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性质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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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引言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制度框架。

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负责管理和监督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目的、运作机制以及未来发展。

背景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

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金融风险的增加,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因此,为了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中国决定引入存款保险制度。

目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普通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稳定。

以下是其具体目标:1.保障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存款人提供一定的保险范围,确保他们在银行破产或无法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

2.维持金融稳定: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止存款人大规模的抢存行为,减少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大化,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

运作机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如下:1.存款保险机构: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设立了中国存款保险公司(CDIC)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营机构。

CDIC是一家全国性的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在银行破产或严重困难时向存款人提供赔偿。

2.缴费制度: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向CDIC缴纳存款保险费用。

该费用根据银行的风险等级来确定,风险越高,费用越高。

这些缴费将构成存款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赔偿金额。

3.赔偿机制:当一个银行无法履行债务或宣告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将根据存款人的存款余额和保险范围,向存款人提供赔偿。

根据目前的规定,每位存款人的赔偿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

4.维护金融稳定:存款保险机构将会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共同监督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运作。

CDIC还会和中国银监会一起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控,提前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

5.宣传和教育:CDIC会定期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知识和权益保障等内容,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历史背景、运作机制和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建立的一种金融保险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在金融机构遭遇重大风险或破产时,通过向存款人提供赔付来保障其资金安全。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背景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金融市场开始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变革。

为了防止金融危机对经济造成更大的冲击,保护民众的存款资金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我国决定引进存款保险制度并于1995年开始实施。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三个方面构成。

1.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存款保险基金。

其职责包括筹集基金、定期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制定存款保险费率等。

该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

2. 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是直接承担存款保险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存款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当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或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将根据规定的赔付标准向受影响的存款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3. 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全力支持和监督。

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监管和检查,并确保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履行赔付义务。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益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效益。

1. 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存款保险制度确保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当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或风险时,存款人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不至于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2.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稳定了金融市场,减少了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

存款人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增强,市场交易更加稳定,金融体系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概述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国家层面的金融安全保障机制,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免于损失。

该制度通常由政府建立,并由特定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

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并在金融危机和银行倒闭等风险事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稳定金融系统和维护社会稳定。

存款保险的重要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信心至关重要。

在金融市场运作中,存款是最常见的金融产品之一,许多个人和企业将资金存放在银行或金融机构中。

然而,存款人面临着多种风险,如银行倒闭、金融诈骗等。

若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持,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存款人的资金遭受损失,对个人和企业的财务稳定造成严重打击。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受到广泛认可,并被视为金融市场重要的保护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和监管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

政府通常会通过立法和监管措施来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这些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了存款保险的范围、金额限制、理赔程序等重要细节,同时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 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用于支付因银行倒闭等原因造成的存款损失。

存款保险基金由金融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存款保险费形成,通常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投资。

当银行遭遇困境,无法履行存款人权益时,存款保险基金会向受影响的存款人提供理赔,保障其资金安全。

3. 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费率是指金融机构需要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的比例。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费率根据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和规模来确定。

较高风险的机构通常需要缴纳更高的存款保险费率,以提供足够的保障能力。

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通过综合评估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比较和借鉴,以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和公平性。

4. 存款保险理赔存款保险制度依靠存款保险基金向受影响的存款人提供理赔。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或中央银行设立和管理的金融制度,旨在保护银行存款人的权益。

它的存在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并分析其对经济的积极影响。

一、保护存款人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首要作用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通过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存款进行保险,当银行面临破产或其他风险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存款人的本金和利息。

这种保障措施能够增加存款人对金融体系的信任,提高其存款的稳定性。

在金融危机时期,存款保险制度能够防止恶性循环,减少存款人的恐慌情绪,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促进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能够减轻银行面临的风险,防止银行运营不善或破产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的冲击。

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为银行业提供一定的风险缓冲区,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抵御金融风险,并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还能够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意识,促使其采取更加谨慎和有效的经营策略,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三、激发经济增长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对经济增长有积极影响。

首先,它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减少了金融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而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进入金融市场。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了小型企业和个人的信心,使他们更愿意将资金存放在银行,而不是将其用于其他高风险的投资。

这有助于扩大银行业务规模,推动金融体系的发展。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稳定的收入来源,减少了因金融风险而导致的收入不稳定性,从而为消费和经济增长提供了支持。

四、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存款保险制度在提升金融监管能力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规定的监管要求,并定期对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和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了解银行业务和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效果。

这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至关重要。

我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我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浅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旳意义和影响一、存款保险制度基本简介(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原则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兑付风险、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旳特性重要是如下四点:1.存款保险主体之间关系旳有偿性和互助性。

有偿性指投保银行需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互助性指存款保险是由众多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

2.时期旳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予以赔偿,而未参与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旳银行旳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成果旳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旳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成果也许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旳保险费差距很大。

4.机构旳垄断性。

存款保险机构旳经营目旳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旳信心,一般具有垄断性。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旳状况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旳建立在目前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旳国家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旳发展史最具代表性。

真正意义上旳存款保险制度就始于20世纪30年代旳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旳冲击下已濒临瓦解旳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企业(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旳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为已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旳存款人提供保护,以防止挤兑,保障银行体系旳稳定。

20世纪5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不停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停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明显旳探索,获得了很好旳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旳“三巨头”之一旳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旳重要构成部分。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旳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予以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旳一件大事,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旳标尺。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由政府设立和管理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旨在保护银行存
款人的利益,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下面将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存款保险范围:存款保险制度通常覆盖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包括储
蓄账户、支票账户、定期存款、往来账户等。

一般来说,凡是在监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存款都可以享受存款保险。

2. 存款保险金额:存款保险的赔偿金额是制度的核心。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存款
保险制度赔偿金额可以有所不同,但一般设有保险限额。

当金融机构出现破产或风险无法兑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将赔偿存款人最高限额内的损失。

3. 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通常由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负责。

这些
机构通常由政府设立,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收集保险基金、监督风险管理和赔偿存款人等方式,履行其职责。

4. 存款保险的性质:存款保险是一种强制性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增加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存款人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来享受存款保险保护,因为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收集保险费或者其他方式来支付赔偿。

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存款保险范围、存款保险金额、存款
保险机构以及存款保险的性质。

这些内容的设立和执行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增加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确保金融体系能够有效运行。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旨在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存款保险的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支付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等。

一、存款保险的范围我国存款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而且还包括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种广泛的范围确保了绝大部分的存款可以得到保护。

二、保险责任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于存款人的保护责任。

一旦存款机构破产或处于严重困境,存款人的存款在法定的保险限额范围内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根据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存款人的保险限额为每人每家银行100万元人民币。

这意味着即使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存了几个账户,保险责任也只限于100万元。

三、保险金支付在确定保险金支付范围后,保险公司会及时启动赔付程序。

存款保险赔付首先寻求救助机构,如存款人未能取回存款,救助机构则将由存款保险基金进行赔付。

而且,保险公司在赔付存款时有权从被保险机构的资产中追偿。

四、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存款人权益的关键。

存款保险基金由各家金融机构定期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保险费。

这些保险费累积形成基金规模。

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要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并发挥保险赔偿的主体作用。

五、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和监管力度,提高保险金支付的速度和效率,并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

此外,我国还将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相结合,实现了对金融风险的及时防范和控制。

六、国际经验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借鉴了国际经验。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如美国的FDIC,欧盟成员国的存款保险机构等。

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规定(3篇)

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安全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保险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存款人的存款本金进行保险,当存款机构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对存款人进行赔偿,以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三、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规定(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制度,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法律文件,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明确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赔偿标准、管理职责等内容。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1.实施范围《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

2.赔偿标准存款保险的赔偿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存款本金全额赔偿;(2)存款利息按实际利率计算,赔偿期限最长为一年。

3.赔偿程序存款保险的赔偿程序如下:(1)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介入,调查核实存款人存款情况;(2)存款保险机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赔偿金额;(3)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支付赔偿款项。

4.管理职责(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2)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存款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存款保险机构开展存款保险工作。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1.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广自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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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性质及作用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对商业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所吸纳的存款提供保险,在投保机构发生经营性困难、破产时予以援助或赔偿的制度安排,具有强烈的公共性。

二、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性质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是国务院单独出资设立的独立履行职责的事业单位。

(一)国务院独资设立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由其单独出资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直属国务院,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属于官方模式。

官方模式的存款保险机构最大的垢病在于受到较大的政治压力。

但也有学者认为,非官方存款保险体系仍然是在政府的监管和控制下运行的。

1.提供充足的信心与资金保障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质量参差不齐,五大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资产占比40%以上,资金的多寡直接反应出银行的风险。

我国是从由国家全额买单的隐形存款保险向法律明文规定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的,不管是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不愿离开政府这强大且免费的救助者。

因此,寄希望于各银行自发建立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是不可能的。

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富有浓厚的官本位气息,行政权一直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能够使存款人信服。

此外,政府提供资金保障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资本金的注入为存款保险基金奠定了夯实的基础,有了足够的存款保险基金,才能在成员银行出现问题时,伸以援助之手,为其提供资金、助其继续经营,维护一国金融之稳定。

2.取得监督管理权的资格倘若存保机构仅按照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消极地等待银行破产进行赔付的话,将不能够实现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金融稳定、维护存款人的宏大目标。

风险防范与控制功能的缺乏,使得其他监管机构一旦对问题银行援助不利,存款机构将付出高额的理赔费用为之买单。

监督管理权是存款保险机构救济、清算职能的基础,直接决定了存款保险机构的影响范围,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权力配置的大趋势。

从性质上说,监督管理权是行政权,应当由行政机构享有,国务院出资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己经带有行政色彩,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力则是水到渠成。

3.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地位平等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实施,二者均是国务院领导下行使不同职权的独立机构。

前者是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组成部门,在维护我国金融安全上担任最后贷款人角色,属于事中干预措施:后者则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审慎监管职责,是事前防范措施。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标志着我国金融业三大安全混合管理格局的形成,填补了事后减震措施的缺口,隶属于国务院的存款保险机构意味着安全成员之间的地位同等。

三大监管机构的职能互为补充又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因此,相互协作又彼此独立才能使三大银行业监管机构发挥出各自的功效,地位平等是三监管机构协作与独立履职的前提。

(二)事业单位从立法上来说,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是有法律可依的。

我国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存款保险机构的目标具有强烈的公共性,符合社会公益目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出资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在设置机关与资产来源上跟事业单位是一致的:存款保险机构从事的是保险业务,属于金融服务行业,具有服务性特点,在营业范围上满足事业单位的要求。

从实践来看,将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也是有例可循的。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形成了我国金融业三足鼎立的监管体系,分别对银行业、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依法统一进行管理与监督,三者均属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组织,己经引起过较多的争议,在中国的法律概念里,没有公法人、独立规制机构,但是却存在事业单位这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概念。

因此,事业单位的定位在现行体制下是最为合适的。

(三)独立履行职责存款保险工作专业性强、影响大,为保障其任何时刻都能够做出准确、有效的决断,要求存款保险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为保障存款机公平、公正、透明地履行职责,应当从履职目标、职权范围与法律责任三方面做出明文的规定,弱化政治力量的影响、利益集团的控制与权力寻租。

1.目标法定法定的存款保险制度目标是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的分界线,也是其拒绝一切与政府、利益集团不当干预的权利。

但我们也要分清,促进金融稳定与维护小额存款人利益并非简单保护单个银行免于破产,而应将眼光放置一国金融环境,针对问题银行的不同情况,予以救济或者关闭。

2.职权法定作为事业单位,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力只能依法而定,法律授权而为之,法律未规定,存款保险机构为之则越权。

职权范围的明确界定是使存款保险机构独立性具有操作性的措施,仅规定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却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模糊的权力范围,存款保险制度难以真正、有效运行。

因此,本文建议,应当采取罗列加兜底的方式在法律中规定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力,在保障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实施的同时注重对存款保险机构权力的控制,以防出现权力的滥用。

3.责任法定没有配以法律责任的法律授权都是滋生违法行为的沃上,建立权责统一的问责机制,使存款保险机构更加慎重地履行其职责。

我国法律是否给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即存款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管责任上是否享有豁免权?法律免责权之不足将会影响执法者之敬业,特别是存保机构及其他金融安全成员需负责进行检查、干预及清理问题金融机构,更是如此,因此,合理程度的监管责任豁免是必要的。

善意地履行法定职责,是监管责任豁免的要件。

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责任针对的是小额存款人,对于超过规定的存款不负有理赔义务。

此外,存款保险机构负有监管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向存款人保证银行不会倒闭。

如果,存款保险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存在过错或者故意,则应当承担超出赔偿范围的侵权责任。

三、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抉择在存款保险制度诞生初期,存款保险机构只具单一的理赔职能,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衍生了其他职能。

复合职能存款保险制度将风险管理扩展到整个银行运营过程中,事前对成员机构进行审慎监管,防范危机的出现:事后的整顿、清算为破产银行无害地从市场退出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首选。

(一)理赔职能理赔是存款保险机构最原始、最本质的职能。

当投保机构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赔付。

1.限额赔付理赔分为限额赔付与全额赔付,所谓限额赔付是指针对银行存款,设定一个赔付限额,限额之内的存款充分赔付,限额之外的金额由存款人利用其它方式追偿。

限额赔付是存款保险制度部分保护的体现,虽然完全保护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挤兑可能性,但也会诱使投保机构从事高风险的经营活动,引发道德风险。

同时,限额赔付使大额存款人也承担了部分风险,促使大额存款人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等作用,加强了对银行的外在约束力。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当设置一个宜高不宜低的存款保险限额。

赔付金额过低,将使存款人在银行倒闭时承担更多的责任:赔付金额过高,增加存款保险基金负担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我国是新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人尚未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过低的赔付金额可能引发存款人的恐慌,因此,我国在初期可以考虑实施较高的保险限额,提供更大的保护。

2.直接向存款人理赔鉴于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与感染性,为有效避免银行挤兑的出现,理赔应当遵循及时有效原则。

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理赔对象为存款人,体现出了理赔的有效性与及时性:其一,投保银行进入理赔程序意味着该银行己经实际破产,因此,投保银行不一定能以法定主体的身份接受理赔。

其二,若将理赔款交付投保银行,或将滋生投保银行利用理赔款项填补其他亏损或负债的可能性。

其三,将理赔款直接交到存款人手中,削减了理赔的参与主体,缩短了理赔的整个程序,是最有效率的理赔方式,极大地维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3.融资保障理赔存款保险制度的融资职能分为向市场的一般融资与向财政部或央行的特别融资,但事业单位型存款保险机构在我国融资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根据我国《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只能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目前也只有公司债券、地方和国家债券《事业单位财政规制》规定事业单位也不能向市场借款。

存款保险机构从事的是金融活动,强大的经济实力与融资能力是存款保险制度获得存款人支持与信任的保障。

对于我国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新兴的制度,有其独特性,为使其发挥出应有的功效,我们应当创新性地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特别融资的权利,以保障其在基金短缺时,能及时向人民银行进行再贷款、发放债券或者向市场借款以保障其融资实效、完成理赔的基本职责。

(二)风险管理职能1.对投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监督管理职能应当以实现存款保险机构维护存款人利益,促进金融稳定目标来配置。

(1)对投保机构进行风险监测与评估。

存款保险机构有权要求投保银行定期提交经营报告、财务报表等材料,一来便于对投保机构进行不同的风险评级,予以不同的监管措施或者拟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二来能使存款保险机构及时了解投保机构的经营情况。

(2)必要时对问题投保机构的状况进行特别检查。

投保银行存在风险状况,存款保险机构则具有比风险评估更进一步的检查权,以核查风险的具体范围与程度。

(3)处罚与建议。

在存款保险机构监督与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则直接予以处罚,属于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则拥有建议银监会处罚的权利。

2.问题投保机构救助与处置职能对投保机构的救助始于风险发生,终于投保机构的终结,针对不同的风险程度,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

投保机构出现经营困难,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按其所需提供必要资金、债务担保等财务与技术救助手段,助其渡过难关:当投保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严重信用危机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对该银行实行接管(特别资金援助、兼并、购买等措施)或者促成机构重组,以解救投保银行于危难之中:在投保机构有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虞,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秩序。

3.担任破产机构的清算人根据《商业银行法》,在银行依法被宣布破产后,由法院组织银监会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清算。

笔者认为,存款保险机构密切关注了破产投保银行各个经营阶段,对其进行了各种救助,应当是对该破产银行的整体信息最为知悉的机构之一,加之其也是破产银行的债权人(通过代位权),由其担任清算人,能够加快清算程序。

破产银行债权人角色与普通债权人存在利益冲突,为其担任清算人招来非议。

然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并不仅仅在于维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还肩负着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使命,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担任清算人角色是有必要的,其他的利益冲突则可由另外的立法规制。

笔者建议以制定法的形式肯定破产机构的清算职能,使其与银监会以及其他主体共同合作与相互监督、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将破产银行对金融系统的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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