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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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详细解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详细解读

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6年1月1号《公务员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是一部框架法,他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配套法规之一。

今天和大家一道来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我学习了之后最大的一个感觉就是该条例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与责任。

今天这个专题跟大家一道讨论三个问题:第一,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二,处分的种类、程序和法律后果;第三,七大类违纪行为。

这个专题的最重要的目的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让各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误区。

导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第一项义务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既然要接受人民监督,就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规定的各项纪律责任。

当然大家对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的一句话也不陌生,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是这样说的: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是普普通通的人,他不是天使,所以说需要方方面面的监督约束举止。

(一)公务员承担的四种责任类型1、道义责任——源于社会公德约束力第一,是道义责任。

所谓的道义责任是源于社会的公德力,是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

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何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是你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根据处分条例,你必须承担一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就是道义责任。

一般老百姓可以见死不救,如果他见死不救也只能在道德上加以谴责,但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以及所有的公务员他不能见死不救。

云南省源木县原民政局的局长坐在公车上碰到一个临产孕妇,孕妇的丈夫请求他搭他一段车送到最近的医院,这个原民政局的局长振振有词的说公车不能私用,所以没让这个孕妇搭他的车。

公车不能私用是对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这个民政局的局长这个行为他带来了一个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有关部门撤除原云南省源木县民政局局长的一切的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18-201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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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

由国务院于2007年4月22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四章处分的权限第五章处分的程序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述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爭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美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处分条例的颁布
一、国务院令颁布 1、所属的法律等级: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我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行政法规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央行政规章和地方行 政规章 2、条例构成: 总则;附则;处分种类适用、权限、程序、申诉;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
第六章:行政处分的申诉
一、申诉 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 决定不服,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向愿处理机关、政 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提出重新处理意见和要求的行 为。 1、制度内容 申请复核——申诉——申诉受理 2、申诉方式: 申请复核;人民政府申诉;监察机关申诉 二、申诉与抗诉、起诉和上诉的区别 时间阶段不同
第三章:行政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三、行政处分的适用 1、对公务员处分的合法要件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CASE CASE:华南虎事件。 避免冤案 2、实施处分的程序 程序合法,以权利限制权力 调查;告知、陈述和申辩;作出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要件 1、公务员所受的是开除以外的处分 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3、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 4、处分期满 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 五、行政处分的种类 P41 处分种类的类比
第八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
四、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工作纪律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遵 守的行为准则 1、判断标准:玩忽职守导致损失 2、具体表现 不依法履行职责(水污染);重大事故隐 瞒(非典);专款损失(抗洪资金)等
第八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
五、违反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的行为 1、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身份差异性:CASE:教师身份 社会公共性:CASE:家庭纠纷 2、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事实婚姻;包二奶等 CASE:社会观念的变化 社会风气,文化传统等社会结构的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解释)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解释)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委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行政机关纪律是行政机关为保障实现行政机关的工作目的,维护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公务员遵守的纪律。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作为公务员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上述违反纪律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制裁,以保证行政机关纪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处分制度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约束的一项重要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各级行政机关;(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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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宋世明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导言大家好,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是一部框架法,它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配套法规之一。

我今天跟大家一道来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我学习了之后最大的一个感觉就是该条例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今天这个专题跟大家一块探讨三个问题。

第一,违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第二,处分的种类、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三,七大类违纪行为。

这个专题最重要的目的,用一句话概括的话,就是让各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这是这个专题的主要目的。

下面先给大家做一个基本的介绍,做一个基本的导言,这是这个专题的第一个单元。

大家都知道,公务员有九项义务八项权利。

第一项义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那么既然要接受人民监督,就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规定的各项纪律责任。

当然大家对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有一句话也不陌生,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是这样说的,“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在或内在的控制。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是普普通通的人,他不是天使,所以说需要方方面面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公务员承担的四种责任类型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一共承担四种责任,在这四种责任当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公务员必须承担哪四种责任呢?1. 道义责任第一是道义责任,所谓的道义责任是源于社会的公德力,是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

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何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是你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根据处分条例,你必须承担一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就是道义责任。

一般老百姓可以见死不救,如果他见死不救,也只能在道义上加以谴责;但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以及所有的公务员,他不能见死不救。

云南省元谋县原民政局的局长坐在公车上碰到一个临产的孕妇,孕妇的丈夫请求搭他一段车送到附近的医院,这个原民政局的局长振振有辞的说“公车不能私用”,所以没让这个孕妇搭他的车。

公车不能私用是对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这个民政局的局长这个行为他带来了一个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有关部门撤除原云南省元谋县民政局局长一切的职务。

这就是道义责任,道义责任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

公务员法当中有一句话我记得比较清楚,那就是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公务员是一般的老百姓,但公务员又是不一般的老百姓。

2. 纪律责任第二种责任叫纪律责任。

所谓的纪律责任它是源于组织的约束力,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纪行为进行追究,这个纪律责任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就是它的纪律责任,它源于组织的约束力,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纪行为进行追究。

3. 法律责任大家可能问,纪律责任是不是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对!纪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因为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还有一点根本的区别:法律责任是源于国家法律强制力,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追究,那么这叫法律责任;纪律责任,行政机关的纪律责任虽然也是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规定的,条例也属于法律,但是这种纪律责任是由处分决定机关,而不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追究的。

何为处分决定机关?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那就是行政机关的任免机关与检查机关。

4. 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还有第四种责任叫做政治责任。

所谓的政治责任是只有领导成员才承担的责任,那就叫政治责任。

所谓的政治责任是领导成员源于政治义务,以政治道德为基础,而承担的非过错性、间接性、连带性的责任,一般经过本人申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任免机关审批。

这么说还是有点罗嗦,那我简单的把政治责任概括为一句话。

何为政治责任呢?所谓的政治责任是“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责任,就叫政治责任。

大家可以回想一下,我们原环保局的局长是因为什么引咎辞职的呢?是因为松花江污染。

松花江污染肯定直接原因不是我们原环保局的局长,但是没有办法,环保局的局长他是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这种责任就叫政治责任。

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是两种方式,一是引咎辞职,二是责令辞职。

在这个地方我顺便给大家说一下,政治责任是只有公务员才承担的责任。

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承担三种责任,一是道义责任,二是纪律责任,三是法律责任,唯有中国的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承担四种责任。

四减三,剩一,这个“一”就是只有公务员才能承担的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非常重要,对推动中国的民主化法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很可惜,《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不是规定公务员的政治责任的,它只是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的。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的三大目的所谓的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有的处分,所谓的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一种纪律责任形式。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它是这么说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简而言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有三大目的:第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第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第三,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1. 严肃行政机关纪律三大目的之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之前,凡是已经判刑的就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只要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这是严肃行政机关纪律的一个最重要的体现。

另外一个方面大家如果仔细阅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你还会发现第二点,辞职的、免职的、被罢免的公务员究竟接受不接受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要依法给予处分。

还有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某公务员在退休之前已经做了一些违纪行为,但是行政处分机关没有发现,这个公务员最后退休了,那么这个已经退休的公务员是不是再给他处分呢?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是这样规定的。

一般来说,该公务员退休之后就不再给他处分,但是如果依法应该给这位公务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那么即使他退休了之后,一定要依法给他三种类型当中之一的一种处分。

这就意味着虽然违纪行为是在退休之前他做的,现在他已经退休了,但是只要他该得到降级、撤职、开除这三种处分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也应该依法给予处分。

处分的直接结果那就是降低甚至取消他退休之后的待遇。

大家可要知道,中国公务员的养老金,那可是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

你如果已经退休了之后,应该得到开除,后来行政处分机关追加了这种开除的处分,那这已经犯过错误的、现在已经退休的、在家颐养天年的公务员那可就没有更多的条件颐养天年了,因为养老金都成了问题。

这就叫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2. 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的第二大目的就叫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简单的说,它划定了公务员的行为禁区。

在本讲座当中我把它概括为七大类型的行为禁区。

3. 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的职能归根结底是由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来履行的,所以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的第三大目的就是保证行政机关这些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原因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大家可能要问,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七大类型机关的公务员,为什么单单出台一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我给大家稍微做一点简单的解释,这也是作为导言的一部分内容。

各位,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跟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范围的确是扩大了,包括七大类型机关的工作人员,比如说它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

那么为什么单单出台一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呢?基本的解释有两条。

1. 行政权利最强大、最持续、最具有渗透性第一,行政权利最强大、最持续、最具有渗透性。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队伍当中他占绝大部分,大概占到60%以上,所以有效的约束行政权力、有效的约束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对加强整个公务员的监督机制至关重要,可以说它发挥了一个决定性的作用。

这是第一个解释。

2. 由立法的惯性使然第二个解释,这是由立法的惯性使然。

什么叫立法的惯性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这个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处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那么大家可能要问,这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哪年开始起草的呢?1997年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草案已经开始起草了。

三年之后,也就是2000年的时候,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送审稿,所谓送到国务院进行审议的送审稿已经提交上去了,大家可要知道,2000年的时候,中国的《公务员法》还没有开始起草。

2005年的时候,《公务员法》出台。

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草案的起草过程跟《公务员法》的起草过程基本上是一个并行的过程,而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起草的时间比《公务员法》起草的时间更长。

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先起草,从1997年就开始起草的。

《公务员法》是哪年起草的呢?我记得是从2002年的3月份,也就是5年之后才开始起草的。

简单的说,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草案以前已经有一个良好的基础,所以现在优先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出来可以说是发乎天道、顺乎自然,它是顺势而发。

各位,这是本讲座的第一单元,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导言。

一、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下面我们切入正题,我给大家说的第一部分内容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讲座的中心目的就是一个—要让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

那么第一个问题紧紧围绕这一个讲座的目的。

公务员的何种行为就构成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的违纪行为呢?这是每个公务员关心的问题。

在这一部分我给大家说两层意思。

(一)违纪行为的主体与主观要件第一,违纪行为的主题与主观要件是什么?所谓违纪行为的主体,指的是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者另外一个说法叫违纪行为的行为人。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纪行为的主体指的是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

所谓的自然人就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这个好理解。

所谓的组织,违纪行为的主体还包括组织,此处所指的组织是指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或者派驻机构。

违纪行为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在这个地方我想给大家强调的是处分的载体只能是针对自然人,处分种类直接针对的是自然人。

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两类,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但是处分的种类,处分的最终载体是直接针对自然人。

也就是说当组织作为违纪行为的主体的话,那么处分的最终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个问题特别特别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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