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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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历史背景、运作机制和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建立的一种金融保险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在金融机构遭遇重大风险或破产时,通过向存款人提供赔付来保障其资金安全。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背景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金融市场开始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变革。

为了防止金融危机对经济造成更大的冲击,保护民众的存款资金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我国决定引进存款保险制度并于1995年开始实施。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三个方面构成。

1.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存款保险基金。

其职责包括筹集基金、定期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制定存款保险费率等。

该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

2. 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是直接承担存款保险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存款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当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或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将根据规定的赔付标准向受影响的存款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3. 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全力支持和监督。

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监管和检查,并确保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履行赔付义务。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益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效益。

1. 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存款保险制度确保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当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或风险时,存款人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不至于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2.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稳定了金融市场,减少了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

存款人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增强,市场交易更加稳定,金融体系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是指一种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的制度。

它提供了存款人在银行倒闭或资金损失时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和赔偿。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信心。

这种制度对于银行业来说也很重要,因为它能够减少存款人的恐慌和大规模的资金流失,从而维护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管理和运作。

这个机构通常会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承担监管和赔付的职责。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会设定一定的保险限额,即每个存款人在一家银行的存款只会享受到一定金额的保障。

超过这个限额的部分,如果银行倒闭或出现资金损失,存款人则无法获得全额赔付。

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存款保险基金:该基金由存款保险机构管理,会从各家银行收取一定的保险费,用于支付赔偿金。

2. 赔偿限额:存款保险机构会设定一定的赔偿限额,超过这个限额的存款将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3. 赔偿程序:存款人在银行倒闭或出现资金损失时,可以向存款保险机构提出赔偿申请。

机构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赔偿。

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保护存款人权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对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存款人信心至关重要。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银⾏存款保险制度银⾏存款保险制度 为了建⽴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银⾏存款保险制度,下⾯跟⼩编⼀起来了解下。

存款保险制度 第⼀条 为了建⽴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融风险,维护⾦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设⽴的分⽀机构,以及外国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分⽀机构不适⽤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安全的制度。

[1]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级管理⼈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限额偿付,最⾼偿付限额为⼈民币50万元。

中国⼈民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

同⼀存款⼈在同⼀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数额在最⾼偿付限额以内的,实⾏全额偿付;超出最⾼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偿付存款⼈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住房公积⾦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民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的来源包括: (⼀)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运⽤存款保险基⾦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

简述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简述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简述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风险管理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和维护金融稳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由国家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来运营和管理。

该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并承担存款保险责任。

2. 存款保险范围:存款保险制度通常对存款人的存款金额设定了上限,即存款保险范围。

超过该上限的存款金额不在存款保险的范围之内。

3. 存款赔偿:当银行或其他存款机构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法偿还存款时,存款保险制度会对符合条件的存款人提供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是存款人在存款保险范围内的存款金额。

4. 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征收存款保险费或其他方式,形成存款保险基金。

该基金用于支付存款赔偿和维护存款保险系统的稳定运行。

5. 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存款保险制度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运行。

监管机构负责审查存款保险机构的运营情况、监督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并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

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设定存款保险范围,提供存款赔偿,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并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以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和维护金融稳定。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培训详解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培训详解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培训详解作为金融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详细的培训和解释,以便读者对该制度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什么是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通过法律规定和银行行业组织设立的保险基金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它的目的是防范银行出现经营风险时出现的存款损失,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目标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存款人权益:银行是存款人存放资金的主要机构,通过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存款人的权益,减少存款人的风险。

2.维护金融稳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止存款人因为银行出现问题而引发的恐慌,稳定金融市场的运行。

3.鼓励金融创新: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银行提供更大的经营空间和创新的机会,激励其创新理财产品和服务。

三、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款保险金:银行会每年向一定规模的保险基金缴纳保险金,以确保保险基金的健康运作。

保险基金由多家银行共同投保。

2.保险基金的实施:当参保银行出现经营困难时,保险基金将启动,并向该银行提供一定额度的赔付。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存款人因银行经营问题而损失存款。

3.覆盖范围: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存款,具体的保额需要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规进行规定。

四、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美国的存款保险系统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保障存款额度为每位客户25万美元。

而欧盟成员国则根据欧盟指令规定,保障存款额度在每个会员国内至少为10万欧元。

五、如何合理利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1.分散存款:将存款分散在多家银行,降低单一银行风险。

2.注意保险范围:了解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确保自己的存款在保险范围内。

3.选择可靠银行:选择有良好声誉和财务状况的银行,减少存款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制度,旨在保护银行存款人的利益。

该制度通过为存款人提供保障,在银行破产或资金流动性紧张时,保障其存款不受损失。

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其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完善。

该制度的运行机制通常由政府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和执行。

国际上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和保障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其发展方向可能在强化监管和扩大覆盖范围等方面不断完善和加强。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的必要举措,也是维护银行系统稳定和增强市场信心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引言、作用、历史发展、内容、范围、运行机制、监管机构、国际比较、重要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利益。

它通过向存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保险保障,确保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或其他风险事件时,存款人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和补偿。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由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设立和管理,其目的是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存款人的信心。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可以放心将资金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不仅在于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还在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在银行业务中,存款人将自己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希望能够安全保值。

如果银行发生了破产或资金遭遇损失的情况,存款人的资金就会受到严重威胁。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存款人的权益,让他们放心地把资金存放在银行中。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

当银行面临风险时,存款人可能会出现挤兑现象,导致银行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金融风险。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险制度,旨在保护银行客户的存款免受银行破产风险的影响。

它可以作为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银行业务的可靠保障,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由政府设立并管理的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提供保险保障。

当银行发生破产或不良资产导致的风险无法偿付存款时,存款保险制度会向存款人支付其存款额度的赔偿。

这可以帮助遭受损失的存款人恢复部分或全部损失,减轻金融风险对个人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会设立一定的保险基金,由银行机构定期向其中缴纳存款保险费。

基金规模通常与国内银行业的总存款规模相对应,以确保能够覆盖大部分银行的存款损失。

保险基金会在出现大规模损失时起到承担赔偿责任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它为金融市场提供了稳定的预防机制,防止银行出现大规模存款流失,避免因此引发的连锁反应,维护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行。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它向存款人传递了一种保障感,即使银行发生问题,自己的存款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这有助于防止公众恐慌性提款,避免对金融体系的信任破裂,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保险制度,可以保护银行客户的存款免受银行破产风险的影响。

它为金融市场提供了稳定的预防机制,增强了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以应对金融风险的挑战。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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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外的发展
雏形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初,中国的 票号钱庄已有同业间互助性的安全基 金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美国, 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 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 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成 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向 商业银行提供存款保险。
行业资讯
存款保险制度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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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媒体报道称,酝酿 21年的存款保险制 度于2014年11月30 日下午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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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分担金融风 险的制度安排机制。
是指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被 强制或自愿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 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 费,存款保险机构承诺在其遇到 财务危机或面临破产时,向其提 供流动性资助或代为清偿的特殊 保险制度。
在出现银行危机时,公众对于这 一隐性担保往往缺乏信心,除了 引发挤兑现象外,对于社会稳定 还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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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破产关闭, 中央银行先后投入100亿元。
2001年9月,浙江省台州市迅达城市信 用社遭到挤兑,政府注入4500万元后 放弃,挤兑一周后迅达关门歇业。
2005年6月,青海省格尔木市八家农村 信用社被集体撤销,国家提供兑付个 人储蓄存款本息的资金超过5000万元。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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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款保险的承保范围
我国应采取“属地主义”为基本原则 来确定存款保险的承包范围。
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应主要为我国的居 民存款和企业存款提供保险保障。
为吸引外资,外币存款也应给予保险。
根据国际惯例,对财政性存款、银行 同业存款、共同基金存款、金融机构 董事、管理人员与股东在本机构的存 款和与洗钱等犯罪有关的存款应予以 排除。

简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简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金融稳定,我国于2006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是一种对于存款人的保护措施,保障存款人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也是金融安全的基石之一。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范围
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每位存款人的人民币存款本金在同一银行、同一账户内的单笔存款,保障上限为50万元,同时对于同一存款人的人民币存款在同一银行、同一账户内的所有存款,保障上限为50万元。

此外,还对单位存款提供保障,对于同一单位的存款在同一银行、同一账户内的所有存款,保障上限为500万元。

2.保障对象
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企业、非企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3.保障责任
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了银行行为失当、破产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当银行无法按照约定向存款人归还存款时,存款人可以向存款保险基金申请赔付。

银行破产时,存款保险基金应当向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同时,存款保险基金有权向银行要求代位行使权利,即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对银行的债权等权利。

4.保险费用和基金管理
存款保险制度中规定了保险费用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并规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用原则,包括投资、财务和会计制度等。

总而言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法规和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措施。

通过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的存款安全和利益,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应当保持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证自身的存款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由政府设立和管理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旨在保护银行存
款人的利益,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下面将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存款保险范围:存款保险制度通常覆盖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包括储
蓄账户、支票账户、定期存款、往来账户等。

一般来说,凡是在监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存款都可以享受存款保险。

2. 存款保险金额:存款保险的赔偿金额是制度的核心。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存款
保险制度赔偿金额可以有所不同,但一般设有保险限额。

当金融机构出现破产或风险无法兑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将赔偿存款人最高限额内的损失。

3. 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通常由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负责。

这些
机构通常由政府设立,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收集保险基金、监督风险管理和赔偿存款人等方式,履行其职责。

4. 存款保险的性质:存款保险是一种强制性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增加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存款人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来享受存款保险保护,因为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收集保险费或者其他方式来支付赔偿。

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存款保险范围、存款保险金额、存款
保险机构以及存款保险的性质。

这些内容的设立和执行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增加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确保金融体系能够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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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1933年设立首个存款保险制度至今,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部分原因在于银行业危机对存款保险的促进。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多数国家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之间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其有利于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银行业危机促使存款保险制度大规模建立。

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法规、中央银行最后借款人制度一起构成了国际上公认的金融安全网。

美国1933年通过立法,成为第一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此后存款保险制度逐渐得到国际认可,并得到大规模发展。

截至2011年3月,世界上共有111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1960年之前美国是世界上唯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1961年印度成为第二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而存款保险制度得到国际认可并大规模建立则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世界银行业危机次数相关性较强。

80年代各国银行所统计的严重系统性银行危机达到45次,90年代全球爆发了63次严重的银行危机。

与此对应,1990年只有34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00年达到71个国家,增长209%。

进入21世纪,陆续有32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数目占这些国家数的44.1%。

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护航。

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间经营差异扩大,银行业风险上升。

通过建立完善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降低挤兑风险,促进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公平竞争,维护金融稳定。

从各国经验看,部分国家均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有利于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

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存款保险的基本作用在于预防银行挤兑和保护小存款人利益。

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存款保险体系的作用有所演变,可分为:保护大多数小额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证银行系统的稳定;通过建立对问题银行的处置规则,提供一种有序的处理破产机构的机制,避免危机的扩大。

典型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制度经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目前美国的存款保险由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统一运作和管理,1950年《银行法》赋予其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直接对国会负责。

美国实行强制与自愿结合的存款保险制度,用以降低银行的逆向选择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利影响。

由于参保银行相比未参保银行有更好的竞争优势,目前大部分存款机构,包括国民银行、州注册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储蓄协会、外国银行在美分支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涵盖了大部分的存款品种,但对于股权、债券、互助基金、生命保险、年金、市政债券、保管箱、国债以及国库券等不予保障,对本国银行的国外分支也不予保障。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按账户确定保险限额,每个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按同一类型账户合并计算的存款保险限额为25万美元,并可随着经济形势及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适应银行业发展。

自1934年建立FDIC后,1980年之前是存款保险制度平稳发展的时期。

1981年后,随着美国金融改革的深入与银行业发展,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

这些改革包括不断提高存款保险限额以应对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采用风险差异费率以减少道德风险的产生、确立存款保险基金储备比例的浮动区间以缓解周期性危机压力、扩大存款保险限额、返还保费减少银行负担以及进一步扩大FDIC监管与处理银行的权力。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74年来的运作实践证明这一模式基本上实现了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保持公众信心的目标,成为其他国家设计存款保险制度的样本。

FDIC具有明显的监督管理职能。

美国存款保险最大特点在于FDIC具有强大的监管职能,FDIC目前是州非联储成员银行的主监管者,同时是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与储贷机构的辅助性监管者。

FDIC的工作主要包括一下三点。

一是对投保银行的检查监督。

这是FDIC最重要的日常工作和事前监管手段,这种事前检查管理的目的是确保银行经营的安全与稳定,避免银行倒闭事件,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信心,体现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最小化原则”。

FIDC具有:第一,审批职能。

参加存款保险须由FDIC审定符合条件才能参保,银行增设与合并也必须经FDIC同意。

第二,检查监督职能。

FDIC除了定期与不定期对投保机构进行检查外,还要对美联储和货币监理局的检查报告作选择性复查。

第三,处罚职能。

对检查中或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FDIC可以采取从规劝到责令停业的处罚方式。

二是对问题银行的处理。

FDIC采取统一的评级方法,对投保机构的CAMEL五大指标进行考核,根据相应的具体分支评定投保机构的综合等级,分为综合一级至综合五级,其中,综合三级至五级为问题银行。

由FDIC对问题银行进行重点监控,包含对此类银行改进管理的具体要求。

三是对破产银行的处理。

FDIC是唯一有权处理银行破产事件的联邦机构,作为破产银行的接收者,FDIC根据成本较小的原则,处理破产银行的主要方式有三种:首先是直接理赔。

FDIC整理该银行账册,按存款保险最高赔偿限额等规定尽快赔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采用这一方式会造成银行服务的中断,同时保险基金损失较大。

1969~1981年间108家破产银行的处理中,FDIC只对其中的1/3采用了直接理赔方式,且这些银行的平均总资产只有1040万美元,平均存款较少。

其次是收购与承担。

收购与承担是指当投保银行破产倒闭后,由另一家经营稳健的银行承担倒闭银行的全部债务并购买其部分或全部资产。

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得到全额保护,也不会导致银行服务的中断,保险基金的损失较小。

收购与承担是FDIC的主要救助方式。

最后是过桥经营。

当投保银行破产后,由FDIC聘任的董事会取代原有董事会进行管理,FDIC提供必要的资金以使其能运转至安排收购与承担方式处理或恢复至正常运作。

法律规定FDIC最多只能经营2年,经营期后必须把此银行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风险调整保险费率合理分配保费负担。

在1991年以前,美国的银行保费是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的,目前采用的是根据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

从2007年开始,银行的保费按季缴纳,每次所缴纳的费用根据上一季度存款的日均余额以及该银行的适用费率计算得到。

风险调整的保险费率可减少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减少经营良好银行的保险费用负担。

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降低了银行倒闭数量。

20世纪20年代,美国每年平均倒闭银行500家左右,“大萧条”使得30年代初上升为2000家。

1933年银行倒闭数达到3000家左右,同年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有效提供了银行救助,降低了银行倒闭数量。

在最初的十年里,每年倒闭的银行大约有50家;其后从1945~1980年,平均每年只有5家左右银行倒闭。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泡沫经济破灭促使JDIC扩充资金来源。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初建立并实施后的20年内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业良好信用、秩序与稳定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但90年代初日本经济泡沫的破灭,大批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甚至破产,促使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为了应对危机,1996年至2005年3月,日本存款保险公司(JDIC)采取全面保险制度,所有存款人的存款都能得到JDIC的全额保险,2005年4月起恢复有限保险制度。

为了应对危机期间巨额保费支出,JDIC不断扩充存款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如提高保费费率,提高央行借款,发行JDIC债券等。

JDIC在应对银行危机期间实行全额保险的经验稳定了金融市场,其发行债券融资的方式也值得借鉴。

一是大幅提高保费费率。

日本目前采用的是统一的费率体系。

每年年初,日本银行业根据上一年的存款平均余额以及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公布的费率计算当年保费并进行上缴。

1996年起JDIC的加权保险费率大幅提高至0.084%并一直维持。

2006年,法律规定的调整方向发生了改变,保险费率开始有所下调,其中结算存款的保险费率降为0.11%,而一般存款的保险费率则调回至0.08%。

二是借款与债券发行融资弥补存款保险支出激增。

1996~2005年期间JDIC援助银行家数猛增,保险基金支出大幅高于保费收入。

JDIC通过向中央银行或私人机构借款(一年期)以及发行JDIC债券(两年期、四年期以及七年期)筹集资金,并随市场情况及时调整融资政策。

“付款箱”型存款保险制度事前监督职能较弱。

对比美国存款保险制度,银行监管由货币监理局(OCC)、联邦储蓄机构监管局(OTS)以及FDIC共同承担,FDIC还可与其他监管机构共享信息,监管能力较强。

日本的金融安全网中,最后贷款人角色由日本央行担任,银行监管由日本金融厅(FAS)负责,JDIC只负责破产银行清算与存款保险两大职能。

这种“付款箱”型的存款保险制度,事前监督的缺乏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未能防范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银行危机。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德国金融体系特点包括:德国商业银行为全能银行;三大商业银行即德意志银行、德斯德纳银行和科玛兹银行占主导地位;商业银行与企业关系密切,银行参股企业并对经营有影响力。

由此形成了三大体系分立、行业协会主导的独特存款保险制度。

三大银行体系分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非常独特,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和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体系构成。

前者是指由德国国内三大银行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在1974年以后建立的三个独立运作体系,后者则是适应欧盟在1994年实施的成员国均要建立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规定要求而于1998年8月建立起来的。

德国的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是在不同银行集团内引入银行间自愿存款保险的基础上形成的。

早在20世纪初,德国三大银行集团就已经分别成立了德国银行联邦协会、德国储蓄银行联邦协会、德国城乡合作银行联邦协会,一方面为了保护成员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希望在货币、信贷和资本市场等有关业务上与金融管理当局起到沟通桥梁作用。

三个协会形成三个保护体系,各自相对独立,各银行机构自愿参加。

行业协会主导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的存款保险体系分四部分组成,即商业银行保护系统、储蓄银行保护系统、信用合作银行保护系统以及官方建立的强制银行保护系统。

尽管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德国就出现了一些地区性存款保险组织,但直到1974年郝斯塔特银行倒闭后德国才建起了现行的自愿存款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还建立了流动性联合银行(LCB),以便向有清偿力但暂时缺乏流动性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

1998年,为了适应欧盟存款保险指引和欧盟投资人补偿指引要求,德国才颁布实施了存款担保和投资人补偿法,开始在原有存款保险之外建立了一个新的制度,从此结束了非官方制度一统天下的局面。

对于那些没有加入存款保险机制的金融机构,将受到1998年成立的德国银行赔偿机构有限公司的保护。

根据法律和按照1994年欧盟原则条例设定的最低标准,该机构对每个存款户存款的90%给予保护,但每个存款户的最高保障额为2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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