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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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的法律法规要求

审计中的法律法规要求

审计中的法律法规要求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审计师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审计活动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介绍审计中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要求,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审计师的资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的资格。

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考试和培训,并且需要定期进行继续教育,以保持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

二、审计过程中的保密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需要遵守保密的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审计师必须保守审计工作中获得的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与审计无关的第三方,以确保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三、审计报告的要求审计师所做的审计工作最终要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控制准则》,审计报告需要包括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意见、审计范围和方法、审计发现和意见等内容。

同时,在编写审计报告时,审计师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和标准,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四、法律法规对财务报表的要求审计工作的核心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财务报表的编制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需要真实、准确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时,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还需要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

五、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审计工作除了要求审计师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外,还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识别和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审计师有责任发现、分析和报告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应的风险和后果。

综上所述,审计中的法律法规要求对审计师的资格要求、保密要求、审计报告要求、财务报表要求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内部审计相关法规

内部审计相关法规

内部审计相关法规摘要:一、内部审计的定义和作用二、我国内部审计相关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企业内部审计规范》3.《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三、内部审计的具体要求和规定1.内部审计的组织和职责2.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3.内部审计报告与整改四、内部审计的监督与管理1.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2.内部审计人员的资格和培训3.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五、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与权益保障1.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2.内部审计工作的权益保障3.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与责任追究正文:内部审计作为一种重要的内部控制手段,对于企事业单位的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和效益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内部审计相关法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为我国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对内部审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该法明确了内部审计的定义、目标和作用,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企业内部审计规范》对内部审计的组织和职责、工作程序、报告与整改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这一规范旨在指导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此外,《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能力提出了要求。

这有助于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具体要求方面,内部审计应按照组织结构和管理层级设立相应的审计部门和岗位,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审计计划编制、审计证据收集、审计报告撰写等。

在发现问题时,内部审计应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

在内部审计的监督与管理方面,我国要求企事业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同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通过培训和资格认证不断提高自身能力。

此外,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相互协调配合,共同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审计监督服务。

会计审计的法律法规

会计审计的法律法规

会计审计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为确保经济信息的准确性、透明度和可靠性,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会计审计的法律法规及其重要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会计审计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根据该法,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审计标准,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独立性。

同时,该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必须提供的信息,例如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责任和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法强调注册会计师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公正、独立和保密的原则,确保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注册和执业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了审计的定义、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审计程序和技术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法,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活动,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以保障国家财政收支的合法性和经济活动的规范性。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审计报告的提交、审计结果的使用和保密等重要内容。

四、《国际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ISA)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uditing and Assurance Standards Board,IAASB)发布的审计准则。

这些准则具有全球通用性,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审计实践中。

依据ISA,审计师应当遵循一系列规定,包括审计计划的编制、证据的收集、内部控制的评估和风险的识别等。

这些准则为审计工作提供了一套相对统一的标准,有助于确保审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系列与会计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监督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解读审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法律法规解读审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法律法规解读审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审计是一项重要的财务活动,旨在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

为了规范和监督审计行业的运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对审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解读。

一、审计行业的法律法规1. 公司法在许多国家,公司法是审计行业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合法运营和管理要求,涵盖了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审计师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审计程序的符合性和合规性。

2. 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是审计工作的基础,规范了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

审计师需要熟悉并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确保审计过程中的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证券法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法律法规。

审计师在审计上市公司时,需要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4. 声誉管理法规审计师的声誉对其职业生涯至关重要。

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声誉管理法规,要求审计师保持专业态度和行为准则,确保审计工作的诚实、公正和独立性。

二、审计行业的监管要求1. 职业道德准则审计师是受聘为公众利益工作的专业人士,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

各国都有专门的审计师道德准则,要求审计师遵守诚实、谨慎、独立、专业的原则,保持客观、公正和保密的态度。

2. 注册和监管机构要求许多国家设立了注册和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审计行业的运作和执业人员的行为。

这些机构通常要求审计师进行注册和持续教育,并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3. 审计质量控制标准审计质量控制标准是审计行业的重要监管要求。

这些标准包括审计程序、文件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审计工作的一致性、有效性和高质量。

4. 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审计行业经常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业务风险等。

监管机构要求审计师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合规制度,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审计工作符合法律要求和职业准则。

审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审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审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审计师是负责对企业、组织或个人进行财务和业务活动的审核与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为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审计师行业必须依据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进行规范。

本文将详细探讨审计师行业的相关法规与规章制度。

一、审计师法律法规1. 《注册会计师法》该法规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条件、权利与义务、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对审计师行业的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该法规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的基本法规,对审计师行业的财务审计具有指导性作用。

3. 《公司法》公司法是针对公司经营活动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审计师作为公司重大决策和财务报告审核的参与者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师行业的规章制度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该准则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指导,包括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是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2.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守则》该守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进行了明确阐述,包括诚实守信、独立性、保密性、专业判断与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3. 《审计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资质标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保证审计机构的合法运行和质量控制。

4.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审核规定》该规定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外部质量评估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对审计师行业的监管机构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审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制定和发布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等行业规范,同时对会员实施监督管理。

2. 国家审计署国家审计署是我国负责监督审计工作的机构,对审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行使法定的审计权力。

3. 证监会、会计监督机构等证监会、会计监督机构等部门也对审计师行业进行监管,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和管理、证券市场的审计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与监督。

财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

财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

财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
财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与财务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财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主体、程序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以及会计监管的基本制度。

2.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披露和审计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执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保障财务报告的独立性和可靠性。

4. 《证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披露和审计等方面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了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的特殊要求,确保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透明。

6. 财政部关于强制认定的会计准则:提出了会计准则的编制要求和适用范围,确保财务报告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此外,还有许多关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诈骗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审计机关的组织管理和审计制度等相关政策。

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要求

审计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工作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审计师需要了解和遵守这些要求,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介绍审计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要求,并探讨它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一、审计法律法规的意义审计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很强的专业活动。

合理合法地开展审计工作对于维护公众利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而审计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旨在规范审计行业,提高审计质量,增强审计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二、国内审计法律法规要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该法规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权限和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要保持审慎、诚信、独立的原则,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这是我国审计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审计机关的组织形式、审计范围、审计程序等基本要求。

该法规还强调了审计的独立性和保密性,并对违反审计法规要求的行为给予了法律制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律规定了企业会计的基本要求和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

在审计中,审计师需要参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师在审计上市公司时,需要参考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

审计师要关注合规性和透明度,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国际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国际审计领域,国际审计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国际审计准则委员会(IAASB)发布的国际审计准则(ISA)。

1. 国际审计准则(ISA)ISA是指导全球审计师开展审计工作的国际性准则。

它规范了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程序,旨在提高审计质量和一致性。

审计师在进行国际审计时,应参照ISA的要求进行操作。

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IFRS是全球通用的金融报告准则,是国际上最权威的财务报告准则。

审计师在审计国际性企业时,需要参考IFRS的规定,以确保财务报表符合国际标准和一致性要求。

工程审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工程审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工程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手段。

在我国,工程审计的实施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和指导。

本文将对工程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

一、工程审计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我国工程审计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审计的基本原则、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审计机关的组织、运行和监督机制。

在工程审计中,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审计职权,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进行了规范。

工程审计在招标投标阶段起到重要作用,可以通过审计手段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等进行审核,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是工程审计的具体实施细则。

该办法规定了工程审计的组织、程序和内容,明确了审计报告的编制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在工程审计中,可以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工程审计的政策解读1.加强工程审计的重要性工程审计是推动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审计的重视,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和制度,推动工程审计的广泛应用。

同时,企业和项目管理者也应当认识到工程审计对于项目成功的重要性,主动配合和支持审计工作的开展。

2.提高工程审计的专业水平工程审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审计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同时,审计机关也应当加强与相关专业机构和学术界的合作,不断提升工程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3.加强工程审计的监督和问责工程审计是一项涉及巨额资金和重大利益的工作,必须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和问责。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审计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工程结算审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对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查、核验的过程。

它是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和腐败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工程结算审计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法规出发,对工程结算审计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结算审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我国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对审计的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与工程结算审计相关的规定如下:(1)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国有资本经营、公共工程、公共投资等项目进行审计。

(2)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审计。

(3)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隐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对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与工程结算审计相关的规定如下:(1)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建筑工程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结算方式和结算依据。

(3)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与工程结算审计相关的规定如下:(1)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工程结算审计的程序1. 审计申请工程结算审计的申请一般由建设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审计机关主动发起。

审计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工程结算文件。

审计工作中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

审计工作中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一、引言审计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它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在审计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审计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以确保审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法律法规要求1. 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制定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需要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并向公司提出合规建议。

2. 会计法根据会计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师需要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查,检查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核实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3. 税法在审计工作中,审计师需要关注税法的要求,确保企业遵守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审计师应当检查企业的税务申报记录和缴纳情况,确保企业纳税的合规性。

4. 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审计师需要遵守证券法的要求。

他们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他们还需要注意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合规,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合规要求1. 内部控制合规在审计工作中,审计师需要评估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

他们应当检查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财务管理流程等,并提供改进建议,以加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2. 数据保护合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保护合规变得尤为重要。

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需要确保企业的财务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

他们应当遵守相关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3.职业道德合规作为一名审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是必不可少的。

他们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接受与客户利益相冲突的任务。

审计师还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并遵守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

四、总结审计工作中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至关重要。

遵守法律法规可以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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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

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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