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利用省局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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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规范侵犯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工商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规范侵犯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工商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规范侵犯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立足合同监管职能,打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纠正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有关YYY,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合同契约公平原则,努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大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合同监管职责。

通过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经营者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清理各类“霸王条款”,为消费者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二、整治重点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YYY,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是: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的对象:全区范围内银行、电信、旅游、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家庭住宅装修装饰等行业企业。

专项整治的重点:各行业企业合同(协议、补充条款、附件等)通知、声明、告示、服务单据、商务信函等格式条款。

三、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5日至4月30日)。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引导全社会的关注,使社会各界了解并理解开展合同整治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确定本单位整治重点,全面启动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行动。

(二)条款收集阶段(5月1日至5月5日)。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有关格式合同文本(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服务单据、商务信函等样本的收集、报送工作,于5月5日前报区工商局市场科(联系电话:88212315)。

(三)开展行政约谈(5月11日至5月20日)。

针对辖区内大型、重点、问题突出的企业或经营者开展行政约,并发送行政建议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

案件通报格式

 案件通报格式

案件通报格式通报的作用是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和歪风邪气,通报应引以为戒的恶性事故,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单位知道的事项下面给大家带来案件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案件通报范文一近期,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委的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现将全省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沈阳市东陵区桃仙街道莫子山村党支部原书记王桂荣,20xx年7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浑南新城全运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为他人违规办理户口迁入、违规签订补偿协议等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10余万元;贪污国家补偿款59万元;行贿8.6万元。

王桂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

2.大连庄河市打拉腰村党总支原书记、原主任王仁财,20xx年至20xx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私营企业主串通,虚构事实,共同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9000余万元;挪用集体资金790余万元,同时犯有故意伤害等罪。

王仁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

3.本溪市平山区千金街道党工委原书记张喜年,20xx年至20xx 年,伙同该街道原主任马忠仁,私自截留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于单位支出,造成国家损失114余万元。

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张喜年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马忠仁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其2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锦州北镇市广宁街道马屯村党支部原书记海长明,20xx年至20xx年,虚报土地面积套取国家补贴款256014元,其中215894元用于村务支出,40120元已上缴国库;擅自决定将自来水工程用工款54000元不入账直接用于村务支出;扣留村民种子补贴款30030元用于村务支出。

海长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辽阳市辽阳县财政局原副局长郝景新,20xx年至20xx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项目中,为他人承揽工程、套取国家惠农资金等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17万元,造成国家惠农资金损失400余万元。

{消费者行为分析}整治利用省局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消费者行为分析}整治利用省局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消费者行为分析}整治利用省局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通讯服务案例一: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结果如下:(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

合同监管工作小结[5篇范例]

合同监管工作小结[5篇范例]

合同监管工作小结[5篇范例]第一篇:合同监管工作小结昭通市永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工作情况信用与合同是经济发展的基石。

近年来,永善县工商局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发展的大局,把强化合同监管服务职能摆到推动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位置来谋划、来推进,牢牢抓住“助企”与“兴农”两个主题,深化工作创新,增强工作实效,赢得了政府满意、企业信任、群众支持。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以创新的思维抓推进,全力做好助企融资工作服务助企。

我们立足职能,积极为银企合作牵线搭桥、添油助力。

及时将“信用等级高、股权结构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推荐给银行。

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个中心,采取上门服务等措施,高效快捷地办理有关登记,有效促进了银企对接。

针对企业实际和银行需求,我们积极推广“动产抵押”、第三方监管等方式,实行合同备案管理,有效方便了广大企业。

近年来,共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份,抵押物价值万元,主债权金额万元。

二、以科学的方法抓落实,全面推广“订单农业”发展模式服务“三农”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们以替政府分忧、促农民增收为宗旨,立足永善农产品特色的实际,大力实施“合同助农”工程,推动“订单农业”发展。

突出抓了“四多”:一是多主体培育“订单农业”意识。

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农民对“订单农业”发展的认识程度。

去年,我局专门组成工作组,到农村田边地角对农民开展合同法规的学习,对推进“订单农业”发展做了一定的工作,提高了对这项工作的推动力。

加大对涉农主体的宣传、指导力度。

面向广大农民宣传“订单农业”的好处、签约的基本常识等,提高了农民的订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多类型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

做到了“两个围绕”,即围绕特色抓推广。

我县主要围绕花椒、魔芋、天麻、红糖、竹笋、核桃等六大农业特色产业,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满足农业生产主体的需求。

围绕重点抓推广。

粮食、种子、化肥购销是否顺畅、质量是否安全,关系农民根本利益、农业生产安全,牵动着政府和农民的心。

关于消费维权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报告

关于消费维权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报告

关于消费维权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报告(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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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XXX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事实XXXX年XX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经营产所进行检查,发现位于XX路XX号XXX经营的小家电商店发放的宣传单中有包括“向各位顾客承诺:此广告绝对真实,如本广告不真实,愿赔偿来回车费100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9年11月3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XXXX年XX月XX日起,当事人在租赁的店面中开始经营小家电商品。

当事人因刚开业不久为促进销售,印制了一批有奖销售广告宣传单用于宣传。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依广告上的宣传前往该店购买商品,但觉得该店销售的商品价格虚高,就决定不买,要求当事人按广告上的承诺赔偿车费100元,当事人拒绝支付并声称其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利用广告单中的最终解释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据当事人陈述,因刚开业不久,生意不好,销售所得和店内的其他开支相抵,并无利润。

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二:处理结果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案件分析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另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息、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须知、店堂告示、说明、凭证等,其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协助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

第五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鼓励经营者参照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第七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小度写范文2012年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总结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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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总结2012年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总结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

根据省、市两级工商局要求,县局积极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全县工商系统对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于2012年4月26日成立了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我们要深刻认识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效能建设,确保“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抓出成效,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召开专项行动动员大会为保证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于2012年4月27日召开了动员大会,会议宣读了《县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此次专项行动以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拉动内需为目的,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得到有效遏制,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使用行为不断规范。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工作内容为: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及实施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全面加强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备案工作。

专项行动自2012年3月至11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三、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掌握情况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是针对大型商场和超市、旅游、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物流快递、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网络商品交易、通讯服务及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金融服务企业、保险、房地产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重点是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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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通讯服务案例一: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结果如下:(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

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

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

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

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

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因移动公司责任导致泄密的,移动公司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四、行政指导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客户服务协议》、《完善客户资料协议》、《IDC业务服务合同》、《MAS业务合作协议》中部分格式条款,属通讯服务领域普遍性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而且都对应着不特定的消费者,具有社会公众利益的属性,有着不特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诉求,工商部门对此类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示范性强,意义重大。

由于我省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来,全省工商系统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和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工商合字[2012]46号)精神要求,着重加强专项行动的舆论宣传,在报纸、简报通讯、电视、电台、政府网等媒体上广泛宣传并设立了专栏,通过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扩大社会影响,一定程度上威慑了格式条款行为当事人。

在此次专项行动舆论宣传引导下,移动公司积极主动上门要求工商部门及行业领域法律专家学者为其《客户服务协议》、《IDC业务服务合同》等格式合同进行行政指导,监督。

通过由工商系统合同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市场规范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公平交易局、消费者协会,以及通讯领域法律顾问、社会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格式条款评审组,认真对移动公司提供的四种消费领域主要格式合同中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三次互动面对面的研讨、评析,直至修改,较好地完善了格式合同。

此次互动集中评审,气氛十分融洽,示范性强,效果显著,受到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好评。

案例二:青岛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案【案情简介】2012年5月,青岛市工商局某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给消费者维修使用的零配件是翻新件。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是iphone手机指定维修商,其使用的《iphone维修报告》中有下列条款“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更换的新备件归客户,更换下来的旧备件归苹果所有”,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2月11日,该公司取得美国苹果公司授权书后,便开始在青岛地区开展苹果手机的售后维修业务。

该公司称,其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需要更换手机配件时,必须向手机生产商申报,并由生产商为其配送。

如生产商不能按时将新配件送达,致使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修好消费者的手机,便会引起消费者投诉,而消费者投诉量增大会导致苹果公司与其解除授权维修业务。

为保住这项授权维修业务,在维修前,该公司要求消费者必须签定由其提供的《iphone维修报告》格式合同,并规定“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如果消费者不签订该合同就不能享受有关服务。

该公司自从事苹果手机售后维修以来,采用翻新件替代新配件的方式共计获利14115.36元(税后)。

【处罚依据、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经营风险的违法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14115.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居民消费能力也水涨船高,拥有一部苹果手机不再是件困难的事,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中国已成为苹果的全球第二大市场。

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家跨国企业,一面从庞大的中国市场攫取高额收益,一面却在维修合同中设置诸多“霸王条款”,侵害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年6月,中消协联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六省市消协联合发布了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一些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开始行动起来,对苹果产品维修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调查。

本案即是我市查处的一起苹果手机授权维修企业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期内,修理者“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这是对相关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对此,不容协商。

三包期外,关于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情况可以协商确定。

但是,必须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只有在事先告知真实情况、并经消费者明确同意后,维修者方可依约进行维修。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规定“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在消费者不知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一揽子、概括性地做出同意的选择,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

这种合同条款首先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同时,从经营者采用该合同的主观上来讲,其目的主要是规避因不能如期修复手机而影响授权维修业务的经营风险。

经营者能否维持苹果手机的授权维修业务,理应通过提高自身维修效率或与苹果手机生产商协商等方式来解决,而不应采取强迫消费者接受翻新件的维修方式,转嫁其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

因此,经营者的行为还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经营者用翻新件替代新配件的方式,所获税后收入为14115.36元,亦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案例三:中国电信xx分公司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2012年7月20日,xx市工商局xx分局执法人员经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检查发现,该分公司的电信业务宣传单页及正在销售的电信充值卡中,存在若干违法合同条款。

经查:该分公司在营业厅中摆放的“天翼e家”、“天翼宽带”电信业务的宣传单页中,有以下格式条款:“中国电信xx分公司保留以上套餐的最终解释权,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在“全业务充值付费卡”中有以下格式条款:“本卡不记名,不挂失,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请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前使用,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中国电信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

执法人员当场拍摄了照片,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与8月13日行政约谈了中国电信xx分公司负责人,当场发放了行政告诫书。

二、监督处理法律依据当事人在对外业务宣传单页及充值卡中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在充值卡中“不记名,不挂失,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的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前使用,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的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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