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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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31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31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31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31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技术审查,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31日我厅对“榆树新开能源有限公司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30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等14个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了审批决定。

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长春市卫星路3726号邮编:13003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建设单位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机关吉水审批[2020]84号榆树新开能源有限公司普通榆树新开能源有限公司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30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020/5/11吉林省水利厅吉水审批[2020]85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普通2020年第一批探井建设工程(松原地区)水土保持方案2020/5/11吉林省水利厅吉水审批[2020]86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普通乾安采油厂海坨子油田海49区块94口井2019年产能建设工程2020/5/11吉林省水利厅吉水审批[2020]8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普通乾安采油厂海坨子油田海118区块24口井2020年产能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2020/5/11吉林省水利厅吉水审批[2020]88号辉南县汇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普通辉南县汇能1×30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020/5/11吉林省水利厅吉水审批[2020]94号永吉县水利局普通吉林省永吉县四间水库水土保持方案2020/5/18吉水审批[2020]10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普通新民采油厂新民油田民36区块39口井2020年产能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2020/5/21吉林省水利厅吉水审批[2020]10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普通吉林油田勘探部2020年第一批探井建设工程(四平地区)水土保持方案2020/5/21吉林省水利厅吉水审批[2020]104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普通吉林油田勘探部2020年第一批探井建设工程(长春地区)水土保持方案2020/5/21吉林省水利厅吉水审批[2020]105号永吉县县城防洪工程建设办公室普通永吉县城市防洪工程水土保持方案2020/5/22吉林省水利厅吉水审批[2020]108号公主岭市新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普通公主岭新盛生物质热电联产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2020/5/27吉林省水利厅吉水审批[2020]109号绿洁新能源科技榆树有限公司普通榆树市秀水镇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020/5/27吉林省水利厅吉水审批[2020]110号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普通吉林省集双高速公路集安至通化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2020/5/27吉林省水利厅吉水审批[2020]111号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普通集双高速公路东丰至双辽段(吉林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020/5/28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水利厅2020年6月1日——结束——。

吉林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由中央投资、中央参与或补助投资、地方投资,及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应参照执行。

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利用外资等项目,应按照有关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建筑市场信息档案管理制页脚内容21度。

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等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吉林省水利厅有关信用档案备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信息资料。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第六条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的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地方项目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机构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组建项目法人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设立工程档案、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统计等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管理、价款结算、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各种工作流程规定等相关制度。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吉水质监函〔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水质监函〔2017〕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厅直属各单位:按照全省水利局长会议部署,省水利厅将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狠抓在建工程质量监管,努力推动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稳步提升,形成了《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17年3月2日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水利局长会议精神,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省水利厅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强化监管,主动作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稳中有升。

一、健全机构,加强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工作我省已按省、市、县三级设置了质量监督机构,为进一步推进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按照《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今年将组织开展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

对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监督工作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开展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将适时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

每个县(市)随机抽查2—3个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按照《吉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份细则》及《吉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的内容,对每个检查的工程项目进行评比打分,并将检查评比打分结果通报当地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2016―2017年度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2016―2017年度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2016―2017年度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吉水质监函[2018]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7.01.08【实施日期】2017.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水利厅关于2016-2017年度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的通报(吉水质监函〔2018〕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2016-2017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吉水质监函﹝2017﹞17号)和《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水质监﹝2013﹞1206号)要求,省水利工程质监中心站于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组织考核组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

本次考核做到了严格把关、实事求是,达到了考核的预期目的,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较好地完成了2016-2017年度质量监督工作。

其中长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等18个监督机构和王秋昕等51名监督人员被评为“先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优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

希望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谦虚谨慎、再创佳绩。

同时,希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要以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为榜样,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水利工程质量稳步提升,为全省水利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吉林省水利厅2017年1月8日先进质量监督机构和优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名单一、先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 长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2. 榆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3. 吉林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4. 舒兰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5. 伊通满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理站6. 辽源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在建水利工程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在建水利工程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在建水利工程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吉水建设函〔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在建水利工程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目前我省主汛期已经结束,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逐步进入施工“黄金期”,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加强工程建设与质量监管,促进在建工程建设质量提升;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夯实“以案促改”专项治理行动成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在建水利工程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针对省水利厅年初印发的《关于做好全省2021年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水建设函〔2021〕10号)中列出的项目清单,对重大水利、枢纽水源、重要支流治理和中小河流治理等152项在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开展检查。

二、任务分工本次督导检查分两个阶段开展工作,第一阶段为自查,第二阶段为抽查。

第一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要迅速对本地区的在建水利工程进行自查。

其中,县(市)水利局负责对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开展自查,市(州)水利局负责对市本级及市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开展自查。

自查工作应于10月底前完成,各地要对自查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见附件)报送省水利厅。

第二阶段:省水利厅将于11月初采取督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地自查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重点检查5月底暗访、7月份调研指导发现问题较多的县(市)及工程。

三、检查内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法人单位重点围绕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管理、合同履约和违法转分包行为等四个方面开展自查工作。

具体为:(一)建设管理方面。

一是工程前期工作、征地拆迁、招投标开展等施工准备情况;二是工程“四制”执行、开工备案、设计变更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三是是否存在违规收取工程各类保证金、应招标未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核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情况;四是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情况;五是工程实际进度较计划进度是否滞后,是否能按时完成国家确定的目标任务;六是工程法人验收及政府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制定已完工程验收计划,是否及时开展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4.11.11•【文号】水总[2004]511号•【施行日期】200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总[2004]511号)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标后履约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标后履约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标后履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吉水建设〔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标后履约工作的通知吉水建设〔2021〕164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防止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监管措施如下:一、强化“标前”监管,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行为(一)严禁招标人划小标段、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进行暗箱操作。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划分标段,严禁故意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划小标段分散招标。

严禁招标人针对特定投标人特点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对完成类似工程业绩设置高分,或对完成工程等别业绩、完成国家级及省级工程等业绩设置加分项,且业绩分数占总值权重不得超过5%。

严禁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或签订任何协议,一经发现,按照涉嫌串标处理,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

(二)严禁招标代理机构成为招标人暗箱操作的“中间人”、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合伙人”。

招标人可以采取随机抽取、集体研究等方式,择优选取在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上信息公开的招标代理机构为其代理招标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串通,成为招标人暗箱操作的“中间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干扰和影响潜在投标人的正常投标,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向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有关招标信息,防止成为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合伙人”。

(三)严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通过递交投标保证金建立联系、串通信息。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要求,现就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取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以提高用水效率和控制用水总量为核心,以名录确定的取用水单位监管为重点,充分利用省级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强化用水计量监控,完善取用水统计体系,加快实现取用水管理信息化、现代化,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提供技术依据和基础支撑。

到2018年底,将所有规模以上火核电企业,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

二、建立监控名录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控名录。

水利部已经建立了《国家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第一批)》,省水利厅建立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名录。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用水规模顺序确定纳入名录的单位,现行选择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公共机构和城市供水企业,逐步扩展到农业灌区。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用水形式变化,逐步扩大名录覆盖范围。

名录中的单位发生迁址、兼并、破产等变化的,要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对名录完成修订。

市级名录公布后,要在1月内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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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
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1.05.08
•【字号】吉水建设函〔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1.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水建设函〔2021〕14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规范履行合同约定,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现就加强全省在建水利工程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以监督合同履约推进工程建设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对水利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围绕开好局、起好步,全面抓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规范化履行合同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合同履约为重点,积极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工作。

二、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合同履约监管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稽察、明察、暗访等专项督查方式,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线,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施工、监
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重点查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建立工程建设合同履约检查档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全面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工程变更、价款结算、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

三、落实惩戒,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合同履约失信问题的处罚力度,对发现不良行为的,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及《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实施意见(实行)》(吉水建管〔2012〕1606号)予以信用惩戒,定期进行通报、公示,并将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发挥信用惩戒的警示、威摄作用,营造“让守信者处处收益,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不断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四、强化监管,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水监督〔2019〕139号)要求,于5-7月、9-11月分两个阶段,对辖区内所有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

各地要重点对项目法人单位和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人员到位(到岗)、转包分包、工期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现场填写情况检查表(见附件1),同时要针对问题跟踪整改落实,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请各地于8月、12月上旬将检查结果情况报告(见附件2)和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通过督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地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联系人:谢洪涛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1.吉林省水利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检查表
2.XX县(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检查报告(提纲)
3.市(州)、县(市)区水利工程合同履约检查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水利厅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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