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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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跨国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也不断增加。

在这样的背景下,税收政策也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各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存在差异,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运营时往往会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原因及解决方案。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在跨国企业的跨境经营过程中,由于存在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和税收规则,导致同一项经营活动被多次征税的现象。

例如,一家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需要缴纳各国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但由于各国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会出现同一笔收入在多个国家被同时征税的情况,这就是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由于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各国都有权对其进行征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国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管辖权划分,容易出现重叠的情况。

2.税收规则的差异。

各国的税收政策和规则存在差异,例如所得税税率、抵扣政策、税收优惠等,导致同一笔收入在不同国家被征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3.利润移动。

跨国企业为了避税或减税,可能会通过利润移动等手段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或免税的国家,从而导致在其他国家被重复征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国际社会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国际税收协定、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税收基础依据协调等。

1.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规定跨国企业的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

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各国政府可以协商解决跨国企业的税务问题,例如确定所得的来源国和居民国,避免重复征税。

2.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是指各国政府之间共享税务信息,以便更好地监管跨国企业的税收行为。

例如,各国政府可以共享企业的财务报表、股东信息、税务筹划方案等,从而更好地识别利润移动等行为,防止重复征税的发生。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避税概论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避税概论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避税概论1. 引言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国际税收政策与实践变得日益复杂。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避税是其中两个重要的主题。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经济活动或收入在不同国家间多次被征税的情况,而国际避税则是指跨国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手段降低纳税义务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避税的基本概念、原因及对全球经济的影响。

2.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没有有效的税收协议的情况下。

举例来说,假设一家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运营业务,并在这些国家都必须缴纳所得税。

如果这些国家的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对跨国公司的业务进行合理的分配,就可能导致同一利润在不同国家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2.1 缺乏国际税收协定缺乏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每个国家的税法和税率不同,缺乏协定可能导致同一利润或收入在不同国家被征税,从而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可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确保跨国公司和个人不会被两次征税。

2.2 利润和业务分配不明确另一个导致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是利润和业务分配不明确。

在跨国企业的运营中,利润和业务可能涉及多个国家,但各国税法对利润和业务的分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如果不明确规定如何合理分配利润,就可能导致同一利润在多个国家重复被征税。

2.3 双重豁免或抵免税制部分国家实行双重豁免或抵免税制,即跨国企业在一个国家缴纳所得税后,在另一个国家再次缴纳税款时可以享受抵免或豁免税的待遇。

然而,如果税收机构没有有效的协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就可能导致双重豁免或抵免的问题,从而使得同一利润多次免税或抵税,进一步加剧了国际重复征税。

3. 国际避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相对应的是国际避税,即通过合法手段降低纳税义务。

国际避税是跨国企业和个人为了减少税负而采取的合规行为,并且是合法的。

尽管国际避税是合法的,但由于其可能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引发了公众对跨国公司和个人的道德和伦理担忧。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一、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概述(一)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背景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是国际税法领域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冲突的结果。

国际重复征税减除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不同方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有所不同。

国际税法是适应国际税收关系的需要,从传统的国内税法部门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综合性的税法分支体系.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没有国际重复征税,就没有国际税法这门学科。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因此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三)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一)、法律性质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

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具体分析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即其他国家的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

因此,在一国居民所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在纳税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普遍存在的今天,这种一种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的冲突,是造成当今大量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的原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居民与公民有一定的差异,当不同国家分别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是时,就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假设P为A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 境内所得500万美元,来源于B国所得50万美元和C国 所得100万美元。A国税率为40%,B国税率为50%,C 国税率为30%。P基于如上所得向B国缴纳所得税25万 美元,向C国缴纳所得税30万美元。在A国实行分国限 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税额过程如下: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 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 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 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
从经济角度上看。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结 果,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从事跨 国经济活动的人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 人员的正当流动、交往。正是鉴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上述危 害性,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和消除。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 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的特征
1. 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同时 行使征税权;
2. 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即两个国家对同 一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
M公司向B国缴纳税款额 = 500万美元×30% = 150万美元
P公司从M公司获取股息 = (500万美元-150万美元)×50% = 175万美 元
该项股息分担M公司所得税额 = 150万美元×175万美元/(500万美元150万美元)= 75万美元
P公司由M公司获取的所得额 = 175万美元+75万美元 =250万美元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重复征税duplicate taxation,又称为双重征税,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物品(征税对象或税源)作两次以上的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

⏹二、重复征税的类型⏹法律性重复征税(legal duplicate taxation)❑由于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或基于同一原则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取的具体标准不同而造成的重复征税。

表现为地域与地域、地域与居民、居民与居民的重叠等形式。

❑当实施这类重复征税的征税权主体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就成为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

⏹例1⏹某美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利润100万美元。

⏹由于美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A公司须将此100万美元并入其来自世界其他地区的所得向美国税负当局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A公司还要就来源于中国的这10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从而两个国家由于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例2⏹甲、乙两国都采取居民管辖权,但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不同(甲国住所标准,乙国1年时间标准)。

张先生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国工作了一年。

⏹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张先生为本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张先生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的居民。

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的居民,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产生了对张先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economic duplicate taxation )❑是由于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引起的。

❑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人之间,如公司和股东(控股关系的股息)、丈夫和妻子(跨国夫妻分局财产和抚养费)、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关系分红)、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关系利息)、进口商和出口商(贸易关系商品交易额)。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教学课件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教学课件
加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与经济 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 交叉研究,拓展研究视野和方 法。
强化实践应用研究
加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实践 应用研究,为政策制定和国际 税收合作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解 决方案。
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共 同推进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研
究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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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了双方企业在对方国家缴纳税款时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规定了税务争 议的解决机制,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此外,该协定还强调了加强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流的重要性,以共同打 击偷税漏税和维护税收秩序。
04
CATALOGUE
国际重复征税的未来发展
数字经济的挑战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传统税收规 则的不适应性,增加了国际重复征税 的风险。
需要更新和完善国际税收规则,以适 应数字经济的特性,减少国际重复征 税的发生。
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对国际 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 战。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影响
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差异进行税收筹划,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加剧。
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利润、设立避税天堂等方式避税,对国际税收公平和 财政收入造成负面影响。
税收抵免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不 同国家之间的税收负担,促进 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税收抵免的形式包括直接抵免 和间接抵免,具体形式根据国 家之间的税收协定而定。
避免税收协定冲突
避免税收协定冲突是指在国际税 收协定的框架内,通过合理安排 税收协定的条款,避免国际重复
征税的发生。
为避免税收协定冲突,需要明确 税收协定中各国的税收管辖权, 并合理分配税基和税收抵免等条
国际社会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加 强税收信息的共享和税收争议的解决。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依据⾃⼰的税收管辖权按同⼀税种对同⼀纳税⼈的同⼀征税对象在同⼀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产⽣的前提条件有⼆:⼀是纳税⼈,包括⾃然⼈和法⼈,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或占有财产;⼆是两国对同⼀纳税⼈都⾏使税收管辖权。

两国对同⼀纳税⼈重复管辖,主要是⼀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国按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纳税⼈的同⼀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来源所得分别征税。

它和国际重复征税⾄少有两点区别:第⼀,纳税⼈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纳税⼈的同⼀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的同⼀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中,就⼀般情况⽽论,⾄少有⼀个纳税⼈是公司;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与公司⽆关。

第⼆,税种有可能不同。

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税种对同⼀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则⼀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国按个⼈所得税计征。

编辑本段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先领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具体做法有⼆: 第⼀,冲突规范将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排队了另⼀⽅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 第⼆,规定某⼀征税对象可由双⽅分享征税权,由收来源国已优先征税,再由居住国采取相庆的措施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这些措施主要是:(⼀)免税制免制税是对本国居民来源⾃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

免税制⼀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国际税收协定。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它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实⾏的免税。

实⾏免税制的国家主要是欧洲⼤陆和拉丁美洲的⼀些国家。

按免税的彻底与否,可分为两个类型:⼀类国家对国外所得完全免税,实⾏彻底的免税制,从⽽,完全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名词解释

国际重叠征税名词解释

国际重叠征税名词解释
国际重叠征税,也称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这种征税方式与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可能涉及不同种类的纳税人,如公司和股东。

例如,一个国家可能对位于其境内的公司征税,而另一个国家可能对居住在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的所得进行征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也是公司,则两个国家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果股东为个人,则一个国家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个国家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国际重叠征税的产生通常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有关。

税收管辖权决定了哪个国家有权对某笔所得进行征税,这可能引发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各国正在寻求国际合作和税收协调,以促进公平和有效的税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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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各自基于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税。

国际重复征税分类之一:*(1)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即两个或多个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或即使行使税收管辖权但因对其“法人居民身份”或“收入来源地”的界定不同,造成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收入被不同征税主体重复征税的情况。

*主要发生在跨国公司的总分支机构之间。

(2)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分析:分处两个税收主权国家的母子公司,由于它们之间的控股关系,子公司会将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汇给母公司,母公司所在国再对这笔收入向母公司征收公司所得税。

虽然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子公司的税前利润和母公司的股息是不同的纳税客体,但从税源来看,都是子公司的利润。

*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复征税分类之二:1.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即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同一性。

具有以下特点:*(1)征税主体的非同一性。

行使征税权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独立税收管辖权的国家。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即纳税人的同一性,如,甲、乙两国同时对A公司征税。

*(3)纳税客体的同一性。

即征税对象的同一性,同一笔所得或收益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征税。

*(4)税种的同一性或类似性。

税种的同一性或类似性是指有关国家征收的税种必须是相同或类似的。

国际税收所涉及的征税对象主要是所得税。

*(5)纳税期间的同一性。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必须是在同一期间之内征税。

2.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也包括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

*例如: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妇,分别居住在甲、乙两个国家。

在甲国居住的张先生按期向居住在乙国的前妻李女士支付赡养费。

按甲国税法规定,支付给已离婚的原配偶赡养费,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乙国税法规定,已离婚的妇女所得到的赡养费属于其他所得,应并入收入中纳税。

这样一来,这一笔赡养费就在纳税主体不同的情况下,被甲、乙两个国家同时征税。

(一)法律意义上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税收管辖权是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具体:1.各国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交叉重叠(1)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2)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3)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2.同种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叠* 3.同种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二)经济意义上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税制上*由于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既征收公司所得税又征收个人所得税,子公司把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汇给另一国母公司,或股份公司把股息、红利汇给居住在另一个国家的股东时,这部分股息又要向其居住国缴纳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造成重复征税。

2.经济上。

由于跨国控股关系的快速发展,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子公司控制孙公司,孙公司控制重孙公司的现象频频出现,从而使得同一税源被不同征税主体重复征税。

控股层数越多,重复征税的程度越高。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1.国际重复征税违背税收公平原则2.国际重复征税妨碍资源的最优配置3.国际重复征税影响国家间的税收权益*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一、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必要性*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不仅有利于使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而且还有利于国际资本流动、商品流通的正常进行,促进各国经济、贸易、技术和文化的合作与交流。

*二、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范围*1.在纳税人方面,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范围,通常是只限于本国居民或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 2.在税种方面,仅限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一)单边方式*通过本国国内税法的规定,主动限制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单方面处理。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为鼓励本国居民积极从事国际经济活动或到国外投资,大多在国内税法中单方面地作出一些限制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规定,以便解决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重复征税。

大致可以划分为免税法和抵免法。

(二)双边方式*两个国家之间通过谈判,签订两国政府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三)多边方式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通过谈判,签订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多边税收协定,以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三节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免税法*(一)免税法的概念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

这种方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

*(二)免税法的形式P661.全额免税*居住国政府只对其居民国内所得征税,国外所得全部免予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国内所得税率时,不考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这种方法在国际税收实际中极少采用。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国内所得×本国适用税率2.累进免税*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其国内所得征税率时,有权将其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

这种免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实行累进所得税制的国家,而且是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的。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的根本区别:对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时,所选择的税率不同。

按累进免税法确定的税率会高于全额免税法确定的税率。

举例:*假定甲国A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营业所得总计2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所得160万元,来自设在乙国的分公司所得40万元,在乙国已纳所得税12万元。

*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50万元以下,税率为20%;所得50万元至160万元,税率为30%;超过160万元,税率为40%。

*分别计算甲国不免税、全额免税和累进免税时A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

*(1)甲国不免税时A公司应交国内所得税= 50×20% +(160 – 50)×30% +(200 –160)×40% = 10 + 33 +16 = 59(万元)A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 59 +12 = 71(万元)*(2)甲国实行全额免税法时对A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40万元所得完全不予考虑,只对来自国内的160万元所得征收所得税。

A公司应交国内所得税额 = 50×20% +(160 – 50)×30% = 10 +33 = 43(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 43 +12 = 55(万元)由于甲国实行全额免税,不但没有对A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征税,而且由于没有将A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计入其应税总所得额,致使对A 公司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下降为30%,从而比不实行免税法时少交税款16万元(59 –43)。

(3)甲国实行累进免税法时将A公司来自国外分公司的40万元所得连同来自国内的160万元所得汇总,综合考虑适用本国的税率,然后,仍只对来自国内的160万元所得征收所得税。

A公司应交国内所得税总额={(50 )×20% +(160–50)×30% +(200 –160)×40%}×(160÷200)= (10 +33 +16)÷80% =47.2(万元)A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47.2 +12 = 59.2(万元)*由于甲国实行累进免税法,使适用税率提高到40%,与全额免税法相比,多交所得税4.2万元(59.2-55)。

累进免税法虽然比全额免税法多征收了一些所得税,但是国际重复征税还是被免除掉,因为甲国并未对 A 公司在乙国已纳税所得征税。

1.免税法的优点(1)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无论是全额免税法还是累进免税法,居住国单方面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权,让来源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处于独占地位,从而避免了两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

(2)鼓励本国资本向国外投资。

* 2.免税法的缺点(1)由于免税法只是居住国单方面作出让步,没有体现出对跨国所得在有关国家间的分享原则。

(2)在居住国税率高于收入来源国税率的条件下,使得跨国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低于一般的国内纳税人,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3)为跨国纳税人提供了利用国际上的税负差异逃避税收的有利机会,促使国内资本或利润不正常地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可能助长国际避税活动。

目前国际上采用此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家为数不多。

*二、抵免法*(一)抵免法的概念*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从本国应纳税总额中抵扣。

*抵免法的基本特征:对来源国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只承认其优先,不承认其独占。

即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来源国可以优先征税,居住国也不放弃征税权力,但要将来源国已征税款给予抵免。

*抵免法的计算公式如下: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允许抵免的在国外(来源国)已纳税额公式中¡°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反映的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所得征税;减去¡°允许抵免的在国外已纳税额¡±,表示居住国政府允许纳税人抵免的已缴国外所得税额有一个限度。

(二)抵免法的分类1.全额抵免本国居民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缴税款,予以全部免除。

2.限额抵免本国居民在汇总境内、境外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通常所说的抵免限额。

1.抵免法的优点(1)既承认了来源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又行使了居民税收管辖权,并且起到了基本上减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较好地体现了来源国、居住国和跨国纳税人三方面的利益。

(2)在国外所得税率等于或低于本国所得税率的情况下,采用抵免法,能够保证跨国纳税人和一般国内纳税人的平等税收地位,实现税负公平。

(3)采用抵免法,对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负差别进行避税和逃税,也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2.抵免法的缺点(1)当外国所得税率低于本国所得税率时,按本国所得税率征税,即将外国政府少征的部分还要在国内补征,可能会影响跨国纳税人对低税国的投资。

(2)实行抵免法,居住国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在来源国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这是一项复杂繁琐而又费时的稽征工作。

在国际税收关系的实践中,抵免法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

**由于扣除法不能完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问题,《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没有将扣除法作为缔约双方可选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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