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提高医疗质量(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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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真实医疗案件(3篇)

法律讲堂真实医疗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感冒就诊,经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医生为其开具了感冒药和抗生素。

患者李某在服用药物后,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皮疹、恶心、呕吐等症状。

患者家属怀疑是药物过敏反应,遂将医院及医生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及医生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患者是否存在药物过敏反应?3. 医院及医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李某在就诊过程中,医院及医生对其进行了诊断和治疗,符合医疗规范。

但在用药过程中,医生未详细询问患者病史,未告知患者药物可能存在的副作用,存在一定过错。

2. 法院认为,患者李某在服用药物后出现皮疹、恶心、呕吐等症状,经鉴定,这些症状与药物过敏反应有关。

3. 法院判决医院及医生赔偿患者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本案中,医院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首先,医生未详细询问患者病史,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患者可能存在的药物过敏史。

其次,医生在用药过程中,未告知患者药物可能存在的副作用,使得患者在使用药物后出现不良反应。

2. 药物过敏反应的认定本案中,患者李某在服用药物后出现皮疹、恶心、呕吐等症状,经鉴定,这些症状与药物过敏反应有关。

因此,法院认定患者李某存在药物过敏反应。

3. 医疗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启示1.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详细询问患者病史,告知患者药物可能存在的副作用,确保患者安全。

2. 患者应主动告知医生自己的病史、药物过敏史等信息,以便医生进行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3. 当患者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本案通过分析医疗纠纷案件,提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加强诊疗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也提醒患者主动维护自身权益。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病情加重,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对医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随后,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符合医疗过错的定义。

(二)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说明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过错不幸去世,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家属因李某的去世,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医院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医疗卫生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患者李某因感冒症状到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李某的病情,开具了感冒药、止咳药等处方。

李某在服用药物后,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

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李某对处方中的某一种药物成分过敏。

李某将医院及开具处方的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二、案例法律分析(一)医院的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构成医疗事故。

2. 医疗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诊疗规范,存在医疗过错。

(二)医生的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构成医疗事故。

2. 医疗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诊疗规范,存在医疗过错。

(三)法律责任承担1. 医院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2. 医生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生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与医院共同赔偿患者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卫生系统警示教育感言

卫生系统警示教育感言

作为一名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我有幸参加了此次警示教育活动。

通过这次活动,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卫生系统的改革与发展有了更明确的方向。

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感言。

一、警示教育的重要性警示教育是提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卫生系统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开展警示教育,旨在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明纪,警示广大卫生系统工作人员严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廉洁自律。

二、警示教育带来的启示1. 严守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警示教育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

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放在首位,以真诚、敬业、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

2. 严于律己,廉洁自律警示教育让我深刻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民造福,用得不好则会损害人民利益。

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做到清正廉洁。

3.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警示教育让我深刻认识到,知识就是力量,学习是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

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政策水平、道德水平,以适应新时代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4. 强化责任担当,勇于担当作为警示教育让我深刻认识到,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肩负着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责任。

我们要强化责任担当,勇于担当作为,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三、对卫生系统改革的思考1. 深化医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正处于深化医改的关键时期。

我们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深化医改,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2. 强化监管,严防腐败现象要加强卫生系统内部监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腐败现象发生。

对违反纪律、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3.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整体素质要加强卫生系统人才培养,引进高端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医疗案例法律分析(3篇)

医疗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名突发心脏病的患者李某。

经医生诊断,李某患有急性心肌梗死。

医生立即对患者进行了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李某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是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

根据病历资料和相关证人证言,医院在抢救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救治措施,包括立即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给予药物抢救等。

这些救治措施符合诊疗规范,医院在抢救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

2. 医疗损害后果是否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与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患者李某在抢救过程中死亡,是否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医院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经鉴定,患者李某死亡的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

虽然医院在抢救过程中采取了救治措施,但由于患者病情严重,最终抢救无效。

因此,患者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并非直接因果关系。

(二)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抢救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医疗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35岁,某市居民。

2020年6月,张女士因患子宫肌瘤,前往某市知名医院妇科就诊。

经诊断,张女士的子宫肌瘤较大,需进行手术治疗。

6月15日,张女士在该院进行了子宫肌瘤切除术。

术后,张女士出现持续高烧、腹痛等症状。

经检查,发现手术过程中医生误切了张女士的卵巢,导致卵巢功能受损,引发内分泌失调。

张女士认为,医院的手术操作失误导致了她的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1. 原告主张:张女士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她卵巢受损,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被告辩称:医院认为,手术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误切卵巢是手术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不属于医疗过错。

3. 法院调查: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了第三方医学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是导致张女士卵巢受损的直接原因。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张女士卵巢受损,造成了张女士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其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本案中,法院委托第三方医学鉴定机构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是认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鉴定结论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是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

2.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体现了法律对患者的保护。

医疗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市某医院接诊了一名男性患者,患者因急性阑尾炎入住该院。

入院后,医生对患者进行了详细的检查,确诊为急性阑尾炎,并立即安排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肠管损伤,引发严重感染。

术后,患者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二、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在本案中,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肠管损伤,存在医疗过错。

2. 医疗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医生的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本案中,患者因医疗过错死亡,其家属可要求医院赔偿以下费用:(1)医疗费:包括患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手术费、治疗费等。

(2)误工费:根据患者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3)护理费:根据患者病情及护理需求确定。

(4)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患者住院期间的实际情况确定。

(5)营养费:根据患者病情及营养需求确定。

(6)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患者家属的损失及精神痛苦程度确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2)第五十八条: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

医疗法律案例事件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不仅涉及到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还涉及到患者的权益保护。

本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医疗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与权益。

二、案例概述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在2019年6月为患者李某进行了一次心脏手术。

术后,李某出现严重并发症,导致器官功能衰竭。

经诊断,李某的病情与手术操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患者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案例分析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履行医疗服务告知义务,保障医疗安全。

在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

首先,从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方面来看,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术前评估不足。

李某术前存在多种疾病,医院未进行全面评估,导致手术风险加大。

(2)术中操作不规范。

手术过程中,医院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导致术后感染。

(3)术后观察不到位。

术后,医院未及时发现李某的并发症,延误了治疗时机。

综上所述,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2.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出现严重并发症,因此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级,赔偿金额依次递增。

法律讲堂生活版医疗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本文将结合一起医疗案例,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疗纠纷中的问题,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讲堂,以期提高大家的生活法律素养。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化名)因患肺癌入住某知名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其进行了手术,但术后不久,张先生出现了严重的肺部感染。

经检查,发现是由于手术过程中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肺部感染所致。

张先生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关于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法院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肺部感染,导致张先生病情加重,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2. 关于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由于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张先生受到损害,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张先生的实际损失、医院过错程度、当地医疗水平等因素,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肺部感染,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构成医疗过错。

2. 赔偿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实际损失、医院过错程度、当地医疗水平等因素。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张先生的实际损失、医院过错程度、当地医疗水平等因素,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30万元。

六、生活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医生误诊致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

患者李某,女,48岁,因突发腹痛入院治疗。

医院安排经验丰富的医生进行诊疗,但最终误诊为阑尾炎,给予患者阑尾切除手术。

术后,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和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和医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患者入院及诊疗过程2018年3月15日,患者李某因突发腹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初步诊断为阑尾炎。

经患者家属同意,医院安排进行阑尾切除手术。

2. 术后出现并发症手术顺利,术后患者恢复良好。

然而,术后第三天,患者出现剧烈腹痛、发热、黄疸等症状。

经复查,发现患者出现了严重的胆道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

3. 患者死亡及家属索赔2018年3月20日,患者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和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和医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和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医生在患者入院时,未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导致对患者的病情判断不准确。

(2)医生在患者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延误了病情。

(3)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医院和医生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启示1. 医疗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本案例提醒我们,医疗法律法规在维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 诊疗规范的严格执行医院和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避免因误诊、漏诊等导致患者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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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冤不冤?一场简单的阑尾炎手术,医院被判赔20余万元阑尾炎手术可以说算是普外科最简单的手术了,为何医院被判赔偿患者20余万元?感觉有点不可思议,我们先来看看本次的案例吧!
案件回顾
患者汉某,57岁,因“右下腹疼痛1天”入住某三级甲等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入院当天医方为患者实施阑尾切除术,术后输液抗炎治疗,术后第2天出院。

术后第5天患者出现腹痛、黑便、鲜血便再次入院,经检查诊断为“门静脉血栓、肠坏死”,急诊行全麻下开腹探查+门静脉取栓+肠切除吻合术,肠切除肠吻合,肠系膜上静脉血栓取出。

住院期间出现面部麻木、复视等情况,头颅CT提示左侧中颅窝鞍旁占位,炎症可能性大。

经治疗后患者好转,医方在患者住院6个月时要求患者出院,遭到拒绝,又继续住院5个月后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

患者一纸诉状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30余万元。

诉讼中医方辩称,医方实施的阑尾切除术符合医疗规范,术后患者好转出院。

患者术后发生门静脉系是栓塞及左侧海绵窦占位为自身原发阑尾炎病情本身进展的并发症,并非手术并发症。

医方及采取了治疗措施,最后患者痊愈,医方不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医方对急性阑尾炎诊断正确,治疗符合诊疗常规。

患者术后血栓形成,可能与血液高凝状态、腹腔内脓毒感染有关。

肠系膜血栓形成后可引起肠坏死及一系列并发症,死亡率很高,医方诊断后及时实施手术治疗及其他综合治疗符合诊疗规范。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三点过失:
1.患者在术后不具备出院条件的情况下出院,医方在围手术期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
2.阑尾切除术前对可能导致血栓形成并发症告知不到位,血栓形成出现后,医患沟通不畅;
3.病历书写存在瑕疵,如手术记录对阑尾切除后残端处理方法无记录。

鉴定意见为医方医疗过失与患者并发症的及早发现和治疗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负有同等责任,患者伤残等级为九级。

最终,法院判决医方赔偿患者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

简单手术也有罕见并发症
外科医生每天做着不同的手术,出现并发症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一些罕见的并发症。

如何对待并发症,如何能减少并发症发生,如何正确认识已经发生的并发症,如何总结围手术期管理的经验,值得深思。

笔者虽然是一个内科医生,但也曾旁观、参与数台阑尾炎手术,印象中阑尾炎手术应该是普外科最简单的手术了,也曾见识过肠系膜静脉血栓的凶险。

但是二者联系在一起的情况还是第一次看到,查找相关文献发现,阑尾炎引起急性肠系膜静脉血栓形成确实是一个少见的并发症,且临床表现无特异性,大多数患者以腹痛为主诉,早期诊断困难。

当病程发展至广泛肠坏死时,死亡率极高。

不但可能形成肠系膜静脉血栓,还有术后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导致肺栓塞的报道。

尤其是老年患者,血栓形成更易发生。

近些年来有些医生术后给予常规抗凝治疗,但目前仍有争议,并不作为常规的治疗方法。

医方对于此疾病的认识还是很全面的,诊断及时,处理及时且得当,患者最终痊愈出院。

本案中,肠系膜静脉血栓形成确实是患者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最终导致患者肠切除的伤残结果。

鉴定结论也明确指出,医方的诊断正确,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但却需要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这到底冤不冤?
忽略一:出院要符合出院指征
鉴定结论中指出医方主要的过失就是在未达到出院标准的时候就安排患者出院,让患者失去了围手术期获得医务人员密切观察、早期发现并发症、早期实施治疗的可能
性。

如果患者术后留院,早期发现异常腹痛症状,早期检查确诊血栓形成,早期开始抗凝治疗,可能不会导致肠管切除的后果。

在医疗过错鉴定中,鉴定专家用诊疗规范一条一条地评估医方的所有诊疗行为,对医方的诊疗水平要求相当高。

并且鉴定专家是采用事后推定的方式来评估医方是否尽到了必要的谨慎义务,医方明显处于劣势。

医方的应对方法只能是做得更加规范,围手术期要加强观察和护理,严格把握出院指征,出院前也应进行必要的检查(虽然可能被疑为过度医疗),尽量保证院外的安全。

忽略二:病历管理要加强
好好写病历!认真写病历!多斟酌病历!必须还要说病历的事情,因为病历是保护医方的盾牌,是医方证明自己诊疗行为无过失唯一的证据。

本案中鉴定中心认为医方病历中的术前告知书中没有对并发症充分告知,手术记录中没有对重要内容进行描述,存在过失。

实际上,目前广泛推行的电子病历已经将医生的工作量减少了很多,很多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都采用模版的形式,方便省时。

但是模版的简单化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知情同意书简化导致告知不充分,手术记录简化导致不能对手术过程中细节处理得当进行举证。

忽略三:医患沟通仍需文字化
本案中,鉴定报告中指出“发生多发血栓后医患间沟通不畅,致患者对术后发生的多静脉及分支血栓病情不了解,对血栓形成的严重后果难以接受。

”此结果可能直接影响了法院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额度。

对于鉴定中心来说,只以法院提交的病历及其他的文字、影像资料作为依据。

因此评判医患沟通情况,主要是医方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主要依赖于病历记录。

如果医方口头告知了、沟通了,但未记录在病程记录中,也没有签署知情同意书,在鉴定中会被视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点评
三甲医院由于床位有限,需要手术的患者人数众多,因此不能保证在患者完全康复后才安排出院。

提高三甲医院的床位周转率,可以使有限的医疗优质资源发挥到最大化,部分缓解患者看病难的现状,对于整个医疗行业是有利的。

但是围术期的风险却不能小觑,医院实际上可以采用上下级转诊或医联体的形式化解风险。

术后病情平稳但仍不具备出院条件的患者,可以建议患者到下级医院继续住院观察,以减少术后观察不足的风险。

但实践中可能存在转诊困难的情况,下级医院不愿意接手此类患者,承担风险又占用床位。

因此,采用医联体的形式更为合理,患者在下级医院进行术前检查,在上级医院手术,术后平稳后转回下级医院继续治疗。

上下级医院科室之间密切协作,积极交流,保证医疗安全。

医方应加强手术分级管理及风险评估,医疗文书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引入专业团队对于术前告知书内容规范化、医疗文书套餐化,在简化临床医生工作的同时,文书尽量完善、内容严谨全面,可以有效降低医疗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本案中患者住院时间近一年,远远超出了治疗时间。

医院曾下达出院通知,也曾寻求医调委介入,但最终均失败。

很多医疗资源都因此类原因而被占用,使得很多患者因此丧失了住院治疗的机会。

期待未来能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规范,但目前情况下,建议医方能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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