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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第一部分工作组织1.党中央、国务院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过哪些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0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

2010年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2年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3年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2014年提出,“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要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2017年强调,“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提出,“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2019年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2020年强调,“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另外,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号)要求,“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

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探讨

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探讨

农业工程技术·综合版 2017年第12期4“三 农” 论 坛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探讨杨淑芳(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白衣拉嘎乡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吉林松原 138000)摘要:开展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是中央、省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对于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巩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该文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就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和对策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耕地;建设用地;确权;存在问题;对策杨淑芳. 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探讨[J]. 农业工程技术,2017,37(35):4.近些年,吉林省松原市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工作作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农村重点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和维护农民群众财产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工程。

强化组织保障,落实工作措施,狠抓政策宣传,规范操作程序,加强督查调度,推动全市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工作扎实稳妥、有序有效开展。

一、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1、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确权问题分析(1)多地问题主要是农民群众的实际耕种面积大于承包合同面积,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的,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有的地方政府怕增加土地税负,将过多的土地隐藏起来。

还有就是在土地划分过程中测量不合理,存在打折发包的现象。

此外,还有不少农民群众开垦荒地得到了大量土地。

(2)无地和少地问题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一部分农民群众由于种种原因未获得承包地,或者获得了一少部分的土地,使得这部分群众心理落差较大,容易引发群众矛盾。

(3)干部占用土地现象[1]一些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多包地,多占地。

乡镇干部和一些公职人员在农村无偿占有土地,低价格承包土地,随意开垦荒地,和农民群众争地现象普遍存在,农民群众对此存在很大意见。

土地确权培训 PPT课件

土地确权培训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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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案例解读
12
1、部分农户在2005年因土地撂荒2年以上,被发包方收 回,现要求返还
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 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 的耕地”。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 承包地。三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 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是《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五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要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 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
6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
1978 ~2008年,家庭承包经营阶 段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经济开 始发生转变。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开始成为中 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经济改革始 于农村,核心就是土地政策。以人 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 营制度全面解体,新的以“包产到 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 体制确立。30 年以来,中国的农 村土地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 变迁主要围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展开。图为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 位农民按下红手印的“包产到户” 契约。
2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
1949~1953 年,农民土地私有阶 段
1950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彻底废除 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 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运动使 土地由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 但是,基于农民个体生产经营的现 状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认 为必须提倡将农民“组织起来”,发 展农民互助合作,引导农民走上共 向富裕的道路,改变农业的落后面 貌。同时也强调,在农村开展互助 合作运动,不能挫伤农民个体经营 的积极性。 1951 年9月9日《中共 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草案)》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培训讲义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培训讲义

• 取得成效
田块细碎化现象得到缓解,促进了规模化经营。4户砂糖橘种植超过20 亩,10户鱼塘养殖面积15亩,5户桑蚕种植面积超过10亩。通过土地权 属调整新增耕地100多亩。
通过亲戚帮种、流转给农业企业等多种方式,土地撂荒问题得到解决。 收入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前农民人均农业年纯收入2000-3000元/年,
权属调整主体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国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主体主要 有四种: 以村委会、村民小组为权属调整工作主体,占57%; 以乡镇政府为权属调整工作主体,村委和村民小组共 同参与,占29%; 以县国土资源局为权属调整工作主体,占12%; 以项目承担单位为权属调整工作主体,占2%。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 流转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 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同时要求要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土 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调整后农民人均农业年纯收入20000元/年。年土地租金从调整前110元/ 亩提高到调整后200元/亩,村集体收入从5.5万元/年提升至15万元/年。 村集体公共设施得到完善。调整完成后,随着村集体收入的提高,在村 里对祠堂、文化场所、公园、路灯等进行了修建完善。 劳动力就业结构得到调整。权属调整前有60人左右常年外出务工,调整 后,有40多人回村做农业生产经营。 村集体威信提高了,村民之间更加团结。
细碎化问题 有效缓解
10个国家平均农场面积超过40公顷; 10个国家平均农场面积介于10-40公顷之间; 8个国家平均农场面积小于10公顷。
我国土地细碎化现状

民法典ppt课件

民法典ppt课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
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 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 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式: 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
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 付。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 付。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
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 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理解物权法的两个隐喻
一、公地悲剧(tragedy of commons) (一)缘起
加利福尼亚大学生物学家Garrett Hardin教授1968年发表《公有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 (Science Vol.162 〔1968〕) (二)实质:财产权利人不明,物被过度使用而丧失价值 (三)解决途径:确认产权——定份止争 二、反公有(地)悲剧 (一)渊源 1、1982年,美国人Frank Michelman提出 2、密歇根大学的黑勒教授和艾森伯格教授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反公有悲 剧》的论文(Science Vol.280〔1998〕)。 3、《困局经济学》(Michael Heller) (二)实质:财产的权利人过多 (三)解决途径:整合物上支离破碎的产权:物尽其用 (四)物权法对反公有悲剧的克服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 房地产一致原则

之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建库技术培训-文档资料

之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建库技术培训-文档资料

10
Int
6
Int
6
Varbin
100
>0 见表26 根据外调填写 见表28 见表29 非空
约束条件
备注
M M
M M O
8数据入库
8.2入库数据属性结构描述表
(3)农村权属层
表4 农村权属层属性结构描述表 (属性表名:NCQSC)
序号
字段名称
1
标识码
2
要素代码
3
宗地号
4
地籍号
5
权属性质
6
权利人
7
权属单位代码
M
见本表注
4
行政区名称
XZQMC
Char
100
见GB/T2260
M
5
控制面积
KZMJ
Float
15
2
>0
C
单位:平方米
6
计算面积
JSMJ
Float
15
2
>0
M
单位:平方米
注:行政区代码在现有行政区划代码的基础上扩展到村民小组,即: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乡级代码+村级代码+村民小组代码,县及县以上行 政区划代码采用GB/T 2260中的6位数字码,乡镇级码为3位数字码,村级为3位数字码,村民小组级位2位数字码。以下行政区代码同。
8数据入库
8.3数据入库分层预处理
(2)土地权属数据的预处理 1)界址线的处理 ①界址线的几何处理 行政界线复制一份作为界址线,添加飞地界后,检查并修改界址线的拓扑
错误,并将线形参数按照国家标准图式修改正确。 ②界址线的属性处理 将修改界址线属性结构,补录飞地界线的界址线编号。 2)界址线注记 将外调数据界址线编号命名为界址线注记,,并将注记参数按照国家标准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权登记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当前土地管理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文章首先梳理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演变历程,明确了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背景。

通过实证分析,本文揭示了确权登记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权属界定不清、登记程序复杂、法律法规滞后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确权登记流程,以及如何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等关键问题。

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改革建议,以期为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概述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是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环节。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涉及更广泛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公共设施、工商业设施以及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土地。

确权登记工作的核心在于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界定土地使用范围,以及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期限。

这一过程不仅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需结合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通过土地测绘、权属调查、登记申请、审核发证等一系列程序来完成。

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临着诸多挑战。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一些地区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导致确权工作难以开展。

土地登记信息系统的不完善,使得信息共享和数据更新存在困难,影响了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农民对土地确权的认识不足,以及部分地区在推进确权登记过程中的行政效率问题,也是制约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因素。

解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PPT

解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PPT

三、确权登记原则和内容
划清“四个边界”:
1.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 2.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3.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 4.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三、确权登记原则和内容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区别:
1.权利不同:不动产登记对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抵押权等登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主要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所有自然 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2.内容不同:不动产登记主要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自然资源登记 记载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以及公共管制等限制情况。 3.权属不同:不动产登记单元内的权属是唯一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的权属可以 是共存的。
三、确权登记原则和内容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 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 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三、确权登记原则和内容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 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 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森林资源
天然生态公益林 人工生态公益林
小计 小计
26.52 26.52 0.4 0.4
430.07 430.07
0 0
其他林木
18.55
0
空间坐标、位置说明 或者四至描述 北至:五通村,南至:平丰村、六都村,西至:新槐村,东至:煤山村。
用途管制要求
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
生态红线要求
全部位于长兴县金钉子地质遗迹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 例》和《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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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培训材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 改革的基础,必须走在相关工作前 面。但由于以前我市集体土地管理 不规范,确权登记工作在没有系统 进行,因此,本次结合成都市实际, 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关政策, 确保标准统一、操作规范、推进有 力。
5、关于宅基地使用权
①宅基地使用权类型包括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和空闲宅基地使用权两种类型。农 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居住的宅基地; 空闲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点内部的空闲旧 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 权确定给农户,空闲宅基地使用权确定给 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
3、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包含耕地、 建设用地等分类数据,涉及违法用地认定 问题,因此,对涉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 点区域需要先进行登记的,其耕地分类面 积不得小于2007年度变更调查上报数据, 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2007年度变更调查 上报数据。二次调查相应工作完成后,对 现状耕地、建设用地与变更调查上报数据 的差异进行处理,经批准后,方能按照经 认可的面积统一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
3、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遥感影像资 料不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以大比 例尺地形图或地籍图作为确权的基础图件 才能开展工作,各区市县要按照试点区域、 重点镇、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顺序及时开 展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实测工作。
4、数据库建成后,根据土地统计簿、 土地登记卡进行管理;数据库建成前,先 建立各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统计台帐。
体土地所有权的划分方法;二是《成都市国土资 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 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 【2007】525号)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 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 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 526号),明确了集体土地确权的程序、要件、 技术要求。
4、所有权登记和发证是两个不同的环 节,目前先进行登记,在有明确规定出台 后再完成发证工作。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物权法》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 基地使用权并列,但就国土管理而言,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均颁发 《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且在土地分类上, 宅基地属建设用地,故明确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范围和 确权条件有区别,在确权范围内还必须满 足确权条件才能办理登记。具体而言,确
权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规划基期年已经 确认以及规划基期年以后依法取得的集体 建设用地,包括挂钩、土地综合整理取得 的集体建设用地;二是在二次调查成果汇 总后,在确保全市及各区(市)县完成耕 地保护目标任务前提下,可以予以认可的 现状集体建设用地。对应的确权条件:一 是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
直至达到面积标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
理法》颁布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农村 宅基地,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面积标准, 在《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未经拆除、改建、 翻建的,按现有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农村宅 基地使用权。
③空闲宅基地使用权采用村民自治的方 式,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决议, 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
审查确认是指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的土地权利进行政策性审查并批准;
现场公示是指将确权登记结果进行现场 张贴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 (媒体)予以公告,实现公开公正;
登记发证是指对经公告无异议的土地 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并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保护农民权益。
二、操作依据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操作依据分为政策性文件和技术 性文件两大类。
一、总体要求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 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 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 行。
勘测定界是指实测大比例尺地形图或 地籍图,作为确权基础;
权属清理是指全面清查和梳理农民集 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土地利用现状及土 地权利,做到心中有数;
其中政策性文件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规定了确权范围、条件 及要求,尤其是对农户宅基地使用权进行 了划分和界定;
技术性文件一是《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 【籍】字第26号原农村宅 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区(市)县国土 资源局(分局)收回、注销原《集体土地 使用证》,并办理备案性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情况十分复杂,在试点的基础上,将对 政策性文件和技术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②凡是能够提供合法批准文件或证书 的,均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无 上述材料的,按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各 区(市)县现行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确 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超出面积标准的,超标准部分确认给集体 经济组织或实际使用土地的农户,土地分 类为空闲宅基地;未达到面积标准的,可 将其实际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院坝、林 盘等用地合并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三、文件解读
(一)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1、国土资源部正在对“1995国土【籍】 字第26号”文件进行修改,目前已经通过 司局会签,估计上半年出台。届时,我们 将针对此文件制定成都市政策。
2、为实现统一、规范管理,“成国土 资发【2007】525号”文件相关规定要严格 执行,包括证书编号和地籍号,包括文件 附件的申请书、审批表、公告格式。
a.确定给实际使用土地的农户;
b.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
④农村村民拥有不止一处农村宅基地
的,只能确认其中一处宅基地,其余宅基 地确认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原为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现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 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办理备案性 登记。房屋灭失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 济组织收回;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房屋 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转让
要按宅基地、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 乡镇企业用地、其他用地等类型,对用地 情况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局同 意,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 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有争 议的及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土地, 在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二是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在二次调查成果汇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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