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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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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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陕教高办〔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按照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23〕2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与管理(一)明确专业定位。

各有关高校要主动对接国家、行业和陕西“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积极参与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按照“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设置专业,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部属高校要结合“双一流”建设、高水平学科专业,举办“少而优、小而精”的高层次学历继续教育。

省属本科高校、成人高校等要聚焦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设置的专业要服务区域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

职业院校要结合自身优质特色专业(群)建设,围绕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一老一小”、体育等现代服务业领域设置专业。

高校设置继续教育国控专业须在本校全日制国控专业范围内设置,并获得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医学类、教育类专业由省教育厅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他国控专业的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请各申报高校自行完整出具。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教育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2021年11月8日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全国高校法治工作会议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及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的根本遵循。

各地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加强高校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动高校法治建设实践,增强抓好法治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进内部治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深刻认识新形势新变化对高校法治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清醒认识学校法治工作的现状、短板、要求和任务,切实把依法治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融入教育管理全过程、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陕教〔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有关普通高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现将《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请各市(区)教育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区域内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并督促做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教育厅2023年10月19日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为做好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以下简称“职教单招”)报名及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及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条件(一)申请在陕报名参加职教单招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3.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三校生”)毕业生;4.截至职教单招当年,按照在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学制完成学业,即从第一学期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5.截至职教单招当年8月31日,本人户籍应在陕且满3年。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
的意见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4〕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技工教育的管理。

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二)严格规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和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审批。

(三)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设立,由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严格按照《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134号)规定执行。

(六)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结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

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

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近期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并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规定》的印发实施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高校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研讨,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缩水”不“跑偏”。

二、增强防控意识。

各高校要完善办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招生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管控措施,有效发挥主体作用,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梳理和排查自身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严肃规范整改,清理所有不规范的办学项目,优化办学形式和管理模式,切实消除风险隐患,并将继续教育办学风险隐患排查作为常规工作纳入高校工作考核。

三、严格自查整改。

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对照《规定》开展非学历教育检查整改工作(检查整改清单可参考附件2),坚持从严从实落实要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妥善处理问题(包括遗留问题),切实做到改到位、改彻底。

整改工作结束后,上报省教育厅确认。

在整改结果确认前,高校全面停止与校外机构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

省教育厅将对整改期间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的,取消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8•【字号】陕教高办〔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改革提高高等继续教育质量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9号)、《陕西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9〕8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高办〔2020〕3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加强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高校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一)提升思想认识。

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为目标,自觉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适应人民群众高质量、多样化学习需求,着力培养职业型、技术型、创新型高素质人才。

(二)树立责任意识。

高校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严禁主办高校转移或下放办学自主权。

各高校要制定、修订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将继续教育作为本校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和党政议事日程,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依法管理,认真履行好主体责任,确保办学行为规范、有序、健康。

(三)形成责任机制。

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继续教育专门组织机构负责教学管理、人员管理、经费管理等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质量管理机制,学校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全校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挂钩。

二、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一)规范招生管理1. 严格规范招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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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陕教生[2012]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4.18
【实施日期】2012.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陕教生〔2012〕8号)
各成人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成人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在籍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可允许转学:
1.因学校招生规模小,无法开班的;
2.因工作变动、单位搬迁,就读地不方便学习的;
3.确有疾病等特殊困难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的。

二、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1.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2.在不同层次、不同学制和不同学习形式之间的;
3.由文科类专业转理科类专业(文理兼招除外)的;
4.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
5.应予退学的;
6. 在同市区内院校就读的。

三、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转入学校在《陕西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字盖章后报省教育厅办理审批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学校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转学事宜,由处务会议研究确定审批意见。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办理,即每年元月和7月的最后一个星期集中办理。

4. 学生转学手续由转出转入学校到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办理,个人来办理手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书面申请;
2.省招生办录生名单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3. 学生课程成绩单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
4.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陕西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

五、填表要求:
1. 表格填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填写;
2. 学校转出(转入)意见栏负责人签字必须由学校分管此项工作的院级领导签字,不得用私章盖印代替;
3. 转出(转入)学校意见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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