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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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习题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习题

《国际税收》习题集财政金融学院课程组2011年9月修订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一、选择题。

1、对跨国纳税人来自非居住国出租和使用不动产的所得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约束性规范是依据()。

A、不动产所有者国籍B、不动产租赁者国籍C、不动产继承者国籍D、不动产坐落地标准2、对于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居民身份的跨国自然人的判定,税收协定所规定的顺序标准中,第一位的标准是()。

A.重要利益中心B.习惯性居所C.永久性住所D.国籍4、根据两大税收协定范本的精神,如果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的两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发生冲突,则应根据()来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

A.注册地标准B.常设机构标准C.选举权控制标准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5、重复征税有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二者的区别主要在()。

A、课税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B、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C、税源是否具有同一性D、税基是否具有同一性6、对于经营所得,国际范本主张以()来最终确定由地域管辖权相互冲突造成的重复征税。

A、居住国标准B、非居住国标准C、交易地点标准D、常设机构标准7、最主要、最常见的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主要是()A、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B、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C、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D、以上三种都是8、通常采用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A、扣除法B、减免法C、免税法D、抵免法9、在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只能减轻而不能消除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A、扣除法B、减免法C、免税法D、抵免法10、免税法在实行累进所得税的国家主要有两种具体做法()A、全部免税法B、部分免税法C、累进免税法D、累退免税法11、抵免法的两种具体运作形式是()A、单边抵免法B、双边抵免法C、直接抵免法D、间接抵免法12、在发达国家中,对税收饶让一直持反对态度的是()A、英国B、美国C、日本D、丹麦13、上题所述国家不给予税收饶让的原因是()。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假设P为A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 境内所得500万美元,来源于B国所得50万美元和C国 所得100万美元。A国税率为40%,B国税率为50%,C 国税率为30%。P基于如上所得向B国缴纳所得税25万 美元,向C国缴纳所得税30万美元。在A国实行分国限 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税额过程如下: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 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 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 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
从经济角度上看。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结 果,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从事跨 国经济活动的人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 人员的正当流动、交往。正是鉴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上述危 害性,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和消除。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 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的特征
1. 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同时 行使征税权;
2. 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即两个国家对同 一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
M公司向B国缴纳税款额 = 500万美元×30% = 150万美元
P公司从M公司获取股息 = (500万美元-150万美元)×50% = 175万美 元
该项股息分担M公司所得税额 = 150万美元×175万美元/(500万美元150万美元)= 75万美元
P公司由M公司获取的所得额 = 175万美元+75万美元 =250万美元

国际税收知识点 (2)

国际税收知识点 (2)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法律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长期性住所(permanent home)(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3)习惯性住所(habitual abode)(4)国籍(nationality)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如果两个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发生冲突,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完全)·抵免法(完全)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抵免限额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普通抵免。

即规定居住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超限抵免额一般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计算题)21(分国抵免和综合抵免)--重点看·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1200×50%)×(100+100)/1200 100万元•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100万元•实际抵免额100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500万元(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50万元•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40万元•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2.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一、国际重复(叠)征税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界定国际双重征税(多重征税)是指几个独立的征税权力(尤其是几个独立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征收同一税种。

[德]道恩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对同一所得征收的结果。

[美]比歇尔/费恩斯莱伯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OECD)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高尔森)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家重叠征税或称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层征税,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应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廖益新)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产生的原因不同复:管辖权的直接冲突;叠:税制结构导致管辖权重叠。

纳税主体不同复:同一纳税主体;叠:不同纳税主体.其他方面的诸多差异复: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自然人,而与公司无关;税种上可能只涉及同一税种。

叠:既有国内、又有国际重叠,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

税种上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

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划分征税权免税法与抵免法扣除法与减税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也称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

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为无条件免税或完全免税,这无异于仅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所得或财产免税,是为有条件免税或部分免税。

免税的条件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的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自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不给予免税;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分公司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国外企业的股息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案例4:
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 准,但有差异。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 人为甲国居民,甲国公民离开甲国满180天的为甲国非居民。 乙国税法则规定,凡在乙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乙国居民, 否则为乙国非居民。 甲国某个人离开甲国去乙国从事经营活动,在乙国居住150天 并取得一笔收入,乙国政府因他在乙国居住150天,超过90 天规定而判定他为乙国居民,甲国因他离开甲国只有150天, 不满180天而判定他为甲国居民。 这样,由于甲乙两国对居民居住时间标准规定的内涵不同(时 间长短不同),双方国家都认为它是本国居民而要对其行使 居民管辖权征税,就产生了居民管辖权之间的重叠,导致了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二)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税制原因:各国普遍征收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经济原因:跨国公司控股关系的发达

四、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有碍资源的最优配置 影响国家的税收利益 不利于国际交往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
duplicate taxation,又称为双重征税,是指对同 一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纳税人的 同一物品(征税对象或税源)作两次以上的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
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 地区。

二、重复征税的类型 法律性重复征税(legal duplicate t、乙两国都采取居民管辖权,但居民身份认定 标准不同(甲国住所标准,乙国1年时间标准)。 张先生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 乙国工作了一年。 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张先生为本国居民,而乙 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张先生在本年度内属于 本国的居民。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 的居民,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产 生了对张先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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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不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 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二、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一)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课税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 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 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 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 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一般财产税
汉斯先生用于储蓄的4万美元将形成各种财产,如银行 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 产税,税率为3%,则对于这些财产,汉斯先生又要缴 纳0.12万美元的一般财产税。
三重征税
消费税
汉斯先生的计划消费额中有一部分(1.5万美元) 将用于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品在增值税之外还 要征收一道消费税,由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 基本上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设消费税税率为50%, 则汉斯先生又需负担消费税0.75万美元。
(二)重复征税分类
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和经济性 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之分。
1.法律性重复征税( 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当两 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 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当A 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给受益人乙国居 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对X先 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课税。这时,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 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 税对象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 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实行 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严格说来,国 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 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 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时期内,对同⼀或不同跨国纳税⼈的同⼀征税对象或同⼀税源,实⾏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严格说来,国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

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不同的分类:(1)按其内容,可分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前者强调纳税主体和课税对象的同⼀性。

仅包括对同⼀跨国纳税⼈的同⼀课税对象所进⾏的国际重复征税。

⽽后者不仅包括因纳税主体和课税客体的同⼀性所产⽣的国际重复征税,⽽且包括纳税主体的⾮同⼀和课税对象的⾮同⼀但属同⼀税源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对同⼀笔所得或收⼈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2)按征税权的实施程度,可分为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和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

前者指实际发⽣的国际重复征税,即同⼀或不同跨国纳税⼈的同⼀课税对象或税源事实上已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实施了征税权⼒,纳税⼈实际上已承担了双重或多重的税负。

⽽后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或不同跨国纳税⼈的同⼀课税对象或税源客观上拥有征税权⼒,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中⼀国或两个国家并没有实施征税权,从⽽形成潜在的⽽⾮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

(3)按引起国际重复征税涉及的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外延扩⼤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内涵扩⼤的国际重复征税。

前者指由有关国家⾏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后者指有关国家⾏使同种税收管辖权,即各⾃扩⼤了税收管辖权的⾏使范围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中的⼀个核⼼问题。

由于国际税收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因此,各国普遍开征所得税和经济⽣活的⽇益国际化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的前提。

⽽各国实⾏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则使国际重复征税成为现实。

国际重复征税加重了跨国纳税⼈的税收负担,削弱其国际竞争能⼒,影响其从事跨国投资的积极性,进⽽会影响到国际间经济、技术、⽂化的相互交流和合作。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案例分析:
根据韩英两国税收协定确定跨国法 人最终居民身份的条款,应以公司的实 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其居民国,据此可 认定该公司是英国的居民公司,由英国 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
二、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 际规范
(一)经营所得(营业利润):
《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 都明确规定:“一国企业通过在缔约国 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 以在另一国征税”。
– 全额免税法 :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60×30% +10×35%= 21.5(万元)
– 累进免税法: •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 用税率。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60×30% + 20×35% +20×40% )×70/100=23.1(万元)
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 范本》的精神,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行使 居民管辖权,如果以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还无法确定跨国法人的最终居民身份, 就只能由有关国家之间协商解决。
案例
一家跨国公司在韩国注册成立,实际管理 和控制中心设在英国,韩国依据注册地标准 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居民公司,而英国依据 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也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 居民公司,于是该公司就有了双重居民身份, 其来自世界范围的所得可能被韩国和英国两 国进行重复征税。
13、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把握机遇,谁就心想事成。21.8.3121.8.3117:22:3017:22:30August 31, 2021

14、市场营销观念:目标市场,顾客需求,协调市场营销,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来创造利润。2021年8月31日星期二下午5时22分30秒17:22:302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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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方式

处理方式: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通过谈判,签定避免国 际重复征税的多边税收协定,以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收分 配关系 处理现状:因多边利益难以协调,目前运用的较少。随 着区域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采用的国家会有 所增加 例如:1983年12月29日生效的北欧五国(丹麦、芬兰、冰 岛、挪威、瑞典)多边税收协定,即属多边方式; 再如,1989年的北欧税收公约,也属多边方式
(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
7
(一)同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1.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各国确认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P67案例4-2;4-3)
2.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确定公民身份的标准不同,但要遵守“一人一籍”
3.来源地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确认来源地的标准不一样,常见(P68案例4-4)


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20%。
乙国和丙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和20%的比例税率。 计算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下该国政府放弃的税收以及居民 纳税人的总税负?
16
法律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形

居民(或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 的重复课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 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 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 起的重复课税
17
3.经济性重复课税(economic duplicate taxation)

具体情形
18
经济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形
跨国信托分红 跨国股息收益 跨国商品交易额 跨国利息所得 跨国分居津贴和抚养费

5
19
(三)根据范围大小: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 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 同一跨国纳税人所应承担的税负不应大于其在一国的纳税义务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 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强调不仅包括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还包括非同一性以 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引起的国 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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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范围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方式


处理目的:鼓励对外投资 处理方法:免税法、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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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方式

处理方式:两个国家通过谈判,签定双边的避免国际双 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协调两个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 关系


处理目的:提供公平的税收环境。被大多数国家采用
处理方法:抵免法、免税法

应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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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现状

签定双边税收协定的做法,是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有效途径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该做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 截至20世纪80年代末,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定了600多个避免国 际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 目前,全球已签订了30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 我国从1983年起至2007年底,已先后同日本、美国、法国、英国 、德国、比利时、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 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斯洛伐克、澳 大利亚等100多个国家正式签订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 定
计算方法: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境内收入×居住国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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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进免税法(method of progression exemption)

含义:是指在采用累进税制的国家,居住国政府对其居 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 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 权将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的方法。考虑的方 式由缔结税收协定的双方国家确定 计算方法:不同的累进税制具体处理方法也不相同(详见 案例)。较为合理的公式是: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 ×国内所得÷总所得

事先避免:通过本国税法的规定,主动限制本国行使 的税收管辖权,单方面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

事后避免: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签定税收协定或 条约的做法,使协定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在这些国家之
间得到贯彻,从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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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避免的方式有三种:
单边方式
双边方式
多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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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international duplicate taxation)

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人(自然人和法人)或同一物
品(税源或征税对象)作两次以上的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征
税对象分别进行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也称国
际双重征税(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重点掌握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和方 法
经济管理学院
2
本章目录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
经济管理学院
3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
经济管理学院
4


(一)全额免税法
(二)累进免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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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额免税法(method of full exemption):

含义: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
免予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
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 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范围:法国、澳大利亚及部分拉美国家采用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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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1.加重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投资者对 外投资积极性

2.破坏税负公平原则 3.阻碍国际经济的合作与发展 4.影响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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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范围

一般来说,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跨国所得征税是第一 次征税,而按居民管辖权征税则是第二次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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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
指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具体方法有免税法、抵 免法、扣除法、低税法四种方法,以免税法、抵免法为主,其中抵免法为 普遍采用的方法
一、免税法 二、抵免法
三、扣除法
四、低税法 五、各种方法的比较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ogy
国际税收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管理学院
本章学习导航

重点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深刻理解国 际重复征税的原因是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与重叠

明确重复征税对国际经济的影响,国际重复
征税是国际税收基本理论和实务的重要问题
24


各国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美国规定:由美国公司提请国内税务局裁定,一经裁定,其他居民 或公民即可依例抵免外国税收---包括中央和地方征收的所得税及 其附加税、预提所得税 如:1983年美国裁定美国公司在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给予税收抵免

德国规定:采取公布对方国家税法一览表的做法,明确可以抵免的 外国税收
8
(二)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1.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重叠
---最常见(P66案例4-1)
2.公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重叠
---很少见
3.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重叠
---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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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
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
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玄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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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法(method of tax exemption)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 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放弃 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的方法 特点: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居 住国政府完全放弃对其居民境外所得的征税权 具体做法:

因此,处理或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关键---在于实行 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于跨国纳税人向非居住国(收入 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款,其居住国政府一般都要
优先承认,并采取措施,解决或处理对该跨国纳税人的
同一笔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
23
处理范围

国际上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范围通 常是从两个方面(人和税)做出适当的限制: 一方面是适用于哪些纳税人---通常只限 于本国公民或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另一方面是适用于哪些税种---仅限于所 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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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

(P73 模拟演示4-1
全额累进税制下)
甲国某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所得10万元,来自乙国 所得5万元,来自丙国所得5万元。甲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级全额 累进税率,即:


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的,税率为5%;
所得额在5-15万元之间的,税率为10%; 所得额在15-30万元之间的,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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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3
(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
(三)根据范围大小
12
(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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