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石政55号)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石政55号)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石政55号)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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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本辖区所有具有城镇常住户籍并与当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基本医保的实施对象。非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职工,初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应具备在申请参保前与本辖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12

个月以上,并同时在该单位已参加本辖区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两个条件。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在我市辖区就业的外国人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基本医保实施对象:

(一)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

(二)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四)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

第五条新建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及账号、财务报表、托管本单位职工人事档案的证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身份证、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劳动合同等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医保登记。

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增工作人员、职工调入、调入本市,职工退休、职工死亡,个人或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数增减和终止基本医保关系手续。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代办机构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第八条常驻外地职工及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保登记时,应同时办理常驻外地或易地安置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外国人在我市工作或就业,凭相关证件办理基本医保登记。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基本医保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三)基本医保费的滞纳金;

(四)基本医保基金的利息;

(五)财政补贴;

(六)依法纳入基本医保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十一条职工基本医保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岗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灵活就业人员以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保费。

市区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

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作为缴费基数。

赞皇县,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根据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基本医保缴费基数及费率的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划分,随着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执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基本医保费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第十五条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第十六条视同缴费年限,按市级统筹前各医保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我市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10年。

第十八条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

年限的,有用人单位的,由退休前所在用人单位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灵活就业人员,应由本人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我市的,其调出地人社部门认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到我市最低缴费年限,且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有接收单位的,参保时由接收单位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没有接收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由本人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破产时,应按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同时,一次性为在职职工缴足1年和为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差额。用人单位因撤销、解散而终止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补缴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及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对不按时参保的,应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段期间,不予补划个人账户,医疗费不予报销。

凡恢复参保的,应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参保后欠缴基本医保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准予报销,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补缴用人单位及个人欠费后,给予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保费,到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由银行代为扣缴。

第五章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同级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二)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三)个人账户的利息。

第二十六条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按本人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下列比例划入:

(一)35周岁以下的为0 5%;

(二)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以下的为1%;

(三)45周岁及以上的为2%。

第二十七条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的6%划入。

市区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以人社局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80%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80%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80%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65%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65%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

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65%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赞皇县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55%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55%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55%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第二十八条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为次年7月1日起。

第二十九条预批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预批的养老金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划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预批退休阶段的个人账户不予变更。

第三十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同级经办机构申报变更个人账户划入基数,自申报次月起予以变更,不予补划申报前的个人账户;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下列费用:

(一)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二)在协议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

(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和职工预缴基本医保费的,由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为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个人账户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丢失的,挂失前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五条职工基本医保关系终止,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职工死亡后,基本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和个人账户清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医保关系自行终止,因所在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办理终止基本医保关系,造成个人账户多划入的部分,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账户清户结算时予以扣回,无法扣回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

第三十八条个人账户当年归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六章统筹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意外伤害保险费后的部分作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由同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条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下列费用:

(一)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

(二)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

(三)急诊抢救病种(共36种)的门诊医疗费;

(四)特殊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反应药物)的门诊医疗费;

(五)甲类传染病的门诊医疗费;

(六)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的门诊医疗费;

(七)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的门诊医疗费;

(八)住院医疗费;

(九)按规定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医疗费。

第四十一条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按病种类别分别管理。

(一)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所就医医疗机构级别划分,其数额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9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就医医疗机构级别划分,其标准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年度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

(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和普通病种共设一个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比例按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支付比例执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年度限额按病种费用水平类别分别确定,费用水平较高的病种为2500元,费用水平较低的病种为1500元。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就高计算,限额不累计。病种数量、认定及年度支付限额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三)急诊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费的支付办法执行,急诊抢救病种目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二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支付办法执行。特殊病种的认定、就医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四)单眼白内障病种门诊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费的支付办法执行;各级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实行限额结算办法,二级医疗机构每例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例2100元。

(五)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职工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首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80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1000元,退休人员为9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起付标准根据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社部门适时调整。

(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在所就医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300元。

(三)职工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住院医疗费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结算时间确定本次住院的结算年度。

(四)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3%,三级医疗机构为80%;10万元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2%,二级医疗机构为89%,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7%,三级医疗机构为84%。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较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高于92%。

(五)职工采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10%(肾透析5%);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5%;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20%,其余部分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有限价的,实行限价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六)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的门诊

和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用药范围等执行。

(七)转往石家庄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4个百分点。

(八)按结算年度计算(结算年度是指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限额为20万元。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可以按《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附件1)的规定办理;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可以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附件2)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职工意外伤害病种医疗费的支付、结算及就医管理办法,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附件3)的规定,通过意外伤害保险途径解决。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筹资标准,视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章就医及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职工基本医保实行协议医疗制度。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承办基本医保医疗、药事服务,应经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查取得职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和药事服务资格,经同级经办机构确定,并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办理计算机联网。

第四十六条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政策及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依法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避免过度医疗。不得无故推诿和滞留就医职工。协议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规范药事服务行为,合理供药。

第四十七条普通病种、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同一家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自然年度一定一年不变。因病情需转诊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由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四十八条职工使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就医,所用药品要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采用诊疗项目要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要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第四十九条参保人员就医,原则上以参保当地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为主,因所住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要转往外地诊治的,按有关规定转诊。转往石家庄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限定在京、津、沪三地三级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第五十条通过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保的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易地就医信息登记备案手续。对灵活就业人员不予办理常驻外地就医备案手续,已办理退休的除外。

第八章医疗费的报销及结算

第五十一条职工在协议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中的个人账户直接结算。

第五十二条职工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病种和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中的个人账户或现金结算;应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记账的医疗费,由同级经办机构负责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结算办法,由各级经办机构制定。

第五十三条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应及时将职工就医购药的相关信息通过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及时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按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应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按95%拨付,其余5%留作基本医保医疗服务和药事服务合同保证金,视考核情况再予拨付。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基本医保费时,同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各级协议医疗机构传输信息,其有缴费义务的职工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协议医疗机构仍应为其建立门诊或住院登记、病历、医疗消费明细等计算机信息,履行基本医保的有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职工诊治急诊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在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报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报销。

第五十六条职工个人垫付的应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由经办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灵活就业人员到经办机构报销的医疗费,拨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银行卡)。

第九章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第五十七条风险调剂金按照《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调剂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有关人员的待遇

第五十八条纳入各级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用人单位的老红军、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按《关于建立完善石家庄市市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的通知》(石组通字〔2003〕124号)执行。

第五十九条纳入各级经办机构管理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医疗待遇,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发〔2006〕3号)执行。划入个人账户的4000元用完后,不设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病种和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规定支付。

第六十条纳入各级经办机构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原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石劳社〔2008〕130号)执行。

第十一章监督和考核

第六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医疗服务、药事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定点协议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对违反定点资格有关规定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基本医保定点资格。

第六十三条经办机构负责对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及时向人社局、财政局报告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用人单位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职工基本医保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章奖惩

第六十五条对认真执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且医保工作成绩突出的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由同级基本医保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具备经济承受能力的企业,可以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基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办法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附件4)执行。

第六十八条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本细则执行之日起,纳入市级统筹的原统筹地区有关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3石家庄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

4石家庄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组织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的职工(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保险人负责按保险协议履行赔付责任的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45周岁以下参保职工每月每人2元、45周岁及以上参保

职工每月每人3元。

投保人根据当月被保险人人数,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提取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向保险人缴纳。被保险人基本医保关系终止后,从次月起不再扣缴和划拨。

第四条按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被保险人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保险人赔付9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由保险人赔付医疗费的限额为20万元。

第五条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赔付范围,按基本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结算年度与基本医保的结算年度一致。

第七条当被保险人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时,保险人通过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施监督管理,被保险人就医应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和病历本就医,协议医疗机构仍应按基本医保的有关规定对其诊疗情况作详细记录,但医疗费需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及复印件、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索赔申请表、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等,经投保人履行手续后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核定赔付数额,并及时予以赔付。

第八条职工参加基本医保,应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从参保下月起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用人单位及职工因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保费,导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按规定从个人账户

中扣缴时,暂停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投保人可根据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与保险人协商,对保险费筹资标准、赔付标准和赔付办法提出调整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如有盈余,经财政部门同意,保险人提取管理费后,结余部分返还投保人,留作下年度使用,或用于支付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费。

第十一条投保人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代扣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及时足额向保险人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有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参保职工意外伤害医疗,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作为被保险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按规定赔付。

第三条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意外伤害主要包括:车祸、中毒、锐(钝)器伤、灼烫、冻伤、雷击、触电、酸碱等液体伤害、野兽或家禽袭击(注射疫苗除外)、碰撞伤、撞击伤、跌倒、坠落伤、坍塌、淹溺、火灾、辐射、爆炸等情形。

第四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年度按医疗保险年度计算(上年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5日)。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后,报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由投保人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提取向保险人缴纳。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含意外伤害的后续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急诊和抢救除外),或在外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由于报案延迟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或外地安置和常驻外地人员在易地医疗机构住院,经保险人认定,符合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相关规定赔付。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从事高风险运动而造成的意外伤害除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由第三方赔付的除外。

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保险人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医疗费两项合计的年度限额,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支付限额,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投保人支付,属

于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保险人支付。超过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部分,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赔付,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由保险人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办法赔付。

第八条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有关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复习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复习题 ——知识竞赛必备软件,提供多媒体和多媒体电脑,!是,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哪些原则? 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2、坚持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 3、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4、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原则; 5、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经办的原则; 6、坚持筹资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 相适应的原则。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六盘水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成年城镇居民。 2、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少年儿童; 3、暂时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

休人员; 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个人)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标准是多少? 1、少年儿童及十八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中小学生家庭(个人)缴纳50元; 2、非从业城镇居民家庭(个人)缴纳100元; 3、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重度残疾的十八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家庭(个人)缴纳10元; 4、“三无”人员家庭(个人)不缴费。 五、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1、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平台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全日制在校学生(含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 工学校)的学生参保,由学校提供其学籍、户籍证明、照片,统一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3、城镇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颁发的《低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六、城镇居民参保后怎样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信息采集人:(签章)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签章)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碳素笔认真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有误。 二、户籍具体地址、家庭住址应填写到街道、社区、楼号、单元号、房间号,暂住地址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暂住证的登记地址。 三、人员类别,共分为三类,参保人对应类别在所属情况□上划“√”: (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填写第1项;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入托儿童和在校学生,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可在完成城镇居民户籍登记后至下一个缴费期前的时间段内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 填写第2项; (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填写第3项; (四)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在第1-3项对应类别所属情况□上划“√”;每项中具备多种情况可复选;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所载明的重度相应等级居民,在第1-3项对应类别所属情况□上划“√”;每项中具备多种情况可复选。 四、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与自身人员类别相关的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暂住证(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照片为近期1吋彩色红底免冠1张。 六、参保人的年龄计算日期截止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浅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社会建设要求。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使人民病有所医。在此,针对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较为全面地分析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讨论。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党和政府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01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6年又启动并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08年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景谷县情况来看,在三年多试点工作中,,参保面不断扩大,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居民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从实际出发确定了缴费标准,2010年统计,全县居民人数3.5万人,参保人数11000人,主要参保人员集中在县城四个社区。每年个人交纳费用和材政补贴共计150万元,每年发生报销费用110万元,处于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状态。在工作中积累了较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只有认真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推进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目前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对策作分析。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县在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基本做到了“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但在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城镇居民参保意识不强 在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程中,一是过分强调政府引导和推动,忽视了增强城镇居民自觉参保的意识;二是基层部门在引导社区居民参保时的宣传不到位;三是实行首诊制和转诊转院制度,导致部分城镇居民和对医疗服务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流程

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流程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和公立幼儿园儿童,由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或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一、个人需提供的参保资料 1、《户口本》原件、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低保、重残人员还需另外提供《大庆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优抚对象须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1份); 二、个人保费缴纳标准 (一)未成年人。普通居民个人缴纳60元,低保、重度残疾居民及优抚对象个人缴纳18元。 (二)成年居民。普通居民个人缴纳378元,低保、重度残疾居民及优抚对象、市政退养家属个人缴纳96元。 三、参保时间 1、城镇居民应在每月的1日—15日之间办理参保缴费

手续。新参保的成年城镇居民和欠费达到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从保费到帐次月1日开始计算半年待遇等待期。 2、城镇居民应在每年的11月1日—15日、12月1日—15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向职工医疗保险的转移:未成年人达到18周岁或低保人员因经济状况好转,具备参加城镇职工或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参保人员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然后办理城镇职工或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参保手续。以自然人身份参加个人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体检。转移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部分保费不进行返还。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3年抵1年,计算为城镇职工或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 3、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能任选一种。 4、每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医疗费用限额为11万元,超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属基本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状问题及研究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一项保险制度。它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其基金筹集是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当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居民医保作为一项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制度覆盖未实现应保尽保。 制度安排的广覆盖不等于现实中的全覆盖。目前很多地区对于是否应该 将灵活就业人员、大学生和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没有明确 规定.导致他们的参保率不高。广大弱势贫困群体经济收入非常微薄,无力 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他们大多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的贫困人员,由于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比较差,获取的经济收入或靠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得到的教助金紧紧能够勉强吃饱饭。但由于没有经济能力加人 医疗保险。无法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居民医保制度统筹层次低。 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 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

大的医疗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导致现有保障水平尚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所以许多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医疗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由于大多数医疗机构存在逐利要求.带来医疗行为不规范.如过度用药、滥检查、乱收费等,造成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暴涨。个别地方还出现医疗机构或个人弄虚作假.违规套取或骗取医保基金问题。此外,部分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缺乏。医疗技术水平低下,妨碍了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 三、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服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及服务体系,政府需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调整完善政策,努力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大学生和进城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他们的特点。要想方设法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增强政策的吸引力。要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资金的补贴力度。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居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努力提高支付水平.在物价及生活水平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高额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成为普通家庭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因而不能将医疗保障标准定得过低,否则,将使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模拟题

[模拟] 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是( )。 A.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5% B.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C.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5% D.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参考答案:B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第2题: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B.个人账户本金利息归个人所有,但不可以继承 C.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D.个人账户的管理由医院负责 参考答案:D A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B项,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C项,不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都可以由个人账户支付。 第3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中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是( )。 A.国有企业职工 B.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C.私人企业雇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因病凭医保卡(或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我院门、急诊就医,并凭我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到药房配药。 二、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门、急诊暂停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以现金方式结算;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病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并告知患者到医保中心及时补办。 三、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几项原则 (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热心为医疗保险患者服务。不行无指征的检查和治疗、重复检查和治疗,不无指征用药、重复用药,不诱导参保人使用高档或贵重药品。 (三)、进行门诊检查应本着梯次原则,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如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 四、医保病历保存要求 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建立门诊、收费明细记录。医保门诊专用处方保存2年,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病历、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保存3年,以供核查。 四、对门急诊、住院药品处方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目录,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之外药品,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出。即优先使用同类“甲”类药品,其次选用“乙”类,经病人同意使用自费项目时,在门诊处方上注明“患者同意使用”字样,并签字认可。 处方必须填写规范,不得缺项。经治医生应严格控制收容医保患者的用药情况、注意控制药品费用比例。 五、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 武汉市医保中心为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减轻其医疗负担特规定了以下病种,在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职工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85%的比例支付: 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⑵、恶性肿瘤放化疗; ⑶、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⑷、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常住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城镇(指乡镇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第三条异地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不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按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及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各级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应按规定,

严格审核以上人员的参保材料,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劳动保障工作站、经办机构受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居民办理首次医保登记后,以后年度仅需办理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和在集中缴费期缴纳医保费,不用再办理参保登记。 第六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 参保人死亡的,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 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八条居民基本医保费由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其中每年每人10元用于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个人或家庭缴费标准如下: (一)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40元;县(市)、矿区为每年每人30元。 (二)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居民,市区为每年每人200元;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为每年每人160元;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为每年每人120元;赞皇县为每年每人80元。 (三)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一级和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由各级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医保区别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医保区别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 具有强制性, 采取以政 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 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 不断完善医疗 保障制度。 1998 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 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 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 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

2007 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高度重视, 统筹规划, 规范引导, 稳步 推进。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 1 、你所说的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是 两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形式。 2 、 各自具有不同的针对性和受众范围 , 城镇职工医保是针对与单位建立了劳 动关系的城镇职工

医保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保费用, 单位缴大头 , 个人缴 小头 ; 而城镇居民医保是国家就城镇无业人员, 城镇低收入家庭 , 建立的基本医疗 保险。 3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的工资, 每月扣缴 ( 一般每月一两百元 ),

民医保的基数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一年缴一次 ( 一般地区一年一百多块钱 ), 二 者在缴费基数上相差很大。 4 、 在保障范围上 , 相差以很大 , 职工医保每年返所缴保险费的 30 左右到个人 账户可以作为门诊费用 , 由职工个人自行支配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乡镇企业的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大额救助金的缴费数额? 大额救助金按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退职人员)各缴纳42元。在职职工按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年度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由单位按每月7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足本年度大额救助金。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的大额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 则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行办法》所称“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低保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城镇居民身份确认的基准日为10月1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含东营市胜利教育中心)中小学阶段学生、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属国有农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和石油大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胜利石油管理局负责胜利油田范围内的职工家属及其子女(中小学阶段学生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代收代缴单位应本着便民的原则设立城镇居民参保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参保点,每个参保点不少于3个工作人员。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的于每年10月底前参保登记,其中,中小学阶段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它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属国有农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和石油大学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四张,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另提供低保证和残疾人证及复印件2份。复印件一份留存参保点,一份上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民政、残联和财政等部门对城镇参保居民进行身份认定,并在各代收代缴单位对参保城镇居民参保身份进行公示。 第三章缴费发证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操作教程剖析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 用户手册二零一四年九月

前言 首先感谢您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管理及业务经办办法等,对参保企、事业单位的数据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功能包括:参保企、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工资变更信息申报、人员变动信息申报等。 对网上申报服务管理系统的合理、有效应用,将能提高参保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需相关信息的申报、接收及日常管理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本手册编写的目的在于让网上申报服务管理系统的使用者能够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及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我们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的使用者认真阅读本手册,并按照本手册中的有关说明正确操作和使用软件,以避免由于误操作而带来的各种不便和损失。 【责任范围】 为了提高可靠性、改进设计和功能,此文档中的信息可能会有所变化,恕不另行通知。 开发商和分销商不对因为使用该软件、用户手册或由于该软件、用户手册中的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本手册内正文文字部分或表格、图片部分中所列举的任何数据资料,仅用于本手册讲述过程需要,均属模拟、演示数据,不作其它用途,开发商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

阅读指南 【手册目标】 本手册是《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的用户手册。手册详细介绍了该系统的操作规程。对于熟悉计算机一般操作的人员来说,通过阅读手册应能掌握该系统的使用方法。 【阅读对象】 本手册是为使用生育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的参保单位编写的。使用者应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在使用该系统之前,应该首先阅读本手册,以避免误操作。【内容简介】 本手册包含如下内容: 第一章:系统概述。概要介绍本系统的功能,以及一些常用的术语、缩略语。第二章:系统运行。详细讲解了本系统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疑难解答。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做了解答。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问答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问答(一) 作者来源浏览发布时间2012-04-19 1.我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成就有哪些,还存在哪些不足? 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民生问题,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年来在建立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我省按照国家部署,加速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并积极进行了对其他社会群体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尝试。1999年以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在我省各地普遍建立,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已经从所有城镇用人单位的职工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已经覆盖了1,900多万人,居于国内前列。特别是从2004年开始,东莞、佛山、中山等地相继开展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验,珠海市实施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到2006年底,上述四个地区的城乡居民参保已达358万人,基本解决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受到群众普遍欢迎。 但是,目前在我省大部分地区,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普遍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这部分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还缺乏制度保障,部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仍是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和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要求,在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迫切需要。因此,各市应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将覆盖范围向城镇居民扩展,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 2.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何重大意义?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居民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风险,有助于解决他们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在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将覆盖范围向城镇居民扩展,是为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关爱我省千家万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民生工程。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密切相关。通过制度保障和政府补助释放了居民医疗需求,扩大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消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 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

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报销政策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报销政策 普通门诊统筹 一、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的签署 1、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到临淄区医疗保险处、各镇(街道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 2、参保人按照就近自愿的原则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签约医疗机构,并按要求签署《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 3、参保人将签署的《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交临淄区医疗保险处或签约医疗机构,由签约医疗机构将参保人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后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由签约医疗机构归档留存。 4、门诊统筹医疗年度签约有效期为两年。 二、临淄辖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共26家) 1、临淄区稷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金茵生活区40号楼) 2、临淄区闻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临淄大道中医院城东医院) 3、临淄区雪宫街道单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号(地址:雪宫街道大顺路93号) 4、临淄区闻韶街道辛东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辛东生活区) 5、临淄区闻韶街道勇士东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勇士东生活区127号) 6、临淄区闻韶街道闻韶北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太公路28号闻韶派出所对面) 7、临淄区雪宫街道雪宫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雪宫路临园生活区东门) 8、临淄区雪宫街道东高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东高居委会) 9、临淄区雪宫街道西高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西高居委会) 10、临淄区雪宫街道桑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桑坡路111号) 11、华能辛店电厂职工医院(地址:临淄区乙烯路369号)

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和范围? 具有渭南市临渭区城镇户籍的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本区上学、生活,且父母有一方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子女);区内城镇集体企业及困难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及区内高校在校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如何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凭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社区或镇劳保所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特殊人员还应提供相应有效证明(低保证、残疾证(二级或以上)、“三无”身份证明、低收入证明、农民工子女其父母一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证明);高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集体参保,居民医保费由学校代收代缴。 四、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怎样设置的?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

五、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有什么规定? 1、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次年缴费期。 2、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限 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缴纳当年医保费用的,从缴费的30天后起(以缴费确认时间为准)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各类用人单位中的退休人员。 无雇工的工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辖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 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救助基金、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组成。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5%缴费,在职职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退休人员不缴费。 (3)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在职职工每人每年4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60元,由社保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中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西宁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8%或4.2%比例缴费(按8%比例缴费建立个人账户,按4.2%比例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银行托收或转账方式。灵活就业人员持《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各营业网点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5)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住院待遇(注:参保缴费之日起12个月内住院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已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上次缴费截止时间3个月内续保缴费,如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视为中断新参保,即再次激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住院待遇,(注:医保住院待遇与连续参保人员一致)。再次缴费是,只能从当前时间开始参保缴费。中断未缴费月不能进行补缴,缴费年限可累计及算。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个人账户的组成 个人账户有个人缴费部分(2%)和单位缴纳划转部分(按参保人员的年龄划转)组成。(2)个人账户的划入 40岁以下单位缴纳部分划入1%,即个人账户比例为:2%+1%=3%; 41岁-50岁单位缴纳部分划入2%,即个人账户比例为2%+2%=4%; 51岁以上单位缴纳部分划入2.5%,即个人账户比例为:2%+2.5%=4.5% 灵活就业人员按8%缴费,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上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为:40岁以下划入3%;41-50岁划入4%;51岁以上划入4.5%。 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4%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结余资金每年按银行同期城镇居民活期存款利率年底予以结息,并入个人账户结转次年。个人账户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转移、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标准 (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四)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为2017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以后每年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 第六条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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