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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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淄博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形式召开。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淄博市的物业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住户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听取意见
建议,共同研究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居民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和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有效的服务,保障基本
生活需求。

第七条
居民和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和
环境卫生。

第八条
居民和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淄博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及时
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淄博市物业管理局所有。

以上为《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有变动,以当
地政府最终规定为准。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保持物业管理机构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物业项目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的资质和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优先满足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合理需求。

第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注重环保、节能、安全、卫生等方面,保障业主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日常清洁维修、绿化管理和保安巡查;(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三)业主大会的组织和议事管理;(四)业主权益的保障和维护,收取物业费用并进行合理使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的组织与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司制或合作社制等形式进行组织,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各项工作流程,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物业管理数据化、智能化,提高服务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根据业主所居住的物业项目面积、公共设施设备使用情况、服务水平进行合理计算,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保证收费公开、透明、合理;并将收费情况及时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投诉和纠纷解决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存在异议或有投诉要求的,应当向物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管理机构确认后,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服务中心,提供业主咨询、投诉、建议等方面的服务;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

2024年度淄博物业管理办法(多篇)

2024年度淄博物业管理办法(多篇)

淄博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淄博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淄博物业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淄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淄博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淄博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淄博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淄博物业管理制度;(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审议和决定物业服务合同;(四)审议和决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五)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使用;(六)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改造和更新;(七)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八)监督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行情况;(五)协调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二)有与其从事的物业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其从事的物业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二)维修、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五)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淄博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互利共赢、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规划,强化风险防范,确保业主权益、安全和环境的综合利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督能力,提供便利化服务,满足业主需求。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开展执法监管,保障物业管理的公共利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加强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并及时公示费用明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业主投诉。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可以采用定期收取、按次收取或者自行缴纳的方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不得虚假收取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设备维护和公共设施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四章物业设施和公共设备的维护第十七条物业设施和公共设备应当时常检修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八条物业设施和公共设备的维护应当按照像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卫生、舒适。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维修计划,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物业设施和公共设备。

第五章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社区安全的管理,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人员,加强巡查和防范措施。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小区以及其他有组织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便民、公平、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职能,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六条物业管理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包括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自主组织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义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与服务意识。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二)小区环境的清洁和绿化管理;(三)安全监控与防范工作;(四)住户投诉处理与协调;(五)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六)其他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管理方案,明确维修养护的标准和周期,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环境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洁、绿化等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宜居。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设施,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业主和住户的投诉,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收取物业费,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涉及的附属文件和规章制度详见附件。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要求附件二:物业管理的维修养护标准附件三:物业费收费标准附件四: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流程附件五: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物业服务企业: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者组织。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淄博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所有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三、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合适的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并协调处理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如停车、噪音等问题。

四、业主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如选举业委会、审议物业管理费用等。

2. 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

3.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以维护和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

五、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明细公示物业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发放物业费用的收费通知,并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如银行转账、支付等。

3. 业主有权对物业费用的收取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对费用的合理性有异议,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诉。

六、小区安全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小区的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保安巡逻等。

2. 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擅自改造建筑结构等行为,确保小区的安全。

七、小区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小区的环境整洁,定期清理垃圾、清扫道路和公共区域,确保小区的卫生状况良好。

2. 业主有义务保持自家门前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保持小区的整洁和景观的美观。

八、争议解决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协调解决纠纷。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和社区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淄博市作为山东省的重要城市,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管,维护业主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管辖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和其他涉及物业管理的建筑物。

无论是由开发商自行管理,还是委托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都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三、业主权益保障1. 业主知情权:物业管理方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包括维修工程、保洁用品、保安设施等相关费用的支出情况。

2. 业主参与权:物业管理方应建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依法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事务的参与和监督权利。

3. 业主隐私权:物业管理人员和其他住户不得擅自进入业主单位内部,侵犯业主的隐私权。

4. 业主维修权:物业管理方应及时处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故障,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物业管理责任1. 安全防范:物业管理方应配备专业的保安力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方应定期清洁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 设备维护:物业管理方应定期检修和维护小区内的电梯、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绿化养护:物业管理方应负责小区内绿化景观的养护和维护,及时修剪树木和修整花草。

五、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涨价或收取额外费用。

2. 物业管理方应建立透明的费用使用制度,将物业管理费用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改善,不得擅自挪用。

六、物业管理争议解决1. 物业管理方和业主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自愿选择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2. 若通过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可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方,可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或吊销物业管理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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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环卫、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邮政等有关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和履行。

第六条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

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建设规划、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服务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由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一)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二)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且首套房屋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已满2年的;(三)非新建物业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3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条新建物业小区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承担必要的工作费用。

第十一条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五)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所在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邀请其派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其运作规程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

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凭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所在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经业主大会决定,有条件的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中支出。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住宅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规模较小的,经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开招标的物业类型、规模、招投标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后15日内,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之日起终止,但业主大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通知业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六)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新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与原规划设计不符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建设单位不及时整改或者经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国家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物业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80平方米,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许可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以及相应面积。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已经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物业出售、转让合同中声明保留的物业非法定共用设施,建设单位可以依法保留,并自行经营;也可交由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其经营收益由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依法保留的物业非法定共用设施,应当按照原规划设计的用途和功能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行业的技术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聘用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相对独立的办公楼、厂房、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一业主的物业,由业主决定是否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一方不再续签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通知对方。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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