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一、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概述(一)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背景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是国际税法领域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冲突的结果。
国际重复征税减除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不同方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有所不同。
国际税法是适应国际税收关系的需要,从传统的国内税法部门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综合性的税法分支体系.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没有国际重复征税,就没有国际税法这门学科。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因此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三)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一)、法律性质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
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具体分析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即其他国家的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
因此,在一国居民所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在纳税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普遍存在的今天,这种一种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的冲突,是造成当今大量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的原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居民与公民有一定的差异,当不同国家分别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是时,就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知识点 (2)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法律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长期性住所(permanent home)(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3)习惯性住所(habitual abode)(4)国籍(nationality)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如果两个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发生冲突,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完全)·抵免法(完全)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抵免限额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普通抵免。
即规定居住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超限抵免额一般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计算题)21(分国抵免和综合抵免)--重点看·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1200×50%)×(100+100)/1200 100万元•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100万元•实际抵免额100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500万元(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50万元•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40万元•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2.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一、国际重复(叠)征税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界定国际双重征税(多重征税)是指几个独立的征税权力(尤其是几个独立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征收同一税种。
[德]道恩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对同一所得征收的结果。
[美]比歇尔/费恩斯莱伯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OECD)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高尔森)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家重叠征税或称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层征税,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应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廖益新)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产生的原因不同复:管辖权的直接冲突;叠:税制结构导致管辖权重叠。
纳税主体不同复:同一纳税主体;叠:不同纳税主体.其他方面的诸多差异复: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自然人,而与公司无关;税种上可能只涉及同一税种。
叠:既有国内、又有国际重叠,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
税种上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
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划分征税权免税法与抵免法扣除法与减税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也称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
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为无条件免税或完全免税,这无异于仅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所得或财产免税,是为有条件免税或部分免税。
免税的条件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的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自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不给予免税;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分公司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国外企业的股息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
如何合法避免双重征税

如何合法避免双重征税双重征税是指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跨境经营或投资时,由于不同国家纳税原则的差异,导致同一项收入被多个国家同时征税的现象。
为了避免税收重复,国际上普遍采用双重征税协定和一些合法的税收规划策略来减少并避免双重征税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几种合法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一、双重征税协定的运用双重征税协定是各国为解决跨境征税冲突问题而签订的国际协定。
它通过合理分配纳税权和提供免除、减免税和税收抵免等方法,避免同一收入或资产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
在利用双重征税协定进行税收规划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定居民身份:根据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个人或企业的居民身份是确定是否适用协定的首要条件。
需要合理确定自己的居民身份,以便获得该国享受协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
2. 合理安排收入和资产:在合理安排收入和资产的前提下,可以将收入和资产分配到协定税收优惠更为有利的国家或地区。
例如,选择将某项收入与一个没有协定的国家相关联,避免该收入在申请优惠的国家中受到征税。
3.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双重征税协定通常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技术服务提供的税收优惠进行了规定。
商业活动应合理地选择最有利的协定条款,以减少税收负担。
二、转移定价的合理运用转移定价是企业内部跨国交易定价的原则和方法。
合理运用转移定价可以通过价格的调整来移动企业利润,并在不涉及笔墨的情况下避免双重征税。
1. 合理定价原则:国际上公认的合理定价原则有可比性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国际采用原则和经济实质原则。
企业应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定价原则。
2. 合理确定利润分配:在跨国集团内部,通过适当调整转移定价可以实现利润的合理分配,避免利润在不同国家之间被过度分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三、建立合理的公司结构建立合理的公司结构是避免双重征税的有效方式之一。
通过在不同国家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进行跨国业务的划分,可以合理合法地调整营业地点和利润分配,从而达到减少税务负担的目的。
我国避免重复征税问题一般分析

我国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一般分析摘要:合理促进跨国资本的有效配置,是当今国际税收面临的首要问题。
为了保证资本的跨国有序流动,税收中性的思想被引入国际税收领域,并细化为资本输出中性、资本输入中性和资本国家中性三个原则,与此相对应形成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分别是: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
关键词:国际重复征税概述;解决方法;现状分析;制度设计一、国际重复征税概述1、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国际重复征税亦称国际双重征税,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的同时征税。
2、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及危害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在于:在国际经济领域中,两国政府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课税客体行使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在实践中会产生一定的危害。
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
从经济角度上看,国际重复征税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结果,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人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当流动、交往。
二、国际上解决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1、免税法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来源国的、已向来源地区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免税法主要有全额免税和累进免税两种形式。
2、抵免法抵免法指居住国按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汇总计算其应纳税款,但允许其将境外所得而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依照抵免法中的纳税人是否同一,可以将抵免法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
根据抵免数额有无限制,又可以将抵免法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3、扣除法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作为一项特殊费用,允许其从应税所得额或应税财产价款额中予以扣除,就其余额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基础知识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基础知识⼀、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特点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对不同跨国纳税⼈的同⼀税源的重复征税。
例如,母公司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纳税⼈,⼦公司的利润要向其所在国政府纳税,其从税后所得中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母公司还要向所在国政府纳税,于是⼦公司所获得的利润要缴纳两次税。
这就是经济性的重复征税。
如果母公司和⼦公司同处于⼀国之内,则属于经济性的国内双重征税。
如果⼦公司与母公司分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就属于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
在国内有的著作中,为了把经济性的重复征税与法律性的重复征税区别开来,将经济性的重复征税称为重叠征税。
经济性的国际重叠征税与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相⽐,不同之处在于: 1.产⽣重复征税的原因不同 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产⽣的原因,是由于有关国家实⾏不同的税收管辖权造成的。
⽽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主要是由于母、⼦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造成的。
2.纳税⼈的数量不同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纳税⼈,所强调的是对同⼀纳税⼈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叠征税的纳税⼈,所强调的是在经济上有联系,但在法律上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纳税⼈的重复征税。
3.征税对象存在差异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征税对象是对同⼀笔所得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税收。
⽽经济性国际重叠征税的征税对象是对同⼀税源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税收。
4.税收管辖权重叠的情况不同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于有关国家⾏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造成的,即⼀个国家对某项所得⾏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另⼀个国家对同⼀所得⾏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两种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造成了对同⼀所得的双重征税。
⽽经济性的国际重叠征税中,有关国家⾏使的都是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公司的所在国对⼦公司征税所根据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母公司的所在国对母公司征税所根据的也是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造成了对同⼀所得或税源的重复征税。
⼆、对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两种不同看法 在公司所得税中,有些国家把公司与股东分别看作是两个独⽴的纳税⼈,分别纳税。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
它和国际重复征税至少有两点区别:第一,纳税人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而与公司无关。
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
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编辑本段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首先领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具体做法有二:第一,冲突规范将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排队了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第二,规定某一征税对象可由双方分享征税权,由收来源国已优先征税,再由居住国采取相庆的措施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这些措施主要是:(一)免税制免制税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
免税制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它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而实行的免税。
实行免税制的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
按免税的彻底与否,可分为两个类型:一类国家对国外所得完全免税,实行彻底的免税制,从而,完全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法由于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存在,不仅对有关纳税⼈不利,⽽且对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和技术交流不利。
⼀般来说,⼀国单⽅⾯避免重复征税的⽅法有: 1. 扣除法。
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在⾏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已缴⾮居住国政府的所得税或⼀般财产税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汇总申报应税收益、所得或⼀般财产价值的⼀个扣除项⽬,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或⼀般财产税。
显然,扣除法下,在居住国交纳的税收仅作为费⽤扣除,⽆法消除重复征税,因⽽这种⽅法较少采⽤。
2.免税法。
免税法,即“别国单征,本国放弃”。
实⾏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完全放弃征税权,⽽仅对其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
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般适⽤于营业利润和个⼈劳务所得,有的还包括财产。
此法多适⽤于居住国为单⼀实⾏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3.抵免法。
抵免法即“别国先征,本国补征”。
⼀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国外已纳税款抵扣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但抵扣法的实⾏通常都附有“抵扣限额”规定,这是因为,由于收⼊来源国可能采⽤⽐居住国更⾼的税率,因⽽本国居民就境外所得已在收⼊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国内抵扣时,其抵扣数以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超额部分不能抵扣。
计算抵免的⽅法有两种:⼀是全额抵免。
即本国居民(公民)汇总境内、境外所得,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缴纳所得税或⼀般财产税,可以全额扣除在境外所缴纳的税款。
⼆是普通抵免。
本国居民(公民)在汇总境内、境外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或⼀般财产税时,允许扣除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般财产收益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通常所说的抵免限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
我国主要采⽤抵免法,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选⽤的⽅法。
这种⽅法最⼤的优点是在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基础上,兼顾到了居民税收管辖权,既避免了双重征税,⼜维护了国家的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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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3.3.2 减免法 3.3.3 免税法 3.3.4 抵免法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
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 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 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法律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 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 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 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4 抵免法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
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
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
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 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 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 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 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 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2.2 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经营所得(营业利润) 劳务所得 投资所得 财产所得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万元
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2 减免法
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
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
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 率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 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 类似的税收。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3)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2.1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3.2.2 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2.1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长期性住所(permanent home) (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3)习惯性住所(habitual abode) (4)国籍(nationality)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 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 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 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 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 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 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4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
经济分析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3 免税法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 部或部分免予征税。 全部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 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 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 累进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 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 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全部免税法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 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 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 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