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案件管理办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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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国X建设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2019年月日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自年月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结合中国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代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进入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案件,或者可能引发诉讼、仲裁案件的争议事项。

第四条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处置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维护合法权益优先、兼顾成本效益和专业化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起草、修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二)承办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三)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组织研究、论证,提出应对策略或意见、建议;(四)指导、协调和督办各下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置工作;(五)按规定向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报送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六)组织总结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向下属单位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七)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二级单位和代管单位的法律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承办法律纠纷案件;(二)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定期报送法律纠纷案件统计情况;(三)总结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四)组织总结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五)上级单位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与个案处置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落实法律部门提出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第八条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中铝建设全局统筹谋划,定期听取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情况的汇报,对重点难点问题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并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人员、机构和经费等保障。

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一、概述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各类法律案件的处置流程,提高公司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法律案件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公司合同纠纷;2、公司知识产权侵权;3、公司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纠纷;4、公司所涉及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等法律纠纷。

三、公司法律案件管理流程1、法律事务部门接案当公司内出现法律纠纷时,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进行负责,并进行案件登记和备案工作,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初步调查专门工作人员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包括对案件的事实核查、证据收集和背景信息梳理等工作,以便更好地评估案件的风险并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3、风险评估经过初步调查后,专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案件的影响、风险和后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4、案件处置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公司政策法规的规定,专门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如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对案件进行处理,以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和经济效益。

5、案件结案经过处理后,案件应当结案,并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备案和归档工作,备案和归档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以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隐私。

四、责任追究公司员工在法律案件管理中,如有管理不当、不履行职责、不合规行为等情况,将会受到公司的追究,包括撤职、降职等行政处罚,并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接受刑事追究。

五、总结公司法律案件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提高公司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案件管理办法,制定科学严谨的法律流程,以确保公司法律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规范纠纷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公司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重大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对非重大案件实行统计管理。

第四条公司法律合约部是公司的案件管理部门,成员单位法律事务职责所在的部门为本单位的案件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考核成员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直接处理或指派成员单位处理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

第六条成员单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案件管理工作,处理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及公司案件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七条同一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密切配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及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挽回案件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有义务防止案件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排查诉讼风险,避免同类纠纷重复发生。

第二章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处理第十二条公司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由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应在收案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四条公司或成员单位欲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填写《拟诉案件申请表》,报公司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或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拟诉案件申请表》应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工程项目概况、纠纷情况、诉讼风险分析、是否外聘律师。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模版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模版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我司的案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案件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公正和效率,本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我司的案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案件受理和登记第二条案件受理1. 我司接受各类案件的受理,不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其他类型案件,均按照法律规定受理。

2. 案件受理时,接待员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案件基本情况,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3.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接待员应当在受理登记簿中进行详细登记,并提供受理凭证给当事人。

第三条案件登记1. 案件登记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在接到受理登记簿后的24小时内,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完成案件登记并生成案件编号。

2. 案件登记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性质、案件来源、受理时间、处理人员等。

第三章案件审理第四条案件分配1. 案件分配由案件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案件特点和工作量进行合理分配。

2. 案件分配应当考虑到审判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负荷,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理。

第五条审理程序1. 审理程序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包括起诉、举证、辩论、判决等。

2. 审理程序中,应当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庭审过程的记录和监督。

第四章案件结案和归档第六条案件结案1. 审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结案,并向当事人发放结案通知书。

2. 结案应当以法律依据为准,确保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案件归档1. 结案后的案件,应当归档保存,以备复查和查询。

2. 案件归档应当按照归档分类和编号,便于管理和检索。

第五章案件管理评估第八条案件管理评估1.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我司的案件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案件处理结果等。

2. 案件管理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促进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第九条案件管理改进1.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管理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XX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及时、高效、科学的处理诉讼案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公司造成的合规风险、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商事、劳动法律纠纷,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审慎控制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尽量避免被动诉讼的发生。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全资子公司处理诉讼案件适用本办法,控股子公司处理诉讼案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部门职责第五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全面统筹部署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工作。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应当重视总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法律风险防范意见,及时要求相关部门完善相关经营管理制度或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相关研究、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就诉讼案件组织合规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开展研判工作,形成应对措施或方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完善。

(二)就处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与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模式、合规管理等方面相关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意见,并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总法律顾问的年度述职内容。

(三)结合法律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研究、确定代理律师选聘方案,统筹推进选聘工作。

(四)组织合规部督促并支持代理律师工作,积极会同代理律师开展有关工作,准确掌控案件处理进程。

(五)审核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同及法律文件。

(六)监管部门或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二)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三)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四)涉外经济案件;(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三)收费合理、公道;(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集团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集团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纠纷管理,严格处理纠纷案件,细化纠纷处理流程,维护**集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集团下属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子分公司、生产基地、办事处),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纠纷案件是指集团本部、集团下属各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政府机构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劳动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纠纷。

第四条非诉事务是指尚未形成诉讼、仲裁案件的其他纠纷,收发律师函、法务函、催款函、调查函及与法院、仲裁委、政府机构往来的对公司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务。

第二章纠纷案件处理流程第五条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由集团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设立法务员的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处理本单位纠纷事务的前期工作,并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收到以公司为主体的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的,包括但不限于传票、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判决、裁定、决定等,应妥善保管,并于收到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并同时移交书面文件。

第七条各单位应自纠纷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指派专人或专项小组配合、协助集团法律事务部处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各单位经营过程中发生经济、劳动纠纷或预期将要发生的,应及时向集团法律事务部提交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由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对是否提交诉讼、仲裁程序或非诉程序给予指示。

第九条各单位书面报告后附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背景情况;2、证据材料;3、各单位处理意见;4、其他必须材料。

第十条涉及各单位起诉对方的,各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共同研究案情,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报主管领导批示,以备诉讼、仲裁。

第十一条非诉事务需要由集团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务函、律师函、沟通函的,应于出具日期前3日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并依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纠纷案件的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公司的权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的,有义务及时向各单位及集团法律事务部报告。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案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2)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 (3)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 (4)第五章档案管理 (6)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7)第七章问责与考核 (7)第八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限非司法/仲裁机关主持下)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本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第五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律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司的法律部门为法务部。

第六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四)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五)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六)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如有)做好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七)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合同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八)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公司案件纠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案件纠纷的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案件纠纷。

第三条公司案件纠纷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纠纷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高效及时:及时处理案件纠纷,确保公司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案件纠纷的总体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公司案件纠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案件纠纷。

(三)对公司案件纠纷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法务部门负责公司案件纠纷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一)对案件纠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纠纷类型和处理程序。

(二)组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

(三)起草、审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四)向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汇报案件处理情况。

第七条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应积极配合案件纠纷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三章纠纷处理程序第八条案件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法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法务部门对案件纠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纠纷类型和处理程序。

第十条案件纠纷处理程序如下:(一)调解:法务部门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二)仲裁: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

(三)诉讼:仲裁或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案件纠纷处理过程中,法务部门应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第四章纠纷处理结果第十二条案件纠纷处理结束后,法务部门应及时向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案件纠纷处理结果应公开透明,对涉及公司机密的案件,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案件纠纷处理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评估,对工作失误或故意拖延处理案件纠纷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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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第四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2、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3、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4、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5、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6、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7、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1、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2、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3、负責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4、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5、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6、负贲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7、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8、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

对于重大案件,法务部应报有关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1、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2、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单个劳动纠纷案件除外;3、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4、法务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务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九条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务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务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务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法务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及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

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务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报 CEO,由 CEO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个工作日(凡涉及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法务部。

法务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3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务部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确定起诉后,由法务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

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7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务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法务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务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务部。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务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7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法务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

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务部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二条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务部。

法务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务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二十六条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法务部咨询,由法务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务部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务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非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20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法务部。

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二十九条法务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务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的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法务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并在检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法务部应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并限期整改。

第七章问责与考核第三十二条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2、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3、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4、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5、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案件情况的;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略)二、《拟起诉案件审批表》(略)二、《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略)四、《拟上诉案件审批表》(略)我国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第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第四、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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