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及案例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合同法常常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的重要依据。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小王在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因为业绩不佳,公司决定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小王认为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提起了劳动争议。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需向小王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小王经济补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被判决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二,加班加点工资纠纷。
张先生在一家外企工作,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加班加点。
但是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张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需支付张先生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被判决支付相应的加班加点工资。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
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应用,避免类似的劳动纠纷发生。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合同争议案情简介: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以李某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说明理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因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且未说明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案例二:加班费支付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制造企业工作,经常加班但未获得加班费。
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应得的加班费。
案例三: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王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公司未与王某协商即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案情简介:赵某在某公司工作半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例五:竞业限制条款争议案情简介: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孙某加入同行业公司工作,原公司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明确约定期限和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因原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孙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请注意,以上案例均为虚构,旨在展示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典型情形。
实际案件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使用任用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在录用乙员工时,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如若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乙员工因工作不称职,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使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公司决定解除与乙员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只是口头告知乙员工并请其立即离职,未提前提供书面通知。
乙员工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有解除乙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未提供书面通知或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仲裁机构可以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乙员工。
案例二:双倍工资赔偿违法解雇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然而,丙公司在无故解雇丁员工时,只给了对方三天的书面通知。
丁员工因此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除非发生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丙公司只提供了三天的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丁员工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案例三:劳动者违约赔偿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如果乙员工在合同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甲公司三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然而,乙员工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未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若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在本案中,乙员工只提前一个月通知了甲公司,未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员工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表明,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法运用的例子

劳动合同法运用的例子案例一:加班费计算的争议某公司与员工张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公司在特定项目期间需要加班,但未与张先生事先达成书面加班协议,也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张先生因未收到加班费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经张先生同意并未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法律,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未支付的加班费,并要求公司依法调整加班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案例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一家工业企业因市场变化需要裁减人员,与被裁员工小王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小王根据个人工龄和公司规定,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但在实际支付过程中,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计算方式核算补偿金,引发小王的异议。
小王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存在错误。
根据法律原则,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重新核算经济补偿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小王。
案例一:加班费计算的争议在上述案例中,张先生作为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每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日数。
公司未经张先生同意,在特定项目期间安排了额外的工作时间,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后应当享有相应的加班费,而公司未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导致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张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及合同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劳动者同意,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而所谓的加班费用,是指企业支付的、以略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方式计算的加班工作费。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未经张先生同意未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未支付的加班费,并要求公司在未来的工作管理中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案例分析

• 针对本案中同样是可以套用的,企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 存在打架斗殴行为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条款,亦或企业 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制定,向李某进行公开公示,都会存在违法解 除的法律风险。
都需司
应要是
当应否
得当需
到如要
支何支
持支付
?付余
?某
案情:余某(男)2000年进入昆明某制衣厂工 作,公司在余某进厂时仅为其参加了工伤保 险,2006年6月,公司为余某参加了养老保 险,2007年1月份,公司才为余某参加医疗 保险。2008年7月1日,余某以用人单位没 有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其 理由为(1)公司没有在其入职之日起为其 依法参险; (2)公司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 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3)公司直至目 前尚未其依法购买失业保险。
题 :
为干部,任现场整理课主管一职。2008年6月,
该
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离现场,在不
公 司
降低其薪资待遇的情况下,调任总务课。
的 • 不久,该员工请假7天,请假期满,未到公司上
作 法
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公司向其发出“上班通
是
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各一份。同时
否 合
,田某以公司未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擅自调岗
• 本案是一起关于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 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其任何 经济补偿。企业根据本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以下几 点: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劳动合同法案例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张三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间,张三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A公司在解除张三劳动合同前,应明确告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同时,应给予张三申辩的机会。
案例二:经济性裁员案情简介:B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涉及员工李四。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案例分析:B公司在进行裁员前,应依法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
裁员过程中,应优先留用与公司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或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员工。
案例三:劳动合同的变更案情简介:王五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
合同履行一年后,C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变更王五的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案例分析:C公司在变更王五的工作岗位前,应与王五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变更后的岗位应符合双方的意愿,且薪资待遇等应得到妥善处理。
案例四:劳动合同的续签案情简介:赵六与D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均有意愿续签。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D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应与赵六协商续签事宜,并在合同期满前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
续签合同的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双方权益。
案例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经济补偿案情简介:钱七与E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两年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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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案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建立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义务建立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
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台帐、考勤记录、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
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费用、扣押证件等。
建立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基本情况:年龄、健康情况、知识技能、住址、就业状态劳动者应当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劳动合同订立(一)劳动合同的形式1、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每月需支付二倍工资。
(2)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1、形式:口头形式2、合同并立第七十条:禁止试用(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经济补偿(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计酬标准(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Case:某大学生来你单位前写出承诺函:“因本人工作时间只有六个月,之后去考研,特此说明本人自愿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否?Case:某甲于2008年2月1日入职某外贸公司,月薪3000元,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某甲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另行支付工资33000元(从2008年2月1日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某甲的主张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指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自2008年3月1日开始向某甲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用人单位还需支付某甲30000元。
Case:某公司招聘一名2011年7月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公司与该生于2010年12月1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劳动合同生效,公司于2011 年7月前已经给这个学生办理了落户手续,但是2011年9月3日该生才来上班。
1、用工之日应该从何日开始计算?2、如果该生不来上班,双方于010年12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问题一:本案例属于劳动合同的签定之日在用工之日之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接受管理提供劳动之日,所以案例的问题一,该大学生的用工之日应该为2011年9月3日。
问题二:一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从约定。
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即该劳动合同在2011年7月1日已将生效。
因为该合同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生效,如果在此其间,该大学生毁约,不来上班的话。
用人单位只能将该劳动合同作为普通的民事合同来追究因该生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责任。
注意:用工时间、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的关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劳动合同的内容1、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⑶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可备条款协商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3、禁止条款(1)违约金(除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外)第22条、23条(2)免责条款⑶担保条款第9条、第84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劳动纪律试用期”问题1、试用期的期限(第十九条)(1)试用期<=1个月: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⑵试用期<=2个月: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⑶试用期<=6个月:3年<=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思考:合同期为一年,试用期最长几个月?试用期规定:一年一个月,两年两个月,三年三个月2、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双同一次Case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
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五个月,他该主张多少赔偿?解析: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元(3500元X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5000 元(3000元X5个月)。
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3)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4、仅约定试用期的处理:(1)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⑵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上述两种情形,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试用期的工资应符合下列两条件之一:(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1)用人单位解除(21条)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⑵劳动者解除(37条)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无书面要求)7、违反试用期条款的法律后果(83条)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Case某公司与公司职工王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000元,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元,两个月后,公司以王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王某也不愿继续在公司工作,王某欲向仲裁委申诉,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他会提出什么请求?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常见争议仅签订试用期合同无试用期而以试用期为由解除超过试用期而继续按试用期支付工资或以试用期为由解除试用期内随意解除(三)劳动合同种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含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优势: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3、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实践中较少);(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即满足“双十“条件;(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5)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省实施。
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等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等规避行为——统统被认定无效。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Case: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有法定条件?A 赵女士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2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B钱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
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50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定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C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定了为期三年,到期自动续期三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
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定一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变更1、概念:合同生效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单方依法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2、原则:依法变更;协商;书面。
3、劳动合同的变更原因、形式、法定变更:第40条、41条协商变更:变更程序:预告变更要求---按期作出答复---签订书面协议。
变更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合同书附页、专门协议等),双方各执一份4、变更的法律后果5、合理调整6非合理变更Case:某上海化妆品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本市,同时约定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一年后,由于公司拓展业务需要,要求张某到贵州去工作,张某以孩子小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适?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自治)(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况1、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过错性解除)39条(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致使不能履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预告解除(非过错解除)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