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健康促进中心:为进一步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质增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8〕35号,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对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促进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及本市家庭医生制度相关文件要求,强化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进一步做实、做细、做好签约服务,不断提高居民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各区卫生计生委应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对标《指导意见》,重点比照服务形式、服务协议签订和续约告知、服务内容、考核评价机制等内容,就本区签约服务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与不足,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三、在做好市级签约服务配套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医联体建设,继续强化二、三级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资源支持和业务指导。
根据《关于下发〈本市进一步做实“1+1+1”签约居民双向转诊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计医〔2018〕81号),协调二、三级医疗机构进一步畅通转诊“绿色通道”,为经由家庭医生转诊的签约居民提供“优先预约、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捷就医措施,推进分级诊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10月25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我委制定了《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3月19日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于新形势、新需求,把握“十四五”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契机,紧紧围绕“做实、做优”基层卫生的要求,以推动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能力与激发活力为重点,开展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社区层面各类健康服务资源,继续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面提升基层健康服务能级,更好地满足居民全层次、全周期社区健康服务需求。
一、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1.发挥疫情防控网底作用。
各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强化预检分诊,对发热患者落实接诊、筛查、登记、报告和跟踪。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会同村居委干部、社区民警等,落实重点地区来沪返沪人员排查与隔离健康观察。
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发热筛查零报告、出院患者隔离健康观察、道口医学检测等工作,配合做好发热人员的转运与跟踪。
加强社区消毒与健康宣教,指导居民小区、单位实施环境清洁和公共部位的日常预防性消毒,对确诊病例或密切接触者环境实施终末消毒,通过多种手段开展疫情防控知识的健康宣教,消除社区居民疑虑。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2d23da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61.png)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10.6.1)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名文件号1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医管〔2010〕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3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4号4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21号5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84号6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沪卫医政(2004)72号7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15号8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20号9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5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6号11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128号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35号13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49号14关于转发卫生部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126号15关于转发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76号16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实施医师挂牌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04号17关于转发卫生部、外经贸部第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20号18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87号19关于加强本市医院非检验科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质控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200号20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44号21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自身输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9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28号23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医师资格日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38号24关于转发民政局、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84号25关于转发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00号26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5号27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2)208号28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29关于在本市市区部分医院实行危重病人急救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号30关于本市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29号31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规定沪卫医政(2002)231号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现场实物检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32号33关于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有关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339号34关于本市市区县级医院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69号35关于唾液酸等53项临床检验项目停止使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5号36关于《加强重危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9号37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发布《凝血因子活性测定总则》等1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117号38关于对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223号39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17号40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常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41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医疗应急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4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43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中心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和《临床检验等19个专业的质控督查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0号44关于加强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4号45关于下发性病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修订稿)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6号46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3号47关于加强本市脐带血采供活动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4号48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治医疗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9号49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植入型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7号51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以推销形式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和药品销售活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7号52关于转发卫生部同意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9号53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02号54关于印发《上海市麻醉质控手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6号55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和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8号56关于转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32号57关于加强医院隔离病区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77号58关于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2号59关于做好孕产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7号60关于做好精神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收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8号61关于对70周岁以上老年病人就医凭证实行优先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90)第25号62关于印发《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1)第41号63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95)第18号64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0号6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2号6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三种血液台帐登记表样张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95号6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3号68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3号69《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关于协助开展对吸、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号71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收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20号72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2号73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预检分诊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3号74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48号7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56号76关于加快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67号77关于组建区(县)专业质控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81号78关于下发《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69号79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1号81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0号82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2号83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22号84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6号85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9号86关于下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7号87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56号88关于下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05号89关于下发《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防(96)26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7)7号91关于下发《上海市恶性肿瘤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1号92关于本市对传染病菌、毒种开展调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5号93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6号94关于下发《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8号9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73号96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0号97关于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2号98关于对医保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实施中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36号99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沪卫疾控(2003)44号关于做好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47号101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及设施消毒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53号102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71号10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8号104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91号105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7号106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8号107《关于下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3号108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108号109关于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13号110关于加强本市流脑、乙脑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0号111关于下发《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4号112关于印发《上海市碘盐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5号113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114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115《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沪卫卫监(1999)58号116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13号117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118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119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54号120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2号122《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1号123《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2号124《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1号12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的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6)19号126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60号127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1号128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儿童尸体处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8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0号130关于下发《上海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2号131关于做好本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33号132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沪卫妇儿(2000)06号133上海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1)17号134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妇儿(96)02号135关于下发《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8)02号136关于方便病人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简易门诊”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10号137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15号138关于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办法(试行)沪卫妇基(2001)19号139关于下发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35号140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门诊工作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3号141关于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13号142关于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补充通知沪卫妇基(2002)17号143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执业医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2)31号144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1号145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3)6号146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8号147上海市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妇基(98)6号148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4〕7号149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150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151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2号15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0号153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5号154关于本市使用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155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目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4〕5号156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记录规定〉的通知沪卫中医[2001]2号15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取得上海中医药大学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留学生、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前专业实习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卫中医[2002]6号158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2005﹞8号关于施行《上海市中医病证护理常规》(第2版)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11号160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第41号161关于在上海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34号16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31号16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16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11号165关于启动《上海市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沪卫科(97)13号166关于下发《上海区县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31号167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生物样本及病毒毒种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科教(03)26号168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科教(03)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1)15号170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171关于下达“强化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的若干的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50号17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173关于贯彻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诊断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沪卫科教〔2004〕1号174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8号175关于下发《临床专科住院医师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教(89)4号176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专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3)33号17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进修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教(93)37号178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9)1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教(99)23号180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预防医(技)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教(99)4号18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规财〔2008〕14号18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医保药监联合183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联合18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卫财收(2002)8号18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1996)字第221号186关于本市医院结算医疗费可实行“5舍6进”的通知沪卫收(1998)15号187《关于取消部分防疫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卫收(1998)字第34号188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套用财政圆制章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190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卫监〔2004〕4号191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卫监察〔2007〕1号19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审计〔2007〕1号19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卫药事(2001)5号19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0号19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和纪律规范意见》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1号196关于通报本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液集中询价采购成交结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5号19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9号198关于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13号关于采购中标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7号200关于试行«上海市援摩洛哥医疗队员自费休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外(2001)409号201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92)113号20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援外医疗队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2004〕49号203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卫规建(2002)75号204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补充意见沪卫规建(2003)70号205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卫后(2000)23号206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2004)17号207对《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技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的复函沪卫法(2004)1号208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法(200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1号210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8号211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办(2002)60号2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通知沪卫办(2002)第42号213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领先专业建设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办(98)第23号214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4)27号215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4〕26号216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1996)第21号217关于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及期限问题的通知沪卫法(1999)12号218关于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文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卫法(1999)6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0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13【实施日期】2018.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8〕004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有效开展本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我委组织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13日2018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通过实施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了解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现状、主要健康危害因素,为政府有关部门科学决策以及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降低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件发生的风险,保护公共场所的人群健康。
二、监测依据开展监测的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三、监测范围各区监测三星级以上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连锁酒店、游泳场(馆)、沐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7种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
其中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连锁酒店、游泳场(馆)每种选择至少6家单位进行监测,沐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每种选择8家单位进行监测;有条件的区另外监测候车室(普通火车站和汽车站)和地铁(地下站厅、站台及车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沪卫财务〔2019〕022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市级卫生健康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提高卫生健康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激励广大科研人员更好地完成科研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10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出管理第三章预算编制及调整第四章项目验收和资产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科研管理服务,规范本市市级卫生健康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提高卫生健康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激励广大科研人员更好地完成科研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制定《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沪卫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11月16日经市卫生健康委第5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三章记分应用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执业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制度以及诊疗规范等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沪卫计医〔2018〕078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近年来,本市加大医疗监督执法力度,在推进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强,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
特别是近期媒体曝光了个别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执业,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影响恶劣,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为保障本市医疗质量与安全,切实维护医疗服务秩序,营造和谐的医患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一)切实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遵守病历书写规范、疾病诊疗规范。
不得出具虚假检查报告,不得违反诊疗规范或者无指征、重复开具化验、检查、实施治疗,不得诱导就医者接受虚假、欺诈医疗。
(二)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使用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不得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不得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三)规范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各类技术的管理和备案工作。
对于需备案的技术,未经备案不得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对于临床研究类的医疗技术,不得直接应用于临床;不得将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或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沪卫计法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并经第15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继续细化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阶段、分步骤制定和完善本市各卫生计生专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全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三、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全面掌握、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裁量相关信息数据的同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收集的信息及时有效地反馈裁量基准制定机关,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四、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考核监督机制。
对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形,要坚决及时予以纠正。
五、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执行本适用办法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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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基层
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基层[2018]00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3.07
【实施日期】2018.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卫计基层〔2018〕004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
为做好2018年本市基层卫生工作,根据全国基层卫生工作会议及本市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7日
2018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
2018年本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紧紧围绕十九大精神,以推进健康上海总体战略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医养结合为主线,继续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扎实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完善老年护理和医养结合体系,协同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注重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一、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
1.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效果评估。
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当新时代排头兵、先行者”全市大调研精神,围绕改革目标、实施路径、实际效果等关键关节,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建设、运行机制、家庭医生制度等开展全面评估,为下一步完善政策,更好地推进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2.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结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7〕19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数据报送、资金拨付和考核流程,明确市、区两级各职能部门任务分工及工作职责,并及时跟踪实施效果。
以签约服务费为抓手,健全约束激励机制,通过加强对签约服务供方的考核与目标激励,提高家庭医生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与实效性。
3.探索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进一步深化与拓展,综合考虑安宁疗护、护理康复病房、儿科能力建设、健康小屋、信息化建设、计划免疫标准化建设等新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启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一轮标准化建设研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及村卫生室的基本建设标准和功能定位,以满足社区卫生服务需求。
研究制定全科医生使用和管理办法,强化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继续推进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完善企事业内设机构建设标准,建立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网络,促进功能社区试点。
4.探索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功能。
落实政府在保障基本卫生服务上的基本职能,保障社区实施基本服务项目。
在基本服务之上,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积极引导市场各类资源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年内重点在老年护理、医养结合和功能社区领域,积极引入社会资源与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对社区卫生基本服务的有力补充,从供给内容与方式上逐步提升服务能级。
推进功能社区试点,通过全科转岗培训,提升功能社区医务人员服务能力,协同推进健康楼宇、健康社区工作,促进全人群健康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