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后跟踪调查与担保的代偿

最新保后跟踪调查与担保的代偿
最新保后跟踪调查与担保的代偿

保后跟踪调查与担保的代偿、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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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后跟踪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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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后跟踪检查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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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是贯穿担保业务始终,需要对其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的系统工7

程,保后跟踪检查通过对担保对象以及影响担保对象按期偿还贷款的相关因素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管理过程,是防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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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控制担保风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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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后跟踪的主要作用:

1、有利于驯化企业按期偿还贷款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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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3、有利于担保人员了解不同行业的发展规律,提高风险预测能力,也有利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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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发现自身在经营审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其采取措施,提高风险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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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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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利于促进被担保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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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利于担保机构确定对被担保企业未来的担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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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后跟踪检查形式

通常担保机构可以指定项目经理对经其评审的在保项目进行保后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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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后跟踪检查通常采取首次检查、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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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检查是指担保贷款发放后对企业进行的第一次检查,一般在贷款发放的15天

内进行,检查的重点是企业的实际借款用途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一致,是否存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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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贷款的情况。

例行检查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贷款企业每回向担保机构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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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监督检查;二是担保机构定期(一般为三个月)深入企业对其经营状况及经营环26

境的变化情况进行检查。例行检查的重点是动态跟踪企业的财务变动状况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掌握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因素,判断担保贷款风险程度的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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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是指在担保贷款企业出现可能影响其偿还贷款的重大情况时,立即进行的29

检查。检查重点是了解企业发生重大情况的原因;分析企业应对的措施是否积级有效,30

以及企业的还款意愿是否发生变化;预测企业到期还贷时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并与31

银行磋商,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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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后跟踪检查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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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保后跟踪检查侧重以下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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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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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还款意愿可以通过企业管理者的合作态度,企业提供资料的主动性、真实性,

偿还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担保费情况,以及对其它债务的履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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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还款能力,主要通过企业财务状况的优劣反映。以真核实、分析企业的财务38

资料,是准确掌握企业还款能力的重要途径,分析企业的财务资料,应重点关注:现金流量指标、盈利指标、销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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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的经营环境及经营策略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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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关注国内外政策、金融、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否影响被担保企业的经营与未来发42

展。被担保企业的高管层有无变化;有无重大的投资策略或经营策略的变化;是否存43

在改制、资产重组情况;近期有无对外提供担保或涉及经济纠纷;担保贷款所支持的44

项目进展情况是否与预想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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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的(抵)质押物是否完好无损,市场价值变化以及抵押人是否存在侵害担46

保机构利益的违规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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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贷款的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是担保贷款出现问题的先兆,它以多种形式出现,一般可分为两种,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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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类预警信号和非财务类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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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类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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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无法解释的应收账款、存货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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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销售额增长而利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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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企业债务迅速增加,负债率超过70%。

⑷转盈为亏,亏损额呈逐步增加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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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关联企业间非正常大量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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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坏账损失增加。

⑺净现金流量大幅度减少或出现负值,不足以支持正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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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支付出现危机。

⑼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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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财务类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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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国家出台了不利于企业的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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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所属行业或与之相关的行业的经营策略出现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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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不按借款合同使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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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企业主要领导人或核心人物发生变化或存在变更的潜在因素(患病、死亡或行为

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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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出现严重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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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出台了重大人事调整。⑺产品出现积压滞销。

⑻准备实施重大的投资策略或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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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投机心理重,盲目投资存在潜在风险。

⑽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报表,经多次提醒仍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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⑾拒绝接受检查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纠正意见持不理睬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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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未经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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⒀企业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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⒁经营活动发生显著变化,主经产品和主营业务已改变。⒂对外提供大额担保,75

接近或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

⒃准备进行兼并、收购、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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⒄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经营或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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⒅因违法违纪受到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的追究处罚。⒆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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⒇因违法乱纪、走私、商业侵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原因,被予销贷款证、法人

华彩--三鼎控股—三鼎控股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三鼎控股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三鼎控股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2006年 5 月 目录 第一■章 ........................................................... 总贝U 1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1) 第三章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 (2) 第四章担保履行控制 (4) 第五章监督检查 (5) 第六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对担保业务的管理,规避企业或有负债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 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三鼎控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包括: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出于各种原因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 第四条三鼎控股总部完全掌握担保决策权,下属子集团仅仅是提出担保需求并配合担保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目前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的担保业务均需经总裁审批决定。 第六条三鼎控股各子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主要包括: 1)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严格限定担保权限;加强对被担保单位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的调查了解; 2)强化对担保审批管理,注意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推敲; 3)重视对被担保单位的即时监控监督和担保业务执行控制。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各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1)担保业务的申请和审核; 2)对被担保企业调查和审批; 3)担保合同拟订与复核; 4)合同订立、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审批与付款;

担保公司主要指标解释

担保公司主要指标解释 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在填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 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

代偿、追偿业务分析报告

代偿、追偿业务分析报告 信用担保行业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朝阳产业。目前,伴随着行业发展的东风,众多担保机构正迅速成长,但与此同时,信保项目风险也逐渐显露。担保机构必须承担越来越多的代偿责任,并在补偿银行等金融、非金融机构的风险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代偿项目的增多,追偿工作日益显现其必要性和紧迫性。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保证担保机构资产的良性化,有利于实现担保机构的持续增信。可见,做好追偿工作十分必要。 一、追偿方法选择的重要性 做好追偿工作,首先要选择正确的追偿方法。追偿方法的选择,是指担保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代偿业务中遇到的各种情况,结合项目的不同特点,在众多的追索方法中选出最优、最有效的债权实现方法。 代偿项目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有的债务人隐匿财产或消失无踪;有的债务人财产有限,且难以变现;有的项目因行业滑坡致使反担保物不值一文。这些复杂的项目情况给追偿工作带来了众多障碍,也促使担保机构必须相机选择不同的追偿方法。对具体代偿项目而言,选择正确的追偿方法将指导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节省追偿开支,缩短追偿时间,促进项目损失最小化;从担保机构长远发展考虑,追偿方法的正确选择是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快速发展的前提,是维护担保

机构资产流动性的保障,也是保持担保机构信誉度的关键。如果方法选择错误,追偿工作将无法进行到底,中途调整追偿方法,既增加了追偿开支又耗费了大量人力,还可能最终导致项目遭受重大损失,使追偿工作事倍功半。因此,正确选择追偿方法对挽回项目损失致关重要。 二、追偿方法选择时的注意事项 追偿方法的正确选择建立在担保机构对项目情况充分了解与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各担保机构应提前分析追偿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障碍,结合项目特点并充分考虑以下事项,选择出最佳的追偿方法。 一)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担保机构的追偿人员应尽可能多地深入债务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保持定期接触和良好关系,给债务企业造成一定道义上的压力。更重要的是,经常深入现场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掌握企业财务危机的性质与程度,发现解决问题的思路,以便更好地选择追偿方法。 二)客观评价追偿方法的可行性。担保公司代偿后,债务企业往往会主动提出一些解决方案,这里不乏有企业为躲避责任而刻意编造以达拖延还款时间目的的方案。担保机构应尽量客观地评价这些解决方案,并在综合比较后择优而用。 三)同时考虑债权实现金额与实现概率两个因素。即在对各种追偿方法进行比较分析时,担保机构不能单纯依据债权回收金额多少来评判追偿方法的好坏,而应综合考虑债权回收金额和实现概率两个参数,选择最佳的追偿方法。

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草案)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草案)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三、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五、公司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对外担保。 七、公司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议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担保公司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担保公司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公司利益,一旦发生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由公司代偿后,公司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应依法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追索债务,以实现债权,特制定本处置制度。 第一章建立代偿报告制度 当银行等主债权人提出代偿要求的当日内,业务部和担保部经理应向总经理报告;2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执行董事报告;3个工作日内,业务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代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审查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审批(必要时经股东会审批)。 代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被担保人及其担保项目运行情况。 第三条形成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的主要原因。 第四条公司与银行等主债权人追偿被担保人债权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第五条代偿的法律依据及金额、时间、方式。 第六条代偿期间保全担保债权的应急方案。

第二章提出追偿方案 在发生代偿后的当日内,项目经理、风控部经理应向总经理报告,在发生代偿的1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风控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出追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审定后报董事会审批。 追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七条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及代偿情况。 第八条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主要约定事项及抵押、质押、保证反担保情况。 第九条反担保债权情况。 第十条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生产经营、资产及债权情况。 第十一条抵(质)押物状况及其变现能力。 第十二条追偿的责任人、时间、方式及其预期效果。 第三章代偿后追偿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在发生代偿后的1个工作日内,风控部和担保部提出实施追偿方案,并向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发出担保代偿追偿通知书,并附代偿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在发生代偿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司决策机构即批准实施风控部提出的追偿方案。 第十五条在发生代偿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法律顾问

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WORD13页)

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0 目的 为了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本着统一管理、降低费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各成员单位。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对集团外单位提供担保业务,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2 引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3 术语与缩写 3.1 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等,反担保适用于担保规定。集团公司对集团内单位原则上不使用质押、留置及定金方式。 3.2 保函:分为投标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 3.3 资信证明:分为银行类和非银行类两种,前者包括信贷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账户查询许可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书;后者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材料、

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银行信贷额度的申请和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审核申请人的担保用途、担保额度、企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并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涉及到与开发有关的资信证明及银行保函,应与经营开发中心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4.2 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负责审核申办保函及资信证明项目的可行性、申办项目填写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4.3 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审核担保事项和有关文件的合法性。 4.4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最大额度累计不得超出集团公司对该被投资单位投资额的50%。 4.5 如果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人需全额赔偿集团公司的损失,赔付前集团公司将暂停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新担保、保函申请。 4.6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7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5.1 担保 5.1.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办理程序如

1、融资担保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标准模板)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明确担保业务审批权限,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本制度中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能综述 第七条公司设立担保风险管理部和评审委员会。前者是公司担保业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机构;后者是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机构。两者按各自独立的工作规则行使职权。 第八条公司设立担保业务部,负责公司的担保业务的具体管理和本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包括: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条担保范围分为部分担保和全额担保两种。具体操作与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以及被担保人资信等级、担保金额等情况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的一种或三种方式的任意组合,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为追偿的快捷实施,反担保的相关合同须在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履约公证手续。 第十二条为规避企业重复抵(质)押,应事先向金融机构、工商、土地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进行查询,获取真实的征信信息和公共信息。 第三章业务人员素质和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担保业务部业务人员的素质关系到公司的直接效益。在招聘业务人员时必须严格按公司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如下: 1 、对公司、对业务、对自已充满信心。 2 、认真执行公司“劳动纪律”和“员工守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担保业务追偿程序及方案

担保业务代偿程序及追偿方案浅谈当前经济形势低迷,金融业风险处于高发期。担保公司作为经营高风险业务的企业,风险的爆发率更是首当其冲。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除了重视保前审核、反担保措施落实、保后管理这几个方面之外,在风险的发生已经不可逆转时,如何进行代偿和有效追偿也对担保公司的利益和声誉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简而言之,风险项目的代偿和追偿也是公司风险管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一个成熟的担保公司都会形成一套自身完备的代偿工作方案。本文主要对此项工作的程序和方案设计进行讨论。 一、代偿的主要程序 在对在保项目进行保后监管时,我们需要对预警项目进行分析,筛选出风险比较严重,或者即将到期明显无偿还能力的企业,作为近期极可能需要代偿的项目,并提前部署相关工作。主要步骤包括:(一)查看档案合同的完备性,研究相关合同中的法律责任 对于可能需要代偿的项目,或是已经收到债权人代偿通知书的项目,第一件事情是确保各项档案材料、合同文本的完整,同时应认真研究《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以下内容: 1、审核《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是否还处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借款到期未归还的事实是否真实,借款人所欠本金与利息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债务人和银行共同骗取担

保公司资金的情况; 2、明确需要代偿的范围,了解是否设置了可以抵扣代偿金额的保证金等措施,判断是否有免责事由。 (二)测算代偿金额及设计代偿方案 担保代偿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和罚息等。对于需要代偿的项目,尤其是代偿项目的金额比较大,中小担保公司代偿困难的情况下,应主动与银行金融机构协商,在确定履行代偿义务的前提下,向银行争取一定时间的代偿宽限期。信用是担保机构的生存基础,为维护担保机构信用,一旦确定代偿方案,担保机构应该按照《保证合同》以及代偿谈判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担保代偿的责任和义务。 三、代偿的后续工作 担保项目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后,便取得了债务人的相应债权。担保公司应建立代偿项目风险分类评级管理和报告制度,及时监控代偿资金总量及风险级别的变化情况,做到情况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效。担保公司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剖析,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追偿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对代偿项目的追偿方法主要有: 1、督促债务人尽快筹资归还欠款。为了保持担保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担保能力,追回现金无疑是担保追偿工作中的第一选择。如果债务人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无法一次性地偿还欠款,在不降低原反担保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流程详细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1) 企业申请 (2) 担保受理 (3) 项目初审 (4) 项目评审 (5) 签订合同 (6) 抵押登记 (7) 担保收费 (8) 发放贷款 (9) 保后管理 (10) 代偿和追偿 (11) 担保终结

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图 要求:企业提供《贷款申请书》并准备相关资料 责任人:担保业务部 目的: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担保条件 要求:完成企业资料的审查 责任人:项目经理 2、担保业务部对申保企业进行初审 企业不符合担保要求、书面回复企业

担保责任自动解除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 制定追偿计划,实施追偿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委托担保合同》 - 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项目初审- 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 - 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 实地调查 - 担保调查报告

-《担保项目处理表》 项目评审- 资信评估部 - 复议项目评审 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 - 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 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填写《合同审核表》 - 正式签订合同,填写《合同登记表》 - 填《担保费认缴单》 抵押登记- 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 -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发放贷款-《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 - 复印借款借据 担保收费 保后管理- 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担保项目检查表》 - 保后检查报告 -《担保到期通知函》 - 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 业务档案管理 代偿和追偿- 代偿和追偿方案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

公司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文档序号:XXGS-AQSC-001 文档编号:AQSC-20XX-001 XXX(单位)公司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准确掌握担保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化解担保风险或尽量减少担保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担保业务。 第2章建立担保事项台账 第3条担保业务实行过程中,担保经办人负责设置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 第4条担保业务记录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名称。 2.担保业务的类型、时间、金额及期限。 3.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 4.担保合同的事项、编号及内容。 5.反担保事项。 6.担保事项的变更。 7.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3章担保业务监督检查 第5条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对担保项目的执行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和监督。 第6条监督检查时限。 1.担保期限在××年以内的,担保风险在××级以上的

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需每1个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2.担保期限在××年以上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7条监督检查项目。 1.担保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 2.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3.被担保人的资金是否按照担保项目书的规定使用,有无挪用现象等。 4.被担保人的资金周转是否正常等。 第8条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应本着“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的原则及时上报担保项目负责人,属于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第4章合同协议管理 第9条担保业务经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批准后,应当与被担保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或协议。 第10条订立担保合同或协议,企业法律顾问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核各项义务性条款,以保证企业的权益。 第11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保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有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合同协议等。 第12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有关担保及反担保财

担保业务代偿与追偿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代偿与追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代偿时,本公司按照与贷款银行合作协议严格履行保证责任。在实际代偿之前,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应充分开展风险化解工作。 第二条偿项目风险处置原则 一、取银行支持原则。涉险项目无论是否处于逾期或代偿阶段,均应加强与银行的信息沟通,争取银行支持和理解,充分利用银行优势化解风险,如提前收贷、冻结结算账户、先行提起诉讼。 二、刚柔相济原则。根据客户经营情况、配合程度、风险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诉讼手段追偿和非诉讼手段追偿相结合。 三、效率和效益相统一原则。以降低担保代偿损失为宗旨,注重追偿成本与收益分析。一般以专门人员追偿、诉讼代理为主,但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法律争议较多、回收难度大的项目,可以采取外聘律师风险代理。 四、灵活应变、反应迅速原则。形成定期、不定期风险报告制度,上下信息畅通、快速决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注重捕捉化解风险的有力时机。 五、保密原则。涉险项目资料建立严密保管制度,有关信息不张扬,不外泄,不传播。 第三条事故分析及风险处置调查 一、涉险项目,无论项目是否处于逾期催收、代偿、非诉讼追偿、诉讼追偿等阶段,项理均为第一责任人,须认真负责,按风险管理、债务追偿等主管部门部署,配合、落实、推进风险化解工作。 二、处置调查内容包括: (一)托保证、反担保等法律文件。核查所签合同是否完整、方式是否正确、法律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证抵(质)押登记是否在有限期内。如发现法律文件存在无效或效力不足的情形,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 (二)评估客户以及抵(质)押物。通过查阅项目评审报告、保后检查报告、财务报表等客户档案资料,了解客户历史关系、信用状况、掌握其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基本情况。咨询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8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XX安泰集团股份XX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X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明确担保业务审批权限,有效防X对外担保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中华人民XX 国担保法》、《关于规X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XX安泰集团股份XX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X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安泰集团股份XX(以下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本制度中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应就对外担保适宜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管理规X,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外部审计审定的报告;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应不低于A级; (五)近一年内无因担保问题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1被担保人不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任一一条标准的,该等担保事项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若公司认为需要,被担保人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审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负责人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如下资料:

担保公司代偿处置办法

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处置力度,提高对风险项目控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 第二条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由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部经理、业务部经理、风险部经理、法律顾问组成。根据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控制部承担。 第三条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 (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 (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 (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负责召集。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公司董事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总经理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代偿额10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其风险处置预案、追偿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直接报总经理审批。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控制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第五条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得向风险项目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实施风险处置的信息;除非会议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置信息。 第六条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一)风险项目代偿前的相关风险化解、风险处置工作,以项目经理A、B角为主完成,风险控制部主审; (二)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控制部负责,业务部项目经理A、B角配合。但与债务人的日常联系、督促还款工作,仍由项目经理A、B角负责; (三)有代偿项目或逾期项目达两户的A角应暂停开展新担保业务。上述项目的B角应优先保证风险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上述人员开展业务的限制由风险处置委员会根据追偿进展等情况决定解除。 第二章担保逾期 第七条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项目经理须实地调查一次,提前通知被担保人做好还款准备,督促被担保人尽早准备还款资金,并确认被担保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第八条如果确认被担保人在担保到期日还没有还款能力或没有还款意愿的,公司应立即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由业务部牵头、项目经理A、B角负责在两日内草拟制订出下列方案:(一)风险化解方案。采取一切积极、必要和有效补救措施督促被担保人按时归还担保贷款;(二)风险处置方案。对可能发生的逾期、代偿等风险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并做好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和诉讼的准备。 上述方案经风险控制部审查后,公司研究审批后,交由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经理A、

担保公司审计要点知识讲解

担保公司审计要点

担保公司审计要点 一、了解担保公司基本情况,熟悉担保法规。了解担保公司基本情况是展开担保公司审计的必要准备,包括:首先取得营业执照、合作银行协议、担保公司章程、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了解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等,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涉及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字(2001]77号)和财政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浙江省仅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进行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财经法纪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点,但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担保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了解担保公司经营环境。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整放宽、中小企业直接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而国家宏观调控银根紧缩,大量中小企业倒闭或逃废债务,一旦出现欠息或逾期记录,合作银行扣收其保证金,担保公司代偿能力缺失;担保公司代偿能力仅限于其实

际注册资本和担保公司的盈利金额,但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同时需提取相应额度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少量的担保费根本无力维持担保业务的正常进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主要是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业务补助以及保费补助,注资投入不大,缺乏后续资金注入及补偿机制,一旦发生代偿就有财务亏损或破产的危险。 民间融资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又压缩担保公司的发展空间,导致担保公司的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现实中,大量民间资本寻找出路,一些无资金想创业者青睐投资公司垫资验资,超额利润的诱惑,有的民营担保公司逐步退出了信用担保领域,从事民间借贷、发放信用贷款;增资验资垫款,更加增大了其经营风险,甚至可能影响到其代偿能力。 三、了解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及帐务处理方法。一是一般了解担保业务的一般流程。担保业务流程包括:企业申请;担保受理;项目初审;项目评审;签订合同;抵押登记;担保收费;发放贷款;保后管理;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 二是一般了解担保业务特点及帐务处理方法。担保公司是从事风险管理、经营信用业务的金融服务企业,担保公司的业务主要为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贸易融资担保以及信用证担保等。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担保风险本身具有高发性、离散性与不确定性;担保信用具有放大性;财政扶持的无偿性

(完整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对融资 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以下简称“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 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3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 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 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公 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 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4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 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 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 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 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 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定稿)

xxxx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2007 年9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1) 第三章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 (3) 第四章担保履行控制 (5)

第五章监督检查 (6) 第六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 及其下属子集团对担保业务的管理,规避企业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xxxx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包括:xxxx 及其下属子集团出于各种原因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 及其下属子集团。 第四条xxxx 总部完全掌握担保决策权,下属子集团仅仅是提出担保需求并配合担保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目前xxxx 及其下属子集团的担保业务均需经集团总裁审批决定。 第六条xxxx 各子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主要包括: 1) 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严格限定担保权限;加强对被担保单位 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的调查了解; 2) 强化对担保审批管理,注意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推敲; 3) 重视对被担保单位的即时监控监督和担保业务执行控制。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各子集团或各子公司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公司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 第一节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一条为强化云南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处置力度,提高对风险项目控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 第二条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一般由分管风险管理的副总经理(主任)、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公司监事、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发展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管理部承担。 第三条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 (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 (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 (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董事长、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紧急情况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可召开临时

会议,由公司领导及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不少于4人参加。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董事长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代偿额100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其风险处置预案、追偿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直接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管理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第五条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得向风险项目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实施风险处置的信息;除非会议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置信息。 第六条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一)风险项目代偿前的相关风险化解、风险处置工作,以项目经理A、B角为主完成,风险管理部主审; (二)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部门(分公司)项目经理A、B角配合。但与债务人的日常联系、督促还款工作,仍由项目经理A、B角负责; (三)有代偿项目或逾期项目达两户的A角应暂停开展新担保业务。上述项目的B角应优先保证风险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代偿项目达两户以上的项目经理A角应暂停开展除在保项目跟踪以外的所有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补充规定

银保监发〔2018〕1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2日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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