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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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引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安全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维护金融稳定。

该制度对商业银行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将探讨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并分析其积极和消极的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和作用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金融危机时期,旨在避免银行业危机和金融系统崩溃。

该制度通过向商业银行提供存款(或相应资产)的保险,保护存款人免受银行破产或其他风险的损失。

它的主要作用是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提高存款人的信心,促进银行业的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1. 提高存款人信心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使其对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更加有信心。

这将鼓励更多的人选择将资金存入银行,增加银行的存款规模,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2. 避免银行崩溃和金融危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减轻银行破产风险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冲击。

当银行面临困境时,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来保持其正常运营,避免银行崩溃,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

3. 促进金融创新和竞争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为银行业提供了更大的安全保障,鼓励银行在产品和服务方面进行创新,增加竞争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赔付能力可以减少企业和个人对银行风险的担忧,从而鼓励他们更积极地利用银行服务。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消极影响1. 增加商业银行的成本压力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缴纳保险费用,这会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

特别是对于小型银行而言,这种成本压力可能会对其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

2. 不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制度对所有银行都施加相同的要求和标准,这可能导致一些银行因为过度承担存款保险费用而面临不公平竞争。

大型银行可能能够更轻松地承担这种费用,而小型银行则相对较为困难。

3. 削弱风险管理意识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能会削弱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银行可能更倾向于过度依赖存款保险机构的支持和赔付,而忽视了自身的风险管理责任。

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与风险保障

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与风险保障

02
商业银行风险保障体系
风险保障的定义与重要性
风险保障的定义
风险保障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预防、控制和化解,以保障银行安全运营的 过程。
风险保障的重要性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为了确保银行的安 全和稳定,建立和完善风险保障体系至关重要。风险保障有助于降低银行破产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 市场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覆盖面有限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大型商业 银行,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覆盖不足,导致 中小银行面临较大的风险。
存款保险限额较低
我国存款保险的限额相对较低,对于大额存款客户 来说,一旦银行出现问题,可能无法得到足够的保 障。
存款保险基金规模较小
存款保险基金规模较小,难以应对大规模的 银行破产事件,可能影响金融稳定。
降低风险偏好
存款保险的存在使得存款人对于银行的信任度增加,降低了自身的 风险偏好,从而鼓励更多的资金存入银行。
优化风险管理
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银行的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通过事前预防和 事后处置降低银行的风险水平。
风险保障对存款保险的影响
1 2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保障要求银行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 制,以便准确判断存款保险的赔付风险,从而制 定合理的保费费率。
04
处置机制
当投保的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时, 存款保险机构有权采取措施进行 处置,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国际经验
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为国内存款保 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借鉴。
国际经验启示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要综合考虑国家金融体系特点、法律法规环境、监管要求 等因素,制定符合国情的制度安排。同时,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完善 和优化存款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着覆盖范围不广、资金池不足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存款保险基金规模和加强监管力度等对策来解决。

未来发展应该注重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提高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以保障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问题、对策、覆盖范围、资金池、监管、规模、保险基金、力度、发展、未来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体系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变得愈发重要。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并不广泛,很多金融机构的存款并未得到充分保障,容易造成存款人的损失。

存款保险基金的规模相对较小,资金池不足,难以应对金融风险的挑战。

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也不够到位,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

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存款保险基金规模,加强监管力度,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金融系统稳定的重要环节,其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到银行业的安全运行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通过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有助于找出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对策,加强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研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也为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提供参考,促进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覆盖范围不广、资金池不足、监管不到位等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浅析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浅析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浅析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对存款人在商业银行存款的一种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维护金融稳定。

我国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稳定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的破产可能会引发金融危机,甚至波及整个金融市场,对经济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存款人的损失,缓解因银行破产而引发的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升金融市场的公信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可以增强人们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鼓励人们将资金存入银行,进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活动所涉及的风险较大,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来保障金融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提出了一定挑战。

传统上,商业银行主要依靠吸收存款和放贷赚取利润,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给了存款人更大的保障,减少了存款人的挤兑行为,这对于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模式提出了一定挑战,需要商业银行寻求新的盈利模式。

在影响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增加了存款人的保障,降低了存款的风险,使得存款人对于银行存款更加放心,进而提高了银行的存款吸收能力,降低了银行的资金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也会增加银行的成本压力,要求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提高了银行的经营成本。

三、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应对。

存款保险制度的解析猜想以及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解析猜想以及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解析、猜想以及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一、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到来1. 理论时机成熟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已变得非常紧迫,因为一旦利率市场化完成势必导致众多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倒闭破产,这要求国家对于银行业机构的隐性担保转变为显性的市场化的保险机制。

而从国外的经验看,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最后阶段应包括如下步骤:取消贷款利率下限→NCD(大额可转让同业定期存单)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CD(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推出→长期限存款利率放开→短存款利率放开→利率市场化完成。

从2013年起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入攻坚阶段,这一年当中分别实现了贷款利率下限的取消以及大额可转让同业定期存单(NCD)的推出,因此2014年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2. 决策时机成熟2013年5月人民银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其中对长期存在争议的存款保险制度作出了最为详尽的评估,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金融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2013年10月,人民银行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合作、技援和跨境处臵的谅解备忘录》,释放出存款保险制度即将落地的信号。

2014年初的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人民银行则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准备已基本就绪。

2014年3月5日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今年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稳步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臵机制、推动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和推进利率市场化。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位列任务的首位,可见存款保险制度在决策层面也已经呼之欲出。

3.预计推出和执行时间根据目前的各大媒体报道以及监管层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表态来看,预计该项制度最快上半年最迟年内会推出,但正式执行时间可能将从2015年开始。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解析和猜想以下就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类型(授权模式)、覆盖范围、赔付限额、保险费率等几方面对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全面的解析,并对我国采用的模式提出猜想。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报告: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目录:一、引言二、相关概念解析三、发展历程四、实际运行情况五、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六、案例分析七、结论与建议一、引言存款保险是一项自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在国外广泛实行的制度,是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商业银行的客户资金最终以存款的形式存在银行,一旦商业银行出现问题,客户的存款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有可能会造成个别存款人资产损失,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和政治影响。

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政策选择,以保障存款人资产安全,增强商业银行的信誉和稳定性。

本文旨在探究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实际运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并通过案例分析来深入了解存款保险的具体运作及影响。

二、相关概念解析存款保险:是指国家对存款人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实行抵御风险的保障措施。

商业银行:是指以经营存款、发放贷款、承担信用中介和支付结算等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存款人:是指在银行中存款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保障额度:是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所受到的国家保障。

三、发展历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05年,当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颁布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我国对商业银行客户存款实行法定保险制度,最高保障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2006年7月1日,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实施后,我国商业银行已正式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2008年9月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发生山寨存单案的影响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迅速进行了修订。

根据《商业银行存款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立,并开始实施基于风险的保费制度。

2015年起,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最高保障额度由人民币10万元提高至人民币50万元。

四、实际运行情况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主要通过细化保险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完善准备金制度、建立防范风险机构等方式来确保其运行的顺利。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研究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研究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研究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的维护了存款人的信心,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但是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道德风险严重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率,本文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及规避措施。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金融是经济的核心,保证金融安全对稳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商业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代表机构,经营着货币资金,现代商业银行已成为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资金集散机构,是各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通过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聚起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资金贷给资金需求方,实现资金的间接融通。

商业银行是一种靠负债经营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特殊金融机构,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为防止存款人恐慌性的挤兑造成银行危机冲击金融机构,就要有效保证存款的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存款安全、维护存款人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监督银行业稳健经营、维护金融稳定而制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道德风险是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弊端。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1、由于市场机制的运行不能够完全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业务开展涉及范围广泛,牵涉诸多方面的利益,保持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和安全发展意义非凡,金融安全网的构筑至关重要。

金融安全网是指,为保持金融系统尤其是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而做出的危机防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即金融安全网通过调动各种力量和启动各种有效的措施保护金融机构,使其面临的危机得以控制,防范危机向整个金融体系的扩散和蔓延。

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构成了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问题的研究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问题的研究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问题的研究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决定着整个经济发展的进程。

而金融问题的实质就是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尤其在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何保证金融体系安全、高效地运作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难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国际化的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快,金融体系风险明显上升,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作为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之一,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成为各国抵御银行风险的传染性、防范和减缓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一环。

随着我国金融业国际化的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快,金融体系风险明显上升,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概述1.1 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它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1.2 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商业银行由于本身的不稳定性而无法保障存款的安全,中央银行又由于“最后贷款者”功能缺陷也难以根本实现这个目的。

如何建立一种新的存款保障机制,是关系到存款人的利益,银行经营稳定的问题。

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大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时间,且大都已运行了较长时间。

而我国加入了WTO,金融业面临巨大挑战,为了更好的应对竞争,与国际接轨,也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制约因素分析2.1 银行资本方面的制约因素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金相当于风险资产的比例,用以表明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反映了商业银行最基本的损失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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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研究一、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缺陷之一就是市场主体不完善:政府筹资具有超经济强制性质;央行独立性不强,调控乏力;国有商业银行尚未真正商业化;而市场主体不完善的重要诱因之一就是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一直实行的都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非常广,大小金融机构都无存款损失之虞。

银行就不必注重逆向选择的甄别与道德风险的控制,国有企业也不用担心贷款的最终偿还,居民也不用监督他们银行存款的安全,所以在这种制度下,银行、企业与居民的“道德风险”问题将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更为严重。

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大萧条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

美国联邦存款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了现代金融体系中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为深远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并在随后的数十年中不断完善和探索,积极适应金融创新、经济形势的变化,在保障存款人经济利益、维护商业银行金融体系稳定以及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1、初步探索阶段:加强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1995年我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进行了初步试点和准备工作。

1997年底,人民银行组织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着手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从存款保险制度诞生到1993年的近60年间,全世界共有48个国家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1994年5月,欧盟制定了《欧盟存款保险计划指导原则》加速了欧盟成员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规范。

从1994年到2020年的10年间,全世界又有4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逐渐加速的趋势。

截止目前,全世界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20年以来中国银行业改革和重组取得显著成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也明显加快,人民银行已会同有关部门开始存款保险方案的论证设计和相关法规起草工作。

同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并于年底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其中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和保险保障制度。

同年4月,人民银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还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

应当说,取消存贷比将对小微企业带来利好。

因为,按照银行以前的风险控制和信贷投放机制,银行出于存贷比的考虑,基本上将贷款贷给一些大企业,小微企业一直被边缘化,融资需求很难满足。

一般情况下,存贷比低的银行还能对小微企业放贷有所考虑。

存贷比高的银行,就根本不可能考虑小微企业了。

更多时候,在银行面临存贷比压力时,首先想到的也是对小微企业下手。

2、实质构建阶段:社会各界达成对存款保险制度共识,努力构建存款保险制度2020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规范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在2020年底发布的《2020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

2020年1月19日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上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推动存款保险立法,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正式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年的工作日程,但后来因为全球金融危机又被暂时搁置。

一般而言,很多国家都是在经历了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才开始考虑建设存款保险制度的,因为在金融危机过后很多国家都会对本国的金融监管进行反思和重新审视,对风险暴露严重的部分会进行完善,制定新的风险管控措施,努力构建全社会的金融安全网。

当今世界,金融安全网包括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审慎监管者,第二支柱是最后贷款人,第三支柱是投资者保护机制。

在投资者保护机制方面,目前中国有了证券投资、保险保证基金,缺的就是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被保险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商业银行都采取了十分严格的监管措施,具有较为完善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并积极与国际标准接轨,落实巴塞尔 III协议的监管要求,但是在保护商业银行储户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利益方面还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会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并根据金融会计准则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银行资产损失准备等风险资本金,但是这些储备资金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强调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调节银行系统的整体流动性,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发挥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的作用,而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通过保险功能来保障存款人利益,通过稳定中小金融机构达到稳定整个金融系统的作用。

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平时开出支票,应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支票,须当年支款,不得跨年度。

2020年初,国务院决意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详细方案。

当时是想按照分布走的设想,先在央行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而非作为实体的存款保险公司;先临时性推出“全额保险”,将来再过渡到“限额保险”。

待到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

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基金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

一是差别费率动态调整原则。

存款保险根据对银行安全性、流动性和自我风险覆盖能力的定量评估,实施风险差别费率,还将根据银行风险和兑付能力的演变实施动态调整。

这样可对银行经营实现“奖优罚劣”,客观上构筑起针对银行盲目扩张资产和冒险经营的有效约束。

2020年国家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不断增强金融市场功能,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被视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题中之意。

2020年1月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20全国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20年政府工作重点之一是”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

“2020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20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2020年将积极研究论证制定《存款保险条例》。

同年9月,《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指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3、加速推出阶段: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时机成熟,加快立法协调工作,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2020年央行首次将”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详细方案上报国务院,这个方案的基本框架包括明确规定存款保险限额;实行强制存款保险,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管理并具有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职权;实行事前征收保费方式累积基金;实行差别费率,促进金融机构公平竞争。

但由于当时各部委对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时机和具体费率设定等核心内容的一直存在争议,大银行对参与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处于徘徊状态。

2020年9月央行第二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之时,中国银监会曾以农信社仍处于深化改革之中,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为由,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持保留意见。

2020年末,央行第三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由于决策当局觉得时机不成熟,一直未予批复。

当前从总体来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平稳,商业银行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金融业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成本较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的经济形势决定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需要越来越迫切。

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其中对长期存在争议的存款保险制度作出了最为详尽的评估,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金融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在5月24日发布的《关于202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指出年内在金融改革方面要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且要求推进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形成有效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

目前全世界主要有三种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第一种是以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由政府出面设立存款保险机构,除了负责赔付外,还负责监管等;第二种以日本和比利时为代表,由政府和银行联合成立存款保险机构;第三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银行出资自己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而在保险方式的选择上,英国、日本和加拿大采取强制保险方式,德国和法国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美国则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方式。

强制性存款保险就是说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保险,而不管其经营状况如何,经营状况上的差异只体现在所收保费的费率上,实行所谓基于风险的差别保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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