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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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5号),结合我省煤层气矿业权管理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总体要求(一)努力实现承接委托事项的总体目标。

省国土资源厅要全面落实委托决定,办好审批登记,加强监督检查,协调开发时序,促进综合利用,保护合法权益。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协调推进办好委托事项、促进产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落实资源惠民等各项工作,共同实现国家放心、地方满意、企业安心、群众受益的共赢目标。

(二)始终坚持实施审批和监管的基本思路。

省国土资源厅实施审批和监管,应做到承接委托不走样、审批标准不降低、办事效率有提高、管理机制有创新、服务发展见成效。

省直有关部门要落实省政府要求,主动推进相关审批和监管事项的调整完善,以放大改革效应,实现创新联动。

二、落实煤层气矿业权宏观管理政策(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采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服务指南》,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实施中的重要问题,落实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员会,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5•【字号】晋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1月25日)晋发〔2015〕3号煤炭管理体制是煤炭行业发展的关键。

当前我省煤炭管理体制存在行政干预过多、审批事项繁杂,部门多头管理、监管方式落后,市场机制不完善、权力监督不健全,政企政事不分、权力设租寻租,甚至官商勾结、滋生腐败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我省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我省发展全局。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现就深化我省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能源革命的重要论述,坚持市场取向、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原则,深入开展煤炭领域反腐败斗争,全面推进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煤炭行业向市场主导型、清洁低碳型、集约高效型、延伸循环型、生态环保型、安全保障型转型发展,做好我省煤炭这篇大文章,走出一条革命兴煤之路,努力为“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2.改革目标到2017年基本实现煤炭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充分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要素流动、价格发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市场倒逼、优胜劣汰机制,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促进煤炭产业集约发展、科学发展。

——政府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干预市场主体竞争,更多地关注煤炭领域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社会民生、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等,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2•【字号】晋政发[2001]42号•【施行日期】200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1]42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我省自2000年以来,省直各部门、各市(地)结合实际先后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省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晋办发[2000]4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内容、方法、步骤以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分工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经过一年来的工作,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端。

但是,按照十五大的精神和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职能的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突出表现在行政审批仍然是政府直接管理经济事务的主要方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了推动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保证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我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共山西省第八次代表大会的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促进生产力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目前,我省多数市县已完成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确保主体企业尽快到位,现就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是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成效。

为提高工作效率,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集中受理、即时送达、倒排进度、限时办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随时掌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兼并重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加快审批进度。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二、及时组织上报各种资料市、县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兼并重组双方企业进一步完善协议,按照明确的内容准备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附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3)、煤炭生产许可证(附件4)、生产能力核定(附件5)、营业执照(附件6)等证照变更及项目审批的有关资料,并在2009年8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一式6份)统一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三、加快审批工作进度省领导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上报的资料,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并在1日内将资料分送到省有关部门。

省有关部门接到资料后,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查,开展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1)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种证照变更及批复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市、县完善资料,并限定办理时间。

在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每办结完一个手续,就要及时送达省领导组办公室,并由其负责分送或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市县及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煤炭产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

当前,煤炭产能严重过剩、价格持续大幅下跌、企业亏损严重、职工收入下降等已成为影响全行业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是供需失衡、管理落后、清洁高效利用不足。

解决好煤炭问题,必须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统筹推进、综合施策。

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能源革命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贯彻落实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要求,着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全力推动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煤炭产业“六型”转变,促进全省“六大发展”。

一、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一)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

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煤矿按照国家要求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6〕167号文件列出的我省未履行核准手续、擅自建设生产的16座煤矿,立即停产停建。

在全省开展大检查,对所有未核准的煤矿项目和各类证照不全的生产煤矿坚决依法依规停建停产。

坚决打击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煤炭厅、省国土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山西煤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二)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

全省所有煤矿要严格按照276个工作日规定组织生产,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

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煤炭厅配合单位:省国资委、山西煤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三)优化存量产能、退出过剩产能。

按照依法淘汰关闭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减量置换退出一批、依规核减一批、搁置延缓开采或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的要求,实现煤炭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审查办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审查办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审查办理第一篇: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审查办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审查办理《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矿井地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制度,规范全省煤炭资源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审批(一)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编制的条件1、为给煤矿建设项目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新建、改扩建煤矿前期,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勘探单位对所划定的井田进行勘探,并编制完成划定井田范围的勘探地质报告;2、勘探单位编制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必须经各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3、经省级以上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的勘探地质报告方可作为下一步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地质依据。

(二)申请审批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需上报的资料1、具有勘探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探地质报告书及全套资料;2、各市煤炭工业局或集团公司上报的请求审查地质报告的文件及初审意见;3、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文件复印件;4、经省政府或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复的办矿或增加生产能力批复文件复印件;5、改扩建矿井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接收下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

2、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在接到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其齐全完整性进行初审,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办理完毕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的全部手续。

3、经初审完整齐全的资料由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编号登记,开据《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资料接收回执单》。

4、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在初审所报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资料齐全后,下达委托通知书,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整合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淘汰落后、明晰产权、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核实煤炭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征收采矿权价款;(二)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的股份构成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五)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晋政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于转型跨越发展,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便捷为民、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加快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为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环节少、时间短、流程优、服务佳”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大力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模式和审批方式,便利行政相对人,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三)总体目标。

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得到全面清理和规范;审批层级和环节明显减少,行政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逐步深化,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实现提速提效。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四)精简审批事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晋政发〔2011〕14号)要求,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和落实工作,防止出现擅自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防止出现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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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涉煤审批事项廉政风险防控示意图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路条”申请
“路条”审批(3项)
项目核准审批(12项)
开工建设审批(15项)
竣工验收审批(8项)
正式生产
批准
批准
专项要求:
省煤炭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山西煤监局和省地震局等部门探索联合审查、同步审批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专项要求:
①省煤炭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文物局和山西煤监局等部门探索联合审查、同步审批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②市、县协调落实土地征用、拆迁避让、林木采伐等工作,配合完成审批,明确工作规范,防范有关补偿、赔偿环节的廉政风险。

专项要求:
省煤炭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档案局、省文物局、山西煤监局等部门探索联合审查、同步审批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审批流程
专项要求:
审批部门给出拒绝审批的政策依据,提出改进建议和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要求:
审批部门在规定的平台上公示审批结果;监督部门接受相关举报、投诉,负责核实。

注:着底色部分为廉政风险点, 需要监督部门加强监督。

基本要求:
①审批单位公开审批清单、权责范围;
②审批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办事流程、办结时限与申诉渠道;
③审批单位逐项确立审批环节,确定高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等风险等级,明确岗位和人员的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廉政风险防控图。

专项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和省工商局等部门探索联合审查、同步审批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公示
未批准
公示
批准
未批准
公示
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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