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标准的研究_萧卫文

资料来源:《党建信息》2004 年第 1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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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标准的研究
2007 年第 6 期
表 3 广东省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要点
类别 经济发展
社会发展
可持续发展
物质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 和谐社会建设
党的建设 一票“否 决”情况 审计情况
评价要点
有关部门提供 数据归口统计 部门统计
民意调查
资料来源: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指导》, 党建读物出版社,2006, P77。 19
党的干部考核制度发展的五重维度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百年大党,在百年发展壮大历程中,“人”是党的事业不断取得胜利和成功的关键性因素。
“治本在得人,得人在审举,审举在核真”,干部考核工作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前提和根基,是强化干部管理的必要手段,是落实党的组织路线的重要基础。
中国共产党通过有效开展干部考核工作、发展干部考核制度,为提升党和国家治理能力提供了强大助力。
从新民主革命时期党对干部进行政治审查,到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干部鉴定工作,再到改革开放后干部考核制度的正式确立和逐渐完善,党的干部考核工作走过了长期的发展历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干部考核制度建设与制度实践更是取得了飞速发展。
从功能定位、价值取向、制度框架、工作方法、结果运用五重维度阐释中国共产党干部考核制度发展的历史逻辑,对于深入理解党的组织路线发展脉络以及新时代干部考核制度的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一、功能定位:以政治考核的本质属性统领干部考核工作政绩考核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我国古代的考课制度,就是针对官吏的德行、政绩的考核。
统治者依照一定的标准来考核课责官吏的政绩,并以之为基础进行官吏的奖赏、升迁和处罚,起到了行之有效的作用,提高了统治者对官吏的控制力。
考课制度到明清以来已经非常成体系,既有明确的方法和标准,也有专设的机构来执行。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认识到,要判断各国建立的无产阶级政党是否能够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就需要考察他们的行动和政治策略是否遵从了马克思主义性质的纲领与方法,需要考察政党内部是否能够保持党员思想和行动的一致。
而要确保党员的统一思想和行动,就必须要加强党的组织建设,通过规范组织程序、明确党员行为准党的干部考核制度发展的五重维度*■马丽【提要】在中国共产党干部制度发展的历程中,有五重逻辑贯穿始终,分别是:在功能定位上,以政治考核的本质属性统领干部考核工作;在价值取向上,与时俱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绩评价观;在制度框架上,逐步发展和构建系统完整的干部考核框架体系;在工作方法上,注重落实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原则;在结果运用上,不断提升干部考核结果运用效能。
浅析检察人员绩效分类考核工作——以青海省检察机关为例

QingHai z s ProcuratorialBimonthly青海检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岀“建立检察人 员分类管理制度”,今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再次强调要完善政法人 员分类管理制度机制,健全薪酬保障、培训考核等制度,深入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 化建设。
检察机关队伍“四化”建设,需要科学划分检 察人员类别(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明确分类岗位职责,探索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 点、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分类管理+绩效考核”机制。
一、绩效考核的涵义和实践(一)绩效考核的涵义1.绩效考核的定义绩效考核是管理者和执行者为了达到激励、激发 的目的,共同制定绩效计划、开展绩效辅导沟通、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绩效结果应用、实现绩效目标提升的一系列动态评价过程。
绩效考核不仅注重结果的考核, 更注重过程的评价。
绩效考核把公务员职级晋升、职 务升降、培训发展和绩效薪酬有机统一,通过公开、持 续、多向的沟通反馈叫有效促进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也有助于个体激励机制的充分发挥。
2.绩效考核的一般分类(1) 根据时间不同分为:日常考评、定期考评。
日常考评是对日常表现、完成质效等工作行为所作的经常性考评;定期考评是指按照固定周期开展的考评. 如年终考评。
(2) 根据考评主体不同分为:自查自评、主管考评、民主测评。
自查自评指参评者本人对自己的日常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的总结评价;主管考评指主管领 导、部门负责人对下属进行的考评,是一种自上而下*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1]参见张翔洲:《公务员绩效考核机制探索》,载《中国管理信息化》。
28 2019-第 6期的考评方式;民主测评指单位范围内由其他同事进行 考评打分,这种方式较好的体现了考评的民主性。
(3)根据考评的标准不同分为:定性考评、定量考评。
定性考评是指采用观察和经验评判,侧重于从行 为方面对人员进行考评;定量考评是指采用量化的方法,侧重于行为的数量特点对员工进行考评叫定性考 评主观性较强,定量考评客观性较强。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7.23•【文号】组通字[1998]33号•【施行日期】1998.07.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8〕33号)现将《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是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导下,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有利于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地、各部门要在总结近年来推行竞争上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竞争上岗的力度,特别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积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推动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1998年7月23日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近年来,许多地方和部门围绕党中央提出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目标,在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职位轮换和人员分流等项工作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
实践证明,实行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项改革,是构建干部竞争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机关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并配合机构改革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现对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推行竞争上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
干部考核暂行规定_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干部考核暂行规定_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对__所辖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调整、交流提供依据,根据中央《__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对工作的评价应注意分清主客观因素,既要看现实成果,也要看以往的客观条件和为以后的发展打下的基础。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在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为主。
3、民主公开的原则。
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要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4、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
采用个人自评,干部互评、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
二、考核范围__各部、中心都要建立和实行干部考核制度。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项目经理(含副职)以上干部。
主管以下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三、考核的基本内容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项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中把德、能、勤、绩四项内容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德、能、勤、绩分解的各种具体要素如下:德(25%):是指政治立场、观点、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等。
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全局观念;民主作风、群众观念;个人修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
能(20%):是指工作能力、政策水平、业务专长、服务水平等。
主要包括:政策水平与管理水平;决策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开拓进取、创新能力等方面。
勤(20%):是指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奉献精神;投入精力、真抓实干;办事效率;劳动纪律等方面。
绩(35%):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以及突出的工作成绩和突出贡献等方面。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如副市长由分管工业调整为分管农业,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答: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在任期计算时按同一职位掌握。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26•【字号】穗组字[1998]9号•【施行日期】199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1998年5月26日穗组字〔1998〕9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各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中办发[1997]10号,以下简称《处理规定》)下发以来,我市各市属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抓好这两个文件的学习贯彻工作,树立了按照《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观念,联系本单位实际,完善工作制度,较好地规范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但工作进展还不够平衡,少数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对《条例》和《处理规定》的精神实质掌握不够全面,执行未完全到位;有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工作不够严谨和规范;有的对检查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未把这项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上,检查监督力度不够。
针对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处理规定》,根据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继续深入、广泛地学习宣传《条例》和《处理规定》,全面、准确地掌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和《处理规定》作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按章办事。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专题学习,并把学习情况报我部。
二、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做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1.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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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1998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第六章考核机关第七章考核的纪律与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
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九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一)思想政治建设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地方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第十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一)思想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
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
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十一条逐步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
各级考核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结合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二条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二)述职; (三)民主测评;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撰写考核材料; (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八)反馈。
第十三条考核准备: (一)拟定考核方案; (二)组成考核组; (三)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 (四)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召开述职会议:进行考核动员。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有的也可以进行书面述职。
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第十五条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由考核组参照如下范围确定:(一)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干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核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六条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应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
民意测验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票分别进行统计。
参加民意测验人员的范围应与参加述职会议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一)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下一级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有关人员;(二)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三)考核对象本人;(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八条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一)查阅资料。
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年度工作总结、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
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三)审计。
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四)实地考察。
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专项调查。
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六)征求意见。
采取面谈或发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级分管领导同志、相关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 理论学习情况测试。
在与考核对象个别谈话时,可以测试了解领导干部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考核组在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工作结束时,应就干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与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或个别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机关报告考核情况。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二)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三)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四)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考核情况。
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况;(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三)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第二十五条定期考核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
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是否划分等次,由考核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考核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次的得票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能做到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