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饰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说明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GB 6675.1-2019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3.15 预期使用 intendeduse 按 照 玩 具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信 息 (使 用 说 明 )的 方 法 使 用 产 品 。
3.16 正常使用 normaluse 按 玩 具 的 操 作 说 明 ,或 按 传 统 或 习 惯 的 、明 显 的 玩 具 玩 耍 方 式 。
注 :仿 真 武 器 应 符 合 公 安 部 相 关 规 定 。
● 运动器材,包括供体重20kg以上儿童使用的轮式溜冰鞋、单排轮滑鞋、滑板等。 ● 鞍座的最大高度大于435 mm 的自行车。 ● 预定用于运动或在公路或公共道路上使用的踏板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 预定用于在公路、公共道路、人行道上行驶的电动车。 ● 预定供在深水区使用的水上运动器材、儿童学习游泳用器具(如游泳坐垫、游泳辅助用具等)。 ● 拼块超过500个的拼图。 ● 除水枪外的使用压缩空气的枪。 ● 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 的弓箭装置。 ● 烟花爆竹,包括非玩具专用火药帽。 ● 带有尖头弹射物的产品和游戏用具,如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等。 ● 功能性教育产品,如电炉、电熨斗或其他在高于 24V 的 额 定 电 压 下 工 作 的 功 能 性 产 品,仅 用 于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1 范围
GB6675 的 本 部 分 规 定 了 玩 具 的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及 其 实 施 与 监 督 、法 律 责 任 等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包 括 机 械 和 物 理 性 能 、易 燃 性 能 、化 学 性 能 、电 气 性 能 、卫 生 要 求 、辐 射 性 能 和 标 识 要 求 。
3.12 伤害 harm 身 体 上 的 损 害 或 给 健 康 带 来 的 其 他 损 害 ,包 括 对 健 康 的 长 期 影 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新增纳入法检目录仿真饰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新增纳入法检目录仿真饰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国质检监函[201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新增纳入法检目录仿真饰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国质检检函[2010]101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联合公告2010年第158号),为了确保2011年1月1日新增纳入法检目录仿真饰品(7117110000、7117190000、7117900000)检验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局要高度重视新增纳入目录仿真饰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主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沟通,争取支持与配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监管措施,确保通关顺畅。
二、对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进口仿真饰品,各局根据进口商提供的符合性声明、产品检测报告等,重点加强安全,卫生、环保、反欺诈项目的检验监管;建立企业档案,掌握进口商信息和货物流向情况,强化企业管理。
三、近期,各局根据近年仿真饰品专项整治及监督抽查掌握的出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结合企业提供的产品符合性声明(须包括产品是否适用于儿童的说明)、产品检测报告等,引入产品风险评估因素,制定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维护贸易的有序进行。
各局集中力量在4月底前,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完成对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出口仿真饰品生产企业分类工作。
四、对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进口仿真饰品按照《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 11887- 2008)第4.3款和《关于禁止使用镉及镉合金材料生产饰品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10]55号)的要求进行检验监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量基准器具管理【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2]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7.02【实施日期】2012.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编号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01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01号省政府委托许可事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24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审批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二)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1.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朔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3.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测员证。
4.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依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和企业概况(原件各1份)。
(二)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文。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5]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1.05【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1月5日深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对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包括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涉及的检测不含快速检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根据抽样检验工作需要确定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以招标方式委托的应当与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及相关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六条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等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安全工程师证
【
安全方面培训讲师应具备 5 年及以上工
了
符合要求
p '
作经验
注:"P”表示符合要求,“F”表示不符合要求
报告编号:WT 199800165
检查内容(A):项目履约服务要求
第 4 页共 II 页
抽检序号
项目要求
现场抽检情况
单项总结
8
D
配备质量方面培训讲师,须常驻项目现场
符合要求
性
质量方面培训讲师须持有注册一级建造
第 I〕页共工l 页
不符合照片: 1. 原项目人员赵一宁持有英国 NEBOSH,替换人员罗璞无英国 NEBOSH;原项目人员王振民持注册一 级建造师证,替换人员张强、张昊均无注册一级建造师
食, 肚境涪训诵哪介韶
钾格证书
工作甲爪
明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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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0分
5分
立及落实程度情况)
培训准备情况
八 。
(综合考虑培训准备程度,培训教材适
rA5 分 口2 分
4分 口1 分
3分 0分
5分
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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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实施情况 (综合考虑培训现场效果、讲解质量,
口5 分 2分
4分 1分
3分 0分
5分
培训工作按计划完成程度)
其他服务情况
5
(综合考虑履约供应商因项目需要给予 r45 分 的技术支持配合程度,月报、总结等阶 2 分
第 9 页共 11 页
抽检序号
项目要求
采购人意见
单项总结
项目团队人员履责情况
I?15 分
(综合考虑项目团队人员配各情况,资 质能力满足项目需求程度)
《仿真饰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说明-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仿真饰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说明-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仿真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说明一、前言根据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下达的《关于组织编制第4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通知》(质检监函[2015]82号)的要求,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负责《仿真饰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编写。
规范编制组在总结了有关仿真饰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经验,并借鉴其他兄弟单位在相关领域进行的监督抽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二、制定原则及依据遵循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突出重点监督的思路。
仿真饰品的相关术语与定义主要参考SN/T 3300-2012《儿童仿真饰品判定指南》进行。
仿真饰品的种类分为耳饰、项饰、手饰、足饰、发饰、服饰、其它等。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按销售额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检验项目突出安全、健康性,确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8480-2012《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中要求的项目,包括镍释放量、铅、砷、镉、汞、铬(六价)、有害元素溶出量等。
检验依据采用最新的相关产品标准进行。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8480 《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作为判定依据;GB/T 19719《首饰镍释放量的测定光谱法》、GB/T 28485《镀层饰品镍释放量的测定磨损和腐蚀模拟法》作为“镍释放量”项目检测依据;GB/T 28021《饰品有害元素的测定光谱法》作为铅、砷、镉、汞、有害元素溶出量项目的检测依据;GB/T 28019《饰品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为“六价铬”项目的检测依据。
抽样方法依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33号令)第三章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编制。
抽查样品数量为4件,其中检验样品数量2件、备样样品数量2件。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授权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
圳)授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25
•【文号】
•【施行日期】2012.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
授权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你局负责筹建的“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国质检科〔2010〕236号)已按要求完成筹建工作并通过了我委组织的评审和验收。
现对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授权。
一、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主要检验产品为体育用品(详细内容见授权证书附表),授权证书编号为:〔2012〕国认监认字(524)号。
二、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应当在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
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的法律责任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承担。
三、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
务,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四、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
五、请自收到本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到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领取授权证书及印章。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2月25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深市监规[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1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10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为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机构,对本市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一般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一般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有计划开展的产品质量常规性监督抽查活动。
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开展的以执法整治为目的的监督抽查活动。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市范围的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制定监督抽查计划、下达监督抽查任务、受理复检、发布监督抽查规范、管理监督抽查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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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
范》编制说明
一、前言
根据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下达的《关于组织编制第4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通知》(质检监函[2015]82号)的要求,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负责《仿真饰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编写。
规范编制组在总结了有关仿真饰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经验,并借鉴其他兄弟单位在相关领域进行的监督抽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二、制定原则及依据
遵循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突出重点监督的思路。
仿真饰品的相关术语与定义主要参考SN/T 3300-2012《儿童仿真饰品判定指南》进行。
仿真饰品的种类分为耳饰、项饰、手饰、足饰、发饰、服饰、其它等。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按销售额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检验项目突出安全、健康性,确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8480-2012《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中要求的项
目,包括镍释放量、铅、砷、镉、汞、铬(六价)、有害元素溶出量等。
检验依据采用最新的相关产品标准进行。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8480 《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作为判定依据;GB/T 19719《首饰镍释放量的测定光谱法》、GB/T 28485《镀层饰品镍释放量的测定磨损和腐蚀模拟法》作为“镍释放量”项目检测依据;GB/T 28021《饰品有害元素的测定光谱法》作为铅、砷、镉、汞、有害元素溶出量项目的检测依据;GB/T 28019《饰品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为“六价铬”项目的检测依据。
抽样方法依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33号令)第三章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编制。
抽查样品数量为4件,其中检验样品数量2件、备样样品数量2件。
当抽查样品的金属部件总重量不足8g时,需多抽取样品至金属部件总质量达到8g,以满足实际检测样品数量的要求。
对于儿童仿真饰品,为了减少样品数量,1件样品用于镍释放量测试,另1件样品在测试完“有害元素溶出量”后再进行有害元素总量测试。
判定原则:区分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性质,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及不合格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三、编制过程
编制过程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质检监函[2014]71号)要求进行。
具体编制过程如下:
(1) 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
督司下达编制任务;
(2)形成规范编制组。
编制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规范编写指南》编制规范草案,经认真研讨、修改后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
(3)广泛征求意见。
主编单位通过在本单位网上向
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有针对性地向行业有关质检
机构、相关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生产企业等单位
发送电子邮件,进行征求意见。
(4)收集征求意见,编制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
(6)整理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评审。
《仿真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组
201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