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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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 诊所的基本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 诊所的基本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诊所的基本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National Health Commission)诊所的基本标准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迅速,为了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在不断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的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诊所的基本标准,以确保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国家卫生健康委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探讨如何更好地落实和执行这些标准。

一、诊所的基本标准概述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诊所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诊所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要求:包括诊室、候诊区、医疗设备等。

2. 人员素质和数量要求: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的资质和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 医疗服务内容要求:诊所应当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以及预防保健等。

4. 医疗质量管理要求:诊所应当建立和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这些基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诊所的建设和运营,提高诊所的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二、基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区的诊所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设施陈旧、医疗器械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诊所的服务质量,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应当加强对诊所的监管力度,加大巡查和整改力度,确保基本标准的执行到位。

三、个人观点和建议在我看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对诊所的基本标准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更好地落实和执行这些标准,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提高对诊所的监管力度:加大巡查频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2. 提高医务人员的培训水平:加强对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他们的服务水准。

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诊所,提高医疗资源的供给。

总结回顾:通过对国家卫生健康委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全面评估,我们了解到这些标准的重要性,并发现了一些当前诊所存在的问题。

2019年新版口腔诊所基本标准解读

2019年新版口腔诊所基本标准解读

2019年新版口腔诊所基本标准解读时隔9年,诊所设置标准再次迎来了修订,这10个试点市先行: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这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后续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继2010年卫生部印发《诊所基本标准》后,11月8日,国家卫健委又下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这意味着诊所标准再次迭代。

2019版本的诊所标准同2010版本的有何不同?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不仅要求在诊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要求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新旧版诊所标准有和不同?诊所准入资质历史回顾: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中就有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2010年,原卫生部发布的《诊所基本标准》中提出: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2019年,国家卫健委下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提出: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中就有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2010年,原卫生部发布的《诊所基本标准》中提出: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2019年,国家卫健委下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提出: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019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019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019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共14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 1张床垫条被子条褥子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备案管理实施方案一、实行备案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不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为备案管理。

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其中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各省份诊所备案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执行调整后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

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

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三、鼓励医师举办诊所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

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

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四、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过程中,可以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各试点地方在建立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时,将诊所纳入成员单位范围,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五、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二○一○年八月二日诊所基本标准诊所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党组文件各处(室、局):现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月8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持续推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放管服”改革,根据《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一)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医疗卫生行业公平竞争。

1.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制定印发宁夏卫生健康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组织清理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卫生健康准入许可,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着力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法规处牵头,2020年3月底前完成)2.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完成我委存量文件专项清理,修改、废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法规处牵头,2020年3月底前完成)3.配合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投标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规定。

(财务审计处牵头,2020年3月底前完成)4.制定自治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配置规划,每5年为一个规划周期。

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

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

附录1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普通诊所一、诊疗科目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人员(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医师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S)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七、医疗美容诊所在符合上述标准基础上,还应当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

口腔诊所一、诊疗科目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贝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医师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

卫生部 诊所基本标准

卫生部 诊所基本标准

卫生部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卫生部门服务的基础单位,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诊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诊所的服务质量,卫生部制定了诊所基本标准,以确保诊所能够提供安全、有效、合理、方便和经济的医疗服务。

首先,诊所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诊室、候诊区、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存储等。

诊室应当保持整洁、明亮,医疗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安全可靠。

候诊区应当设置合理,保证患者的隐私和舒适度。

其次,诊所的医疗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

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应当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药师应当具备药师执业资格。

他们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更新医学知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此外,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病历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等。

诊所应当建立病历档案,妥善保存患者的病历信息,确保医疗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诊所还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最后,诊所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提倡健康生活方式,预防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诊所应当定期组织健康体检活动,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健康评估和指导。

同时,诊所还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总之,诊所是卫生部门服务的基础单位,其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诊所能够按照规定提供安全、有效、合理、方便和经济的医疗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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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
(2019年修订版)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三)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二)护士。

1.护士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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