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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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应该实行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应该实行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应该实行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 学习权利:作为大学生,我们有权利接受高等教育并获得公平的学习机会。

我们有权利选择专业和课程,参与学术研究活动,并接受导师的指导和支持。

2. 自由表达权利:大学校园是言论自由的重要场所,大学生有权利表达个人观点和意见,参与辩论和讨论,并为自己的信仰和利益进行维护。

3. 组织权利:大学生有权利组织和参与各类社团、组织和学生团体。

这些组织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各种机会,锻炼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 就业权利:大学生有权利获得公平、平等的就业机会。

高等教育的目标之一是为学生提供就业的准备和支持,并帮助他们成功进入社会。

5. 健康权利:大学生有权利获得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饮食、住宿和医疗设施,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二、义务1. 学习义务:大学生应该充分利用学习机会,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和专业水平。

他们应履行学业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和考试,并根据导师的指导进行学术研究。

2. 守法义务: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不从事任何违法或违纪行为。

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树立正面的行为榜样。

3. 参与义务:大学生应该积极参与学校和社区的活动和公益事业。

他们可以参加志愿者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通过实践锻炼自己的能力和技能。

4. 尊重义务:大学生应该尊重不同的观点和文化背景,并与他人和睦相处。

尊重教师和同学,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营造一个和谐的学习环境。

5. 发展义务:大学生应该积极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综合素质。

他们可以参加课外活动、社团和俱乐部,提高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领导能力。

总结:作为大学生,我们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通过充分行使我们的权利,我们可以获得自由和发展的机会。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权利是与责任相伴随的。

只有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才能实现我们的权利。

让我们共同努力,在大学的日子里,成为有责任感、有素质、有担当的新一代大学生。

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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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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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享有的权利
大学生享有的权利
4. 参加社会活 动权
大学生有权参加各种 形式的社会活动,包 括学术交流、文艺比 赛、志愿服务等。这 些活动有助于提高学 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 适应能力
大学生享有的权利
5. 就业指导权
大学生有权获得学校的就业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规划、 招聘信息、实习推荐等。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就业 指导,帮助学生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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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 规
大学生作为公民,应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不得违法乱纪。违反 法律的行为将受到法 律的制裁
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2பைடு நூலகம் 完成学业任 务
大学生应按时完成学 业任务,包括课程学 习、作业、考试等。 不得抄袭、作弊等行 为,要诚实守信地完 成学业任务
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大学生享有的权利
2. 获得资助权
大学生有权获得国家 和学校的资助,包括 学费减免、奖学金、 助学金等。这些资助 旨在帮助大学生顺利 完成学业,减轻经济 负担
3. 言论自由权
大学生在学校内享有 言论自由权,可以表 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参与学校管理和决 策。学校应保障学生 的言论自由,不得随 意限制学生的言论
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8.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大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可以通过参加志愿者服务、支教、社 会调查等形式,了解社会问题,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
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9. 合理规划时间,平衡学业与生活
大学生应合理规划时间,平衡学业与生活。要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合理安排学习、休息 和娱乐的时间,避免过度劳累和沉迷于网络游戏等不良生活习惯

毕业生权益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

一、首次就业的权益保护毕业生在到用人单位正式报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经过求职应聘、面试考核、签订就业协议和试用期考察等环节.如果毕业生能清楚了解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在每个环节上注重对这些合法权益的保护,首次就业之路就会更加顺利和平坦。

(一)毕业生的基本就业权利除享有受宪法保护的广泛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外。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还享有多方面的权利,如接受就业智道全、获取信息权、被推荐权等。

其中,有些权利与毕业生求职就业密切相关且容易受到侵犯,需要毕业生特别予以关注。

1、自主择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因此,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

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择业。

2、平等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条例的制定和完善,就目前来说,更重要的是求职者本身维权意识的加强。

3、知情权毕业生有全面、真实获悉用人单位信息的权利。

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做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任何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二)用人单位的侵权表现为了满足本单位的利益需要,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总是利用自己在就业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对毕业生提出过于苛刻的条件和要求,甚至使用各种手段侵犯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保障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保障

第八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保障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目录CONTENTS8.1 大学生就业权利与义务8.2 大学生就业保障与权益维护1. 接受就业指导权接受就业指导权直接影响大学毕业生地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方向及求职择业等,接受就业指导是大学毕业生就业成功非常关键地一步。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

"由此可见,接受来自家,社会与学校地就业指导与服务,是大学生地一项重要权利。

2. 被推荐权向用单位推荐大学生是学校在就业指导工作地一个重要职责。

实践证明,学校推荐与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用单位对大学生地录用。

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3. 就业信息知情权n信息公开n用信息应向所有大学生公开,任何团体,组织与个都不得隐瞒,截留用信息。

n信息及时n就业信息有很强地时效性,所以就业信息应及时,有效地向大学生公布,以免失去利用价值,影响大学生就业。

n信息全面n就业信息应当全面,完整,以便大学生对用单位有全面地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地选择。

4. 自主选择权根据家有关规定,现代地高校大学生可以在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即大学生可以按照自己地兴趣,爱好与能力选择自己喜欢与擅长地职业,同时大学生还有权决定自己何时就业,何地就业等。

家长,学校与用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地大学生提供建议与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它们选择职业。

5. 平等就业权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享有平等地就业权利。

所谓平等,即大学生有公平地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要反对就业地各种歧视行为,例如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地域歧视,身体条件歧视与经验歧视等。

大学生应当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平等地参加用单位地公开招聘,同时还可要求用单位在录用自己时做到公平,公正。

如果在就业过程遇到不公平待遇,大学生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地权利。

6. 违约及补偿权用单位,学校,大学毕业生三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

大学生就业指导--第8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保障

大学生就业指导--第8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保障

一、《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第八章 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保障 17
《就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经协商签定的协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毕业生就业需要按《就业协议书》来办理。
学校是凭《就业协议书》来派遣的
学校依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开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 《户口迁移证》,同时转移学生档案。一般学校会要求学生在 规定的日期(如每年6月底)上交《就业协议书》,学校再以 《就业协议书》为依据进行派遣。如果超过这一时限,学校会 把学生的关系和档案一并派回原籍。
案例导入
第八章 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保障 4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还未到用人单位工作之前,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确立意向
的协议。当毕业生正式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后,《就业协议书》便自动失效,毕业生应与
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在上面的案例中,周维没有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书》,导致《就业协议书》出现双
方约定之外的事务。这一点如果申请仲裁,除非周维有很充分的证据,否则无法确认是用
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应如实向用人单 位介绍自己的情况,这既是基本的择业道德要 求,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毕业生在填写就业推荐表、自荐信、与用 人单位洽谈介绍自己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 弄虚作假,对于自己的缺点不能回避,有过失 也不可隐满,应该以诚相见。
二、大学生就业的基本义务
第八章 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保障 14
(二)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虽然说《就业协议书》具有劳动合同的部 分特征,但它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更不能取 代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只是一份简单的 文件,很多劳动合同应有的内容并没有包含在 内,如工作岗位、工作条件、薪酬待遇等,因 此,仅凭《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后的劳 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及保护策略探究

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及保护策略探究

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及保护策略探究摘要: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不健全,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大学生就业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文章通过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论述,分析了大学毕业生在找工作时遇到的各种侵权行为,并提出了一些对策,以期为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策略前言大学毕业生的求职问题历来都是一个热门话题,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大学毕业生面临着许多求职困境,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自身性格、目标和知识水平的差异,使他们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大学生在就业中因遇到种种违法违规行为而不能顺利找到工作岗位,导致他们的求职就业无法顺利进行。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保障制度仍然有很大的漏洞。

1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概述1.1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明确指出:"劳动者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而受到歧视。

"这就要求雇主在聘用员工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有任何歧视。

从大学毕业生择业就业的角度来看,符合就业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应该享有同等的工作岗位,这包括了被录用和以后的职业发展[1]。

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许多企业在招聘、选拔和录用时,往往会遇到性别歧视、年龄歧视、高校歧视等问题。

极少数雇主为了对特定的应聘者进行优先录取,对应聘者进行无理要求,导致"萝卜岗位",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应。

因此,上述种种侵犯了大学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益。

1.2自主择业权自主择业权是指毕业生有选择职业的权力,有权选择工作,有权在法定的条件下变更雇用关系。

大学生应当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可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主动地向学校申请职位、职位变动或辞职,并积极与学校的学生进行交流、磋商。

1.3就业指导权《高等教育法》明确指出,大学应当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工作。

各地、各相关院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职业辅导组织和专门技术人才,对大学生进行职业辅导。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具有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2、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服务社会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自觉服从国家利益与经济建设大局,学以致用,报效祖国。

3、学校有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4、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5、在就业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应诚实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及自己的情况,充分细致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协议。

6、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协议,信守承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擅自违约。

7、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就业政策第四条学校支持毕业生结合自己的专业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的就业单位,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单位、地区就业;支持毕业生升学进一步深造;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五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照以下基本政策:1、对于非定向招生的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调控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选择就业单位;2、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

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如有工作岗位需求,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推荐;3、选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其户口、档案关系的,可选择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或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户口、档案材料转至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或托管部门。

大学生就业权益与法规政策

大学生就业权益与法规政策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
1 原则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
3 方法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
2 途径
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及义务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原则
双赢原则
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应以避免意气用事,相互猜忌,并通过适当的渠道解 决就业过程中的分歧,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个人职业发展与企业发展的“双赢”。
就业协议
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3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受到《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保护。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二) 就业协议与其他相关合同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是平等主z体zz公zzz民zz之zz 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 容而签订的协议,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规定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二) 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 内容及要求
对学校的要求
学校作为签约的一方要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学校 具有管理职能,该职能要求学校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定,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 行形式和内容上的审核,做好派遣工作。
接受就业指导与服务是每个毕业生享有的权利。 毕业生应充分利用该权利通过学校就业指导中
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获得就业指导,帮助自 己早日找到适合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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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基本权利与义务学校不同于社会,大学生从踏出学校大门的那一天起,就跨入了社会的大门。

在就业市场中,大学毕业生属于弱势群体,为了很好地保护自己,大学生必须先了解自己应有的就业权利与义务。

1.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利大学生从学生转变为职业人的过程是一个十分漫长的适应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生除了应做好就业的相关准备,也需要了解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尊法守法,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创制的,可见劳动者权利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大学生在就业准备期应熟知劳动者权利,避免落入侵权陷阱,也可自主维权。

所谓劳动者权利,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享有且必须享有的主体权利。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各项最基本的权利,其中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指劳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从事何种职业及选择哪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在已从事的职业中,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劳动时间之间或者之后进行休息、休养的权利。

休息休假权是保障劳动者劳动力的必要手段,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它是在所有劳动权利当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后,由用人单位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

一般来说,劳动报酬的实现方式以按劳取酬为主,在一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报酬。

国家也会以最低工资标准、特殊情况工资标准等法定标准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获得适宜劳动的环境、条件与保护措施的权利。

这项权利主要是针对劳动者的人身进行保护,且局限于劳动过程中,分为事前防范与事后赔偿两个部分。

事前防范是本项权利重要的部分,主要通过防御手段预防劳动过程中出现的劳动伤害。

事后赔偿实际上是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一种延续,发生在职业伤害之后,实为一种补救手段。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有权利免费或有偿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与职业相关的技能培训。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为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履行劳动义务。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指劳动者跟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前后均享受社会提供的保障服务的权利。

劳动者在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失业保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纠纷,有权利通过法律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处理。

这里的劳动争议必须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但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在劳动关系存续中或劳动关系解除后均可以行使。

大学生作为就业市场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除了普通劳动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还享有许多其他特殊权利,下面分别进行讲解。

(1)就业信息知情权充分了解就业信息能提高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成功率,越了解就业招聘信息,大学毕业生越可能结合自身情况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

就业信息知情权指大学毕业生拥有及时全面地获取应该公开的各种就业信息的权利。

它包括3个方面的含义。

① 信息公开。

用人信息应向所有大学毕业生公开,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用人信息。

② 信息及时。

就业信息有很强的时效性,所以就业信息应及时、有效地向大学毕业生公布,以免失去价值,影响大学毕业生就业。

③ 信息全面。

就业信息应当全面、完整,以便大学毕业生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2)就业指导权就业指导工作直接影响大学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方向及求职择业等,它是大学毕业生就业成功非常关键的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接受来自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是大学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

由于学校在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占据重要位置,所以各高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开设专门课程,安排专门人员对大学毕业生进行全方位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其中包括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对大学毕业生进行求职技巧指导;引导大学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择业。

大学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可以对自身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3)被推荐权学校在就业指导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大学毕业生。

实践证明,学校推荐与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的录用或淘汰。

大学毕业生在被学校推荐的过程中享有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的权利,下面分别进行讲解。

① 如实推荐。

如实推荐指学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拔高大学毕业生的在校表现。

② 公正推荐。

公正推荐指学校对大学毕业生的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

③ 择优推荐。

择优推荐指学校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真正体现优生优分,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积极性。

(4)就业选择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代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即大学毕业生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同时大学毕业生还有权决定自己何时就业、何地就业等。

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大学毕业生提供建议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

(5)平等就业权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所谓平等,即大学毕业生有公平的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要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

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不良的就业歧视,如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地域歧视、身体条件歧视和经验歧视等。

注意大学毕业生应当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平等地参加用人单位的公开招聘,同时,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毕业生时也必须做到公平、公正。

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遇到不公平待遇,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6)违约及补偿权(特指《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学校、大学毕业生三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

如任何一方无故要求解约,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体来说,违约一般有如下两种情况。

① 用人单位违约。

用人单位由于单位改制、经营不善等原因,有可能主动向大学毕业生提出解除协议,而此时大学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② 毕业生违约。

在现实就业过程中,大学毕业生出于谋求更好的就业机会等原因,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协议,这时大学毕业生应承担违约责任。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中规定,大学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大学毕业生就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

大学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并领取新的协议书。

2.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基本义务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劳动者有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劳动者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高端知识分子群体,是特殊劳动主体,因此,对于初次就业的大学生来说,除了履行一般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还应肩负起其他带有大学生特点的劳动义务,包括以下8个方面。

(1)回报国家、服务社会的义务国家宪法规定,劳动对于公民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与统一。

对大学毕业生而言,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但也有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大学毕业生应从大局出发,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

按照“得之于社会、还之于社会、报之于社会”的原则,大学毕业生应积极地、有责任地依托自己的职业行为,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以此来回报国家、社会和家庭,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

(2)实事求是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这既是基本的择业道德要求,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大学毕业生在填写就业推荐表、自荐信,与用人单位洽谈介绍自己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于自己的缺点不能回避,有过失也不可隐瞒,应该以诚相见。

只有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才能让人觉得可信、可靠,从而获得用人单位的信任。

如果大学毕业生提供虚假信息,不仅会耽误用人单位录取优秀人才的机会,也会失去用人单位的信任,甚至会出现被退回或发生争议的风险。

(3)配合学校完成毕业交接的义务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学校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的要求,结合大学毕业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大学毕业生做出鉴定。

大学毕业生应该认真总结,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此项工作,切实履行好此项义务。

另外,由于部分大学毕业生在校期间接触到学校许多科技成果,甚至还直接参与了成果的研究与开发,因此,大学毕业生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不能以此作为与用人单位签约的筹码,否则,将会因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严格遵守和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协议后,应严格遵守和履行就业协议,保证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是做人的基本准则,讲信誉是大学毕业生应有的美德。

协议一经签订就不能随便违约,一旦违约,不仅影响学校正常的就业秩序,而且会损害用人单位、学校以及其他同学等各方面的利益。

因此,大学毕业生应该慎重签约,严格履约。

(5)按规定期限到工作单位报到的义务大学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应按规定期限到用人单位报到。

按时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大学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问题。

(6)依照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大学毕业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用人单位都会寄予厚望,并赋予重要职责。

因此,大学毕业生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努力地将自己的知识和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单位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7)保守商业机密的义务一些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毕业生之前,为了全方位了解大学毕业生的情况,会安排其到单位实习。

在实习期间,大学毕业生要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尤其是一些商业机密,更要严加保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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