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它旨在确保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该条例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程序、标准和要求,以及如何评估他们的表现和成就。
根据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应该是全面、客观、公正和严格的。
考核应该涵盖干部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廉洁自律、服务群众和团结协作等方面。
此外,考核还应该关注干部在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和成就,并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和任务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在考核过程中,应该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包括考试、测评、实地考察和听取群众意见等。
同时,评价应该充分听取干部本人和群众的意见,借鉴他们的看法和建议,以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和标准。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考核的结果应该是公开透明的,每个被考核的干部都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和评价标准。
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应该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表现不佳的干部,应该进行必要的警示和惩戒,以推动其改进工作。
总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水平,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服务人民,促进党和
国家事业的发展。
1998-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1998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第六章考核机关第七章考核的纪律与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研讨会发言提纲

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研讨会发言提纲党委委员根据所党委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考核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党组工作条例》)。
通过学习,我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学习《干部考核条例》的体会。
干部考核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
《干部考核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做好新时代干部考核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干部考核条例》的颁布实施,我认为具有三方面重要意义:一是进一步发挥千揶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
二是激励引导广大千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三是推动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好干部靠“选”也靠“管”。
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
再好的种子撒下去,如果没人浇水施肥、修枝剪叶,也难以茁壮成长。
进入新时代,干部“干什么”“怎么干”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干部考核“考什么”“怎么考”需要从制度层面做出调整。
以《干部考核条例》的形式对干部考核工作做出总体规范,这在党的法规制度建设史上还是第一次。
《干部考核条例》的出台使党章规定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等干部工作的重要方面就都有了具体的要求,干部工作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和稳定。
《干部考核条例》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所提出的“坚持严管和厚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功以才成、业由才广。
”《干部考核条例》的实施绝非一蹴而就的工作,需要党员领导干部真抓实干,把规矩落在实处。
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党员都了解《干部考核条例》,这样才能起到监督、督促作用。
沙地所要把《干部考核条例》贯彻好,关键在所党委。
我们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抓落实的意识,坚守抓落实的恒心,增强抓落实的担当,强化考核结果的分析运用,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在严格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同时,把自己置身于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之下,在督查检查考核中留住清白、留下正气、留好形象。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1998.05.26•【文号】•【施行日期】1998.05.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1998年5月26日印发)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考核程序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第六章考核机关第七章考核的纪律与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领导干部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工作,提高其工作水平和能力,制定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总则
1.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为,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
1.考核内容应围绕领导干部工作的主要职责和实际工作情况,包括政治思想、
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绩成效、廉政情况等方面。
2.考核内容应根据不同层级和不同岗位的特点进行具体细化。
三、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应多元化、全面性,既要重视定性评价,又要注重定量评价。
2.考核方式应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工作特点,选取合适的考核
方式,例如工作日志、业绩考核、群众测评、个人自评、面谈考核等。
四、考核对象
1.考核对象应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
2.考核对象应根据职务层次和工作性质进行分类。
五、考核程序
1.考核程序应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
2.考核程序应包括考核准备、考核组织、考核实施、考核结果反馈等环节。
六、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晋升、岗位调整、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考核对象,让他们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和不足之处,
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
七、监督与检查
对于考核结果存在问题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3•【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1•【文号】•【施行日期】2019.04.07•【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评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2019年4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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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学习贯彻体会
经世之道,识人为先。
近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四种方式,织密干部考核“体系网”,对全面客观、辩证历史地考核评价干部作出制度安排。
既看一时又看一贯。
考核评价干部,要用动态的眼光追溯日常足迹,既看台上、人前的表现,又看台下、人后的状态。
要打破以往“不提拔不考核、不换届不考核、不到年底不考核”的惯例,健全干部日常考核机制,按照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的要求,坚持近距离、经常性、有原则接触干部,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考核干部。
要把功夫下在平时,带上“望远镜”和“显微镜”对干部进行多角度观察,在日常接触中提高知事识人水平,让日常考核成为精准识别和了解干部的重要渠道。
既看一事又看一职。
干部考核既要“考事”,又要“考人”。
要健全完善一线考核识别干部机制,通过专题分析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表现,着力了解干部面对大是大非是否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是否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是否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是否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是否敢于坚决斗争。
要对在履职中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专项考核,通过“点对点”的精准考核,掌握典型树立标杆、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既看一年又看一任。
干部的表现,既有年度的积累,又有任期的综合。
一方面,要发挥年度考核的“体检”和“盘点”作用,科学评定班子、干部,强化年度考核的结果运用,使年度考核硬起来、实起来。
另一方面,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任期考核,为换届班子调整和干部使用提供坚实的依据,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