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煤矿放顶煤开采是指在煤层开采过程中,对矿层上覆顶板的一种措施。
放顶煤开采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开采成本,提高矿山的经济效益。
然而,放顶煤开采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具体包括矿层顶板的不稳定,顶板控制不当导致的事故等。
为此,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放顶煤开采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放顶煤开采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对井下矿层进行科学评估和安全评估,确定矿层的稳定性和放顶煤开采的可行性。
其次,要编制详细的方案,并进行安全论证。
方案中应包括放顶煤开采的具体步骤、所需设备和工具、安全措施等内容。
最后,还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任务和责任。
二、放顶煤开采中的安全措施1. 矿层的支护和加固放顶煤开采过程中,为了预防顶板塌方事故,必须对顶板进行支护和加固。
常用的方法有锚杆支护、锚索支护、钢梁支护等。
具体的支护和加固方式要根据矿层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 定期检查和维护放顶煤开采后,矿层顶板的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顶板。
具体措施包括定期检查顶板的稳定性,及时清理顶板上的杂物,修复破损的支护设施等。
3. 安全管理放顶煤开采是一项危险的作业,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等。
三、应急预案即使采取了各种安全措施,放顶煤开采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中应包括事故报警程序、事故抢险措施、员工疏散逃生等内容。
此外,还要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而有序地进行救援。
总之,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是确保放顶煤开采安全的重要工具。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提高安全水平。
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保障煤矿放顶煤开采的顺利进行,确保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顶煤开采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顶煤开采活动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放顶煤开采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矿井构造和开采工艺,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矿山安全生产规程、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第四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设立安全技术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并明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第六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并经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管理方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八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确保全体职工都能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第九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矿山安全监测、通风与防尘、火灾与瓦斯防治、矿山安全设施等。
第十一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第十二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组织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放顶煤开采企业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助解释。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1. 背景煤矿放顶煤开采是一种常见的采煤方式,但是其操作过程中容易导致矿井地质变化、岩层失稳,从而引发重大事故。
为此,为了保障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了《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 规定内容2.1 煤矿放顶煤开采前的安全性评估在进行放顶开采前,必须对采矿地质条件进行充分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并确保矿井顶板、煤柱和下伏煤层稳定。
同时,还需要做好地下水、瓦斯等问题的防控。
2.2 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煤矿在进行放顶煤开采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在煤矿采矿过程中,要建立科学的防灾预警机制,同时必须配备高精度勘探设备,确保对地质情况的及时了解。
另外,在采煤过程中也需要注意控制采深、采高和采宽等因素,保持稳定开采。
2.3 煤矿放顶煤开采后的安全监控在放顶煤开采完成后,也需要对采煤区域进行安全监控。
同时,要对原采空区和下伏煤层进行稳定处理,保障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2.4 立案调查与安全评估对于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应该被纳入安全评估,以优化煤矿放顶煤开采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评估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它们还有助于使煤矿放顶煤开采过程更加合理并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4. 结论安全是任何企业的核心价值之一,特别是对于煤矿企业而言。
由于煤矿放顶煤开采涉及到民生安全和全社会的生产生活安全,因此其安全要最优先得以表现。
这些暂行规定保证了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性,这将有助于推动整个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2023年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2023年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顶煤开采行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管理活动,涉及放顶煤的探明和开采、矿工作面支护、通风、排水、控制瓦斯、监测预警、安全救援等工作。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矿山开采规划,制定放顶煤开采计划,并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放顶煤开采应当把探明储量、矿山开采技术和矿山安全生产需求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合理、高效地开展开采工作。
第二章探明工作第五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采取合理的勘探手段和方法,确保勘探结果准确可靠。
第六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应当进行岩石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等方面的详细调查,掌握矿区地质构造和煤层埋深、倾角、产状等基本情况,为后续开采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依据。
第七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勘探管理制度,加强对探明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探明工作的质量。
第八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编制探煤报告,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开采工作第九条矿山企业在开采放顶煤前,应当根据探明结果,制定相应的开采方案,并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放顶煤开采应当采取相应的采煤工艺和技术,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应当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广绿色矿山开采技术。
第十一条放顶煤开采应当按照规定的采煤工序进行,合理布置工作面和巷道,确保矿山通风、排水、瓦斯控制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矿山岩体的稳定性控制,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防止岩体失稳造成事故。
第十三条开采过程中发现矿井透水、破碎带等情况,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报经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和处理。
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瓦斯、粉尘等有害气体的控制,配备相应的通风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2024年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管理行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进行的放顶煤开采活动。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要求第五条煤矿在进行放顶煤开采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包括开采方法、支护措施、通风控制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对放顶煤的强度和稳定性的评估,确保放顶煤的稳定性,并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
第七条煤矿应当加强对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消除煤层顶板的弱点和不稳定因素。
第八条煤矿应当加强对放顶煤区域的通风管理,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通,避免有害气体积累。
第九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防护,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提前准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故。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煤矿,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关停煤矿等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完)。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所有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崩落法开采。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适用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2.顶煤放顶煤率大于1:3;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不能满足矿山设计规范要求;4.煤层中的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塌落充填的采空区高度不得大于采放煤高度;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导水性强。
第五条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当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必须达到回风流中的气体浓度和其他指标《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煤层条件适合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地方,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
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
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撑方式。
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设计和操作程序第八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企业及其下属开采作业单位、相关管理及技术人员。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切实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管理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对放顶煤开采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
在开采前,订立认真的开采方案,明确开采工艺、工序以及安全措施,并进行技术引导和监督。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保证装备和技术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转,确保安全设备的使用合规和有效。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放顶煤开采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具备相关开采技能和安全知识,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现场巡检,及时发现和排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放顶煤开采作业安全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对放顶煤开采作业进行分层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对开采作业人员的监督,确保各级责任到人。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依据矿井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放顶煤开采的时间和空间布局,确保稳定和安全的开采作业。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开采工作面的管理,订立认真的工作面运行规程,包含通风、支护、瓦斯检测等方面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保障工作面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执行严格的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包含人员管理、通风与防尘、瓦斯抽放、支护、防火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理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科学防备和应急处理,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安全检测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开采作业现场、安全设备的使用、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煤矿生产秩序,循序渐进地推进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以下为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总则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同时,也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的管理提供指导。
二、基本要求(一)安全管理责任制: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责任到人。
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二)加强技术措施:煤矿企业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煤矿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要建立煤矿放顶煤开采专项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技术工作的科学性。
(三)完善安全设施: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现场的安全设施建设,包括通风系统、照明系统、防尘系统等。
要保证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转,及时进行维修和检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煤矿企业要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要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并进行彻底处理。
三、安全技术管理(一)技术措施:煤矿企业要根据煤层地质情况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要合理设置通风、水文、地质等监测设备,及时掌握煤层运动的情况,预测和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
(二)安全设施设备:煤矿企业要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保证放顶煤开采施工现场的安全。
要加强煤层探查工作,确保开采过程中不会遇到地质灾害和其他安全隐患。
同时,要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事故应急处理:煤矿企业要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应对措施。
要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随时掌握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救援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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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
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
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
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设计和作业规程第八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要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程度,编制开采设计,并达到采区设计深度。
国有重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由煤矿所属集团公司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开采设计由自治区监狱局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其他煤矿开采设计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
审批通过的放顶煤开采设计,煤矿应当在10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必须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
工作面开采设计应当依据采区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不具备能力的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应考虑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尽量减少区段煤柱等设计损失,提倡采用无煤柱开采,提高采区回采率。
(二)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规则布置方式,保持两巷平行。
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两巷平行时,应在设计中制定工作面调向、加减支架、对接、缩面等专项技术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应当保证回采巷道沿底板布置,不得随意丢底煤。
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确实难以沿底布置的,可采取其他布置方式,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巷道断面应满足通风、运输、支架安装等要求,并根据矿压显现程度,预留一定断面的收缩量。
第十一条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设计审批和验收第十二条所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
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由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按下列权限进行:(一)国有重点煤矿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二)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监狱局审批和验收;(三)其他中央企业煤矿和地(州、市)直管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四)其他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煤矿申请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设计审批申请文件;(二)设计说明书及附图(一式六份)。
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
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煤矿申请放顶煤工作面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验收申请文件;(二)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放顶煤工作面验收,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的,经有关单位初验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
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未通过的,提出书面结论意见,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负责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工作程序、条件、时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区队领导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
带班矿领导要把放顶煤工作面作为带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
在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煤矿应成立以主管生产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把隐患和问题解决在现场。
第十九条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其生产技术部门应配备专门负责放顶煤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每个放顶煤采煤区队应配备至少一名负责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强化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
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顶煤处理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加强顶板管理。
(一)加强矿压观测。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应建立放顶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制度,成立矿压观测小组,负责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
每个工作面均应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二)强化支护管理。
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三)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
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明确处理顶煤、顶板的方法、工艺、参数和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二十一条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一)工作面支护应采用液压支架。
煤层水平厚度较大,需要开帮(扩巷)的,鼓励采用连续采煤机。
(二)工作面两巷超前加强支护范围为超前压力影响范围,且不得小于20米;此范围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8米。
(三)工作面运输巷应当靠煤层底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3米,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仅作通风、行人用的工作面回风巷应当靠煤层顶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2.5米。
(四)单一煤层上下巷布置时,两巷之间的超前通风眼、行人眼应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围岩变形,防止片帮、垮冒;小眼上口均应锁口,并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靠近工作面的3个小眼中,至少有一个小眼设置固定可靠、易于人员通行的刚性梯子。
第二十二条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板或者顶煤,作业规程中应有专门的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且终孔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预裂爆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远距离爆破。
起爆地点必须设置在工作面进风侧全风压风流中,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规定,且不得小于300米。
爆破时应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三条加强通风管理。
(一)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合理设计通风系统,选择通风方式,确定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两巷之间不得布置各种联络巷,确需布置的,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并将联络巷纳入矿井瓦斯检查和测风计划,开展日常检查,防止瓦斯积聚,确保联络巷内的风速、空气成分符合规定。
(二)加强工作面两巷管理,特别是两个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三)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
保持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需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用于工作面辅助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应置于工作面进风巷道的新鲜风流中,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指定专人挂牌管理,做好试验记录,保证24小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