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备考详解:吉林大学2013年法学院法律硕士复试(民法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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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2013年培养法律硕士(司法文明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 招生简章 专业目录 初试及复试命题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 2013年培养法律硕士(司法文明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 招生简章 专业目录 初试及复试命题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培养法律硕士(司法文明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为实施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培养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法律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2013年面向全国招收法律硕士(司法文明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

该专业学位研究生由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三所院校著名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协同单位资深法官、检察官授课,培养具有司法文明素养,适合司法实践需要的高级法律人才。

一、培养目标适应国家司法文明建设的迫切需求,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适应法治国家建设和司法实践需要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

提升在司法文明领域的人才培养水平,扩大中国司法文明的世界影响。

具体要求:(一)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律职业伦理规范。

(二)吸收人类司法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培养掌握科学的司法理论、先进的司【育明教育】中国考研考博专业课辅导第一品牌育明教育官方网站:1法制度、公正的司法运作和理性的司法文化的卓越司法精英;系统掌握司法职业所要求的司法理论知识与方法,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公正司法。

(三)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招生计划与招生专业招生计划:20名专业名称:法律(非法学)专业代码:035101研究方向:司法文明三、报考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育明教育】中国考研考博专业课辅导第一品牌育明教育官方网站:2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6.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3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有2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所报考学科文章;(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6)在校研究生(须先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学科门类深度解析(分专业) 法硕(非法学)

学科门类深度解析(分专业)  法硕(非法学)

法硕(非法学)专业深度分析考研产品部专业课教研中心第1页共1页目录一法硕(非法学)专业解析 (2)1.1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介 (2)1.2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择业 (2)二法硕(非法学)专业全国知名院校历年复试分数线深度分析 (3)三法硕(非法学)专业全国知名院校历年报名录取比例分析 (6)四法硕(非法学)专业全国知名院校参考书目分析 (8)五法硕(非法学)专业全国知名院校复试分析 (10)六法硕(非法学)专业全国知名院校专业课考试难度与投入时间分析 (21)法硕(非法学)专业深度分析一法硕(非法学)专业解析1.1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专业学位的一种,是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教育实际而建立起来的。

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似于美国的J.D(Juris·Doctor),但两者在内涵和层次上又不同,美国的J.D主要是培养律师的,而且在层次上属于Doctor(博士);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对象比较宽泛,涉及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专门人才,在层次上属于Master(硕士)。

根据这种情况,为了叫法上的方便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借鉴MBA的做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对应名称为Juris·Master,简称JM。

1.2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择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主要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均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以上文化程度。

另外,有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考取了法学博士研究生。

因此,对于广大非法律专业考生来说,考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在高起点上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进一步深造的最佳选择。

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法学)真题及解析

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法学)真题及解析

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法学)真题及解析三、简答题:第31 - 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

32.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33.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4.简述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四、论述题:第35- 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足。

35.论述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

36.论述民法性质。

五、案例分析题:第37 -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任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事实一:2010年前,该公司因资金紧张而面临经营危机,为此甲乙丙专门就如何融资继续经营进行商议,依据商议,公司以丙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与一家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取得500万元的贷款。

2010年春节后,公司将其中400万元融资投入经营,但经营状况仍然没有好转。

事实二:2011年5月,丙见公司经营状况难以好转,将剩余100万资金提现后潜逃。

该公司因缺乏经营资金而倒闭,银行因此无法追回500万元贷款的本息。

问题:(1)事实一所述行为构成何罪?(2)事实二中的携款潜逃行为构成何罪?38、2012年春节过后,甲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瓷瓶交由邻居乙保管,乙因结婚缺钱,谎称瓷瓶为自己所有,将其按照市价卖给了丙,得款1万元。

2012年7月,乙见甲的房屋有倒塌危险,可能危急自己的房屋,遂以自己的名义请施工队加固甲的房屋。

施工结束后,经结算需支付工程款2万元。

2012年底甲回村因瓷瓶处分和工程款支付问题与乙发生纠纷。

问题:(1)丙能否取得瓷瓶所有权?(2)乙出售瓷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为什么?(3)施工队应向谁请求支付工程款?为什么?(4)乙聘请施工队为甲加固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综合真题及解析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综合真题及解析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专业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基本特征的是( )。

A.社会公益性B.技术规范性C.国家强制性D.国家引导性2.首次将“法”界定为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工具的学者是( )。

A.亨利·梅因B.马克斯·韦伯C.卡尔·马克思D.罗斯科·庞德3.下列不属于大陆法系别称的是( )。

A.民法法系B.日耳曼法系C.罗马法系D.盎格鲁法系4.我国刑法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规则所包含的逻辑结构要素是( )。

A.假定和行为模式B.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C.假定和法律后果D.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5.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是( )。

A.从旧原则B.从旧兼从轻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新原则6.我国xx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该法规性质上属于行政法部门B.该法规制定后,不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C.该法规虽在该省范围内适用,但仍具有效力上的普遍性D.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该省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7.我国《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甲破坏供电设备,导致某地发生大面积停电,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

法院审理时认为,甲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院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理解属于( )。

A.历史解释B.文义解释C.体系解释D.限制解释8.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对此,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A.立法者都应当从自然科学家中产生B.立法者应该在制定法律时多听听自然科学家的意见C.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当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尊重科学性和规律性D.立法者不必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而应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考虑立法问题9.某街道办事处主任陈某利用其掌握的城市居民低保资格复核权,收受申请人好处费,被上级机关撤销主任一职。

法硕民法试题及答案

法硕民法试题及答案

法律硕士民法试题及答案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A。

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答案:D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合同及专利确权皆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分别属于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自然人间恋爱关系属于“法外空间”,民法不对其进行调整,可以由道德习俗等调整。

选项D方为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

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

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A.只能是合法行为B。

只能是表示行为C.只能是民事行为D.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2.答案:D本题主要考查对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的认识。

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根据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以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行为根据其性质又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3.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3.答案:C本题考查对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区分。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均受民法调整,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则由道德、习惯等调整。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6(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6,分数:32.00)1.(2006年单选43)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

A.继承遗产B.受赠图书C.收获庄稼√D.购得汽车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通俗地说,就是所有权第一次出生,或者所有权非由他人手中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生产、收益、先占、添附(混合、附合、加工)、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国有化和没收等。

收割庄稼属于收益,为原始取得,故选C项。

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通俗地说,所有权继受取得就是所有权并非第一次产生,或者对原所有权的否认而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包括通过买卖、互易等交易行为,或者通过赠与、继承、接受遗赠等方式获取所有权。

A项表述属于继承,B项表述属于赠与,D项表述属于买卖,都属于继受取得。

2.(2008年单选40)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是( )。

A.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B.拾得他人遗失物C.获取自有财产的孳息D.依照遗嘱取得遗产√依照遗嘱取得遗产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故选D项。

其余选项都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3.(2010年单选36)下列选项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是( )。

A.先占B.遗赠√C.添附D.生产接受遗赠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故选B项。

A、C、D项表述都是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故不选A、C、D 项。

4.(2015年单选29)下列选项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是( )。

A.添附B.先占C.生产D.遗赠√通过遗赠方式取得所有权的为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故选D项。

添附、先占和生产都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故不选A、B、C项。

5.(2015年单选31)甲上晚自习时拾得一个单反相机,后相机被乙借走。

乙看到悬赏200元的寻物启事,未经甲同意将相机还给了失主。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答案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答案

2013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D【解析】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本题中将“暴力劫取”解释为“抢夺,盗窃”超过了字面含义,不属于文理解释。

而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

本题中为了将不包含在法条中的含义纳人而对法条含义进行扩充,将“暴力劫取”解释为“盗窃,抢夺”则属于扩大解释。

因此答案选D。

2、B[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空间效力。

这道题出得很具有实效性,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适用保护原则的条件:(1)外国人犯罪;(2)对中国公民和国家利益的犯罪;(3)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但犯罪地不受处罚的除外。

糯康泰国境内实施犯罪,不在我国进内,显然不能使用“属地管辖”,糯康也不是中国人,显然也不能适用“属人管辖”,糯康在国外侵犯了中国公民和国家安全利益,按照我国刑法最低刑亦在3年以上,且泰国法律也认为其行为是犯罪行为,因此,糯康的行为应适用“保护管辖”。

3、A[解析] 本题考查罚金的缴纳。

《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就是说,存在灾祸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减少或免除,而不存在“应当免除”的情形。

未成年人大多没有收入来源,其罚金可以由监护人垫付。

4、C[解析] 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

对于拐卖儿童罪,主体年龄要求是16周岁,甲显然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但有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属于14—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情形,所以,甲应付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NEW)吉林大学法学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NEW)吉林大学法学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目 录2010年吉林大学623法学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07年吉林大学624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7年吉林大学425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外省卷)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外省卷)考研真题及详解2005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5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4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4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3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3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宪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3年吉林大学4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考研真题2003年吉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0年吉林大学623法学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07年吉林大学624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法理部分1.法的目的价值答: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

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法的“目的价值”。

(1)秩序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价值,它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秩序性只是法的价值属性之一,秩序价值只是法的价值之一。

它决不是法的唯一价值,也不是法的终极价值。

(2)自由自由是人类社会的价值,也是法所应体现的价值,实现自由,不仅对国家的立法,而且对法的实施都具有促进作用的,自由需要法律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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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备考详解:吉林大学2013年法学院法律硕士复试(民法1-10)
1、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对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格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身份关系包括:配偶权、亲权。

(2)财产权: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而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
(2)体系解释: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确定其含义和内容
(3)历史解释: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进行民法解释
(4)目的解释: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出发,依据合理的目的进行解释
(5)扩张解释:为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扩张
(6)限缩解释:为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限制
(7)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8)其他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
3、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1)私法自治原则,即契约自由原则
(2)所有权绝对原则,即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
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2)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5、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辨析?
划分标准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3)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

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4)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主要包括双务合同中的三大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合同中的先诉抗辩权。

6、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7、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成年无精神病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劳动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部分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B.完全精神病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8、合伙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2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者组织形式。

(1)个人合伙是2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6)个人合伙应当经过核准登记,并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9、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1)普通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
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0、法人的概念及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 法人是一种组织体,区别于自然人
(2)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自然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3) 作为民事主体,法人不仅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 法人的成立还须依据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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