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0至2013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3.09.04•【文号】高检发举字[1993]3号•【施行日期】1993.09.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高检发举字〔19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近,高检院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查办大案要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
反腐败斗争,必须依靠和发动群众。
宣传是发动群众的有效手段。
各级检察机关都要认真研究,对今年内的举报宣传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有计划地开展几次大的宣传活动。
首先要立即重新公布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并公布邮政编码和地址。
要加强同宣传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介覆盖面广、影响大的优势,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开辟专栏、开展举报宣传日、随案宣传等各种形式,宣传中央关于坚决反对腐败现象、从严从重惩治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指示精神,宣传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具体措施以及近几年来依靠群众开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反腐败的信心,提高他们的监督参与意识,激励群众踊跃举报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不断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
同时也要掌握宣传尺度,不要给敌对分子以攻击我们的把柄。
二、大力加强初查工作。
初查要放开,凡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特别是大案要案线索,一律应进行初查;初查案件包括初查要案由检察机关决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一单元学情评估卷(含答案)2024-2025学年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

第一单元学情评估卷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2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24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民行动。
党的二十大对深化国家机构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其中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下列对以上材料分析正确的是( )A. 我国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B. 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C. 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政务公开D. 党是领导一切的,全国人大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某班开展“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议题学习,老师出示了几则材料:下列说法符合议题的是( )A. 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B. 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C. 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D. 宪法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军队的任务是巩固国防、保卫祖国3.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应( )A. 制定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B. 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宪法权威C. 只遵守党章,不必再遵守宪法D. 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4. 下列图片生动地展示了( )①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②公民的生活需要宪法的保障③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④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5. 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下列选项中体现贯彻这一原则的有( )①石家庄某校某班决定投票选举班长②国务院统一领导各地方政府的工作③某班集体讨论研学目的地,同学们积极发表意见④石家庄市人大审议通过石家庄市政府财政预算案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政务服务网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给出“负面清单”、理出“责任清单”……据此回答6、7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7.06.27•【文号】法发[1997]16号、高检会[1997]1号•【施行日期】1997.06.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7〕16号高检会〔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因在起诉、审判阶段被错误羁押而申请赔偿的,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提出申请,先收到申请的机关为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
第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按应当赔偿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将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高检发[199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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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正文:----------------------------------------------------------------------------------------------------------------------------------------------------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为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
一、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实行“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
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行“检务公开”。
要把实行“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破除检察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切实公开检察活动,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三)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五)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六)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八)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方法;三、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检务公开”。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ﻫ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ﻫ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ﻫ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ﻫ(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ﻫ(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ﻫ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ﻫ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ﻫ(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ﻫ(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ﻫ(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ﻫ(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09.09•【文号】高检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4.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在办案中不得规避管辖、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违法延长办案期限。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3-01-24 00:03:35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3〕3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法释〔2013〕5号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6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7号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8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9号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13〕10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11号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12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3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4号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法释〔201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13〕16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7号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18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9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20号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13〕21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13〕22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23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法释〔2013〕24号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5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6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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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0至2013年)
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0至2013年)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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