土石料部分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合计(4000+2000)/(1+11%)*11%=594.59万元筹划效果:B建筑公司少抵扣进项税额为419.84万元。
甲供材实务操作9条 [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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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实务操作9条 [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导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建议签署施工合同的时候,合同中标注为”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同时合同中对”甲供工程”做名词解释
1.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实务理解
(1)一般纳税人提供新项目(开工日期是2016年5月1日以后)的甲供工程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2)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即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可以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含专票),如:甲供工程总包800万,其中劳务分包200万,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600万为销售额,但可给业主或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额800万.
(4)对于甲供工程, 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
甲供材下承包方纳税筹划的方法选择研究

甲供材下承包方纳税筹划的方法选择研究摘要:甲供材下承包方的纳税筹划一直是企业的关键问题之一。
本文通过对甲供材下承包方纳税筹划的方法选择进行研究和分析,旨在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关键词:甲供材,承包方,纳税筹划,方法选择一、引言甲供材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并交由承包方进行施工的一种方式。
在建筑行业中,甲供材下承包方的纳税筹划一直备受关注。
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税款,并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选择合适的纳税筹划方法对企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甲供材下承包方的纳税筹划方法选择进行研究,旨在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1. 税负高甲供材下承包方往往需要承担大量的税负。
由于甲供材的成本通常被列入合同总价,承包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常常会受到影响。
而且,一些地方对于甲供材的计算方式和税收政策并不完全一致,这也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纳税筹划方法单一目前,大多数甲供材下承包方在纳税筹划时,常常采取的方法比较单一,除了普通的税负减免外,并无更多的筹划方法得到应用。
由于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于甲供材下承包方的纳税筹划并未专门立法,因此企业只能通过一些普遍适用的税收减免政策来降低税负。
3. 缺乏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针对甲供材下承包方的特殊纳税情况,目前从事纳税筹划的机构和专家并没有提供出一套完善的方法和方案来降低税负。
很多企业仍然处于摸索阶段,缺乏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
1. 核算成本在甲供材下承包方的纳税筹划中,核算成本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正确核算成本可以为企业带来税负的降低。
承包方应当明确区分甲供材的成本和其他成本,将甲供材的成本单独列出,以确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甲供材的成本能够得到合理的考虑。
对于甲供材下承包方而言,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尤为重要。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于自身的税收减免或减免政策。
可以合理利用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将甲供材的成本纳入抵扣范围,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甲供材下承包方纳税筹划的方法选择研究

甲供材下承包方纳税筹划的方法选择研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建筑行业,甲供材下承包方是一个重要的税收纳入单位。
他们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需要对纳税筹划进行合理安排,以避免负担过重。
一、多种纳税筹划方法的比较1、普通纳税方法普通纳税方法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税率申报纳税,不涉及任何税收优惠政策。
优点:简单易操作,省去申请纳税优惠政策的繁琐手续。
缺点:税率较高,成本较大。
2、小规模纳税方法小规模纳税方法是指企业年营业额在规定额度以下时,采用按照一定的税率和简单的核算方式进行申报纳税,适用于小型企业。
优点:税率较低,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
缺点:适用范围较为有限。
3、减免税政策减免税政策是指国家对某些甲供材下承包方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生产性、科研性、教育性、环境性等方面的支出。
缺点:申请手续繁琐。
4、调整企业结构企业通过调整经营品种、业务等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优点:操作灵活,成本较低。
缺点:存在一定的风险,若经营不当可能会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二、案例分析某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为某大型项目的甲供材下承包方,预算数额为1000万元,项目周期为2年,税率为25%。
纳税额=1000万元×25%=250万元/年×2年=500万元。
预算数额在规定额度之内,可以采用小规模纳税方法,预计纳税额为:第一年:1000万元×3%=30万元。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支出方向进行纳税筹划,如实际支出20万元,可享受30%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额为20万元×70%×25%=35万元。
企业可通过调整经营范围,实行产业升级,转型升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达到减免税负的目的。
以上四种方法的选择需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与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选择。
三、结论甲供材下承包方的纳税筹划涉及到企业的所得、税率、企业规模、支出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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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眼朦胧推荐阅读:关于甲供材税收筹划技巧(2013-06-30 20:35:35)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标签:转载原文地址:税眼朦胧推荐阅读:关于甲供材税收筹划技巧作者:税眼朦胧税眼朦胧推荐阅读:关于甲供材税收筹划技巧作者:阳光财税景峰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
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借:工程物资XX万元贷:银行存款XX万元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
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方式一:(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XX万元贷:工程物资XX万元(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XX万元贷:预收账款XX万元(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万元贷:工程物资XX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方式二:(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XX万元贷:工程物资XX万元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1、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
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
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四、“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借:工程物资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①方式一: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200万元贷:工程物资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
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200万元贷:工程物资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200万元贷:预收账款200万元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万元贷:工程物资200万元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
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
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
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
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
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我们知道。
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
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
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
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
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
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
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