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感谢观看
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通过存款保险制度,推动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场的信心: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增强金融市场的公信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机构在投保机构出现危机时提供资金支持
存款保险机构在投保机构无法支付存款时进行赔偿
04
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和定性评估,确定风险的大小和影响程度
风险监测与报告:定期监测和报告风险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推动银行业转型升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银行从传统的信贷业务向综合金融、资产管理等方向转型升级,提高银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提高银行业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鼓励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提高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提高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金融风险。
推动银行业改革和创新发展
促进银行业竞争和创新: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鼓励银行开展更多的创新业务,提高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背景:为了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维护金融稳定,各国纷纷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目的与意义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历史背景、运作机制和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建立的一种金融保险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在金融机构遭遇重大风险或破产时,通过向存款人提供赔付来保障其资金安全。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背景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金融市场开始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变革。
为了防止金融危机对经济造成更大的冲击,保护民众的存款资金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我国决定引进存款保险制度并于1995年开始实施。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三个方面构成。
1.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存款保险基金。
其职责包括筹集基金、定期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制定存款保险费率等。
该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
2. 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是直接承担存款保险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存款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当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或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将根据规定的赔付标准向受影响的存款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3. 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全力支持和监督。
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监管和检查,并确保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履行赔付义务。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益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效益。
1. 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存款保险制度确保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当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或风险时,存款人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不至于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2.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稳定了金融市场,减少了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
存款人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增强,市场交易更加稳定,金融体系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在金融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及其在银行业中的作用,并对其进行一些思考。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对于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金融风险的存在使得存款人的利益受到了威胁。
在发生金融危机或者银行倒闭时,存款人往往面临着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1. 保障存款人权益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目标就是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金融风险发生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当银行发生倒闭或者资金亏损时,存款保险机构会根据保险规定对受损的存款进行补偿,帮助存款人尽快恢复损失。
2. 增强金融稳定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因为存款人有了保障,他们不会因为担心银行倒闭而轻易撤出存款,从而减少了存款外流的风险,保持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
3. 提高银行业竞争力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保险制度的保护下,存款人更有信心将资金储存在银行中,使得银行资金规模扩大,拥有更多资源进行投资和发展,提高银行业竞争力。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尽管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思考的问题。
1. 风险转移的问题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向银行收取一定的保费,来为存款人提供保障。
然而,这种保护机制本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即将银行的风险转移到了保险机构身上。
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即银行在面临风险时是否会过度依赖保险机构,从而忽视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
2. 扩大银行风险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能会使得某些银行在承担风险时更加激进,因为他们相信即使失败了也有保险机构来赔偿。
这会导致风险隐性化,不利于银行管理方面的风险控制。
3. 缺乏监管的问题存款保险机构在提供保障的同时,也需要通过监管来确保其自身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名词解释存款保险制度

名词解释: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或中央银行设立的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免受损失。
该制度通过提供存款的保险保障,帮助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并增加公众对金融系统的信心。
在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设立有助于防止金融危机对经济产生过大的冲击,同时也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规定了以下方面内容:1. 覆盖范围:存款保险制度通常设定了最大的保险金额和保险对象。
保险金额通常对每个存款人或每个账户设置了上限,超出该限额的存款将不受保险保障。
保险对象通常包括个人储蓄账户、支票账户、定期存款和其他常见的存款类型。
2. 保险费用:为了覆盖保险赔付和管理成本,存款保险制度通常要求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
这些费用可能是根据存款额度或银行的风险等级来计算的。
3. 赔付程序:当金融机构无法履行其对存款人的还款义务时,存款保险制度将介入并赔付存款人的损失。
通常,赔付程序会要求存款人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并对赔付金额进行审核和确认。
赔付金额通常是根据存款余额来确定的,但也可能受到保险限额的约束。
4. 监管和合规:存款保险制度通常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
监管机构会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和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能够履行对存款人的保险责任。
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公众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信心。
它为存款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使他们更容易放心地将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这种信心有助于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促进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限制和局限性。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通常只保障特定的存款类型和特定金额范围内的存款,超出这个范围的存款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完全防止金融机构破产或经济危机的发生,因此仍然需要其他监管措施和风险管理手段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是指一种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的制度。
它提供了存款人在银行倒闭或资金损失时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和赔偿。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信心。
这种制度对于银行业来说也很重要,因为它能够减少存款人的恐慌和大规模的资金流失,从而维护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管理和运作。
这个机构通常会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承担监管和赔付的职责。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会设定一定的保险限额,即每个存款人在一家银行的存款只会享受到一定金额的保障。
超过这个限额的部分,如果银行倒闭或出现资金损失,存款人则无法获得全额赔付。
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存款保险基金:该基金由存款保险机构管理,会从各家银行收取一定的保险费,用于支付赔偿金。
2. 赔偿限额:存款保险机构会设定一定的赔偿限额,超过这个限额的存款将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3. 赔偿程序:存款人在银行倒闭或出现资金损失时,可以向存款保险机构提出赔偿申请。
机构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赔偿。
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保护存款人权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对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存款人信心至关重要。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银⾏存款保险制度银⾏存款保险制度 为了建⽴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银⾏存款保险制度,下⾯跟⼩编⼀起来了解下。
存款保险制度 第⼀条 为了建⽴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融风险,维护⾦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设⽴的分⽀机构,以及外国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分⽀机构不适⽤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安全的制度。
[1]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级管理⼈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限额偿付,最⾼偿付限额为⼈民币50万元。
中国⼈民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
同⼀存款⼈在同⼀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数额在最⾼偿付限额以内的,实⾏全额偿付;超出最⾼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偿付存款⼈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住房公积⾦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民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的来源包括: (⼀)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运⽤存款保险基⾦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
简述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简述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风险管理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和维护金融稳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由国家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来运营和管理。
该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并承担存款保险责任。
2. 存款保险范围:存款保险制度通常对存款人的存款金额设定了上限,即存款保险范围。
超过该上限的存款金额不在存款保险的范围之内。
3. 存款赔偿:当银行或其他存款机构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法偿还存款时,存款保险制度会对符合条件的存款人提供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是存款人在存款保险范围内的存款金额。
4. 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征收存款保险费或其他方式,形成存款保险基金。
该基金用于支付存款赔偿和维护存款保险系统的稳定运行。
5. 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存款保险制度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运行。
监管机构负责审查存款保险机构的运营情况、监督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并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
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设定存款保险范围,提供存款赔偿,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并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以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和维护金融稳定。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培训详解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培训详解作为金融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详细的培训和解释,以便读者对该制度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什么是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通过法律规定和银行行业组织设立的保险基金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它的目的是防范银行出现经营风险时出现的存款损失,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目标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存款人权益:银行是存款人存放资金的主要机构,通过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存款人的权益,减少存款人的风险。
2.维护金融稳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止存款人因为银行出现问题而引发的恐慌,稳定金融市场的运行。
3.鼓励金融创新: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银行提供更大的经营空间和创新的机会,激励其创新理财产品和服务。
三、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款保险金:银行会每年向一定规模的保险基金缴纳保险金,以确保保险基金的健康运作。
保险基金由多家银行共同投保。
2.保险基金的实施:当参保银行出现经营困难时,保险基金将启动,并向该银行提供一定额度的赔付。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存款人因银行经营问题而损失存款。
3.覆盖范围: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存款,具体的保额需要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规进行规定。
四、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美国的存款保险系统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保障存款额度为每位客户25万美元。
而欧盟成员国则根据欧盟指令规定,保障存款额度在每个会员国内至少为10万欧元。
五、如何合理利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1.分散存款:将存款分散在多家银行,降低单一银行风险。
2.注意保险范围:了解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确保自己的存款在保险范围内。
3.选择可靠银行:选择有良好声誉和财务状况的银行,减少存款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推出存款保险的发展背景:一、2003 年,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困境,我国开启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成功改革,为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扫清了障碍。
二.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将会不断收窄,现有以存贷款业务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将受到冲击,经营风险将明显加大。
因此,需要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相关金融风险三.近些年来,我国中小型金融机构迅速发展。
根据银监会统计,2012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747家,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型金融机构。
只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有效保护众多中小金融机构。
四.我国巨量的存款余额。
2012 年末,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91.7 万亿元,使得以财政救助和无限责任的隐性存款保险机制难以为继,需要建立以有效责任和多方分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存款保证保险制由隐性到显现的转变:1、中国的存款保证保险从隐性到显性随着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中国建立了真正意义上显性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与主要发达国家存款保险“从无到有”不同,我国存款保险“由暗转明”一个发发展途径:一直以来,我国事实上执行着一种“零费率”、“全额偿付”的隐性保障机制。
我们称之为隐性的存款保险。
所谓的隐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当银行破产时,政府往往会以国家信用和财政收入为代价,对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给予事实上的全额保护。
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多存在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国家体系中。
中国就是一个典型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的存款保险:显性的存款保险就是银行缴纳保费的形式,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在银行经营出现时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赔偿明确各方的责任。
事先进行基金积累,用以赔偿存款人和处置银行增强银行的体系市场约束、明确倒闭银行各方责任。
存款准备金制度vs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很多人可能会将我国的银行存款保险与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混淆。
因为两者看起来都是需要银行拿钱出来,都有稳定银行业经营的作用。
但是两者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存款准备金是为了应对存款人日常的提现需求和金融机构间的结算需求而存入中央银行的资金是银行的负债。
(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存款保证保险则是银行出现经营偿付问题时由保险公司保障存款人利益,相应的保费则是银行的经营的成本支出。
(两者的缴纳功能会有一定的重叠性。
对于银行来说最大的而区别就是存款准备金还是属于银行的资金,而存款保险保费则是经营的成本支出,都会对银行的经营进行一定的约束)2、存款保证保险的主客体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受益人;银行投保直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障内容: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强制实施规定:银行存款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3、我国没有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保险公司而是有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管理存款保险基金,运作机制类似于社保基金的运行。
(所以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行模式有点类社保基金的模式)组织形式:当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由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这种形式已被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采用。
中国也采用这种组织形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由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私人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属于官银结合的组织机构模式;德国的存款保险组织机构是非官方存款保险模式的典型,以银行业协会为载体,由国内商业银行体系、储蓄银行体系与合作银行体系三大银行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建立了三个独立存款保险基金:即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和信用合作保障基金。
德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完全依赖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进行运作,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银行缴纳的保费、特别保费与借款。
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而是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一个机构,总是要招募人员、建立办公场所、筹备开办费,等等,保费尚未充分积累就有很多成本支出,社会上就会有意见,如果此时发生一定数量的银行倒闭,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或者就有可能导致公共支出给予救助,这与存保制度的初衷是不符的,建立存保制度的宗旨就是不用纳税人的钱救银行。
)存保制度实行基础费率+风险费率的计算基础,早期纠正还是按现有的准则执行,通过合规性和资产质量的计算,来确定是否需要通过存保保费缴纳的档次和早期纠正,给银行稍微上一下“紧箍咒”。
如果较早发现机构的问题,在资本金消耗到2%左右还是正资产的时候,实施接管和兼并收购,这样对社会经济的震动最小。
另外也没有动用保费,是最好的办法。
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给监管增加了一个辅助的手段,使得监管更加有效。
从微观监管来说,现有的法规规则还是讲合规性的比较多,也有一部分是讲风险监管的,但是对于不合规之后怎么处理,这方面的工具和手段讲得比较少,关注度也不太够,在这个意义上,存保的早期纠正主要是对不合规之后处理手段的补充,有助于共同提高监管的效率。
用强制保险的方式,即依据相关法律强制参保;美国和德国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方式真正到了破产清算的时候,破产清算的过程到底有没有效率?例如海南发展银行,清算拖了很多年仍未完成,还有一些证券和信托公司,清算清盘的效率非常之低,历时五年以上十分普遍。
从实践情况看,主要还是因为储户对赔付比较敏感,往往容易导致上街闹事等社会不稳定问题,司法上自然也就会要求在储户赔付的问题解决了之后再进行审理,这样拖的时间就会比较长。
为此,银行破产就需要一个规则,否则如何赔付储户就容易出现讨价还价。
过去的规则是分对私、对公,只赔付个人的,对公的存款则不赔付,这里说的对公存款是指各类机构的存款,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存款在过去都是不赔的。
按照过去的规定,对公的就不赔付,导致存款保护与不保护、保护谁与不保护谁这类规则都是不太清楚的,所以破产效率就比较低。
不过存保最开始给付的时候,主要还不是处理那些问题。
早期纠正还是按现有的准则执行,通过合规性和资产质量的计算,来确定是否需要通过存保保费缴纳的档次和早期纠正,给银行稍微上一下“紧箍咒”。
因此,总体而言,存保的补充监管和现有的监管体制本身并无大矛盾。
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方式,具体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和调整偿付限额的确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保障程度: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信息,我国存款账户中,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数量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9.70%,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存款总金额占全部存款金额的46.08%.从国际对比来看,美国、印度、巴西、比利时、阿根廷、西班牙、加拿大、英国全额被保险存款账户占全部存款账户的比例分别为99.00%、98.00%、98.00%、96.00%、95.00%、94.00%、87.50%和70%。
我国99.70%的全额保障账户比例,处于较高水平。
费率计算:存款保险费率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费率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经济金融发展、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存款保险制度推行中一个关键环节,如何确定存款人在银行存款的赔付额度。
如果赔付额度过小,起不到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等利益,更起不到维护金融稳定作用。
反之,赔付额度过高,可能加重银行缴纳保费负担,加重存款保险机构赔付的财务压力。
确定标准:一个国家的存款结构确定赔偿限额,根据一个国家的人均GDP水平来确定赔偿限额及最高及赔付限额与人均GDP的比例,国际水平一般是2-5倍。
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信息,我国存款账户中,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数量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9.70%,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存款总金额占全部存款金额的46.08%(存款集中在少数账户中)。
也就是说,一旦银行发生危机,从数量上来看,99.7%的存款人可以享受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全额赔付”,绝大部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可以直接通过存款保险得到全额保障)。
按照2015年人均GDP我5.2万元以50万最高赔付限额来计算,中国的这个指标超过10倍我国的存保的保障限额的设定是比较高的。
从国际对比来看,美国、印度、巴西、比利时、阿根廷、西班牙、加拿大、英国全额保障存款账户的比例分别为99.00%、98.00%、98.00%、96.00%、95.00%、94.00%、87.50%和70%。
我国99.70%的全额保障账户比例,处于较高水平。
对于“最高赔付限额50万”的标准,《条例》指出,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接下来我们队美国、英国、日本、德国中国的存保费率进行对比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当前我国的存保费率水平为:万分之1-2(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保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美国在1934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最初赔偿的最高额只有2500美元,已多次调整,1980年根据新银行法规定,将承保最高赔偿额由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但超过这个限额的则不能马上获得赔偿,而要等倒闭的银行清算完毕后,再作为一般的债务予以清偿。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将存款保险额度又由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
要么承担参加联邦保险公司银行客户超过存款赔付限额以上存款的保险赔付,要么对未参加保险的非会员银行,承保其全部存款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