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构建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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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推进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创新,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省属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科研机构管理自主权(一)全面实行省属科研机构聘任制改革,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给省属科研机构,实行评聘合一。

省属科研机构在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并发放聘任证书。

省属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报省人事、各系列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省属科研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省人事、各系列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科技厅、农业厅、教育厅,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二)按照国家、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省属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公开招聘科研、实验室技术性岗位人员和科辅人员。

省属科研机构根据专项科研或技术服务需要,自主招聘编制外部分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辅人员,所需经费可从科研、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编办、财政厅,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三)省属科研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遵循科研规律与新时期的研究方向,合理设置行政、科研和辅助内设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闽政办〔1999〕24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12.30【实施日期】1999.12.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1999〕247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省科委、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创新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资金。

为了提高创新基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一、创新资金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上相衔接,资金上予以配套。

二、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各级政府、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三、创新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四、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按闽委发〔1999〕10号决定安排的科技专项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方式六、创新资金面向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及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

书名号在公文中的用法

书名号在公文中的用法

书名号在公文中的用法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 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志· 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福建省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公文中书名号的正确用法公文标题的内部,除用书名号和引号外,尽量不用标点符号。

例如:七届全国人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一件公文的标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在“加强民主法制”和“维护安定团结”之后,没有用顿号。

公文标题中含有两个以上标题时,一般只用两个书名号。

从外到内,第一个用双书名号,第二个用单书名号,第三个以后可不再用书名号。

例如: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全国人大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的意见。

这个公文标题内含有3个标题,即: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全国人大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中共全国人大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的请示》、《八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只用两个书名号。

在公文正文中出现的公文名称,如果使用全称,应加书名号。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如果使用简称可不加书名号。

例如:宪法。

如果是草案,使用全称时,应将“草案”二字用括号括起,置于公文名称之后、书名号之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 使用简称时,不加书名号和括号,例如:公司法草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闽政办[201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闽政办[201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闽政办〔2011〕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数字福建”建设的组织领导,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充实“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苏树林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代省长副组长:张昌平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XXX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成员:黄新銮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郑栅洁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林锡能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曹建平省经贸委副主任薛卫民省教育厅副厅长何静彦省科技厅副厅长王小洪省公安厅副厅长罗春华省安全厅副厅长王永礼省财政厅副厅长叶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翁玉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许莹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杨志英省水利厅厅长刘亚圣省农业厅副厅长孙希有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陈立华省文化厅副厅长林圣魁省卫生厅副厅长谢再钟省林业厅副厅长周瑛省民政厅副厅长刘修德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陈宁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臧耀民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李国瑛省地方税务局局长翁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林文芳省统计局副局长赵雪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陈扬标省旅游局副局长林立省信息化局副局长卢承圣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王佗省国家保密局局长吴宏武省委机要局总工程师胡道平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王启兴省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吴成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副行长林文斌省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林孝文省测绘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7•【字号】闽政〔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着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省对涉及民营经济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对主要内容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等情形的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等6件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福建省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号)等73件文件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3月17日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一、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9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7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06〕4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6号)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福建省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21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41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87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29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255号)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号)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1〕136号)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1〕252号)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79号)1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09号)1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防涝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197号)1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1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2〕201号)1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89号)1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08号)1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133号)1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90号)2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48号)2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61号)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2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79号)2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05号)2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26号)2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2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39号)2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相关政策加快推进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6〕70号)2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6〕91号)3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106号)3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09号)3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供排水设施灾后修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1号)3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0号)3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81号)3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06号)3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3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9号)3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64号)3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攻坚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17〕87号)4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35号)4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厕所革命”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8〕4号)4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闽政办〔2018〕36号)4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42号)4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19〕32号)4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4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4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1〕5号)4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2〕344号)4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50.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5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411号)5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26号)5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5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5号)5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4号)5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5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7号)5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2015年7月10日闽政〔2015〕36号发布;2020年12月4日闽政办〔2020〕60号修改)5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67号)6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2017年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15〕83号)6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5〕482号)6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号)6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6〕29号)6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号)6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59号)6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4号)6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的决定(闽政〔2017〕7号)6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4月13日闽政〔2017〕13号发布;2020年12月4日闽政办〔2020〕60号第一次修改,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第二次修改)6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7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10号)7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2018年9月6日闽政〔2018〕17号发布;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修改)7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7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5月19日闽政〔2020〕3号发布;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修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6•【字号】闽政办〔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6日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工作部署,打造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东南创新高地,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助力数字应用第一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布局提升算力基础。

在福州、厦门、泉州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人工智能计算中心,汇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资源,支撑产业生态建设。

支持新建(含扩容升级)100P以上人工智能算力项目申报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库,按规定享受最长3年、年化2%贴息补助。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二、提供普惠算力服务。

以普惠算力降低人工智能企业研发成本,支撑快速增长的算力需求,促进自然语言、多模态认知等超大规模智能模型开发训练。

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购买算力服务年度总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服务费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30%,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三、推动数据开放应用。

完善省市一体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机制,依法依规向人工智能企业开放重点领域数据,支持企业充分挖掘公共数据的商业价值,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创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2•【字号】闽政办[2001]210号•【施行日期】200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2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建设厅、省委编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改革开放办《关于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委编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改革开放办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四部联合发文的《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02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应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省政府批准改革实施意见后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并按有关规定,一律与行政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二)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有关的法律、法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

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公布如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加快修订我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总结晋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有序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深化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严格依法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研究细化征收流程、征地补偿安置等配套政策。

依法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二)健全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

探索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标准地”制度,建立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

对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取得土地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可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完善产业用地政策。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研究制定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同一宗土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闽政办[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2013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保障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力争在3~5年时间内,在全省建成分布合理、适度超前、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网络。

二、合理确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一)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省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闽政办〔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闽政办〔201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精神,确保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任务分工如下。

一、主要任务分工(一)优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1.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1)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

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等技术需求方深度参与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组织实施全过程。

在重大科技项目中明确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完善“沿途下蛋”机制,拉近成果与市场的距离。

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发展定位,紧贴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汇交和使用。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2)促进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

发挥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作用,推动重大关键技术转移扩散。

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价,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

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

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的新机制。

充分发挥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的优势,依托产学研协同共同体推动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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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构建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试点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1]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4
【实施日期】2011.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构建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
融资与交易市场试点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构建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关配套规则、具体操作流程由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另行下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关于构建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的试点方案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为充分发挥中央赋予的支持福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政策优势,促进我省创新创业企业和区域资本市场的发展,构建我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提供创业资本进入和退出通道,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思路
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股权交易市场)是以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股权、技术产权为主要服务对象,集投融资、转让交易以及登记托管、见证等基础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市场。

(一)功能定位
1.满足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投融资需求。

2.实现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股权有效定价和规范化流转融通。

3.为创业投资资本提供进入与退出通道,促进资本流动。

4.为技术经纪提供市场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5.以对接创业板、中小板为目标,加快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

(二)建设载体
股权交易市场依托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构建。

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目前主要为科技成果转让、项目融资、企业融资等活动提供服务,是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的公共服务平台。

股权交易市场业务与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既有业务融合之后,将形成以股
权、技术产权交易服务为核心的综合性业务体系,为创新创业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服务。

(三)主要业务
1.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

2.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交易。

3.技术产权交易和科技项目成果转让。

4.基础性业务:
(1)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

(2)股权转让见证。

(3)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4)创新创业企业投融资信息服务。

适时引入台湾创业投资机构和台资企业到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股权融资与交易,探索引入台湾的上柜和兴柜交易机制,推动两岸股权柜台交易市场发展。

二、市场架构
(一)市场主体
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交易市场的主体由管理机构、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合格企业或合格的产权所有者、合格投资者组成。

1.管理机构。

股权交易市场的管理机构包括省股权交易市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科技厅与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股权交易市场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财政厅、外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成员由上述厅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及
风险防范。

省科技厅负责对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从事的技术产权、科技成果转让等业务进行指导。

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从事的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的业务进行指导。

2.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负责股权交易市场的具体运营。

3.交易所会员。

交易所会员是股权交易市场的中介机构,根据其责任与义务不同分为信息会员、交易商会员和服务会员三类。

信息会员可查询各类投融资及转让信息,并可申请发布自身名下的投融资信息以及股权、知识产权、科技项目成果转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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