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机肥产品都可以免税吗

合集下载

增值税常见问题

增值税常见问题

增值税常见问题(2013年5月)1.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2.主要销售化肥的商贸企业,产品有:尿素、硫酸铵、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硫酸钾、氯化钾、复混肥、有机肥等,这些产品是否全部都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产品,有没有具体的税法规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的规定:十三、化肥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一)化学。

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二)磷肥。

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三)钾肥。

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四)复合肥料。

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

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

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五)微量元素肥。

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六)其他肥。

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
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现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日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
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增值税免税政策归纳总结

增值税免税政策归纳总结

增值税免税政策归纳总结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不属于注释所列自产农业产品的有: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17%。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回收再销售畜禽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发出通知。

通知中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岗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通知中还规定,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64号)
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

(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
物和劳务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1号) 、《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7]135号) 、《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CSZ1994121CSZ1997135CSZ1994029GSF1994864

征即退
抵税。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在我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和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产品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税收负担,激发农业产业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是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均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增加农产品的供应。

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了农民的实际收入。

4、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优惠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农膜,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最新文档】农机免税文件-word范文模板 (9页)

【最新文档】农机免税文件-word范文模板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农机免税文件篇一:农机公司优惠政策农机公司优惠政策一、增值税:征税率:13%,批发零售环节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X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X]113号: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所得税:征税率:15%。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X年至201X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补贴: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第四条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篇二: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来源:日期:201X-12-31一、业务概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来自: : 农机免税文件 )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农”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农”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农”发展来源:中国税务报2021年3月13日第3879期《正坤说税》专栏广州正坤财税顾问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2份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速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月1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

《意见》明确,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笔者梳理我国一系列支持“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供纳税人参考。

农产品加工流通货物与劳务税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人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1〕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资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和以避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对农膜和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蔬菜流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37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鲜活肉蛋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份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5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免征部份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21〕149号)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2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份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科技创新货物与劳务税营业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产有机肥产品都可以免税吗
符合标准的有机肥产品可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现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公告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

财税[200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