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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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研究共3篇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研究共3篇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研究共3篇中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研究1中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研究食品安全是全球范围内的共同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以其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各个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不断崛起。

本文将比较国内与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差异,以期探讨如何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管体系。

一、立法法规体系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主要由《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食品安全法》是核心,包含了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监督管理制度等,明确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基本目标和保障措施。

但这一立法体系分散且缺乏有效的实施标准,缺乏完备的执法程序和固定的执法机构。

相比之下,美国的立法体系相对完整,主要由《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国家标准体系》、《食品管制现代化法案》等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既包含了对食品生产过程、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的强制要求,又明确了法规违反行为的处罚措施,体系化、科学化更强。

二、责任主体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涉及多部门,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的配合。

例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间的应急响应和救援规划不同步,导致协调困难、应对不当。

相比之下,美国的食品监管系统是整体统一的,在食品监管中心下设15个局,负责食品安全、药品监管等方面的管理,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美国还设有独立的联邦调查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对于大规模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会在短时间内建立协调委员会,统一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

三、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缺乏有效、统一、科学的监督管理制度,检测标准多样、监督力度不足,监管中的“某些缺失”、“某些盲区”时常曝光,无法很好的起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此外,我国监督管理人员工作频繁干扰、不负责任、垄断制度等问题也显而易见。

相比之下,美国的监管制度更为完善,形成了严格的管理标准和监管机制,例如开展食品检测及评估的透明化、管理信息化、批准流程规范化、食品废弃物管理及回收利用等。

德国与我国食品监管的差异及启示

德国与我国食品监管的差异及启示

doi:10.16736/41-1434/ts.2020.19.002德国与我国食品监管的差异及启示The Difference and Inspiration of Food Regulation Between Germany and China◎ 韩世鹤,高 媛,杨 洋,李 立(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76)Han Shihe, Gao Yuan, Yang Yang, Li Li(Chinese Academy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eijing 100176, China)摘 要:通过分析德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做法,以及与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责、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等方面的差异,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包括提高监管效率、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加强风险交流等8个方面。

关键词:监管机制;法律法规;预警体系;突发事件;风险监测Abstract: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experience and practice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n Germany, that i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Germany and China in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responsibilities,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standard system, etc., the government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n China are put forward. It includes improving supervision efficiency, perfec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ing risk management concept and strengthening risk communication.Key words:Mechanism; Laws and regulations; Warning system; Emergency; Risk monitoring中图分类号:D912.1;F203德国是由16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德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最突出的特点是实行单部管理,分级负责,这是德国联邦体制的核心思想[1]。

德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德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德国作为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本文将从德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监管体系、监管措施、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德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1. 20世纪初期:德国开始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主要依靠政府部门进行监管。

2. 20世纪50年代:德国实行《食品法典》,对食品安全进行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 20世纪90年代:德国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改革,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4. 21世纪初:德国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德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1. 监管机构(1)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3)各州食品安全局: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 监管职能(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食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估,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2)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制定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标准。

(3)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4)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德国食品安全监管措施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1)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对食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2)与国际组织合作,共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2.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1)制定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标准。

(2)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3.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1)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研究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研究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研究曹川;代欢欢;解鹏【摘要】介绍了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4个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并与我国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对比分析.结果表明,国外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做的努力都是必须尽可能的为其民众提供安全的食品供给,这一理念可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提供经验借鉴.%We introduced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four major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the European Union, Canada and Japan, and compared it with the current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in China.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efforts made in the process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broad must be as safe as possible for their people of the food supply,which could provide reference for our country's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reform.【期刊名称】《安徽农业科学》【年(卷),期】2017(045)014【总页数】4页(P243-245,248)【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者】曹川;代欢欢;解鹏【作者单位】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安徽合肥 230011;合肥师范学院,安徽合肥230000;安徽大学,安徽合肥 23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379.7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困扰全球的世界性公共卫生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生产食品过程中涉及众多食品原料,所以食品安全的风险在全球蔓延,各个国家都出口和进口食品,国际社会针对食品安全风险采取的防患措施也是必不可少。

中德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对比——以德国EHEC事件和中国三聚氰胺事件为例

中德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对比——以德国EHEC事件和中国三聚氰胺事件为例

【 摘
要】 本文基 于网络和新 闻媒体 的报 道和相关评论 , 对 中国三聚氰胺 事件 和德 国E H E C事件 中食品安全监督体 系中各方在 事件 中的
职责和 实际作 用进行 了对比研 究, 进而在联 系中国国情的前提 下, 探 讨 了如何加 强中国食 品安全监督体 系的可行方式。
【 关键词 】 德国E H E C ; 三聚氰胺 事件 ; 食品安全监督体C I E N C E&T E C H N O L O GY I N F O R MAT I O N
2 0 1 3年
第1 1期
中德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对比
以德 国 E H E C事件 和 中国三聚氰胺事件为例
郁 颖 王 荣 方 少 华 董 晓 ( 宁波大 学 , 浙江 宁波 3 1 5 2 1 1 )
三聚氰胺事 件是新 中国建 国以来影 响最 大 、 后果最严 重、 历时最 相关 消息掩盖事 实 公众 的食 品安全意识 的低下和社会 责任 心缺失 同 长的社会食品安全事故。该事件起源于 2 0 0 7年 1 2月 . 当时以 田文华 样体现在 2 0 1 1 年甘肃青海吉林再现三聚氰胺超标奶粉案件上 。作 为 为首的三鹿集团高层“ 悄悄” 与受害消费者联 系 . 共付出患儿检查费至 2 0 0 8 年 中国毒奶粉事件的后续 . 它也充分体现 了食 品召回不完善 . 以 少1 1 8万 三鹿前副总经理杭 志奇这样 回忆 当时三鹿高层 的心理 : 我 至于被不法分子再次利用。与此相 比. 以德国蔬菜生产商和供货商 的 们主要考虑企业 的发 展和影响 . 所 以即使 明白是质 量出 了问题 . 也没 角度来说 . E HE C事件显然对他们是一场重大打击 .一些 菜农 不得不 有及时停 产并召回相关产 品。随后 , 在2 0 0 8年 8月 , 患儿死亡 数量的 把成吨 的西红柿 、 黄瓜和生菜等蔬 菜当作 垃圾销 毁。而在事件得到迅 上升导致该 事件 大规模爆发 。 不仅三鹿集 团高层 , 蒙牛 、 伊利等著名乳 速控制后 . 没有因为有毒蔬菜的销毁不完全 或者 产品召回不顺利导致 制品品牌 也涉人 到此事件 中.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 , 河北省政府 官员 , 石 病菌的再度肆虐 。 家庄市市长等政府 官员 等的失职也在全 国掀起 了“ 行政问责” 风暴 田 差别之三 , 在于 民间中立科研 机构的社会地 位和作 用 民间中立 文 华被判 无期徒刑 . 李长 江引咎辞去 国家质检局局长 . 标志事件发展 科研机构是不受政府领 导和支 配的民间科研组织 , 也包括 大学 下设的 达 到了最高峰 而这种在原奶 中掺入三聚氰胺毒物的恶劣违法行 为已 科研组织 它们 在社会 事务 中有着相 当的话语权 , 在 民众 中也有 相当 危 害了众多还不会说话 的生命 . 严重侵犯了人权。 再者 . 中国乳 制品的 高的知名度和公 信力 在德国 , 许多这样的机 构履行着重要职能 作为 科 研经费来 自第 三方 的联邦卫生部在生物 医学领域 的核 可信度 降到最低 , 出口受到严重影响 。然而 , 截止 2 0 1 2 年 1 2 月, 三聚 家中立的 . 氰胺 事件仍几次三番引起社 会关注 . 毒 奶粉的 回流 、 赔偿 金去 向不透 心研究机构—— 罗伯特 . 科赫研究所在 E H E C事件疫情爆 发期 .及 时 明等 问题层 出。 公布疫情 、 患者和死亡人数 的变化 , 提醒公众预 防和注意 , 并且 与政府 E HE C事 件0 同样 是一起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 . 于2 0 1 1年 5月 中旬 部 门多次联合通报现状和 已采取 的控制措施 这样 的快 速反应 能有效 德 国明斯特大学医院卫生研究所研究 开始在德 国境 内蔓延 。 短短十天内, E H E C 病 毒就导致 了数百人感染 、 地控制 民众 的恐慌情绪 。另外 . 十几人死亡 , 德 国民众陷入恐慌。一方面 , 德 国卫生部 、 食品检验检疫 并确认 了抗生素疗法会使病毒具更大毒性 . 从而保证了治疗不进入误 机构 、罗伯特 ・ 科赫研究所 等政府 和社会 的组织积极指导 民众预 防这 区 :德 国 海 德 堡 大 学 医 院 卫 生 研 究 所 在 治 疗 方 法 上 有 了 创 新 性 的研 致命感染 . 同时确保他们对疫情局势的知情权 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 究 . 特殊 的单克 隆抗体疗法也被及时地用于患者的治疗 。他们所作 出 间. 利用食品链的“ 可溯性” 迅 速将感染 了病 毒的蔬 菜定 位到西班牙的 的重大贡献大大加快 了德 国 E H E C疫情的控制。然而遗憾的是 。 中国 两个小镇 . 德国官方因此指 责西班牙生产管理失职 。 另一方面 . 海德堡 三 聚 氰 胺 事 件 中 . 几 乎 没 有 此 类研 究 所或 科 研 检 测 机 构 在 社 会 上 独 立 大学医院卫生所 等机构在 E HE C病菌研究 和控制方 面取得重 大成就 . 发表言论并承担应有责任。在三鹿集 团的新 闻发布会 或其 供词中 , 无 有 效地应用于临床治疗 德 国 E HE C事件波及 了整个 欧洲 . 也 导致了 法找到他们 曾经送去做奶粉检测的科研机构 的名称 和地址 . 且陈述 中 德 西关系的紧张 . 但事 件中德 国官方 和民间机构 的密切 配合 的高效缜 只提 到了“ 送 去北京 . 上海等 地做了相关测验 ” . 并无具体检测 报告及 密的食 品安全监督体 系值得我们反思 和学习 结论 从 国情上说 . 中国的民间中立科研机构也 无法做 到彻查全 国婴 各地 复杂 的食 品安全状况决定 了只有 政府的 中德食 品安全监督体系差别之首 .在于食 品生产过程 中的监管 。 幼儿奶粉三聚氰 胺含量 . 查证 的可能 。 在 中国三聚氰胺事件调查 中. 奶农首先被三鹿集 团指责在原奶 中掺人 最高食品监督机 构才有 调查 、 三聚氰胺 . 是他们不道 德 、 不合法 的行 为对无辜 的婴 儿和家属造成伤 差别之 四. 在于在重大食 品安全事件 中往往起 主要作用 的政府官 监督调查研究食 品安全问题 , 公示 害 奶农则列 出三鹿收奶制度 , 称 他们 没有机会在其 中掺人有毒物 。 而 方 其职能是代表人民群众 的利益 . 确保公众 知情权等权益 。 三 聚氰胺事件 中. 中国政府高度重 三鹿奶站工作人员在媒体前却 自始至终保持沉默。 这三方试图通 过回 处理进展 . 避、 责任推诿远 离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 而奶站管理混乱及各方负 责人 视 . 及 时处理 , 但 部分 官员的失职 和渎职增 加了调查难 度 。 延缓其 进 级响应 机制 : 质检总局带头对市场上 责任不明确 . 降低 了三鹿食 品生产 内部监 管的有效性 , 也 因为收奶环 度 国务 院启动国家安全事故 I 节 涉及的人员之多 、 责任之 杂 、 关系之乱导 致 了事发初期 三鹿高层和 所 有婴幼儿奶粉进行 了全面检测并发 布结 果 : 而“ 行 政问责与司法 问 政府调查机构对其处理的低速 、 低效 德国食 品生产具有高度机械化 、 责风暴 ” 也 同时形成 在不 同机构势力交锋的长时间里 . 患儿和其 家人 只能通过媒体的采访和报道收集爱心人士 的捐 流水化 、 可溯性等特点 . 减少了操作流程上的人为失误 . 也减少 了人为 得不 到任何政府补助 . 随意修改 的可能性 . 更可在应 急状态下迅 速确定致病原 的位 置 , 哪个 款 . 维持 医疗救 护甚至基本生活。 相 比较而言 . 在 E HE C事件 中活跃在 如德 国国家疾控 中心 、 卫 生部 、 卫生检疫 部门 、 联 环节上存在 漏洞 E H E C事件中 . 德 国社会和政府 得益 于先前建 立的 媒 体前的德国官方 . 相对完善的食品生产监督链 和具有一百 多年历史 的《 食品法》 , 于六天 邦及地 区相关卫生食品防疫部门 、 农 业及消费者保护部等相互配合协 将各部 门的公信力合为一股 , 在群众和媒体 前保持一个说法 , 尽可 内.依据德 国食 品所具有 的独 一无二 的编码 系统迅速查 出疑似感染 助 . 源——黄瓜 . 并精准定位于西班牙两个小镇 由此 所体现出食品生产 能消除传 闻, 用数据说话 , 做到准确、 细致、 公 正。为应对危机 , 德 国联 链的相对完整及内部监管的相对严谨 保证食 品安全成为每个食品生 邦及地 区相关卫生食品防疫部门的代表 5月 3 0日在柏林举行了紧急 产商内心遵循的一种法则 . 这样 的法则代代相传让 德国食 品生产和管 会议 德 国卫生部长 巴尔出面说明传染 源的确 定 、 病例的数据变化及 疫情依然严峻的情况 德国农业及 消费者保护部部长 . 德 国卫生部长 . 理井然 有序 。 差 别之二 .在于生产者及营销者的食 品安全意识及社会 责任心 德 国农业及 消费者保护部部长 等联合 出面 向公众 阐述事件 发展 的进 面对 危及消费者性命 的非法添加 . 同时面对利益 的诱使 . 中国奶农 打 程和预期

德国行政监督机制及其与中国的比较

德国行政监督机制及其与中国的比较

二、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二)法院对行政的监督
1、宪法法院是宪法的最高维护机关和宪法争议的审判机关,它负责监 督联邦及各州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权力;议会的法律及其政府的委任 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监督总统、法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监督政党及 每个公民的宪法活动等。 2、《行政法院法》规定:“一切未被联邦法律划归为属其他法院管辖 的非宪法性质的公法上的争议,对之均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看 出,行政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范围很大。
2、议会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委员会
《基本法》规定:联邦议会有权在必要时或者在1/4议员的提议下设立调查委员会,对有 关问题进行专门调查。法院和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有协助调查委员会工作的义务。调查委员 会在结束调查后应向议会提交调查报告。
3、议会申诉委员会(处理公民请愿和诉愿的专门机构)
Wuhan University
Wuhan University
四、中德行政监督机制的比较
四、政党监督
政党之间关系的不同导致了中德在政党监督上的差异。 德国实行多党制,执政党和在野党是竞争和对立的关系,执政党由于在野 德国 党影子内阁的监督产生压力,规范自己的行为,力争在任期中做到最好, 以求连任;同时,德国的在野党对行政的监督更多的是因为竞选的需要, 常常成为党派之间相互攻击和拆台的工具,解决不了多少实质性问题,在 制约政府的同时也妨碍政府的管理效能。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 我国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他们是亲密合作又相互独立的关系。民主党派的监 督主要是在民主协商会、高层座谈会和双月座谈会等制度化会议上,在参 政议政、社会沟通与服务等过程中对政府的工作开展监督,这一监督具有 一定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研究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研究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研究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担忧。

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各国纷纷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我们了解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监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规制度、监管机构、风险评估和风险溯源等方面对中外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比较研究。

法规制度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律,强调从源头抓起,实行全程监管。

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欧盟成员国,食品安全法规相对更为严格,包括更详细和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例如,美国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要求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计划并进行定期监测和报告,并且对违规行为将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

监管机构方面,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中央和地方政府均负有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相比之下,美国的食品监管机构更加独立和专业化,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政策,并有权追溯和召回食品。

风险评估方面,中外食品安全监管都重视科学风险评估的应用。

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要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组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风险程度。

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设有专门的风险评估研究中心,负责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其中包括对新型食品添加剂和新型食品的风险评估。

风险溯源方面,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追溯食品的来源可以帮助确定问题的原因和防止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我国推行的“菜篮子”追溯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保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数据不够准确和完整。

美国的食品溯源系统比较成熟,包括食品供应链和生产环节的详细记录和追溯,以及快速和准确的召回措施。

综上所述,中外食品安全监管在法规制度、监管机构、风险评估和风险溯源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不断完善中,但仍有待加强。

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在立法和监管机构的改革上加大力度,强化科学风险评估能力,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提升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比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比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比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胡玉石来源:《商情》2016年第04期“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和老百姓的身体健康。

但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不断,从2005年的“孔雀石绿”海鲜,到2006年的“苏丹红”鸭蛋事件、2008年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2010年的“地沟油”及今年的“僵尸肉”事件。

这些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揭示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同时也加重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公众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何当今社会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方面原因:一、主观因。

来源于不法企业;二、客观原因。

综合起来归结为政府监管体系的完善。

主观因自不必说,企业具备社会公德心,整个企业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的科学文化素质,关心人民群众健康,不抱有侥幸心理,则自然可以从源头上避免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

而客观原因则主要在于政府的监管体系的完善。

1 中外监管体系对比分析我国的监管体系在近些来发展迅速,但仍然不足以应对层出不穷的问题,与美国、欧盟及日本的监管体系仍有一定差距。

结合诸多学者的研究,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1监管体制近些年来,中国一直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从2010年开始,国家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该机构的运转形成了我国目前以部门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有农业、商务、卫生、质检、工商、食药以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多个部门。

然而我国现行体制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是多头监管的问题。

《食品卫生法》将食品的监管笼统的划分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监管部门、餐饮业监管部门,同时卫生部门负责协调工作。

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

各地虽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多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重叠管理和管理漏洞等问题;第二,就是基层监管不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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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之启示一、德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一).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特点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颁发和执法监督、研究评估实行权限分立、职能分开”。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由联邦议会和国会颁发。

联邦各州是食品安全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主体。

食品安全的问题评估和科学监督的主体是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简称BMELV)。

(二).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支柱德国在食品安全的法律建设中构架了四大支柱,它们互相补充、构成了范围广泛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这四大基础支柱为:1.德国食品安全的核心法律——《食品、日用品和饲料安全法》(LEBENSMITTEL-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

为食品安全的其它法规提供了原则和框架;主要目的是“全面保护消费者,避免食品、饲料、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危害消费者健康,损害消费者利益”;于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

2.《食品卫生管理条例》(Lebensmittelhvgiene Verordnung)和其附件中的关于普通和特殊食品卫生规定。

它是实施《食品、日用品和饲料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详尽地规范了涉及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新《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公布于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

3.《HACCP-方案》(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Konzept)。

HACCP是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的缩写,方案对食品企业自我检查体系和义务作了详细规范,对生产产品的检查和生产流程中食品安全的危害源头的检查实现岗位责任制,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食品消费者健页脚内容1康。

《HACCP-方案》包含于FAO和WHO《国际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它公布于1963年,是公认的国际标准。

4.食品卫生正确操作的《指导性政策》。

它们是欧盟统一的食品安全法案——《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93/43/EWG》》(Richtlinie)在德国的具体化,属于辅导性措施,以企业志愿为原则,由位于柏林的德国标准研究院(Deutschen Institut fuer Normung -DIN)和相关行业协会制定颁发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德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其他重要法规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四大基础支柱上,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形成了体系。

《畜肉卫生法》和《畜肉管理条例》、《禽肉卫生法》和《禽肉管理条例》、《混合碎肉管理条例》对肉类和肉制品,《鱼卫生条例》对鱼和瓣鳃纲动物及其产品,《奶管理条例》对奶和乳制品,《蛋管理条例》对蛋和蛋制品分别进行了法律规范。

自1993年,《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93/43/EWG》(Richtlinie)是欧盟统一的食品安全法案,对动物源食品的生产和加工有着统一的法律要求。

它采取了FAO/WHO食品卫生专业委员会的建议和《国际食品法典》的内容,在欧盟范围内适用,各成员国必须贯彻实施其内容和实质,可将其转化为各成员国的相应法规来实施,德国把《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93/43/EWG》转化为《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应的法规来实施。

(四).德国还有几个辅助性的重要和适用的文献:1.《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公布于2000年1月12日,它是欧洲委员会保障食品高度安全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欧洲食品局、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监控和消费者信息等措施。

2.《德国食品汇编集》(Das Deutsche Lebensmittel buch),它记录了对流通十分重要的食品生产过程、食品特性和其它特征,《德国食品汇编集》虽然不是法律条文,页脚内容2但它是法律的补充,它可作为专业鉴定的法庭证据。

目前,《德国食品汇编集》委员会由32个来自科学、食品安全监督、消费团体和食品产业界的等同数量的人员组成,以联邦消费者保护营养农业部颁发的“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下设15个专业委员会,起草主要条文呈交《德国食品汇编集》委员会各成员,出于权威和公正的考虑,主要条文需经《德国食品汇编集》委员会一致通过,由联邦消费者保护营养农业部和司法部、卫生部、经济技术部汇办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公布。

3.此外,《纯净度标准》、《残留物最高限量管理条例》、《欧洲国会和议会(EG)Nr258/97法案》、《日用品管理条例》、《植物保护法》等分别对食品添加剂、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转基因食品、日用品、农药审批和使用等进行了法律规范。

(五).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用于延长食品保持时间、改善食品外观和使食品易于加工的物质均称为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食用色素、乳化剂等。

在德国只有在法律明文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法律文献有:1.《纯净度标准》(Reinheitskriterien),由欧洲委员会总秘书处颁布,法律依据为《欧盟法案78/663/EWG》》,它是“食品中允许使用的乳化剂、稳定剂、粘稠剂和胶炼剂的专门标准”,文号为ABl.Nr.L223,公布于1978年4月14日。

2.《关于限制食品添加剂许可的临时法案》,2002年由于在德国发生了畜禽饲料、果冻甜食品和巧克力的添加剂污染事件,已先后两次颁布了这种法案。

分别颁布于2002年1月24日《联邦报》(Bundesanzeiger)第16期第1185页和2002年4月16日《联邦报》第71期第8089页。

3.《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89/107/EWG》,是“成员国食品添加剂的协调法页脚内容3案”,公布于1998年12月21日。

4.《欧洲国会和议会指导性法案94/36/EG》,是“允许使用的食品色素法案”,公布于1994年6月30日。

5.《欧洲国会和议会指导性法案94/35/EG》。

是“允许使用的食品甜化剂法案”,公布于1994年6月30日。

经96/83/EG法案作了修订。

6.《欧洲国会和议会指导性法案95/2/EG》,是“作为食品色素和食品甜化剂的其它食品添加剂法案”,公布于1994年6月30日。

经96/85/EG、98/72/EG和2001/5/EG法案作了修订。

7.《欧洲委员会2002/247/EG决议》,是“含食品添加剂E425魔芋(Konjak)的果冻食品终止流通和进口法案”,公布于2002年3月27日。

二、德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介绍(一)德国食品安全的目标与原则1.德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则和决定有200多项,从农药残留最高限量规定到消费者知情权规定。

所有的规定均服务于食品安全的三项主要目标。

一是保护健康。

仅允许提供安全的食品。

二是保护消费者不受欺骗。

三是向公众提供实事求是的信息。

(图1)食品法的三项目标页脚内容42.目标明确以后,不仅需要一个好的团队,也需要一个实现目标的好方案。

对此,在食品领域有食品安全的七项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体现了网络中的责任和作用划分,构成食品安全大厦的砥柱。

七项基本原则如下:一是食品链原则。

2005年,食品和饲料合并为共同的食品饲料法典(LFGB)。

该法适用于“从田地到餐桌”的所有阶段,是一个完整的法规和控制系统。

例如,对奶制冰激凌,法规和控制开始于饲料,结束于商店柜台。

二是企业家责任原则。

在食品法中有一个概念:“谨慎义务”。

食品生产商的责任总是从原料和配料选择开始。

三是可追溯性原则。

从2005年1月1日以来,生产商不仅必须记录各种食品的去向,而且还必须证明产品的原料来源。

四是独立、科学的风险评估。

联邦政府于2002年成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一个不受政治、社会和经济界影响的,能够独立从事研究和发表成果的机构。

五是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分离原则。

2002年以来,德国和欧洲法律为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分离提供了依据。

六是预防原则。

从科学角度出发,风险始终不能得以彻底澄清,人们可能发现到目前为页脚内容5止尚未知晓的有害的物质。

在这种情况下,预防原则有助于责任人作出决策。

七是透明的风险沟通原则。

风险沟通在许多层次进行:关于一种新的风险的规模,科学家之间必须相互交流。

政治、经济和科学界就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降低风险的适当措施进行讨论,这也是风险沟通。

最后,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关于新风险的信息。

(二)德国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机构网络1、欧盟健康与消费者总司在欧盟层次,任务分工与联邦层次相同。

除了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之外,欧盟委员会也是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的政治合作伙伴之一。

它得到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咨询。

欧盟食品和兽医局(FVO)在欧洲范围内承担的任务与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在国家层次承担的任务是相同的。

它检查成员国和第三方国家的监督制度。

超出欧盟之外有其它研究食品安全标准的机构,例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德国专家也参与这个机构的工作。

2、德国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并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两个专业机构。

德国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在柏林和波恩两个办公地点,共有950名工作人员,此外,还有2500名实验室工作人员,分布于实验室和研究机构,具体工作由各州实施。

主要负责立法,将欧盟的法规转化为德国法律,对各州进行监督协调,负责提出其它风险管理措施的方案,承担选择适当措施的总体责任。

科学工作由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其它四个联邦研究所承担,它们为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提供咨询。

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撰写独立的科学评估报告。

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BVL),负责各州、联邦和欧盟之间的协调工作。

页脚内容63、联邦各州的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德国各州、大区、专区和城市政府都设立了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但各州负责的具体部门可以不同),形成了统一的监管体系。

各州部协调州层次以下的监督工作。

各州监管部门与联邦密切合作,包括涉及到全国监督规划的协调、全国性食品危机事件等。

州以下的食品和兽医监督局对企业的产品抽样检测、质量管理进行检查。

4、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基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自觉完善管理体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

无论是农业经营者、屠宰经营者、食品加工业主,还是面包师和饭店老板,都应承担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以上四个部分组成了德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图2)德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网络页脚内容7页脚内容8(三)德国食品安全网络中的任务划分1、德国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是食品安全的控制中心。

所有战线的工作在这里汇总,官方的食品和饲料监督的报告、科学的评估报告,联邦议会辩论的记录、欧盟层次的听证和讨论的记录、经济界和协会社团的信息,包括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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