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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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京调办建[2010]66号)附件

66(京调办建[2010]66号)附件

附件: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质量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落实配套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提高配套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相关制度及《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办法》,结合配套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配套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目标考核。

第三条质量目标考核的对象分别为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安装)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

第四条为确保配套工程建设质量目标的实现,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南水北调办”)与各项目法人签署质量目标责任书。

项目法人与有关参建单位签署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

各参建单位内部签订质量责任书。

第五条质量目标考核的工作由北京市南水北调办统一领导,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项目法人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法人的质量目标由北京市南水北调办组建考核组进行考核。

第七条勘察(测)设计、监理、施工(安装)等参建单位的质量目标,由项目法人组建考核组进行考核,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

第八条勘察(测)设计、监理和施工(安装)等单位内部质量目标的考核分别由本单位组建考核组进行自查自评。

第九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办、项目法人组建的质量目标考核组应由主管质量的领导、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及工作人员组成,其考核组成员根据考核工作需要,可确定为5人以上奇数。

第十条考核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考核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应当秉承客观、公正原则。

第十一条考核组有权向有关单位(机构)和人员了解工程质量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对反映的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质量目标考核根据质量责任书以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按照质量目标考核标准(详见附表1.1~1.4)进行考核评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京政办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有关省市组建南水北调工程办事机构意见的函》(国调办综函〔2003〕9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南水北调办)。

市南水北调办是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起草南水北调工程中线北京段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参与组织有关审计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特许经营方案。

(三)负责提出市南水北调干线工程、配套工程(以下统称市南水北调工程)有关投资调整建议;负责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参与研究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方案及供水水价方案。

(四)组织研究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布局优化、重大战略课题以及配套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前期工作。

(五)负责市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管理,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参与市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竣工验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当前本市已经进入汛期,高温多雨潮湿的天气极易发生有限空间窒息中毒事故。

经统计,2021年7月和8月,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燃气管井维修、南水北调工程各发生1起有限空间窒息中毒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以上事故充分暴露出相关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不落实,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事故虽未发生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但由于施工作业环境相似,应当引起各单位高度重视。

为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安办通〔2022〕6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严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事故发生,现对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在这个重要时期,各单位要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坚决维护首都安全稳定。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不到位,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各单位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有限空间事故防控能力,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抓细抓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
程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调办建管[2007]13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10.15
【实施日期】2007.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2007年10月15日国调办建管[2007]136号)
南水北调工程开工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广大建设者的共同努力,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在工程建设中,个别参建单位和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合同履行不严格,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水北调工程的项目法人以及从事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等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南水北
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义务,认真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自觉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二、南水北调工程的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要严格核验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不得让无资质(资格)或资质(资格)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单位参加投标,不得。

水利部关于废止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一批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废止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一批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废止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一批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8.07•【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水利部关于废止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一批文件的公告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水利部对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的制度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已不适用的50件文件(见附件)。

废止的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附件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字号文件名称国调办监督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的通知1〔2004〕66号2国调办建管〔2004〕7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国调办建管〔2004〕79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国调办投计〔2004〕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大专题和特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国调办投计〔2004〕9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办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6国调办投计〔2004〕90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7国调办监督〔2004〕52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举报受理及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8国调办经财〔2005〕68号关于南水北调各项目法人申请办理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拨款财政直接支付有关手续的通知9国调办经财〔2005〕7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0国调办环移〔2005〕5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及《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11国调办经财〔2006〕141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国调办经财〔2007〕12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的通知13国调办投计〔2007〕64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大专题和南水北调办基础设施、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4国调办经财〔2008〕120号关于规范项目法人申请支付南水北调工程财政性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15综经财〔2009〕58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6综环移〔2009〕27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维护丹江口库区社会稳定促进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17综征地〔2009〕60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产生活后续工作和有关稳定工作的通知18综征地〔2009〕94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有关工作的通知19综征地〔2009〕62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工作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20国调办投计〔2009〕82号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21综征地〔2010〕10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建立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实施协调制度的通知22综征地函〔2010〕37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定期报送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进展情况的通知23综投计〔2010〕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24综投计函〔2010〕3号关于其它行业穿(跨)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设计方案审查审批有关事宜的函25国调办经财〔2011〕226号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供应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6国调办经财〔2011〕87号关于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7综经财函〔2011〕170号关于控制南水北调系统各单位账面资金余额有关事项的通知28国调办投计〔2011〕215号关于建立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快速处理机制和控制性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处理机制的通知29国调办投计〔2011〕219号关于抓紧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价差调整工作的通知30国调办投计〔2011〕171号关于成立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铁路交叉工程协调小组的通知31国调办征移〔2011〕260号关于对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32国调办监督〔2012〕199号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高填方渠段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33国调办建管〔2012〕30号关于印发《2012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34国调办经财〔2012〕14号关于南水北调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报和投资控制奖惩考核问题的补充通知35国调办监督〔2012〕240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36国调办综〔2012〕257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典型案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7国调办环保〔2013〕151号关于印发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的通知38国调办建管〔2013〕79号关于印发《2013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39国调办经财〔2013〕17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40综监督〔2013〕29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2013年通水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大纲)》的通知41综监督〔2013〕71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跨渠桥梁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计划方案的通知42综经财〔2013〕65号关于规范编制完工财务决算中待运行期管理维护费的通知43国调办监督〔2013〕25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4国调办建管〔2014〕102号关于印发《2014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45国调办经财〔2014〕62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设计单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46国调办监督〔2015〕105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47国调办综〔2015〕51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典型案例管理办法》的通知48国调办监督〔2016〕92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举报受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9国调办环移〔2005〕110号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0国调办监督〔2017〕181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京革发[1975]180号

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京革发[1975]180号
在市、县(区)管理的水利专管机构工作的人员,除由本社、队评工记分,参加分配外,可在水费中按月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不脱离社、队的配水员或支渠长,原则上仍在本社、队评工记分、参加分配;个别经常不在家食宿的,可在水费中按月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
三、工程管理
(九)河道堤防、水库和各项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
河道的河槽、滩地、堤防、护堤地均属河道管理范围。护堤地的宽度∶永定河按市革委会京革发〔1973〕170号文,批转市水利气象局《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为堤防坡脚内外各三十米;潮白河和北运河为二十至二十五米;凉水、温榆等河为五至十米。其它河道变应参照这一规定,明确划定管理范围。
(二)水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坚持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城市人民生活服务的方向,坚决纠正“重建设、轻管理”的错误倾向,积极培养和建设革命化的水利管理专业队伍,大搞技术革新,进行科学试验,确保工程设施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所有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管理部门,都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实行群众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共同管好用好各项水利工程。
凡用水单位无故拖欠或拒交水费的,由水利管理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革命委员会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区)、社、队和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十三)水利工程专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工程设施的检查、观测,积累分析资料,随时掌握工程动态,经常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和缺陷,不断改善工程运用条件。
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防汛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渡汛。要积极地采取必要地防冲、防淤、防浪、防冰、防震等有效措施,避免工程设施遭到破坏。引水渠要及时清淤,打捞水草,搞好防渗,提高渠系有效利用系数。

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以下简称迁建)的建设管理,规范迁建工程变更管理程序,保证迁建质量和进度,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参照北京市《市政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等行业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在迁建实施过程中,与原合同相比,在工程材料、工程质量标准、设施构造、技术指标、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修改和为配合北京市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施工临时增加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变更。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原则第四条工程变更应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工程变更管理遵循程序规范、权责明确、论证科学、审批严格的原则,做到保证迁建质量、工期和安全,合理控制迁建投资。

第三章工程变更审批流程第六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在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内容及资金情况,可以其上级主管单位报批。

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方均有权提出变更。

第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变更,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各参建单位,必要时设计单位依据会议纪要编制设计文件。

监理单位根据会议纪要(或及设计文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第九条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在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后下发设计文件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转发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根据设计文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第十条监理单位提出变更,必要时经设计单位同意,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必要时经设计单位同意),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接到变更通知后一般应在14天内完成工程变更单的填报工作并逐级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监理和建设单位分别在14天内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签发《工程变更单》。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启动的一项重大工程,旨在解决北方地区严重缺水问题。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高效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以规范工程的实施和各方的责任。

二、总则1.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运行和管理。

2. 目标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提供北方地区的水资源。

三、工程建设管理1. 规划与设计南水北调工程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水资源保护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同时兼顾各地区的水资源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

2. 施工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的施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3. 资金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的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并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四、运行管理1. 设备维护南水北调工程的设备维护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

2. 水源调配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源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合理调配,同时充分满足各地区的用水需求。

3. 运行监测南水北调工程应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对工程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环境保护管理1. 生态恢复南水北调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应进行评估,并制定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保护当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发展。

2. 水资源保护南水北调工程应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禁止非法占用和过度开发水资源。

3. 污染防治南水北调工程应严格控制和治理水域污染,防止污染物对水质造成不良影响。

六、责任与监督1. 责任划分南水北调工程的责任应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履行各自的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 监督机制南水北调工程的监督应建立完善,通过建立监测点、开展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工程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

七、附则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南水北调工程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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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
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以下简称迁建)的建设管理,规范迁建工程变更管理程序,保证迁建质量和进度,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参照北京市《市政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等行业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在迁建实施过程中,与原合同相比,在工程材料、工程质量标准、设施构造、技术指标、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修改和为配合北京市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施工临时增加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变更。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原则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工程变更管理遵循程序规范、权责明确、论证科学、审批严格的原则,做到保证迁建质量、工期和安全,合理控制迁建投资。

第三章工程变更审批流程
第六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在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内容及资金情况,可以其上级主管单位报批。

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方均有权提出变更。

第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变更,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各参建单位,必要时设计单位依据会议纪要编制设计文件。

监理单位根据会议纪要(或及设计文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第九条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在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后下发设计文件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转发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根据设计文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第十条监理单位提出变更,必要时经设计单位同意,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必要时经设计单位同意),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接到变更通知后一般应在14天内完成工程变更单的填报工作并逐级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监理和建设单位分别在14天内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签发《工程变更单》。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单》及附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变更的项目名称
2、发生变更的原因及理由
3、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4、变更的方案就工程预算书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依据《工程变更单》进行变更内容的实施。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后工程量的确定原则
工程变更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遵照本工程招投标
时确定的费率、价格,准确掌握材料单价后,核算出该项变革工程的单价。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实施完成,且工程量、价格确定后,按正常的计
量支付程序纳入月计量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的审批原则
1、工程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专项设施迁建后的正常运行与管理。

2、工程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设计标准,不减少工程的使用年限。

3、工程变更技术可行、方案合理、措施可靠、经济合理。

第十九条遇有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授权监理单位可以未经事先审批而会同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进行紧急抢险,同时尽快通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到现场察看,并召开专门的变更论证会,研究确定变更方案,形成会议纪要。

施工单位应在事后按规定程序及时补办变更手续,并附相关的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说明。

第二十条单个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或减少超过合用价款10%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变更审批通过后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的资料管理按照建设单位的相关管理变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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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程变更工作程序图
附件2
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编号:
单位及监理单位各1份。

附件3
工程变更通知
编号:
说明:本通知由监理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签收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1份。

附件4
工程变更单
附件5
工程量确认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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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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