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中的活动。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公文传递的安全、高效。
第四条公文处理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传递、归档和销毁等环节。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明确公文处理职责,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文起草第六条公文起草应当明确目的、内容准确、格式规范、文字简练。
第七条起草公文时,应当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充分调研,确保公文内容合法合规。
第八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对所起草的公文内容负责,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核。
第三章公文审核第九条公文在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公文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明确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公文签发第十一条公文签发人应当对公文内容负责,并确保公文符合签发条件。
第十二条公文签发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确保公文传递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公文传递第十三条公文传递应当确保安全、迅速,防止公文遗失、泄密。
第十四条公文传递人员应当对公文内容保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第六章公文归档第十五条公文办结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确保公文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第十六条归档公文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七章公文销毁第十七条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销毁,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公文销毁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彻底。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模板范本: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文的准确、及时传达。
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高效、资源共享、服务至上。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的种类和要素第一节公文的种类公文分为文件、公告、通知、指示、批复和报告等几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来进行区分。
第二节公文的要素公文的要素包括标题、正文、签发单位、签发日期、附件等。
标题要简明扼要,准确表达要传达的信息。
正文要清晰明了,内容要翔实全面。
签发单位要标明具体单位名称和章号。
签发日期要注明年月日。
附件要说明具体名称和数量,必要时要附带相关材料。
第三章公文的起草和处理程序第一节公文的起草公文的起草要符合逻辑、条理清楚、语言简练、表达准确。
起草人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第二节公文的审核和批准公文的审核和批准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核人要对公文的内容、格式、法律规定等进行仔细审查。
批准人要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第三节公文的传达和收文公文的传达要通过书面、口头或电子等方式进行,必要时要提供回执。
收文人要认真记录公文的传达情况,及时进行办理。
第四章公文的归档和保管第一节公文的归档公文的归档要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进行,确保归档的顺序和完整性。
归档人要认真整理和保管归档材料,确保可查阅。
第二节公文的保管公文的保管要根据不同的保密等级进行分类和管理。
保管人要确保公文的安全和保密,同时保证可随时检索和利用。
第五章公文的效力和处罚第一节公文的效力公文的效力是指公文在法律、政策和规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依规执行公文的规定。
第二节公文的违法和处罚对于故意违反公文处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影响来进行决定。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3]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文的科学、合理、规范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中产生的书面文件,包括文件、函件、通知、通告等。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法定程序,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文的形式和组成第一节公文的形式第六条公文的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第七条公文的纸质文件应当使用A4纸,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印章须盖齐。
第八条公文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如PDF、DOC、PPT等。
第二节公文的组成第九条公文由公文主体、公文标题、正文、附件、署名、日期、签发等要素组成。
第十条公文主体是指公文的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出现在公文的头部。
第十一条公文标题是指概括表述公文主题的一段话,应当简明扼要,字体要与正文一致。
第十二条公文的正文是公文的核心内容,应当层次分明、内容准确。
第十三条公文的附件是指与公文有关的文件、资料等附属材料。
第十四条公文的署名是指公文的签发机关、发文负责人和发文日期。
第三章公文的处理程序第一节编制公文第十五条公文的编制应当由公文编制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确保公文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规范。
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七条公文的编制人员应当仔细核对公文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公文的编制应当根据行文需要,确定合适的标题和结构,保证公文的条理清晰。
第二节审核公文第十九条公文的审核应当由公文审核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行政和法律知识,熟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得随意修改公文的原文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或不合规的地方,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协助撰写修改说明。
公司公文处理办法三篇

公司公文处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公司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行政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配备专员负责公文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术语定义第九条公司收文、发文的术语定义:(一)公司发文:公司发文是指由公司各部门起草,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发,以公司名义制发的文件。
(二)公司收文:公司收文是指公司收到的XXXX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机构、社会机构等单位所发送到公司的各类文件。
(三)部门发文:部门发文是指文件内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以及业务属本部门归口管理的文书。
以部门级文件发布,文件发布与约束的对象是本部门全体员工或与之关联的业务部门。
(四)阅批件:阅批件是指公司各部门为解决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需要请示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准或给出具体指示,所呈交的请示、报告类文件。
第三章行文规则第十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一条行文关系(一)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二)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三)各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四)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五)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四章发文办理第十二条草拟发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如何高效处理公文?在办公室中,公文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公文处理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办公室的工作效率,还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形象和效益。
因此,如何高效处理公文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下面介绍一些在公文处理中应该注意的方法。
一、分类管理文件将公文按业务类别分类,可以有效地方便公文的查找和管理。
在分类时,要尽可能的将同一类别的文件放在一个文件夹当中,并给文件夹贴好标签上,这样我们在需要查找文件的时候,只要查看文件的标签,就可以很快找到相应的文件。
二、制定明确的公文处理流程在办公室中,公文处理一般要按照一定流程进行,例如:拟稿、审核、签批等步骤。
因此,在公文处理前,一定要制定清晰的公文处理流程。
此外,不同级别和部门间的公文处理流程往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公司的公文处理流程。
三、制定明确的公文处理时间处理公文时一定要注意时间管理,避免拖延处理公文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在制定公文处理流程的同时,还应该制定明确的处理时间,遵守公文的交接时间,例如:公文的收件人收到公文后,应及时进行办理,并按流程进行下一步操作,保证公文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阅和办理。
四、善用办公技术现代办公室提供了各种高效、快捷的办公技术,如电子邮件、办公软件等工具,能够使公文的处理更加高效、精准。
例如:利用电子邮件可以快速发送和接收公文,节省了传递公文的时间。
利用办公软件可以编辑公文,增强了公文的规范性和规范化。
五、注重公文文件的标准化、规范化公文文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能够增强公司的形象和效益。
例如:对于公文、邮件等,要求制度明确,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并通过审查机制,确保公文的规范化处理。
六、有效管理公文处理记录和档案公文处理工作完成后,一定要及时归档,存档,以便于日后查询。
有效的记录和档案管理有助于公司对公文处理情况的了解,帮助公司进行统计和制定工作计划。
总之,公文处理对于办公室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公司所展现的形象和管理效能的一个重要切入口。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公司公文处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流程、提高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一条公司公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或资料:上级(外单位)来文、本级发文(公司内部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不含合同类文件。
第二条公文处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文处理的原则:按照机关行文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公文的处理工作,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对公文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来文(收文)处理第五条来文(收文)指收到上级或外单位的各类文件及资料。
办理程序包括签收、登记、呈批、承办、催办、办结等。
(一)签收:签收公文要逐件清点,重点公文要逐页查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紧急公文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必须将公文的来文单位、收文时间、编号、公文标题、密级、紧急时限、件数等逐项在收文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三)呈批:上级部门、市直其他部门的来文,统一使用“公司收文(来文)处理笺”。
属于加急、密级的文件,由各承办部门直接呈批。
属于普通来文的,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呈批办理。
(四)承办:上级部门、市直其他部门来文呈批流程为:综合办公室受理并提出拟办意见,董事长、总经理签署意见,分送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理并存档。
属联合承办的文件,主办部门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则要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五)催办:对领导批转承办部门办理的来文。
综合办公室要根据领导批示要求限时办理、及时催办,随时了解办理进度。
(六)办结:来文(收文)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注明办结。
公文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要整理齐全,按规定存档。
第三章内部公文处理第六条综合办公室在履行完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负责对外上报、对内下发的各类公文办理,其他部门(子公司)仅能在公司系统内发文,不得对外。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正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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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豫政办…2012‟143号)和《水利部公文处理办法》(水发…2012‟422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文,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关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厅办公室主管省水利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本—1—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文种类与形式第八条以省水利厅及省水利厅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一)以省水利厅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等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发布重要水利规章制度,部署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通知事项,批复批转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河南省水利厅文件》(代字为“豫水×”)的形式印发。
以省水利厅名义,与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用《河南省水利厅》(代字为“豫水×函”)的形式印发。
(三)以省水利厅名义,部署的紧急工作、通知紧急会议等,用《内部明电》(代字为“豫水明电”)的形式印发。
(四)以省水利厅名义,公布重大事项或者重要决定,用公—2—报的形式印发。
(五)以省水利厅名义,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用通告的形式印发。
(六)厅长办公会议、厅长专题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用《河南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七)系统内部传达常规工作部署,通知有关工作事项,印发、转发一般性的工作文件,印发厅机关内部执行的一般性规章制度,需要机关人员周知的其他事项,与系统外有关单位联系、咨询、答复具体事项等,以《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代字为“豫水办”)的形式印发。
(八)上报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信息,以《河南水利简报》的形式印发。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要素一般由版头、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公文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
(一)份号。
公文印刷的顺序编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涉密—3—公文应当依照《水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水办…2011‟387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联合行文时,应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由发文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联合上报的公文,应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同时标注各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
第十一条公文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内容。
(一)标题。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事由和文种组成。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文种,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可简化为主办机关名称加“等部门”字样。
转发文件时,如原标题过长,可根—4—据文件内容重新确定标题。
(二)主送机关。
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如主送机关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移至版记中。
主送机关的排列顺序,除普发性公文外,一般按照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按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团组织顺序排列。
省直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臵表》次序排列,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次序排列,系统内各类单位按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次序排列。
(三)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四)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件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注明顺序号,附件顺序号后用小圆点;附件名称后面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过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被印发或者转发的公文,不属于附件。
(五)发文机关署名。
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单一—5—机关行文时,可以不署发文机关名称。
使用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与发文机关的顺序一致。
(六)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以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联合行文和会签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七)印章。
公文除纪要、电报外,都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电报加盖发文机关发电专用章。
联合上行文,发文机关署名只有主办机关时,可以只加盖主办机关印章。
联合下行文时,所有联署行文机关均须加盖印章。
(八)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标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加圆括号标注。
(九)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附件首页第一行顶格用黑体3号字标注“附件”字样。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件时,应使用黑体3号字标注“附件一”“附件二”“附件×”字样。
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
附件一般应与主件合订发送,如需单独装订,应在附件首页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正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顺序号,与主件一同发送。
第十二条版记包括信息公开选项、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识别条码等内容。
(一)信息公开选项。
公文依据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如需—6—标注信息公开选项,应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取其中一项。
(二)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抄送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时,排列顺序同主送机关。
(三)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四)识别条码。
公文识别条码印制在印制版记右下侧,右空1字,中心线与页码一字线平行。
第十三条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
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十四条公文的具体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符号、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字体标注。
第十六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七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7—操作性。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已开会解决的具体事项,原则上不再制发文件;凡上级机关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将原文翻印下发,原则上不再行文转发;凡能够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以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请示、报告的事项,原则上不得行文;凡发布系统内周知的一般性事项,应当通过水利厅门户网站或内部电子政务网站,一律不以文件形式;凡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十八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对发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抗洪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水利厅依据职能,可以向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文,可以向水利部及其办公厅、省辖四个流域管理机构行文,可以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签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确需行文的,应当报省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领导同意。
水利厅机关处室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行文。
确因工作需要,应当以水利厅或者水利厅办公室名义行文。
厅属单位不得直接向除办公室以外的厅机关处室行文。
—8—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行文范围,根据其职责范围确定。
第二十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
向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相关上级机关。
(二)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商一致,各有关单位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9—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二条水利厅可与省政府其他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第二十三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符合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的决策部署,符合水利厅工作的要求,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反映情况、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重大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理由充分,依据准确,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完整,文字精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