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跨国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也不断增加。
在这样的背景下,税收政策也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各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存在差异,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运营时往往会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原因及解决方案。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在跨国企业的跨境经营过程中,由于存在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和税收规则,导致同一项经营活动被多次征税的现象。
例如,一家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需要缴纳各国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但由于各国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会出现同一笔收入在多个国家被同时征税的情况,这就是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由于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各国都有权对其进行征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国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管辖权划分,容易出现重叠的情况。
2.税收规则的差异。
各国的税收政策和规则存在差异,例如所得税税率、抵扣政策、税收优惠等,导致同一笔收入在不同国家被征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3.利润移动。
跨国企业为了避税或减税,可能会通过利润移动等手段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或免税的国家,从而导致在其他国家被重复征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国际社会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国际税收协定、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税收基础依据协调等。
1.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规定跨国企业的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
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各国政府可以协商解决跨国企业的税务问题,例如确定所得的来源国和居民国,避免重复征税。
2.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是指各国政府之间共享税务信息,以便更好地监管跨国企业的税收行为。
例如,各国政府可以共享企业的财务报表、股东信息、税务筹划方案等,从而更好地识别利润移动等行为,防止重复征税的发生。
复征税及其解决

经典案例6:
甲国A公司在乙国的常设机构B公司派雇员S先生(S为甲国的公民和 居民)到丙国从事技术指导,S的酬金由B公司支付。
乙国根据这笔薪金是由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负担,而判定其来源 于本国,丙国则根据劳务的提供地在本国,也判定这笔薪金来源于本 国,从而乙、丙两个国家针对这笔薪金的地域管辖权发生重叠,并导 致国际重复征税。由于S先生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乙、丙两个国家 对他来说都是非居住国,所以这里的国际重复征税不单独表现为地域 管辖权重叠的结果。
汉斯先生有10万美元的收入,50%消费(其中一半用于必需品消费,一半用于奢侈 品消费),50%储蓄。那么他这10万元将要被征收的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利息 税、增值税。
第二,法律性重复征税(legal duplicate taxation)一般表现为不同征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多次征税,是由于法律上 采取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或基于同一原则 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取的具体标准不同而造成的 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单边、 双边和多边方式。
单边方式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其 国内税法中,单方面作出关于本国居民 (公民)纳税人境外课税对象的纳税义务 的规定,进而全部或部分免除对本国居民 (公民)纳税人境外所得或财产的重复征 税,这事实上是为鼓励本国居民或公民对 外投资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
中国政府
首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对美国公司来自中国的收入征税; 其次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中国公司的全部收入,包括中国公司来
自中国的收入和中国公司来自美国的收入征税。
、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经典案例2:
美籍华人王先生在中国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并已在中国居住两年。 某纳税年度他的律师事务所取得利润30万美元。由于美国行使公民管 辖权征税,王先生拥有美国国籍,因此必须就其全部所得30万美元向 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同时,由于中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王先生 在中国居住两年,已具有中国居民身份,王先生还须就这30万美元向 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这样,王先生的全部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 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简述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简述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日益突出。
重复征税指的是在跨国经营活动中,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体系和立法规定的差异,导致同一项经济活动被多次征税的情况。
这不仅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便,也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在过去几十年中提出了一系列的方法和机制。
本文将从多边合作、双边协议、税务安排和信息交流等方面来探讨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多边合作多边合作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多边税收协议,共同制定统一的税收规则和准则,以避免同一项经济活动被多次征税。
例如,联合国通过《联合国模式双重征税和避免税务协定》等文件,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框架,鼓励各国之间进行税收协商和合作,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商,推动国际税收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二、双边协议除了多边合作,双边协议也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有效途径。
双边协议是指两个国家之间就税收问题进行协商和达成的协议。
通过双边协议,两个国家可以就双重征税、避免税务漏洞和信息交流等问题进行合作,以减少重复征税的发生。
例如,中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规定了双方之间的税收权利和义务,避免了同一项经济活动被多次征税。
同时,双边协议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税收环境,促进投资和贸易的发展。
三、税务安排税务安排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另一种方法。
通过税务安排,企业可以利用各国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务规定,来减少重复征税的发生。
例如,企业可以选择在税收优惠较大的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实现税收优惠。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利润分配和资金调度等方式,合理调整跨国经营活动的税务安排,以减少重复征税的风险。
然而,税务安排也需要符合各国的法律和法规,避免滥用税收制度和逃避税收的行为。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签订双重征税协定: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为两国之间的税收互惠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保障。
协定通过规定税收管辖权、避免和减免双重征税、举报和信息交换等机制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2. 依据协定的规定请求对方国家纠正:如果对方国家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中国可以根据相关协定的规定向对方国家提出请求纠正。
对方国家应当按照协定的规定协助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3. 对重复征税进行调整: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已经发生了重复征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已经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以消除重复征税。
4. 国际互助和合作:我国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务互助和合作,积极参加全球税收合作、信息交换等国际机制,通过共同打击税收逃避和避税等行为,促进全球税收合作与互惠。
总的来说,我国一方面通过签订双重征税协定,规范和调整国际税收关系,避免和减少双重征税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国际税务互助与合作,促进全球税
收治理和互相获益。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精)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由来已久。
目前,国际重复征税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即法律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
1、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目前,关于法律性质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各国普遍接受的是经合组织在1963年发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草案的报告》中所作的定义:“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根据这一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存在同一个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同一征税期间,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这一结构在国际税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上述五项构成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
这种法律性质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性的国内立法和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所努力克服解决的核心问题。
2、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则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经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该公司获取的股息征税。
公司的利润和股东分得的股息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在对公司的利润征税的同时,又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从其地域范围来划分有国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复征税之分。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税收管辖权的主体向同一个纳税人对同一课税对象征税时就发生了司法上的重复征税。
这种重复征收类似的税可能是国内的也可能是国际的。
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税制性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和法律性重复征税。
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主要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迄今已有很长的一段历史。
它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二: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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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 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 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案例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提供一笔贷款,A公司将 由此取得的利息计入总所得并向甲国政府纳税, 同时乙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允许A公司按照利息 的一定比例扣除费用,这样,未能扣除的部分 利息事实上就被甲、乙两国重复征税。这种形 式的国际重复征税不仅会发生在相互独立的企 业之间,也会发生在国际联属企业之间。
(二)各国税制上的差异
1.公司要向居住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将税后利润以股息、 红利形式分配给居住在不同国家的股东时,股东要向其居住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同国家税法中对同一项费用的扣除方法、价格或利润的 计算方法不同。
(三)经济上的原因
经济的国际化使股份公司的控股关系超越了国界,征税的重 叠程度随着控股层次的增加而增加。
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客体)
对谁征税——纳税人(纳税主体)
由谁征税——征税主体(课税权主体)
重复征税总体上体现在三要素上
从课税权主体上看的重复征税 从纳税人看的重复征税 从征税对象上看的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的征税主体对 同一个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的 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进行了两次 或两次以上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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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不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 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二、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一)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课税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 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 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 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 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一般财产税
汉斯先生用于储蓄的4万美元将形成各种财产,如银行 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 产税,税率为3%,则对于这些财产,汉斯先生又要缴 纳0.12万美元的一般财产税。
三重征税
消费税
汉斯先生的计划消费额中有一部分(1.5万美元) 将用于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品在增值税之外还 要征收一道消费税,由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 基本上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设消费税税率为50%, 则汉斯先生又需负担消费税0.75万美元。
(二)重复征税分类
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和经济性 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之分。
1.法律性重复征税( 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当两 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 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当A 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给受益人乙国居 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对X先 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课税。这时,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 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 税对象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 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实行 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严格说来,国 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 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 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及举例说明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及举例说明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
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财产免于征税。
这种方法承认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的优先执行地位,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并已在国外纳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
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免税法仅对国外的经营所得适用;法国规定,来自国外的投资所得即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适用免税法。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向非居住国政府缴纳的税款予以抵免。
这种方法承认了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的优先执行地位,但同时保留了居民管辖权。
在计算应纳税款时,既考虑了纳税人在来源国的实际纳税额,又考虑了纳税人净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在居住国的分布情况。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计算视为纳税额,即付股息的子公司向其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中按比例属于股息的份额,这一份额视为收取股息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款。
2. 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的应税所得,即母公司的股息与视为纳税额之和。
3. 母公司的国外应税所得乘以其居住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即为母公司所在国应给予母公司的间接抵免额。
如果母公司按股息所承担的税款与间接抵免限额相等,可以全部得到抵免;如低于间接抵免限额、在全部抵免后,应补交差额;如高于间接抵免限额,其超出部分,一般不准许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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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式 第四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 第五节 国际税收抵免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1、重复征税(duplicate taxation) (1) 定义,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 法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物品(征税对 象或税源)作两次以上的征税。
事先避免是指有关国家通过对税收管辖权行 使范围的约束,从根本上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产 生的原因,从而使国际重复征税不致发生。
事后消除则是指在国际重复征税已经发生的 情况下,有关国家采取补救性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国际重复征税 造成的影响得以消除。
1、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原则
“属地优先”原则,即认定地域管辖权处于 优先行使的地位,纳税人的居住国(国籍 国)相应地放弃部分或全部基于居民(公 民)管辖权本来可以取得的税收收入。
2、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 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
主要有如下形式:
(1)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引起的重复征税 Ⅰ、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经典案例1,
居民管辖权
美国注 册公司
中国注 册公司
居民管辖权
美国 政府
来自美国的收入 来自美国的收入
中国 政府
地域管辖权
来自中 国的收入
来自中 国的收入
地域管辖权
注:假设图中美国注册公司在美国,中国注册公司总机构在中国境内
➢ 美国政府
首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对中国公司来自美国的收入征税;
其次行使居民管辖权对美国公司的全部收入,包括美 国公司来自美国的收入和美国公司来自中国的收入 征税。
➢ 中国政府
首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对美国公司来自中国的收入征税;
这样,由于甲乙两国对居民居住时间标准规定的内涵不同(时 间长短不同),双方国家都认为它是本国居民而要对其行使 居民管辖权征税,就产生了居民管辖权之间的重叠,导致了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经典案例5: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甲乙两国均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于法人居 民身份的确定,甲国实行注册地标准(法 律标准),乙国实行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 在地标准。如果一个公司在甲国注册成立 而其管理机构或总机构在乙国,甲、乙两 国同时认定该公司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并 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从而该公司的 全部所得将在两国承担双重的税收负担。
跨国股息收益的重复征税是最典型、最普遍 的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举例 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公司B公司,在
某纳税年度B公司取得利润100万美元,根据 一国税法规定, B公司要就其全部利润向乙 国缴纳30%的所得税。 B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向A公司支付股息50万美元,根据甲国的税 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股息又要在甲国纳税。 这样,相当于B公司取得的部分利润进行了 两次课税。 国际重复征税主要表现为后两种类型,即法 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几种重复征税的比较
重复征税 征税主体 纳税人 类型
税制性 相同
不确定
课税对象 (税源) 相同
法律性 不同
相同
相同
经济性 不确定 不同
相同
2、国际重复征税(international duplicate tax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 一时期,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 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附:
税收中性就是说不应该由于征税因素,而改变 原有的资源配置。对于国际资本而言,税收中 性就包括了资本输出中性和资本输入中性。就 是说不应由于征税因素而改变国际资本在各个 国家之间的流入和流出,也不应影响投资者在 国内、国外或各国之间的投资选择。
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范围
针对国际重复征税采取的措施不外乎有两类, 即事先避免和事后免除。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
一、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必要性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是税收公平与效率 原则的要求。
国际重复征税违反了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使得跨国投资者与仅在本国国内投资者相 比时,税收负担明显加重,其税后资本边 际收益率相对降低,资本因而从本来得到 有效利用的国家或地区撤出,这既不符合 “资本输出中性”,也不符合“资本输入 中性”,必将使国际资本流动偏离最有效 率的状态。
其次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中国公司的全部收入,包括中 国公司来自中国的收入和中国公司来自美国的收入 征税。
Ⅱ、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经典案例2:
美籍华人王先生在中国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 并已在中国居住两年。某纳税年度他的律师 事务所取得利润30万美元。由于美国行使公 民管辖权征税,王先生拥有美国国籍,因此 必须就其全部所得30万美元向美国税务当局 申报纳税;同时,由于中国行使居民管辖权 征税,王先生在中国居住两年,已具有中国 居民身份,王先生还须就这30万美元向中国 税务当局申报纳税。这样,王先生的全部所 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 际重复征税。
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1、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前提条件
纳税人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获取收 入,以及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即跨国纳税人和 跨国课税对象(跨国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 以及各国所得税制度的建立。
2、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范围
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 一般包括以下条件,只是各国在实施的程 度及采取的方法上有所不同。
首先,纳税人方面,通常只限于本国的居民或公民。
其次,免除的客体方面:
Ⅰ、免除的客体被限制为从非居住国获取的已纳税的跨国 所得或财产。
Ⅱ、免除项目的性质必须是税,而不是费。注册费、合同 鉴证费、为提供石油开采而收取的特许费(不管其称谓 如何)等政府收费项目,居住国政府一般是不予免除的
第二,即使有关国家都采用同样的判定标 准,如果居民标准的内涵不同(如对住所、 居所的解释不同,对居住时间长短的规定 不同等),也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经典案例3:
甲、乙两国都采取居民管辖权,但居民身份认 定标准不同(甲国住所标准,乙国时间标 准)。张先生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 公被派遣到乙国工作了一年,甲国根据住所 标准认定张先生为本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 留时间标准认为张先生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 的居民。甲乙两国同时判定该自然人为本国 的居民,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 而产生了对张先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双边或多边方式则是 指通过双边或多边的谈判,签订双边或多 边的避免重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在这 些协定中,参照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和各自 的国内税法,制定出各方都能接受的对各 自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约束规范,规定出各 自采取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三种方式中,签订双边国际税收协定的做 法更为普遍。
第三,经济性重复征税(economic duplicate taxation )对同一税源的不同纳 税人的重复征税,通常是由于股份公司经济 组织形式引起。
关键: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人, 如对公司和股东、丈夫和妻子、信托的受托 人和受益人、交易活动的买方和卖方、债权 人和债务人等。
经济性重复征税往往会发生在两国之间,成 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经典案例4:
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 准,但有差异。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 人为甲国居民,甲国公民离开甲国满180天的为甲国非居民。 乙国税法则规定,凡在乙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乙国居民, 否则为乙国非居民。
甲国公民离开甲国去乙国从事经营活动,在乙国居住150天并 取得一笔收入,乙国政府因他在乙国居住150天,超过90天 规定而判定他为乙国居民,甲国因他离开甲国只有150天, 不满180天而判定他为甲国居民。
Ⅱ、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有关国家采用的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标准(对 于境内所得或境内财产的确定标准)不同, 也会出现有关国家对同一笔收入同时行使 地域管辖权的冲突,造成国际重复征税。
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单独 表现出来。
地域管辖权重叠的单独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 对非居民常设机构的课税上。
经典案例6:
甲国A公司在乙国的常设机构B公司派雇员S先 生(S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到丙国从事技术 指导,S的酬金由B公司支付。
乙国根据这笔薪金是由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 构负担,而判定其来源于本国,丙国则根据 劳务的提供地在本国,也判定这笔薪金来源 于本国,从而乙、丙两个国家针对这笔薪金 的地域管辖权发生重叠,并导致国际重复征 税。由于S先生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乙、丙 两个国家对他来说都是非居住国,所以这里 的国际重复征税不单独表现为地域管辖权重 叠的结果。
➢ 有时也被统称为双重征税。
➢ 重复征税可由不同课税权主体进行,也可由同一 课税权主体进行,这里的课税权主体是指一个国 家或不同国家的拥有课税权的任何一级政府。
(2)按性质分类
第一,税制性重复征税(tax-system duplicate taxation)是指同一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 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是由各国实行复合税制度造成的。
Ⅲ、免除的税种必须是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种,销售税、 营业税、增值税、关税、房产税、土地税等商品税和特 别财产税类的税种都不包括在内。
Ⅳ、免除的所得税类税种,其计税基础必须是净收入。但 对股息、利息等征收的预提税,现在多数国家都给予免 除。
withholding tax,这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一种代 扣代缴性质的,即按照预提方式课征的一种个 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举个例子:比如在A 国有甲,B国有乙,而甲又为乙的股东,那么 在甲收到乙分配的分红前,就要先在B国用甲 的名义把甲应收的分红的税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