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与思考(可编辑).doc
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考

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考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索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五条增加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内容,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实践阅历的总结,也进一步明确“四种形态”是做好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工作的根本方式。
本文以第一种形态为重点,对基层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的状况进展调查讨论,分析当前的运用成效,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根本成效目前,基层党组织综合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取得了实效,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一)谈话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
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负有教育党员、治理党员、监视党员等职责,党支部书记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通过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视、治理和教育,准时把握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状态及综合表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主动通过谈话提示、约谈等方式提示教育党员,做到早发觉早提示。
另一方面,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视的专责部门,为履行好特地职责,以警示教育和纪律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各种活动载体,丰富教育形式,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工作落实不力、上班纪律松弛等状况,准时进展谈话提示,有力催促了问题的整改,责任担当进一步压实。
(二)常态化约谈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约谈落实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工作不力、党风廉政检查评分排名靠后的党组织负责人已经形成制度体系,对新入职或提拔的干部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已经成为常态。
针对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被上级党组负责人约谈,已经成为落实问题整改、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扎紧制度笼子的有效手段。
在各级基层党组织中,综合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约谈、谈话函询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第一种形态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制度影响进一步凸显。
(三)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纪检监察干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纪检监察干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王岐山同志关于“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寓意深刻,体现了反腐败分类施策、逐级递进的战略考量,宣誓了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严管就是厚爱”的谆谆之心,开启了纪检监察工作新篇章。
纪检监察干部要以挺纪在前的责任担当,强化监督职能,提升执纪能力,深入推进“三转”,落实“四种形态”要求,当好党的健康肌体的“守护神”.一、在深化认识中启发自觉.“四种形态”适应了反腐败斗争由治标向治本转变的需要,深化了我们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对监督执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从范围上讲,由关注党员领导干部向全体党员拓展。
以前党风廉政建设聚焦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关键少数”,其他党员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谈论“老虎”落马案例、数据、地域分布甚至花边新闻的“外围看客".“四种形态"既严厉惩处极少数,又常态严管大多数,削除了大多数党员“与己无关”的侥幸心理,保证了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严管之中。
二是从任务上讲,由重执纪查处向重日常监督转变.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是“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聚焦在执纪查处上,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强力打虎拍蝇,赢得民众的广泛赞誉,但“治标”永远是权宜之计,“四种形态”才是推动由“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跃变的永逸之策。
与注重查处相比,“四种形态”更关注对全体党员的日常监督,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用更加严肃的党内监督避免一种形态向下一种形态发展。
三是从时机上讲,由严重违纪介入向小过小错前移.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一些地方出现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现象.受此影响,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只盯着严重违纪,重视查办大案,无视小错小节。
如果平时能多“正正歪树”“治治病树”,在小错小节上及时给党员干部提提醒、敲敲钟,我们的党员干部也就不至于出现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断崖式蜕变。
“除烂树”必然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更加关注对“小错小节”的执纪,注重把好“好同志”和“阶下囚”中间的带电缓冲区,及时敲钟提醒,让“严管就是厚爱”体现在每个党员身上。
工作心得体会: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与思考

工作心得体会: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与思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挺纪于前、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思想,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
如何理解“四种形态”的意义和内涵,客观评估落实中存在的困难,更好地把“四种形态”落到实处,必须要认真研究、加以思考。
一、深刻洞察落实“四种形态”的意义与内涵(一)“四种形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要求。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约束的是全体公民;党纪是党组织的内部规定,管理的是全体党员,治国要依法,治党要依纪。
世界上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人民选择的,归根到底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及其严明的纪律。
在新时期,党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就必须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严于法律。
“四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极极少数的涉嫌违法的交由约束普通公民的法律来制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思想。
(二)“四种形态”彰显了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高度智慧。
一是保证大多数的智慧。
毛主席曾说过:什么是政治,政治就是让拥护我们的人越来越多,反对我们的人越来越少。
中国共产党在成长发展的历程中,一直高度重视团结和争取大多数,正是这一智慧最终成就了党的执政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正风反腐的强力举措,一批“老虎”、“苍蝇”应声落马,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这些“老虎”、“苍蝇”毕竟只是少数,只管少数是治标,管全面、保证大多数党员是好的才是治本。
“四种形态”正是通过教育多数、医治少数、挽救极少数等层层努力,最终让绝大多数的党员都能“健康”而充满活力地为党工作,为人民奉献,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领导力和战斗力。
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

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
一、基层运用“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落实“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要求有差距。
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工作中,还存在注重盯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没有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作为问题线索分析排查的重中之重。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意识还需加强。
少数领导干部片面认为实践“四种形态”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用执纪审查代替批评教育,推卸主体责任,导致“算总账”的结局;还有的认为“第一种形态”难出成绩,重惩处轻教育情况仍然存在。
相关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内部机构之间沟通交流不够,在落实问题线索处置“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工作制度中,存在对制度内在要求理解执行不到位,数据统计出现问题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谈话函询力度仍需加强。
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识上存在偏差,很多时候都是轻教育重办案,不能体现“第一种形态”治病救人的宗旨。
在对问题线索的处置上,习惯于直接核实,较少进行谈话函询,目前虽然在转变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还有待改进和加强。
基层执纪方式有待改进。
大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手段比较单一。
乡镇执纪审查工作薄弱。
部分乡镇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且存在人手不足的现状,制约了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
同时,有的干部对政策研究不深不透,对“四种形态”运用一知半解,遇到复杂疑难案情时,显现出经验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的情况。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精品范文】_0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理解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
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
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的是“勤浇树”、“正歪树”。
相对于党纪重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然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也招致这样一些疑惑和误解:疑惑一: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
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
“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露头就打”,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乃至重蹈蔡桓公的覆辙。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
调研报告:县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和思考

调研报告:县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和思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遵循,是推进监督执纪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近日,县纪委对当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现状及效果开展调研,重点研究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和阻力,在分析问题基础上形成加强精准运用的思考。
一、当前运用“四种形态”实践中的问题分析“四种形态”理解把握有误区。
一是从领导干部来看,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一把手把践行“四种形态”当作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把教育监督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推给纪检监察干部,对下属党员干部身上的小毛病、小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检查中发现,一把手找班子成员廉政谈话的比较少,个别主要领导干部履责留痕记录依然空白。
二是从纪检监察干部来看,少数纪检干部依然习惯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把党员干部违反轻微纪律问题当作“小节”,怕“小题大做”,怕得罪人,不敢红脸出汗。
从一般党员干部来看,有的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法事大、违纪事小,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随意、任性现象。
推动落实“四种形态”打折扣。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监委之职,更是各级党委(党组)之责,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
从调研情况看,推动落实上还有不少差距。
一是党组织管理存在疏查疏管现象。
对运用“四种形态”,存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满足于每年开开会、领导讲讲话、签签责任书。
对责任清单规定的内容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甚至连形式都不走,到检查时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二是派驻机构管理存在偏松偏软现象。
有的参与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会议不提建议,有的立项监督问题导向不强,有的正风肃纪不愿深查细纠。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和思考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和思考发布时间:2022-01-21T06:15:45.251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9期作者:任寅祥[导读] 革命的成功离不开党的组织和建设,无论什么时候党的建设都需要人民群众的持续拥护和爱戴。
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新时期,更是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1]。
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 410000摘要:党对于“四种形态”的推出和实践,是从党的历史以及从严治党的实践中不断反思和总结出来的。
这是党内监督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的重要措施。
为了更好的推动党治理的发展目标和根本要求,必须要严格深化纪律审查的相关工作,分析和探究党内部所存在的矛盾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有效的整理和改进,进而可以使党保持良好的党风建设。
关键词: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实践;思考;分析探究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思考革命的成功离不开党的组织和建设,无论什么时候党的建设都需要人民群众的持续拥护和爱戴。
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新时期,更是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1]。
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推出实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科学地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2015年的调研期间首次提出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且强调了要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后来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也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出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这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包含了不同的违法乱纪行为。
该体系的建立,是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生态得到友好保护的关键措施。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意义“四种形态”的提出,具有强烈的思想性、操作性和指导性。
这是通过对管党和治党的实践经验,所总结出来的一种具体应用。
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摘要】国有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监督执纪在其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从国有企业监督执纪的问题、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难点、加强措施、对企业影响以及实际意义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提出国有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理保障,对促进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国有企业能够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加强监督执纪工作,重视“四种形态”的落实,对于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难点、措施、影响、实际意义、管理、保障、发展、积极作用、重要性、意义、加强、促进1. 引言1.1 国有企业的监督执纪意义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承担着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责任。
监督执纪在国有企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监督执纪可以有效维护国有企业的正常运作秩序,防范和纠正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监督执纪可以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监督执纪也有助于净化企业经营环境,建立廉洁、透明、公正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最重要的是,监督执纪可以有效防止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的监督执纪工作必须始终抓紧、抓好,确保企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1.2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四种形态分别是警示教育、组织处理、约谈函询和约谈函问。
通过对这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可以有效预防和纠正国有企业中的违纪问题,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
警示教育能够通过惩前警示、惩后教育的方式,对违纪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和约束。
通过向全体员工宣传法规和纪律,提高员工的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作者:刘海花来源:《经营者》2017年第12期摘要王岐山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委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
从目前取得的效果看,一些实践探索有待细化、完善。
本文对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提一些粗浅认识。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思考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各级党委和纪委都普遍比较重视,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关口前移、挺纪在前,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在运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需要引起党委、纪委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当前“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认识不到位。
有的同志错误认为把纪律挺在法前是“抓小放大”,会出现要管住大多数而分散纪委精力,纪委会忙于应付,对关键的少数反而管不住的现象。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小倾向、小苗头看不上眼的错误想法。
少数党员干部对咬耳、扯袖感觉不好,认为是没事找事。
有的党员干部甚至认为打招呼、提醒有被审视的感觉,滋生不满或不安的情绪。
第二,责任不落实。
部分党委认为“四种形态”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没有意识到是党委的主体责任,在落实上层层递减,致使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四种形态”主要由纪委在做、在推动;还有部分党组织存在在落实“四种形态”上“口号喊得多,步子迈得少”,运用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情况。
部分纪委在监督执纪的过程中关注“四风”和“腐败”问题较多,在纪律规矩的执行上关注较少,喜欢抓大放小、疏于细节。
第三,方法不得当。
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在“三转”上还没有转变职能,工作定位还不够清晰,在执纪过程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界限。
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了解情况不深入、发现问题不主动、掌握动向不及时,纪法不分。
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把握不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党政纪重处分较多;批评教育、谈心交流、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较少。
工作总结:州纪委关于执纪审查实践中运用好“四种形态”的思考
工作总结:州纪委关于执纪审查实践中运用好“四种形态”的思考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专司纪律审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坚持好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纪律处分等工作环节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全面履行好党章赋予的职责。
一、“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中的运用情况及主要做法(一)近两年“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分析201X年度,第一纪检监察室共受理问题线索24件,初核19件,初核转立案14件,移送司法机关4人。
初核了结5件,函询了结3件;谈话了结2件。
以“四种形态”区分:第一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11人,比例为46﹪;第二种党政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8人,比例为33﹪;第三种党政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1人,比例为4﹪;第四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4人,比例为17﹪。
201X年年,第一纪检监察室共收到问题线索19件21人,初核了结8件8人,立案3件3人,谈话函询6件8人,了结2件2人。
以“四种形态”区分:第一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16件18人,比例为80﹪;第二种党政纪轻处分1人,;第三种党政纪重处分1人,;第四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1件1人。
从上述数据分析,201X年运用“四种形态”与201X年相比,后三种形态的比例已大幅度下降,第一种形态已成为常态。
(二)“四种形态”运用的主要做法1、认真贯彻落实,深刻领会内涵。
第一纪检监察室集中组织学习了中央领导同志在福建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重点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了讨论,全面统一了思想认识,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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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与思考(可编辑) 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与思考冲着“全面”“从严”着力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与思考
“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是极极少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是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推进执纪监督工作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
应当看到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之职更是党委之责落实的关键着力点在于“全面”和“从严”要切实扭住纪律不放松体现抓早抓小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从严从细、动辄则咎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
实践“四种形态”的主要做法
在线索处置上以“五类标准”为基础实现“零积压”
对来自各个渠道的问题线索,统一归口到案管室由案管室“一个池子”统一管理、统一上报、统一分流督办便于集中掌握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审查情况。
建立问题线索集体分析研判机制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
所有问题线索都按照按时办结、双反馈、带卷回告、签字背书、处理到位、格式规范的要求办理。
对重要问题线索实行限时办理转办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核交
办要求在两个月内完成初核。
信访部门要对问题线索实行动态清理防止问题线索失管、失控。
在谈话函询上以“治病救人”为目的扩大覆盖面
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凡是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坚持“四个必谈”。
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反映问题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必谈反映问题线索笼统、模糊难以查证核实的必谈其他需要实施谈话函询的必谈。
深入分析问题线索的特点对指向性明确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方式根据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谈话内容、程序步骤避免将谈话搞成调查。
对反映的内容笼统但又可能存在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党的威信和形象的问题线索采取函询的方式给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说明情况的机会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签字背书报同级纪委备查。
在调查核实上以“六项纪律”为尺管住大多数
将违反“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做到动辄则咎、违纪必查。
在开展调查核实过程中自觉运用纪律思维坚持“疑案从无”“大胆想象、小心求证”的原则按照“证据为王、程序为要”的理念对违纪事实、证据、定性等实行前置评估邀请案件调查组、执纪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共同参加对违纪行为进行评鉴注意把握政策、区分情形对
违反党的纪律后知错、悔错、改错的同志合理定性量纪做到宽严相济。
在立案审查上以“纪法分开”为原则建立新模式
坚持突出重点快查快结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时间着力查清违纪问题把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腾出时间、腾出精力、腾出人手审查更多的违纪问题。
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部门联系在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的过程中开展协作变纪检监察机关单兵作战为反腐败协调小组集团作战凝聚反腐合力。
改变审理模式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将违纪行为按“六项纪律”进行分类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问题分开表述充分发挥执纪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当前运用“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
理解把握上存在“惯性思维”
一是抓大案要案的惯性思维。
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没有改变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
二是查深查透的惯性思维。
少数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试图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导致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
三是单打独斗的惯性思维。
一些基层纪检机关搞大包大揽表面看工作很全面但实则过宽过泛执纪监督效果并不好。
责任分工上存在“两个不充分”
一是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充分。
“四种形态”中无论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要由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
实践中一些党委责任意识淡薄将监督管理工作都扔给纪委致使纪委疲惫不堪一些党委落实不力、组织协调不到位导致各部门职能交叉、资源重叠。
二是职能部门分工配合不充分。
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协作不力的现象。
制度配套上存在“两个不明确”
一是概念不明确。
一些基层同志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党纪处分和问责处理方式与“四种形态”应该如何衔接缺乏准确认识和界定。
二是比例不明确。
一些同志对“四种形态”中的每种形态大致是什么比例该如何运用缺乏明确认识。
比如有的地方把“四种形态”作为挡箭牌以“常态”为借口“不抓不
管”不动纪、少动纪、不移送甚至将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行为作一般违纪行为处理。
实践操作上存在“三个滞后”
一是人员力量滞后于形势要求。
人员素质不高、执纪能力不强的问题在各个层面都有所表现“越往下执纪越松、越往下执纪越不规范”的问题比较严重。
二是执纪手段滞后于形势变化。
目前无论是实现“抓早抓小”还是“快查快结”在大数据的沟通共享上、在反腐败协作配合上、在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上执纪手段仍有待进一步实现质的突破。
三是审查方式滞后于形势发展。
一些地方纪律审查在查处程序、手段及证据固定上仍然缺乏纪律特色。
一些地方为体现纪法分开人为地将线索分割忽视了严重违纪问题往往隐藏在轻微违纪错误的表象之下的审查规律导致一些其他违纪问题线索流失未能引起重视。
推动实践好“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强化纪律思维推动观念转变
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要加强教育引导教育党员干部诚恳接受组织上的提醒和批评自觉做到防微杜渐、知止收手。
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正确的政绩导向要将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衡量标准调整工作考量方式要明确查办一般违纪案件是成绩
开展谈话函询、给予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为干部澄清事实同样也是成绩促进树立正确的执纪观和政绩观。
细化责任体系厘清责任界线
细化落实“四种形态”内容抓好责任分解明确党委、纪委和职能部门在实践“四种形态”中的任务和要求增强指导性和操作性。
健全责任体系重点突出党委主要领导的责任抓好责任链条的细化分工和向下延伸形成环环相扣的主体责任闭环效应。
同时加大对落实”四种形态”不力的组织和个人的追责力度确保“四种形态”刚性执行。
强化协作配合优化执纪环境
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把严格执纪与严格执法有效衔接起来既确保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得到严肃处理也确保其违法问题受到应有惩罚体现党纪国法的权威。
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及时通报重要问题线索、移送案件资料反馈执纪执法情况为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提供线索保障。
建立“说情过问案件登记制度”让各级纪检干部敢于秉公执纪、敢于担当、敢于监督。
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综合效果
建立党员干部廉政状况动态分析机制使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加强政治思想引导推动党员干部及早深刻认识错误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实现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的转化。
定期开展对纪律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受处分党员的职务、职级、待遇调整、权利限制等事项落实到位。
进一步探索开展对受处分党员的回访教育工作促使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