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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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面签指引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面签指引

附件1: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面签工作指引
一、存放同业账户面签指引:
⏹投融资性账户
(一)同业条线部门发起申请,由同业金融部负责人审批后,统一提交《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审批表》,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账户监督岗在存放同业账户开户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上填列各项内容,准备各证照资料复印件并发起用印申请。

(二)根据开户银行的要求配合面签
1、运营管理部向办公室提交面签需求,办公室根据领导工作日程安排面签时间,由同业条线与开户银行协调确认面签时间,。

2、运营管理部账户监督岗验证开户银行两名工作人员身份后,会同办公室专人陪同其至本行有权人处办理面签。

3、运营管理部账户监督岗陪同开户银行工作人员至本行基础资料原件的保管部门见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信用代码证(行政保卫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开户许可证(营业部)。

4、运营管理部账户监督岗陪同开户银行工作人员至办公室办理公章用印,预留财务印鉴用印由运营管理部完成。

第2-4项可按实际情况调整时间顺序。

⏹结算性账户
结算性账户由账户使用部门或分支机构提交《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审批表》,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总行级账户由运营管。

银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亟待规范操作

银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亟待规范操作

银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亟待规范操作摘要:近年来,人民银行对于银行同业结算账户相继下发过相关通知,使得同业结算业务逐步走向规范,并且采购返还非标资产的方式、信贷优惠、财务处理、产品设计不精准等多种现象有效得到整改,并且还加大了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在开办、使用银行间同业结算帐户办理投融资业务时,仍存在违规和紊乱的情况,需加强银行间同业结算账目管理规范,银行同业结算账户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整治行动同业投融资乱像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关键词:银行同业账户结算;管理措施;规范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同业银行的结算账户应按照专户管理要求方法,用于做代理人的现金解决缴费,同业存款、投资等,全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同业银行账户的管理,依法查处违规开立同业存单、同业理财、委托贷款等业务,并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存管制度,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应当采取停止发放、终止开户、改革提升等多种措施,提高防风险的意识[1]。

一、银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办理同业存款不使方式不适用国内流通货币进行结算账户现阶段,由于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申请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受一级法人机构授权、面签程序等条件限制,部分国有大行的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并不是利用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本行机构办理同业存款业务,而是由存入方为存出方开立内部账户,过渡资金后开具存款证实书或者将资金挂在内部账户下,根据签署的同业存款协议期限到期后,存入方付清本金及利息[2].(二)存入方不审核存出方开户资料及开户意愿由于不使用同业结算账户办理同业存款业务,存入方作为开户行规避监管要求,不审核、留存存出方的开户申请资料,从而降低开户审核要求,存入方无须按要求审查其一级法人机构的授权情况。

关于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

关于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

关于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一、同业账户开户的基本程序在开立同业账户之前,首先需要确保客户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具有开立同业账户的资质;其次需要对客户进行审核,包括查看其企业资质、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最后需要进行合同签订和账户开立手续。

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进行信用额度的审批,设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

二、同业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同业账户管理中,应该始终遵循“知客户、慎开户、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在开立同业账户之前要充分了解客户的情况,慎重对待开户申请,严格管理开户后的资金动向和业务合作。

三、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是保障金融机构自身利益和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机构在同业合作中面临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

四、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客户准入管理:对客户的身份、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审核,确保客户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具有开立同业账户的资质。

2. 开户程序:制定规范的开户程序,包括客户申请、银行审核、合同签订、账户开立等环节,确保开户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3. 信用额度审批:对客户进行信用额度的审批,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资金需求,设定相应的信用额度,并建立灵活的调整机制。

4. 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监管制度,通过风险预警、限额控制等方式,监控同业账户的资金动向,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5. 业务合作管理:对同业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业务需求,明确合作范围和方式,规范业务合作流程。

6. 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全面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内控制度、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风险应急预案等,有效降低业务风险。

五、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的操作实施在制定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之后,需要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主要可通过以下手段来实施:1. 培训和宣传:对银行员工进行相关制度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同业账户开户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5号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发[2014]14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等法律和监管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我行为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或我行在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外汇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可分为结算- 1 -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五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放业务管理第六条结算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我行各营业机构均有权受理。

异地(跨市县)开立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的,应报经分行会计运营部批准后由分行营业部受理,支行及二级支行均不得受理。

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只能在各一级分行营业部办理,支行及二级支行均不得受理。

第七条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只能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

同业结算账户培训课件

同业结算账户培训课件

同业结算账户培训课件同业结算账户培训课件一、引言同业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和结算的账户。

在金融行业中,同业结算账户的使用非常广泛,对于银行的日常运营和风险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同业结算账户的基本概念、功能以及操作流程,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二、同业结算账户的定义与功能同业结算账户是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和结算的账户。

它的主要功能包括资金调拨、资金结算、利息结算和风险管理。

通过同业结算账户,银行可以方便地进行资金调度,满足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同时,通过同业结算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可以减少资金流动的时间和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此外,同业结算账户还可以用于利息结算,确保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得到及时和准确的处理;最后,同业结算账户还可以用于风险管理,通过对账户余额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三、同业结算账户的操作流程1. 开设同业结算账户开设同业结算账户需要银行向央行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央行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银行的资信状况和业务需求来决定是否批准开设账户。

2. 资金调拨资金调拨是同业结算账户的核心操作之一。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通过同业结算账户向其他银行调拨资金。

资金调拨可以是单笔交易,也可以是定期或不定期的批量交易。

在进行资金调拨时,银行需要注意控制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3. 资金结算资金结算是同业结算账户的另一个重要功能。

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结算时,可以通过同业结算账户进行资金划拨。

资金结算可以是单笔交易,也可以是批量交易。

在进行资金结算时,银行需要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出现错误和延误。

4. 利息结算利息结算是同业结算账户的一项附加功能。

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通常会产生利息收入或支出。

通过同业结算账户,银行可以及时和准确地结算利息,确保借贷关系的正常运作。

在进行利息结算时,银行需要根据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来计算利息,并将其从同业结算账户中划拨。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存款银行是指申请在他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为他行在本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我行角色的不同,分为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两类。

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存放账户)是指他行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存放同业账户)是指我行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涉及总行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资金营运中心、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及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相关工作。

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作为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牵头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分支机构做好同业存放账户的管理。

(三)协助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全行(含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下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

(四)负责组织回复其他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出的查询开户请求。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全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一)全面掌握全行在其他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情况,建立存放同业账户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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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
(一)存款银行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账户管理 协议的约定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和 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三)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与存款银行及时对 账。存款银行收到对账单或者对账信息后,应当 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
四、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
开户银行:对2014 年5 月31 日前为其他银行机 构开立的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全面自查, 按照《通知》规定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 求,逐户进行清理核实。对2014年5 月31 日之 后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 户,应按规定予以规范。对不符合《通知》规 定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二、切实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
(四)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久悬管理制度。因 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 撤销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 时间超过5 年的,应当销户。 (五)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对于不 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 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六)开户银行应当加强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使 用情况的监测,对账户使用存在可疑情形的,应 当及时联系存款银行进行核实,并在2 个工作日内 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
存款银行:应对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 账户进行清理规范。 对二级分行在其他银行开立的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 账户,应按照确有需要原则严格控制。 对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已经在其他银行开立的投融资 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者异地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 户,应予以销户;对因有业务尚未结清等原因确需暂 时保留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逐户说明原因及业务 结清时限,并于相关业务结清后予以销户;账户保留 期间,该账户只办理未结清的存量业务,不得办理新 增业务。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五)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 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 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 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 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 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 原件。开户银行应当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 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四)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 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 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 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 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 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 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三)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 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 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 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 经办人员等。 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 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 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 前将有关情况报告一级法人。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一)本通知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 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 存款账户。 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 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 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指用于同业存款(结 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理。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六)开户银行应当提高对同业开户的审核要求,采取多 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 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执行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面签制度 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 认真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 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至少采取2种方 式) 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 商注册地的地址 (七)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 息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三、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
各银行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银行及分支机 构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专项管理 制度,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集中管理: (一)建立健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内部授权 制度。 (二)严格同业业务的分级办理制度。 (三)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预警监测。 (四)强化银行内控管理。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相关制度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 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4〕 178号)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二、切实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 三、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 四、对存量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 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除开立基本存款 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 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 的,可以异地开立。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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