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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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为建立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一些企业和行业也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为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6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首先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本地区、本部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计划和方案,应报劳动部备案。

我们收集整理了一批国内外补充养老保险有关材料,现附后,供实践中研究参考。

附件:一、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二、上海某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三、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四、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五、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一、实施主体和条件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纳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照本规程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第三条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和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基金征收、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工作。

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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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1. 引言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的顺利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本经办业务规程,明确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经办业务流程2.1 参保登记1.办理参保登记的对象包括在职人员和已退休人员。

2.在职人员的参保登记流程如下:–雇主代办:雇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员工名单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参保登记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参保登记。

–个人自助办理:个人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参保登记表进行登记。

3.已退休人员的参保登记流程如下:–个人自助办理:已退休人员本人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参保登记表进行登记。

2.2 缴费办理1.缴费对象为在职人员和雇主。

2.雇主缴费流程如下:–雇主根据员工的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3.在职人员缴费流程如下:–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在工资中直接扣除并代办缴纳。

–个人自助缴费:在职人员可以选择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缴费申请表进行缴费。

2.3 待遇发放1.已退休人员的待遇发放流程如下:–已退休人员申请待遇发放,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个人的缴费记录和退休时的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出待遇金额。

–待遇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发放给已退休人员。

2.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的流程如下:–残疾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个人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出待遇金额。

–待遇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发放给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 经办业务规范3.1 服务质量要求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确保办理业务的公正、公平、及时。

省直企业养老保险流程

省直企业养老保险流程

辽宁省省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须知时间:2010-1-14 11:20:52 信息来源:访问量为:452社会保险登记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凡是符合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条件的企业,必须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直企业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动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㈠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㈢《税务登记证》副本;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㈤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经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述㈠项证件,除携带原件外还需提供复印件(A4纸)一套,作为存档资料备查。

省直企业处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和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证明,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成建制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况时,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企业申请注销的报告;(二)注销通知书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有关法律文书、有关部门的注销证明等;(三)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或撤消的有关文件、(四)《社会保险登记证》。

年度验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年度验证制度,每年3-6月进行年度验证工作并同步进行下一年度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参保单位需填写《省直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一)工商年检资料(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三)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职工工资发放表的原件;(四)企业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京人社居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2﹞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社保所”)具体经办,村(居)委员会协助办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管理、保险金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稽核与内控管理、生存认证及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经办机构的职责(一)市、区(县)级经办机构设置收缴岗、支付岗、审核岗、财务岗、统计岗、档案管理岗、信息系统管理岗、稽核内控岗及需要设立的相关岗位。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一、保险参保规定1.参保资格:参保人员必须是企业职工,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员工。

2.参保手续:员工需要填写《参保登记表》,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件复印件。

3.缴费方式: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用,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每月由企业代扣个人部分,并按月上交至社会保险机构。

二、保险待遇申领操作1.申领条件:员工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申请方式:员工可以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窗口申请,也可以通过企业提供的网上申请系统进行申请。

4.申请办理时限:员工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社会保险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并将待遇发放至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保险待遇调整操作1.调整时机:国家每年都会对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企业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及时对员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2.调整幅度:保险待遇调整幅度由国家决定,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3.通知方式:企业需要通过内部公告、公示栏等方式将保险待遇调整信息通知员工。

四、保险费用筹集操作1.缴费收取:企业每月按时收取员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按时上交至社会保险机构。

2.缴费核算:企业需要建立保险费用缴纳核算制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用的准确缴纳和核算。

3.缴费追缴:如员工有缴费拖欠情况,企业应及时进行追缴,并通过内部通知员工补缴相关费用。

五、保险基金管理操作1.基金收益管理:企业需要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科学的投资运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基金支出管理:企业需要根据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及时支付员工应得的保险待遇。

3.基金结余处理:保险基金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可以投资于企业发展或投资于其他收益稳定的项目。

通过制定和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企业养老保险相关的业务操作,提高保险经办效率,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同时,规程的执行还可以提高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参保登记 .. (6)第三章申报核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征缴管理 (30)第五章账户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第六章关系转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待遇核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待遇支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退管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第十章基金财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第十一章统计信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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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一)参保登记管理1、[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参保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书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或事转企单位提供原参保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参保,结合工商登记级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在市级以上工商登记的,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

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之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分配单位社保编号并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处理,建立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在《单位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向用人单位打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参保变更]参保单位发生以下变化情况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变更手续:(一)、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二)、参保单位因为某种原因暂停缴费与恢复缴费的;(三)企业重组,吸收合并其他参保或未参保单位的。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一)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二)《社会保险登记证》;(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变更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变更处理。

在《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打印参保变更记载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上。

3、[单位参保注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注销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三)、单位跨统筹范围转出或统筹范围内异地转出的;(四)、企业被合并、兼并的。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注销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注销处理。

复核后,在《单位参保注销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并封存,核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4、个人参保。

以个体人员身份新参保的人员,应到市养老保险中心填写《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注册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A、居民身份证;B、户口薄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C、本人档案材料(指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工而未参保的人员)。

经审核批准参保时间后,办理个体参保手续。

(二)缴费核定管理缴费核定包括缴费人员增加核定,缴费人员减少核定,缴费申报核定等环节。

1、缴费人员增加核定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参保,参保单位新招或调入职工,参保人员因参军、失业和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缴费核定环节应为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手续。

要求参保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个人填报《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身份证件;(2)职工档案;(3)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4)视同缴费年认定相关证明;(5)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6)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对上述资料审核准确无误后,确定并记录缴费人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送至帐户管理环节建立或续记个人帐户。

2、缴费人员减少核定缴费人员调出、辞职或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终止缴费;因参军、失业或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缴费核定环节应及时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变更表》转出人员需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调出”:身份证、调令、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证明等;(2)“辞职”: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3)“退休”:身份证、离退休(职)审批表;(4)“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5)“出国(境)定居”:出国(境)定居及户口注销等证明;(6)“参军”:征兵机关证明(如入伍通知单)等。

对上述相关资料审核确认齐全后,通知帐户管理、征缴、待遇审核等环节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根据相关环节反馈的信息,记录缴费中断或终止的类型、日期、原因等。

3、缴费基数核定对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要求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1)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或《劳动工资统计月报表》;(2)《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核对有关资料,计算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

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出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对未按现定申报的缴费单位,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三)个人帐户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包括建帐与记帐、转入、转出、中断和恢复、帐户一次性支付计算、对帐等环节。

1、建帐与记帐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时,帐户管理环节应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注册表》为每位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记帐环节。

根据财务管理环节确认的到帐信息,记载个人帐户当期实际记帐额;所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时间顺序和规定的个人帐户比例分配记帐。

2、转入接收异地参保人员转入的,缴费核定环节为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核定手续后,帐户管理环节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转入手续。

并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同时财务管理环节应向财政基金管理专户查询并确认转入基金到帐后,记帐环节才能根据有关信息续记个人帐户。

3、转出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户管理环节接到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A、身份证;B、《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C、调令或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信函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

缴费核定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

对有欠费的,要求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缴欠费。

经审核无误后,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报分管财务基金的领导签署意见后,送财务管理环节,财务管理环节将转出基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保机构专户后,帐户管理环节注销其个人帐户,同时通知缴费核定环节减少核定。

从参保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办法参照企业养老保险执行。

如转入地没有实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封存其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继续计息。

4、中断和恢复(1)缴费人员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转出、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终止缴费,或因被判徒刑、参军、失业等到中断缴费,帐户管理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递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变更表》等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查询单》,封存个人帐户。

(2)参保人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缴费人员增加信息,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的信息,恢复记录个人帐户。

5、计息(1)年未计息与结转,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实际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

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2)年内结息。

对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缴费核定,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有关信息,计算个人帐户记帐额的利息。

6、对帐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应在4月底以前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参保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应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对帐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缴费票据。

根据参保单位或缴费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与个人帐户记载情况进行核对,对确需进行调整的,应与缴费核定环节和征缴环节复核后予以修改,并将结果通知单位和个人。

7、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对缴费人员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帐户管理环节应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确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将其传递给待遇审核环节审核后,送分管领导签批,基金财务环节支付待遇后,注销其帐户。

(四)待遇计发审核管理待遇审核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其他待遇审核等环节。

1、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审核对符合法定正常离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应首先提出申请,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业务科办理批准退休(职)通知书;缴费核定环节凭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职)的通知办理缴费人数减少手续;待遇核定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有关信息,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放《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批表》,并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待遇审核环节要对申报人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现行待遇计发办法计算相关待遇。

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后,记录参保离退休(职)人员信息,建立离退休人员档案,并按批准退休待遇的执行时间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2、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依据所建立的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信息逐人填写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批表,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形成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台帐,并将待遇调整人员花名册传送给待遇支付环节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核申请。

待遇审核环节应予复核,并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待遇审核环节对有关资料进行重核后,要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同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

3、一次性待遇审核对缴费人员缴费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待遇审核环节应为其办理一次性待遇审核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明和资料:A、身份证件;B、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C、死亡的,提供医院、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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