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农村集体⼟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当前农村集体⼟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经费紧缺的问题。
在⼤部分农村地区都存在着经费严重不⾜的现象,由于⽣产⼒低下,农民的收⼊微薄,以及当地政府的⼀些不合理的安排和政策,导致很难保证农村集体⼟地所有权登记和发证⼯作的顺利进⾏。
(⼆)认识上的缺失及不到位。
在农村集体⼟地确权登记中会有很多村⼲部和村民的思想观念处在极为保守的状态,他们认为集体⼟地所有权是全体成员所共有的,对于集体成员个⼈来说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集体⼟地确权登记申请不主动和积极,抱有不合作的态度。
(三)实际操作中确权难度较⼤。
在农村中普遍存在着以下以下状况,例如由于⼟地权属档案资料的遗失或本来就没建档等原因,很难按现有的新政策和制度来确权,导致⼟地权限模糊不清⽽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盾和冲突,这给农民集体⼟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带来很⼤的困难。
本着维护⼴⼤农民的切⾝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稳定和谐。
对⼯作中遇到难题,要采取切实的措施。
(四)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些⼟地的权属存在争议和权属证明材料不全。
确权发证涉及到各村、组、乡镇之间⼟地权属界线划分,有的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存在权属纠纷,可供利⽤的证明材料⼜由于⼈员的变动导致不完整;有的地⽅存在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违规⽤地问题;有的地⽅还存在“⼩产权房”和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没有到⼟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续等问题,给确权发证⼯作带来了⼀定的难度。
(五)确权发证⼯作秩序混乱。
在确权发证⼯作中存在极少数⼈员不按规程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填报表格不全⾯、⼟地所有权⼈员盖章不完全、证书没有发放或发放不到位等问题,扰乱了确权发证⼯作的正常秩序。
(六)宣传不到位、群众和⼲部思想认识存偏差。
在确权发证⼯作中,有很⼤⼀部分群众和少数基层⼲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开展确权发证⼯作的意义和⽬的认识不够,在指界签字盖章时不配合,特别是在村与村之间,对确权发证⼯作造成很⼤的被动。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一个关系到农民利益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农村地区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农民权利保护不足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工作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土地资源,但是在其中存在着一些保护措施不足的情况。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工作。
具体建议如下:1.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2.建立完善的纠纷调解机制。
3.加强对农民的帮扶和指导。
4.完善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磨擦。
二、资金支持不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目前存在一些资金支持不足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资金的支持。
具体建议如下:1.加大政府的财政扶持力度。
2.引入社会资本,开发多方合作。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创造收益。
三、党委领导重视不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党委领导的关注和支持。
但是目前存在一些党委领导重视不足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党委领导的关注和支持。
具体建议如下:1.加大宣传,提高党委领导的意识。
2.建立健全的领导体系。
3.加强对领导的培训和指导。
四、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需要专业的工作人员,但是目前存在一些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工作人员培训。
具体建议如下:1.建立专业的培训机构,加强培训效果评估。
2.建立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
3.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和惩罚。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认真的研究和解决。
只有我们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证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摘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农民土地登记意识淡薄,导致工作开展困难;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明确及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土地权属争议多;由于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影响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效率。
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加大登记工作宣传培训力度、完善纠纷调解机制、严格把好权属审核关、建立监督和奖惩机制等有效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难点、对策引言当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统筹飞速发展的时期,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对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才能强化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只有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才能最终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提供动力源泉。
面对当前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遭遇的困境,工作人员应该立足于工作实际,分析其难点,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对工作,优化登记发证的流程与内容,积累管理经验,不断拓展工作的思路。
1.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
2018年3月,我国正式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调查方法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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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调查方法的探究
王红祥 刘 葛 1 . 云 南新 坐标科技有限公 司 云南 昆明 6 5 0 0 0 0 ;2 . 昆明理工大学国土资源工程学院 【 摘
一
云南 昆明 6 5 0 0 0 0
要 】农村土地 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 为 了 确 认农民集体 、农 民与土地 长期稳 定的产权 关系,以便提 高农 民保护耕地、节约集体用地 而实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
该县位 于云南省西部 、 青藏高原东南边缘 , 地跨北纬约 。3 4 一 o 4 6 、东经 十 o 2 3 一 。3 2 之间。全县 东西横距约 3 0 公里, 南 北 纵距 7 O 公里 , 总面积约 1 2 0 0 平方公里 , 县政府 所在地海拔高程约 2 0 0 0
项国家项 目。并且 , 通 过进一 步查清宗地 的权属 、面积 、 用途 、空间位 置,建立土地登 记簿这样 的过程 , 有 利于国家更好地 管理 农民的基 本耕地 。 本 文主要针对 云南省 某县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进行研究 。 【 关键词 】土地 利用分类 技 术方法 作业流程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方面,其影响国家和农民群众的利益都非常大。
为了解决农村土地确权问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对策和方案,下面就该问题进行浅谈。
问题原因:首先,农村土地资源分散、权属不明确是影响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原因。
其次,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与经济开发水平不够直接相关,市场运作方式比较落后,农民对土地的知情度不高,缺乏土地的投入、保障及监管机制,过多的农村被征地拆迁也加重了土地问题。
对策与方案:其次,健全土地确权制度是解决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关键。
在实行土地确权过程中,需要合理安排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义务,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对土地私有化的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与土地确权相配套的保障制度,包括土地使用权交易机制、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制度、土地保护与治理等。
在此基础上,需要建立土地权属确权的信息化平台,整合各类资源信息,加强与地方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建立一套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流转和抵押等规定,检测和制止各类非法行为。
进一步提升农民对土地知识的掌握,加强社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土地所有者的合作,制定能够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最后,加强对土地征用、土地流转和拍卖等土地交易过程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经济运作秩序,防止不法分子从中谋取利益。
同时,加强农村土地的科技开发和技术配套,培育和推广新的农业种植和经营技术,提高农业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确权问题不仅仅是当下的问题,更是一个长期的历史遗留问题。
解决农村土地确权问题需要逐步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加强农民土地知识教育、建立完善的土地问责机制等。
我国应该从国家政策、法规创制的层面上入手,通过合理的措施和方案解决该问题,构建稳定有序的农村土地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市场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关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探索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关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探索作者:雷邦俊杨莎莎曹扬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年第09期本文以锦屏县自然资源普查为例,就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探索,分析了争议原因、危害、处理原则及解决方案。
1.背景和目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摸清国有自然资源家底,探索登记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的途径和方式。
它是以土地为基础,确定土地及其承载的各类自然资源所有权及其边界,调查反映各类自然资源的利用现状,在此基础上,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现不动产登记簿与自然资源登记簿关联,自然资源登记簿同时记载保护界线、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权利内容的信息。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科学划清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及承载的自然资源边界范围,从而推进国家确权登记法制化,建立健全清晰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土地权属界线在确定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土地权属争议。
从法律角度而言土地权属应该是非常明确的,但是由于地界不清晰、土地权属管理混乱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土地权属争议。
本文结合贵州省锦屏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试点工作,对确权过程中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分析,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法,对全面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参考。
2.自然资源调查区域概况锦屏县位于贵州省东南部,东与湖南省靖州县交界。
自然资源十分丰富,森林覆盖率高达71.77%,是贵州省重点林业县,盛产杉木,称为杉木之乡。
3.土地权属争议特点、原因、危害及处理原则与方案3.1争议特点因为本次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主要针对国有自然资源,所以工作中涉及的主要是国有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在调查过程中,部分国有土地权属较为明确,且有相应的依据佐证,例如锦屏县国有林场有当地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林权证,对林场管理界线有明确说明,四至范围和面积都有附图注释,那么自然资源中国有与集体的土地权属争议就以政府颁发的有效证件为基准,争议比较好解决。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是一项关系农村发展的重要工作。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复杂,存在多方利益诉求。
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工作需要破解利益格局复杂、矛盾尖锐的难题,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过程中,存在一些制度及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一些地方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和实际操作指导,导致土地确权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出现一些纠纷和矛盾。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1.2 问题意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环节。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不可否认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面临着诸多难题,包括土地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土地规划不合理等,给确权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不够完善,导致一些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由于土地确权工作进展缓慢,导致农村集体经济效益下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我们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问题意识】2. 正文2.1 存在问题分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难度较大。
在农村地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权等诸多权属关系复杂且不清晰,存在着大量的违法违规土地流转等问题,导致土地确权工作难以顺利推进。
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足。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法律保障,农民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往往面临着权益受损的风险,容易被强制流转、低价出让等问题,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被侵犯。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农民个人的土地进行权属确认和登记,为农民提供土地经营和流转的法律依据。
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对于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在推进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主要讨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问题一:土地权属不清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模糊,存在不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权、经营权等方面的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地块存在多头登记、多份证书等情况,导致土地权属不清晰,难以明确归属。
对策一:建立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制定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档案,明确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经营权等,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同时加强土地登记的审核和监督,确保登记工作的真实、准确。
问题二:缺乏土地权属证明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不少土地权属证明不完备的情况。
一些地区的农民可能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也无法证明土地的确切归属。
对策二:建立土地权属调查机制建立土地权属调查机制,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的权属调查,明确土地的归属情况。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农民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确保土地权属的确定。
问题三: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不足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存在着流转难、流转成本高等问题。
一些地区的农民由于土地权属不明确,无法进行土地流转和经营,影响了土地的利用和流转。
对策三: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降低土地流转的门槛和成本,鼓励农民通过流转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建立土地流转的监督机制,确保流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问题四:土地确权工作程序繁琐在一些地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程序繁琐,需要农民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和资料,审批流程繁冗,影响了工作的顺利推进。
问题五:缺乏土地确权工作专业人才一些地区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专业人才和经验,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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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
作者:秦永雄发布时间:2010-10-18 18:15:38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目前仍然呈现出“三级所有,队为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此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归属于村民委员会,可以归属于村民小组,也可以归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弄清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归谁所有,政府才能进行正确的确权。
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坚持的原则
建国后,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等演变过程,在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程中,土地权属出现了混乱。
我国土地制度经过了土改、四固定、合作化以及以后的权属变化,土地权属不明确,长时间存在争议,大多数缺乏有效证据,给土地确权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以及在其后一系列政治运动中土地林地权属发生多次变更,历史遗留问题多,且缺少书面形式的文字记载,时间长,地形地貌已变,难于认定。
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土地林地作为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与农民关系非常之大,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土地利用价值不断提高,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由于存在以上诸多原因,政府在处理土地确权案件,要遵重历史,面对现实,要从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角度来处理争议。
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纠纷的法律程序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土地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遵循的程序:
1、调查证据
2、审查证据
3、先行调解
4、进行确权
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所有权争议的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规定:
1、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见18条
2、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19条
3、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20条
4、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5、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
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五、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所有权争议的证据认定
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对土地权属关系的确认,必须以合法的权属证件、历史档案资料和文字记载等客观事实为依据。
这些证据主要包括土改时期的土地证、“四固定”权属证明、历史上集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有关权属变更的行政命令或决定、证人证言等。
1、土改时期的土地证的效力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土地改革时农民确认土地权属的凭证,应该肯定其法律效力。
但后来我国的土地林地权属有过几次变动,经过合作化时期,土地林地随人入社,土地林地由私有改造成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
随后又经过人民公社,将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扩大到人民公社集体所有。
到1962年“六十条”公布后,对土地(林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了“四固定”,按属地原则对土地林地进行统一的调整,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
因此,土改时的土地证,并不是证明土地的所有权的唯一证据。
2、“四固定”权属证明。
土改后,我国土地权属又发生过几次变动,经过了合作社土地随人入社,由土地私有改造成为农业合作集体所有制,以后又经过“人民公社”将农业合作化集体所有扩大到人民公社集体所有,1962年六十条施行后,对土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了“四固定”,土地按属地原则对土地进行统一调整,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
人民政府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
所以,“四固定”确权的法律效力应优先于土地证,但是,当时的“四固定”,主要是耕畜和林地,对当时未开发的荒地,一般未固定。
应参照土改合作化时期的权属。
所谓参照就是参考依照的意思,不能把“参照土改证确权”理解为“以土改证确权为准”。
因此,在行政审判中,对“四固定”未确定的土地权属争议,简单地依据土地证确权是不符合政策的。
应当注意的是,“四固定”确权,一般没有法定的书面形式,认定“四固定”是否确权,应通过考察田亩,造册、交粮纳税和经营管理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3、集体之间的协议历史上村与村之间签定的有关协议。
由于我市在历史上没有作过土地确权工作,因此很久以来,村与村之间存在着很多共同使用的土地、草场或水面,以前对于土地的需求没有现在这样大的压力,因此出现纠纷的情况很少。
也正因为压力不大的原因,少数出现的争议解决起来也相对要容易一些,共同签定土地界限协议书就是当时解决这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行政机关在处理时,如果采用了这样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就要对其进行审查。
一般而言,只要该协议具备了协议书的基本要件,如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有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等等,就可以认为该证据是可靠的,可以予以采纳。
4、乡政府的确权文件或证明历史上有关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命令。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土地的法律规范长期得不到完善和实际执行,有很多土地的权属当初都是来源于行政决定或行政命令。
由于这样的问题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在处理案件时,如果出现这类证据,应当在承认历史事实的前提下进行审查。
如果经过审查,该证据是真实、可信的,而且在此之后又没有另行签定的土地界限协议,也没有签署过《土地权属认可书》,那么就应该认可该决定或命令所具有的效力,以使争议得以最终解决。
如果经过审查,在该决定或命令之后还存在确定土地界限的协议、决定或命令,那么就不能确认该证据的效力,而只能去审查以后出现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制的日益完善与健全,这类的证据将越来越少。
5、证人证言。
对于证人证言的分析判断。
在审判实践当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大量的证人证言,其证实的内容往往是互相矛盾的。
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不奇怪,因为人的记忆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遗忘,对于有些问题,尤其是年代较为久远的事情出现记忆不清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才能决定是否采信。
证人往往还会出现的另外一种问题就是他们有时会由于来源于内心的主观意愿或外部的压力而出具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的证言,现实当中此类问题是为突出的,实际上也是很难避免的,因为这是由于人固有的特点所决定的。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我们对于证人证言的分析判断尤其要慎重,对于那些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没有得到对方当事人认可的以及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证人证言不能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