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精)
简述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简述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很多企业和个人在国际交易中面临着重复征税的困扰。
重复征税不仅增加了交易的成本,还会对跨国经济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寻求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变得尤为重要。
建立国际税收协议是缓解重复征税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际税收协议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的方式,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冲突和重复征税问题。
例如,许多国家之间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了税收的分配原则和纳税义务的确定方法,从而避免了同一收入被多次征税的情况。
推进税收信息交换和合作也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有效途径。
通过加强国际税收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各国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交易情况,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
为此,国际间可以建立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加强税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共同打击税收避税和逃税行为。
第三,建立统一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也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重要途径。
当前,不同国家对于税收的规定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这给企业和个人在国际交易中造成了困扰。
因此,国际社会可以加强合作,制定统一的税收规则和标准,避免在不同国家之间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
加强税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也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措施。
各国税务机构可以加强信息共享,互相通报涉税信息,协调处理跨国纳税人的税务事务,减少重复征税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和能力,也能有效减少重复征税的问题。
借助科技手段也可以有效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实现税收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减少纳税人的重复申报和重复征税的情况。
同时,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可以确保税收信息的安全和可信,防止重复征税的问题。
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包括建立国际税收协议、推进税收信息交换和合作、建立统一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加强税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以及借助科技手段等。
这些方法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国际税收协定与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

国际税收协定与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间的贸易和投资活动越来越频繁,但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差异和双重征税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签署国际税收协定,以促进经济合作和税收公平。
本文将探讨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并分析其在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上的应用。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国际税收协定是由不同国家之间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旨在解决跨国企业或个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可能遭遇的双重征税问题。
该协定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避免双重征税双重征税是指一个纳税人同时被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项所得征税的现象。
例如,一个企业在国家A的子公司发生利润后,再向母公司派发红利,这个红利将在母公司所在的国家B再次被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通过规定如何分配税收权和避免重复征税,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
2. 促进投资和贸易国际税收协定的存在鼓励了企业进行跨国投资和贸易活动。
由于协定中对税收的规定和保护措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可以更好地规避税收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从而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
3. 税收信息交流国际税收协定通常还规定了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包括资料交换、协助征税等。
这有助于各国税务机关分享纳税人的信息,打击跨国逃税行为,提高国际税收合规性。
二、国际税收协定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的机制国际税收协定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机制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1. 免除征税机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一国可以免除或减免对另一国纳税人所得的征税权。
一般而言,该机制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免除方式:一国放弃征收对另一国纳税人所得的税款。
例如,国家A的居民在国家B获得的利息收入,在国家A不再征税。
(2)减免方式:一国对另一国纳税人所得征收的税款进行减免。
例如,国家A对于其居民在国家B获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国家A的税法规定实施优惠征税。
2. 双重抵免机制国际税收协定使得一个国家对他国国民所征税的税款在本国税务计算时可以被抵扣。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练习 江苏某集团公司聘请美国某公司雇员汤姆先生(美国公民) 来华工作(非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期限三年。汤姆先生的 工资由美方公司支付月工资折合人民币40000元,中方每月再 付给汤姆工资6000元,如果汤姆因公事临时离境,离境期间中 方照常支付工资。汤姆于2013年1月1日来华,2013年8月在华 工作20天,离境11天。 汤姆先生2013年7月、8月的所得,中国政府能否征税?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3 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1.加重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2.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3.阻碍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4.影响有关国家的税收权益
3.2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2.1 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目前国际上使用 的国际税收协定
范本
适用范围
问题:帕瓦罗蒂是否被认定为意大利的居民,为什么?
练习 江苏某集团公司聘请美国某公司雇员汤姆先生(美国公民) 来华工作(非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期限9个月。汤姆先生 的工资由美方公司支付月工资折合人民币40000元,中方每月 再付给汤姆工资6000元,如果汤姆因公事临时离境,离境期间 中方照常支付工资。汤姆于2013年1月1日来华,2013年8月在 华工作20天,离境11天。 汤姆先生2013年7月、8月的所得,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这些规范主要是在《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中规 定,并由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体现。
3.2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最主要、最常见类型:居民、地域管辖权重叠 解决的方式: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承认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地 位,并在行使本国征税权的过程中采取某种方法减轻或免除国际重 复征税。 单边方式:在本国税法中规定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 双边方式: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采用的方法:扣除法、低税法、免税法、抵免法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一、国际重复(叠)征税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界定国际双重征税(多重征税)是指几个独立的征税权力(尤其是几个独立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征收同一税种。
[德]道恩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对同一所得征收的结果。
[美]比歇尔/费恩斯莱伯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OECD)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高尔森)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家重叠征税或称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层征税,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应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廖益新)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产生的原因不同复:管辖权的直接冲突;叠:税制结构导致管辖权重叠。
纳税主体不同复:同一纳税主体;叠:不同纳税主体.其他方面的诸多差异复: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自然人,而与公司无关;税种上可能只涉及同一税种。
叠:既有国内、又有国际重叠,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
税种上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
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划分征税权免税法与抵免法扣除法与减税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也称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
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为无条件免税或完全免税,这无异于仅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所得或财产免税,是为有条件免税或部分免税。
免税的条件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的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自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不给予免税;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分公司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国外企业的股息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签订双重征税协定: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为两国之间的税收互惠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保障。
协定通过规定税收管辖权、避免和减免双重征税、举报和信息交换等机制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2. 依据协定的规定请求对方国家纠正:如果对方国家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中国可以根据相关协定的规定向对方国家提出请求纠正。
对方国家应当按照协定的规定协助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3. 对重复征税进行调整: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已经发生了重复征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已经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以消除重复征税。
4. 国际互助和合作:我国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务互助和合作,积极参加全球税收合作、信息交换等国际机制,通过共同打击税收逃避和避税等行为,促进全球税收合作与互惠。
总的来说,我国一方面通过签订双重征税协定,规范和调整国际税收关系,避免和减少双重征税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国际税务互助与合作,促进全球税
收治理和互相获益。
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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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 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 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案例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提供一笔贷款,A公司将 由此取得的利息计入总所得并向甲国政府纳税, 同时乙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允许A公司按照利息 的一定比例扣除费用,这样,未能扣除的部分 利息事实上就被甲、乙两国重复征税。这种形 式的国际重复征税不仅会发生在相互独立的企 业之间,也会发生在国际联属企业之间。
(二)各国税制上的差异
1.公司要向居住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将税后利润以股息、 红利形式分配给居住在不同国家的股东时,股东要向其居住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同国家税法中对同一项费用的扣除方法、价格或利润的 计算方法不同。
(三)经济上的原因
经济的国际化使股份公司的控股关系超越了国界,征税的重 叠程度随着控股层次的增加而增加。
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客体)
对谁征税——纳税人(纳税主体)
由谁征税——征税主体(课税权主体)
重复征税总体上体现在三要素上
从课税权主体上看的重复征税 从纳税人看的重复征税 从征税对象上看的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的征税主体对 同一个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的 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进行了两次 或两次以上的征收。
重复征税与解决方法

三、避免不同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解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国际规范) 第一,冲突规范将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 划归一方,排除了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 税权; 第二,规定某一征税对象可由双方分享征税权, 由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再由居住国采取相 应的措施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国际规范)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及其减除方法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叠)征税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造成国际重复 (叠)征税的办法 三、避免不同税收管辖权造成国际重复 (叠)征税的办法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叠)征税
1.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 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 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 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主要发生在股东 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2.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税收管辖权的 6 种组合)
例2:
甲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应税 所得100万元,当中70万来自甲国,30万来 自乙国分公司。甲国公司所得税率30%,乙 国公司所得税率为25%。按照抵免法,该公 司该年度应该向甲国纳税多少?
例3:
甲国居民公司A拥有乙国子公司B的 50%的股份。A公司本纳税年度在甲国获 利100万元,B公司该纳税年度获利200万 元,B公司缴纳所得税后,按照股权比例 向A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 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为30%, 乙国预提税率为10%,请计算甲国A公司 的间接抵免额和应向甲国缴纳的税款。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案例分析:
根据韩英两国税收协定确定跨国法 人最终居民身份的条款,应以公司的实 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其居民国,据此可 认定该公司是英国的居民公司,由英国 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
二、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 际规范
(一)经营所得(营业利润):
《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 都明确规定:“一国企业通过在缔约国 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 以在另一国征税”。
– 全额免税法 :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60×30% +10×35%= 21.5(万元)
– 累进免税法: •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 用税率。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60×30% + 20×35% +20×40% )×70/100=23.1(万元)
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 范本》的精神,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行使 居民管辖权,如果以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还无法确定跨国法人的最终居民身份, 就只能由有关国家之间协商解决。
案例
一家跨国公司在韩国注册成立,实际管理 和控制中心设在英国,韩国依据注册地标准 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居民公司,而英国依据 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也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 居民公司,于是该公司就有了双重居民身份, 其来自世界范围的所得可能被韩国和英国两 国进行重复征税。
13、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把握机遇,谁就心想事成。21.8.3121.8.3117:22:3017:22:30August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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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市场营销观念:目标市场,顾客需求,协调市场营销,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来创造利润。2021年8月31日星期二下午5时22分30秒17:22:302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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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由来已久。
目前,国际重复征税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即法律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
1、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目前,关于法律性质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各国普遍接受的是经合组织在1963年发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草案的报告》中所作的定义:“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根据这一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存在同一个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同一征税期间,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这一结构在国际税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上述五项构成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
这种法律性质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性的国内立法和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所努力克服解决的核心问题。
2、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则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经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该公司获取的股息征税。
公司的利润和股东分得的股息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在对公司的利润征税的同时,又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从其地域范围来划分有国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复征税之分。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税收管辖权的主体向同一个纳税人对同一课税对象征税时就发生了司法上的重复征税。
这种重复征收类似的税可能是国内的也可能是国际的。
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税制性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和法律性重复征税。
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主要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迄今已有很长的一段历史。
它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
有二: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
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在于:在国际经济领域中,两国政府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课税客体行使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
其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点:
1. 两个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即鉴于各国对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同,导致跨国纳税人在两国均有居民身份,而两国均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征税而引起的冲突。
2.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即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另一国按收入来源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所得重复征税而引起的冲突。
3. 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则是由于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不一所致。
三、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由于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存在,不仅对有关纳税人不利,而且对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和技术交流不利。
一般来说,一国单方面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有:
1、扣除法。
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政府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汇总申报应税
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一个扣除项目,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
显然,扣除法下,在居住国交纳的税收仅作为费用扣除,无法消除重复征税,因而这种方法较少采用。
2、免税法。
也称为豁免法,即“别国单征,本国放弃”。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来源国的、已向来源地区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免税法实质上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国外所得征税权的放弃,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性,从而避免两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防止国际重复征税发生。
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有的还包括财产,多适用于居住国为单一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免税法主要有以下两种具体做法:
一是全额免税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二是累进免税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
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加以综合考虑。
累进免税法的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3、抵免法。
抵免法即“别国先征,本国补征”。
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抵扣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但抵扣法的实行通常都附有“抵扣限额”规定,这是因为,由于收入来源国可能采用比居住国更高的税率,因而本国居民就境外所得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国内抵扣时,其抵扣数以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超额部分不能抵扣。
依照抵免法中的纳税人是否同一,可以将抵免法分为两种:
①直接抵免,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已向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抵免,它适用于自然人、跨国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
②间接抵免,指居住国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间接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的法人单位之间的抵免。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向来源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不能视为母公司在来源国直接缴纳的税收。
由于母公司从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已经在国外通过子公司向来源国纳税,股息在居住国纳税,就会形成国际重叠征税。
为了鼓励母公司积极对外投资,在国外创设子公司进行经营,很多国家对这种母公司股息上由子公司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也给予抵免。
由于从法律上该税款不是由母公司直接在外国缴纳,因此这种抵免,又称为间接抵免。
根据抵免数额有无限制,又可以将抵免法分为:
①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予以全部抵免。
②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进行抵免设置数量上限,即抵免额不得超过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款额。
按照限额抵免计算方法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将其划分为下列三种:
①分国限额,指把应抵免的外国所得税税额分国别单独计算的抵免限额。
②综合限额,指居民纳税人向所有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合并起来计算可以抵免的限度。
③分项限额,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自境外的各种类型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我国主要采用抵免法,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而选用的方法。
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实行抵免制的居住国一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另一方面也未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同时使国际重复征税
基本上得到免除。
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和税收协定都以互惠为前提条件,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等直接税为抵免范围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4、国家间的税收协定。
国际间重复征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税收管辖权间的冲突。
各国政府间通过签订税收协定,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各自的税收管辖权,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
目前,联合国专家小组制定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一个税收协定范本,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该范本的指导下缔结税收协定。
另外,还有一些简单的、仅仅只能减轻而不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偶见于暂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之间使用。
如低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按单独制定的。
目前,国际重复征税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即法律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
关于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经济合作组织阐述:“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
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则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我们将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特点归纳为以下四点:
1、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同时行使征税权;
2、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即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
3、课征税种的同类性,即两个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往往课征相同的税种或类似的税种;
4、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国际性,即跨国纳税人同一时期内的同一收入,同时在两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