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教程文件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修正)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ZW—JB——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 W—J B—2014—00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一、评价范围以建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为准,并包括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评价范围还应包括与实际建设内容相关的设备设施利旧内容。
二、评价方法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检测、检查表分析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以及定性和定量评价,必要时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
三、评价过程1.现场调查1)建设项目概况调查:主要调查建设项目规模、地点、主要工程内容、“三同时”执行情况及试运行情况等。
2)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调查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开展工时调查(或工作日调查)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相关情况调查等。
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调查:调查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等。
4)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调查:针对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与分布,调查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数量设置地点及运行维护状况等;针对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可导致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特点、可能发生泄漏(逸出)或聚积的工作场所,调查各类应急救援设施的种类、数量、设置地点及运行维护状况等。
5)个体防护用品调查:结合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及其相关工作地点的环境状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状况等,调查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所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性能参数、适用条件以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6)建筑卫生学调查:调查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情况。
7)辅助用室调查:调查工作场所办公室、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等)、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等)、妇女卫生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业指导书(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GBZ 196-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的,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1.1 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收集和研读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编制预评价方案并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原则及要点等。
1.2 实施阶段依据预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
主要工作为工程分析、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类比调查,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性、定量评价及风险评估。
1.3 报告编制与评审阶段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实施阶段获取的各种资料、数据,通过分析、评价得出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进行专家评审。
1.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程序图如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程序图注1:*质控审查由评价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内审会。
注2:**专家评审的组织、程序与内容按卫生部规定执行。
第1章2.收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资料2.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作业指导书的引用而成为本作业指导书的条文,并成为职业危害评价必须遵守的规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作业指导书。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199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07】第65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令)2.1.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号)(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9号)(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10)《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0号)(1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1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9号)(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16)《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17)《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18)《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19)《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20)《一般有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2】2002版)2.1.3、标准规范(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GBZ2.1-2007)(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6)《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7)《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T 225-2010)(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2-201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2010)(1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 T160.1-160.85)(1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T11651.1-2008)(1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1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 T 189.1-2007)(1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 T 189.2-2007)(1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GBZ/ T 189.3-2007)(1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 T 189.4-2007)(1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 T 189.5-2007)(1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 T 189.6-2007)(2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 T 189.7-2007)(21)《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 T 189.8-2007)(22)《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 T 189.9-2007)(2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 T 189.10-2007)(2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GBZ/ T 189.11-2007)(2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 T 192.1-2007)(26)《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 T192.2-2007)(2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 T 192.3-2007)(28)《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 T192.4-2007)(GBZ/ T 192.5-2007)(2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0)《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 T 193-2007)(31)《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 T 194-2007)(32)《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 T 195-2007)(3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 T 196-2007)(3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 T 197-2007)(35)《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 T 199-2007)(36)《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 T 203-2007)(3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 204-2007)(38)《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 T 205-2007)(39)《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控制规范》(GBZ/ T 211-2007)(40)《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 T 212-2007)(41)其他相关标准2.1.4其他相关设计类或行业标准(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1993)(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20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85)(8)《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4——11666-1989)(9)《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53——18083-2000)(10)《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2002)(1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13)《室内热环境条件》(GB/T5701-2008)2.1.5 其它依据(1)职业病危害评价委托书。
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一、评价范围原则上以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建设内容为准,并包括拟建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评价范围还应包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基本情况以及设备设施的利旧内容。
对于可研阶段施工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预评价报告可作说明后省去相关分析评价内容,仅需在补充措施建议中明确建设单位相关职责;待施工方案最终确定后,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补充相关预评价内容,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评价方法根据拟建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类比法、检查表分析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以及定性和定量评价,必要时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
三、评价基本原则1.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3.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评价过程1.工程分析通过工程分析,明确拟建项目概况、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与产品的名称和用(产)量、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建设施工工艺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等内容,并初步识别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及建设期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特点与分布。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分析还应明确工程利旧情况。
2.类比调查本部分适用于采用类比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
1)类比企业职业卫生调查主要内容包括:类比企业与拟建项目的可比性分析;类比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频度等;类比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维护状况;类比企业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情况;类比企业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等。
2)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尽可能收集类比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最新检测资料,分析明确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分布及其浓度(强度)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方法、质量控制

专业人员
• 拥有相关评价经验 • 持续学习和培训Fra bibliotek技术设备
• 先进的检测设备 • 仪器校准与维护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
2
规定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源监测要
求。
3
安全生产法
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控责任及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
要求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采 取相应防控措施。
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
建筑工人个人防护
个人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对降低 职业病风险至关重要。
材料选择与管理
正确选择和管理材料,减少职业 病危害风险。
通风与排风设计
有效的通风系统能够降低工人暴 露于有害物质的风险。
职业病危害评价技术要点
1 多方法结合
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实 地调查和检测等方法,获 得全面的评价结果。
2 风险等级划分
3 参与与交流
根据评价结果,将职业病 危害风险划分为不同等级, 以便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与项目参与方进行充分沟 通,增加评价的准确性和 可行性。
质量控制措施
规范标准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参考国家卫生标准
评价结果报告
根据评价结果编制报告,对职业病危害风险进 行评估和控制建议。
监督与追踪
定期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并 进行追踪与更新。
评价方法及其适用范围
方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 职业病危害后评价
适用范围 确定可能存在的病害因素和风险源。 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风险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 对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程序、方法、质量控制
在建设项目中,职业病危害评价是保障工人健康与安全的重要措施。本演示 将介绍评价的程序与流程,适用的评价方法,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ZW—JB—2014—00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一、评价范围以建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为准,并包括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评价范围还应包括与实际建设内容相关的设备设施利旧内容。
二、评价方法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检测、检查表分析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以及定性和定量评价,必要时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
三、评价过程1.现场调查1)建设项目概况调查:主要调查建设项目规模、地点、主要工程内容、“三同时”执行情况及试运行情况等。
2)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调查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开展工时调查(或工作日调查)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相关情况调查等。
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调查:调查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等。
4)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调查:针对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与分布,调查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数量设置地点及运行维护状况等;针对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可导致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特点、可能发生泄漏(逸出)或聚积的工作场所,调查各类应急救援设施的种类、数量、设置地点及运行维护状况等。
5)个体防护用品调查:结合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及其相关工作地点的环境状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状况等,调查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所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性能参数、适用条件以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6)建筑卫生学调查:调查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情况。
7)辅助用室调查:调查工作场所办公室、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等)、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等)、妇女卫生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87d073a417866fb84a8eb4.png)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3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6月1日起使用。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填写说明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职业病危害类别”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选择填写;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类别”栏选择备案,其他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选择“审核”。
四、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出具。
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其他类型的建设单位,其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本身。
属于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填写说明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GBZT_196-2007_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pre-assessment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in construction projectGBZ /T 196—20072007-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8-02-01 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F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太原市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永青、邵强、蔡立群、缪庆、胡伟江、张玉慧、易继湖、吴世达、余善法、李怀应、温亚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制等。
1.2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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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
目录
一、职业卫生考核项目及内容
二、放射防护考核项目及内容
三、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判定标准
四、放射防护评价机构判定标准
一、职业卫生考核项目及内容
注:有*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
二、放射防护考核项目及内容
注:序号有*者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
三、职业卫生判定标准
四、放射防护判定标准
附录1:
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目录一、采样设备:
名称数量(台/件)
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10
空气采样器(包括防爆)10
个体采样器15
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15(每种)压力计 2
温、湿度计 2
流量计 1
二、现场检测设备:
名称数量(台/件)
热球式风速仪 2
辐射热计 2
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2
黑球、湿球温度计 2
个体噪声剂量计 5
倍频程声级计 2
振动测定仪 1
微波漏能测试仪 1
照度计 2
高频电场测定仪 1
紫外线测定仪 1
烟尘浓度测试仪 2
皮托管 2
倾斜式微压计 1
三、实验室检测设备:
名称数量(台/件)
分析天平(1/1000) 1
分析天平(1/10000) 1
分析天平(1/100000) 1
去湿机 1
普通冰箱 3
低温冰箱(-20℃) 1
静态配气装置 1
样品消化装置 1
磁力搅拌器 1
超声波清洗器 1
恒温水浴箱 1
离心机 1
高温炉 1
干燥箱 1
红外线干燥箱 1
白金坩埚 1
玛瑙研钵 1
生物显微镜 1
相差显微镜 1
分散度测定器 1
酸度计 1
分光光度计 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高效液相色谱仪 1
气相色谱仪(FID、ECD、NPD或PFPD) 2
附录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
(*为重点检测项目)
一、有害化学因素
(金属类)
1、锑及其化合物
2、*钡及其化合物
3、铍及其化合物
4、铋及其化合物
5、*镉及其化合物
6、钙及其化合物
7、*铬及其化合物
8、钴及其化合物
9、*铜及其化合物
10、*铅及其化合物
11、锂及其化合物
12、镁及其化合物
13、*锰及其化合物
14、*汞及其化合物
15、*钼及其化合物
16、*镍及其化合物
17、钾及其化合物
18、钠及其化合物
19、锶及其化合物
20、钽及其化合物
21、*铊及其化合物
22、*锡及其化合物
23、钨及其化合物
24、钒及其化合物
25、*锌及其化合物
26、锆及其化合物
(非金属类)
27、硼及其化合物
28、*碳化物
29、*氮化物
30、*磷化物
31、*砷及其化合物
32、*氧化物
33、*硫化物
34、硒及其化合物
35、碲及其化合物
36、*氟及其化合物
37、*氯及其化合物
(有机类)
38、烷烃类化合物
39、烯烃类化合物
40、混合烃类化合物
41、脂环烃类化合物
42、*芳香烃类化合物
44、*多环芳烃类化合物
45、*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
46、*卤代烷烃类化合物
47、*卤代烯烃类化合物
48、*卤代芳烃类化合物
49、醇类
50、*硫醇类
51、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
52、酚类
53、脂肪族醚类化合物
54、苯基醚类化合物
55、脂肪族醛类化合物
56、脂肪族酮类化合物
57、酯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58、*环氧化合物
59、羧酸类化合物
60、酸酐类化合物
61、*酰基卤类化合物
62、*酰胺类化合物
63、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64、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65、*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66、*芳香族酯类化合物
67、*异氰酸酯类化合物
68、*腈类化合物
69、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70、乙醇胺类化合物
71、*肼类化合物
72、*芳香族胺类化合物
73、硝基烷烃类化合物
74、*芳香族硝基化合物
75、杂环化合物
(农药类)
76、*有机磷农药
77、*有机氯农药
78、*有机氮农药
(其他化合物)
79、药物类化合物
80、炸药类化合物
81、粉尘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
*粉尘分散度
*石棉纤维
二、有害物理因素
1、*高温
2、高气压
3、低气压
4、*振动
5、*噪声
6、照度
7、紫外线
8、*电磁辐射(高频、超高频、微波)
9、工频
附录3: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