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重庆市特病流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办理温馨提醒1.申报特病需提交申报表一式两份、一寸近期彩照三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张等资料。
2.个人身份参保者将申报资料于每月1-20日交医疗保险中心。
单位职工请将申报资料交本单位,由单位经办人汇制特病花名册纸质资料后于每月1-20日交医疗保险中心,并通知申报人每月24号(节假日或星期一顺延至星期二)上午8:30自带身份证、医保卡以及与特殊疾病相关的病历资料到璧山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参加体检。
次月15号左右由单位经办人或个人到县医保中心领取合格人员特病证。
3.特病体检诊断时需提供特病申报人身份证、医保卡及与本特殊病相关的资料:如二级及以上的住院病历(盖医院专用章)、出院记录、相应的检查报告单等。
4.特殊病的范围: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肾移植、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肝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1型、2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血友病;重度前列腺增生;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等。
参保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医院。
5.办理了恶性肿瘤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选择一家中医院、一家综合性医院(或肿瘤专科医院),作为本人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医院。
办理了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狂躁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肾脏(肝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同时又办理了其他特殊疾病的,除选择一家专科医院治疗上述疾病外,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选择另一家定点医院治疗其他特殊疾病。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渝医保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精神病类疾病医疗费用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现将有关门诊特殊疾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增精神类疾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一)将六种重性精神病中的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具体保障指南见附件1、2、3);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慢性病。
(二)将阿尔茨海默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具体保障指南见附件4),阿尔茨海默病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
(三)报销比例1.重性精神病: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按项目进行结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按照门诊特殊疾病中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执行。
2.阿尔茨海默病:实行年度限额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6000元,参保人员当年新增特病不足一年的,报销限额按月计算。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按照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执行。
二、调整部分病种保障范围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的保障范围,将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磁共振扫描(项目编码:2102XXXXX)”类检查按医保属性纳入保障范畴;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因病施检,做好参保人门诊病历的记录,确保合理诊疗,确保患者正常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7〕5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14日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区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办发〔2012〕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区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研究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制度,负责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江津府办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8日江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项目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精神卫生法》《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服务,加强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疾病负担,维持患者长期规律服药,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原则(一)医保先报、民政救助、残联补助、项目托底;(二)资源整合,因病施药,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三、开展范围(一)实施对象。
辖区居住3个月以上公安机关列管的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其他贫困(建档贫困户、低保户、特困人员)、无监护或弱监护(1户有2名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监护人年龄大于65岁)的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包括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患者,需持有有资质的精神病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二)工作内容。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津劳局[2001]320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0号)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是指(以下简称特殊病种):(一)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肾透析治疗是指因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而采用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疗法。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是指肾移植术后,为保证肾脏成活而做的必要治疗。
(二)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癌症的镇痛治疗,是指为解除中晚期癌症病人痛苦而采取的除痛手段。
(三)糖尿病;(四)肺心病;(五)红斑狼疮;(六)偏瘫;偏瘫,特指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形成的一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
(七)精神病。
精神病,专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意向控制障碍(如纵火癖)。
需经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其认可的医院(专科)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认定。
第三条参保人员患特殊病在门诊就医按住院对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特殊病种的分类和支付标准:Ⅰ类: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天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天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2012年)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8〕57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门特病鉴定结论登记和鉴定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参保人患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经门特病鉴定机构鉴定符合门特病标准的,按规定在鉴定机构联网办理登记。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如不能在本市门特病鉴定机构进行门特病鉴定的,持本人选择的异地就医最高级别医院出具的医学资料,到医保分中心办理;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也可以使用互联网登录天津政务网,在“网上办事大厅”向参保分中心提供申请材料,经分中心回复审核意见后,携相应材料到参保区医保分中心办理。
参保人到本人选择的门特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可享受门特病相关医保待遇。
需要变更门特病治疗医院或药店的,可通过“金医宝”手机app、自助机、网厅办理变更,也可到门特病登记鉴定医院或医保分中心办理。
【受理单位】1、联网登记:由门特病鉴定机构办理;2、分中心登记:可在全市各医保分中心办理;经天津政务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登记的,在参保区医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材料】1、门特病待遇认定:①医保电子凭证或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②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③诊断证明、相关检查、化验、病理报告、就诊记录、住院病历等原件1份(医疗机构出具,具体病种参照津人社局发[2018]57号文件执行);2、门特治疗医院、药店变更:①“金医宝”手机app、自助机、网厅办理,无需材料;②分中心办理的,持医保电子凭证或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津区证明事项“无证明”办理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津区证明事项“无证明”办理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2.09
•【字号】江津府办发〔2021〕147号
•【施行日期】2021.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津区证明事项“无证明”办理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53号)要求,全面推进“减证便民”、最终实现“无证利民”,全力建设“无证明城市”。
区政务服务办、区司法局组织区级部门梳理形成了《江津区证明事项“无证明”办理清单(第二批)》,现予以公布。
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不断提升完善巩固“无证明城市”创建的工作成果,第二批事项清单将同步在江津区“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上线运行,要持续推进办理材料的告知承诺、信息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的“无证明”办理,强化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协作,规范工作规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对公布的清单,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江津区证明事项“无证明”办理清单(第二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附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7.3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和我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和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2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应与特殊疾病病种相对应。
为进一步明确取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范围,现补充通知如下:下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一)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和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二)恶性肿瘤的全身和局部药物化疗以及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化疗后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三)镇痛治疗包括:药物(中药、西药)镇痛、针灸。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治疗:抗高血压病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肠透析治疗,中药的对症治疗。
检查: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B超。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治疗:免疫抑制药物、抗高血压药、针对药物副作用所使用的升白细胞药物。
检查:B超、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必要时行免疫抑制药物血浓度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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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一次性办理告知书
一、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一)慢性病病种:1、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4、血友病;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并发症有高血压性心脏病、肾病、眼病);
7、冠心病;8、风湿性心瓣膜病;9、脑卒中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11、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
肺气肿;1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5、精神病;16、结核病;17糖尿病(并发症视网膜病变、肾病、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足);18、55岁以上重度前列腺增生;19、类风湿性关节炎;20、帕金森病;21、骨髓增殖性疾病;22、肌萎缩侧索硬化症;23、丙型肝炎;24、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二)重大疾病病种:以个人身份参加一档或单位参保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只能申请办理以下4种重大特殊疾病病种:1、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血友病
二、申报资料
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与申报疾病相关并加盖医院鲜章的住院或门诊病历资料、2张1寸彩色近照
三、申办程序
1、办理慢性病特病的申报人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提供申报资料到户籍地或居住地镇(街)社保所审
核并填报《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诊断表》后,于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二携带申报资
料到诊断医院参加集中体检诊断,如果在集中诊断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确诊的,可直接在确诊医
院申报办理。
其中重大疾病、精神病、艾滋病、结核病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可携带申报资料直
接到诊断医院诊断,合格的即时到江津区社保局特病窗口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
疗证》。
2、居住在区外市内的参保人员,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集中诊断,合格的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盖章后,提供盖有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鲜章的特殊疾病申报表,直接到江津区社保局特病窗口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四、就诊医疗机构选择
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按病种分类选择。
1慢性病:二级和一级各一家定点医院。
2重大疾病:可选择两家定点医院,其中一家三级医院。
3三种疾病以上:可选择三家定点医院,其中一家三级医院。
五、特病证的使用、遗失补办、变更定点医院
1、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时须提供《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否则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特病证发生遗失的,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1寸近期彩色照片1张,到区社保局特病窗口补办。
3、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院一年后方可变更,变更时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1寸近期彩色照片1张,
到区社保局特病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